农村医保随农村户口迁移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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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4264346
户口迁移了农村合作医疗还有效吗?
我是的,刚迁了户口到,但是我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娘家买的,请问我现在在娘家生孩子医疗保险还能报销吗?
提问者:广西-南宁婚姻家庭浏览1679次 22: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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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合肥网热线包打听】农村户口迁出变为非农户口,能参加农村的新农合医保吗?
发布时间: 09:52:06 &&
来源:合肥网&&
资讯标签:&非农户口 新农合医保
核心提示:【合肥网热线包打听】第3154期:农村户口迁出变为非农户口,能参加农村的新农合医保吗?
  【合肥网热线包打听】第3154期:农村户口迁出变为非农户口,能参加农村的新农合医保吗?
  【热线实录】
  我出生在农村,以前是农村户口,现刚参加工作后,户口现己迁出,现为非农业户口,请问我现在还能参加新农合医保吗?
  【合肥网热线包打听】
  非农村户口不能办理新农合医疗保险,你已参加工作,应该在单位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商业保险外,以上的三种保险原则上只能参保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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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修订完毕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卫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农合运行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应遵循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理顺体制、高效运作,封闭运行、基金安全,强化管理、控制费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同时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合管站),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要职责
  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修订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监督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内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的初审工作,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四)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五)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协助组织参合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有序运行,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收费。
  (二)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核对参合患者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患者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现象发生。
  (三)科学制定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方案,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病种质量控制标准》。
  (四)准确提供合作医疗各种资料、信息和数据,认真做好外伤患者病史调查。
  第六条
县财政、卫生、农业、民政、发展和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物价、扶贫开发、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县合管办签订协议书。
  第九条 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具体筹集标准按国家、省相关政策配套筹集。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散居救助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1-6级残疾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审核后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合农民每年12月31日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金融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利息滚存。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各项基金分配比例依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一)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风险基金用于住院医疗基金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风险基金滚存积累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不再提取。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以及常规化验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一级(乡镇)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从上一级医院转下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同时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县乡两级住院起付线标准。封顶线标准为10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一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0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一级(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201以上按85%比例报销。
  (二)在二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1元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60%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3001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报销。
  (三)在三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1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55%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60%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10001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报销。
  对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之外,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助;对确有并发症、合并症的孕产妇自费部分纳入到住院疾病进行补偿,不再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并发症、合并症的发生率控制在住院分娩总人数的20%以内。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封顶线。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四)提高重大疾病补偿标准:按照鄂卫发〔2012〕36号文件规定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结肠癌、直肠癌、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2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的治疗范围。以上22个病种在界定的治疗范围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取消起付线和目录外用药按70%比例核销(具体标准按照鄂卫发〔201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其它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补偿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但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住院补偿范围;鼓励支持中医药参与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草药和规定范围内的中医适宜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在本条规定的各级报销比例基础上将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15%以上,在补充风险基金后可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治疗,所发生费用按照50%进行补偿,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
  (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凭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在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结算窗口获得现场补偿。
  (三)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原则上在县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情况异地住院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按80%报销。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四)参合患者因意外伤害(新农合政策补偿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补偿比例的50%报销,单次封顶线为10000元。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所发生费用先由商业保险报销后,余额部分由新农合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报销。
  (五)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六)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补偿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结算人员自审后送乡镇合管站进行初审,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县合管办复审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将垫付资金划入该医疗机构的帐户中。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工伤、被雇用工伤、辖区外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四)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六)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公共卫生、婚检、性传播疾病、计划生育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义眼、义肢、移植器官、美容、美体、视力和齿形矫正等费用;
  (九)因他方责任造成参合人员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确属诊疗需要的单次单项检查(如CT、彩超、核磁共振等)的检查费用、高值内植入消耗材料、150元以内的费用纳入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150元的费用按150元纳入分段按比例报销。
  目录外用药二级医院控制在15%以内,三级医院控制25%以内。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农民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诊疗时,应严格遵守《基本药物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同时做好验证、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诊疗时,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同时加强对参合农民住院身份的认定,对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证件的,不予核销。
  县、乡(镇)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积极探索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平均住院费限额、超限额医疗机构分担和单病种限价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合理分流病人,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取消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限制,实行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履行转诊手续,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偿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县、乡(镇)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规范,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合管办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合管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2011年制定的《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郧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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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发〔2015〕51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柳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柳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吕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吕卫基妇〔2015〕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四条&&参合对象条件1.凡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农民)或户籍制度改革后新上户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属&农村户口&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住院形成的医药费用也不予补偿。第五条&&参合农民的权利1.按规定获得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的补偿(包括住院分娩补偿);2.有权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参合农民的义务1.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规定;2.以户为单位参合,做到户不漏人;3.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4.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涂改,遗失者应及时按遗失补证有关规定程序申请补发;5.对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七条&&根据国家新农合政策规定,县级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必须按全县农业人口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2015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4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68元,省级财政负担56元,市县财政各负担28元。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150元。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当年参合,下年享受补偿。农民必须在当年规定的筹资期限缴纳下一年度参合费,逾期不能补缴,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偿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条&&农民个人缴费的具体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村委筹集,力争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各村委收缴农民参合费时,必须以户开具财政统一收据(收据由县财政局管理和核销)。第十一条&&当年全县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个人参合费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款中解决,统一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村委对涉及对象要进行公示,并在收款收据上标识说明。第十二条&&农民参合费收缴完毕后,各乡镇要将筹资花名表(内含民政资助对象)逐级核实,将农民筹资信息全部录入微机,汇总上报县合医管理中心并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款及时缴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在农民个人资金收缴工作中既要保证一定的参合数量,又要避免盲目追求过高的参合率,不能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代交垫付参合费。第十四条&&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第十五条&&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各村委必须在1月内到县合医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筹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结余滚存的办法。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局、县合医管理中心进行管理。由县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十九条&&合作医疗资金实行收支分离,管办分开的封闭式运行。做到财政部门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用钱不见钱。&第二十条&&基金的划拨1.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2.上级财政对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由国库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医管理中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负责营运并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县合医管理中心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县合管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合作医疗下年度县级配套资金必须在上年度的12月31日前足额到账。&第四章&&&&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基金的分配我县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双统筹补偿模式,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费用补偿、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偿。1.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按本年度统筹基金的15%的标准(参合农民人均94元)进行提取,60%用于普通门诊费用补偿,40%用于特殊病种大额(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基金若有结余可转下年使用,也可用于开展健康体检,但需经市级有关部门批复同意。2.住院统筹基金:筹资总额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后,剩余的基金全部划归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3.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按每年统筹基金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资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第二十三条&&&资金的补偿办法(一)普通门诊补偿1.参合农民在户口所在地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垫付门诊应补偿金额,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县合医管理中心进行结算。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垫付补偿金额由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汇总与县合医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县合医中心复审报送资料,汇总并申请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到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最后由县合医中心拨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2.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以单次门诊费用进行补偿核算,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元。3.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省补基本药物目录,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4.普通门诊补偿不限病种,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常规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均可列入补偿范围。5.普通门诊补偿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县合医管理中心要按照《关于规范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1〕13)要求,认真做好全县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的测算和执行工作,将一般诊疗费(只限在乡镇卫生院和分院)采用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可跨乡就诊补偿。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付测算办法:县合医管理中心可根据各乡镇参合农民人数、年均门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分别测算各乡镇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控制指标,分月下达,各乡镇负责核算辖区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指标数。各乡镇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控制最高指标为:本乡镇参合农民数&56.4元。非疾病流行等因素突破控制指标的,由该乡镇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各村参合人数、年门诊补偿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补偿金额,以及日常抽查、监管评分等因素来合理测算按比例进行分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合农民摊派。各乡镇发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透支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乡镇年度门诊统筹控制指标有结余的,县合医管理中心可进行全县总体调配使用。6.普通门诊设置每日最高补偿金额、年门诊人次及费用增长幅度三项费用控制指标。定点村卫生所门诊统筹日总补偿金额不超24元/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日总补偿金额不超48元/人。各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人次及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上年度的5%。县合医管理中心要将费用控制指标纳入《柳林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书》中,并确定违反承诺的制约措施。(二)慢性病门诊补偿1.慢性病门诊的补偿与管理,实行定病种、定费用补偿范围、定补偿标准和封顶线、定补偿时间,申报(初审)、鉴定、审批、年检确认(两年一次)的管理原则。2.参合农民在县内县、乡两级及县外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直接在县合医管理中心审核补偿。3.慢性病门诊补偿无起付线,费用累计核算,十二月份补偿一次,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0元。慢性病门诊患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新农合补偿范围(包括基本用药目录)内且与治疗疾病相关的,补偿比例为60%;在新农合补偿范围外的,但与治疗疾病相适应的,补偿比例为30%。4.慢性病门诊补偿包括以下35种:慢性心力衰竭、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冠心病(非隐匿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疾病、活动性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病、帕金森氏症、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紫癜、银屑病、白癜风、终末期肾病((即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发生的除血液和腹膜透析以外的费用)、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慢性化脓性骨髓炎、支气管哮喘、脉管炎、肾功能不全。(三)住院补偿1.补偿流程及结算程序参合农民在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住院,入院时先自付押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直接为患者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持补偿汇总表和相关补偿资料,每月按时到县合医中心审核,县合医中心复审无误后汇总并申请财政部门拨付合作医疗资金。参合农民在县外不实行直接垫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付,出院后将有关补偿资料送到县合医中心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补偿款。2.补偿比例及起付线住院补偿以医疗机构评审级别设定补偿比例及起付线: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乙等及以下(公立)三级甲等(公立)县内县外市级定点省级定点省级定点市级定点起付线50元200元5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1000元补偿比例90%80%65%60%55%55%60%注:省内县外未确定医疗机构等级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未确定医疗机构等级的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属省内市外的执行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55%;属县外市内的执行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60%;属县内的执行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省外定点医起执行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55%。3.合理扣除起付线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住院次数扣除起付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补偿次数扣除起付线。0-14周岁(含14周岁)的儿童因病住院的,比照同级医疗机构减半扣除起付线。4.继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错过缴费期(12月1日后)新生儿的住院费用随父亲或母亲享受当年补偿,与父亲或母亲合计一个封顶线;将恶性肿瘤(包括放化疗费用,以及针对放化疗的毒副作用所进行的属于新农合范围内的相关检查及中西药费用,不包括家庭病床和与放化疗及辅助检查治疗无关的其他医药费用)、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除外)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原则上半年补偿一次,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可参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5.规范省级定点医院部分诊疗项目补偿政策大型设备检查费用按50%纳入新农合可补偿范围;用于疾病治疗的体内植入材料费用国产材料按70%纳入可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普通常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敷贴、输液留置针头等日常医疗护理用品)按70%纳入可补偿范围,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患者病情危急需要输血(包括:全血、血浆、红细胞、血小板)产生的费用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类项目(如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的支付比例为70%。患者出院时未能提供转诊证明的,补偿比例降低20%。6.规范市级定点医院部分诊疗项目补偿政策在吕梁市范围内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内规定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费用按80%纳入新农合可补偿范围;用于疾病治疗的体内植入材料费用国产材料按80%纳入可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普通常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敷贴、输液留置针头等日常医疗护理用品)按70%纳入可补偿范围,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按50%纳入可补偿范围。患者病情危急需要输血(包括:全血、血浆、红细胞、血小板)产生的费用按100%纳入可补偿范围。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类项目(如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的支付比例为80%。患者出院时未能提供转诊证明的,补偿比例降低20%。7.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中医药将新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在各级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基本药物、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到100%。8.用药目录规定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省补基本药物目录;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9.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列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的重大疾病不计封顶线。10.扩大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即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发生的血液和腹膜透析费用)、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治疗包括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和低/无苯丙氨酸蛋白粉,限国产)、尿道下裂(手术治疗)、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24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重大疾病实行协议化管理,省、市内定点医院救治、出院即时结报、按病种限额付费,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参合患者共同支付,其中新农合基金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补偿,患者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付费,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救治医院、限额费用及补偿标准按《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重大疾病即时结报协议化管理的通知》(晋合医〔2013〕12号)、《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先心病患儿免费手术治疗项目工作的通知》(晋合医〔2013〕13号)、《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提高农村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4种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14〕16号)、《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关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政策调整的通知》(晋合医〔20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重大疾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实行即时结报的,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在县合医管理中心办理补偿,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范围内费用的70%。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增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卫农〔2013〕3号)的文件精神,&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付费范围:①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规定的治疗方法、因强化维持(血友病、白血病除外)等治疗再次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列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按普通疾病进行补偿;②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限享受一次重大疾病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普通疾病进行补偿;③重大疾病患者因自动出院、自行转院或因出现严重并发症等原因,中途退出规定的治疗方法,按普通疾病进行补偿;④主要费用已由社会慈善组织救助项目(如&微笑工程&唇腭裂修复项目、艾滋病管理项目、耐多药肺结核管理治疗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执行重大疾病的补偿政策,剩余医药费用按普通疾病进行补偿。11.将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规定的支付标准执行(见附件1)。年终基金结余比较大时,可适当将脑瘫患儿的支付时间扩大到9&12个月。12.深入推进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1)继续在县人民医院实行单病种付费的住院支付方式改革,单病种付费病种、收费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实行单病种付费的病种,如果其实际住院费用等于或高于该病种的定额费用标准,新农合基金按定额费用标准的80%予以支付,参合农民负担定额费用标准的20%,超出定额费用部分由县人民医院自行承担;如果其实际住院费用低于该病种的定额费用标准,新农合基金按实际费用的80%予以支付,参合农民只负担实际费用的20%。县人民医院要及时进行测算工作,下半年开展部分以单病种付费加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并存的混合支付方式改革,为全县全面实施新的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宝贵经验。(2)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实行住院按病种分级诊疗的指导意见(试行)》(晋卫农〔2014〕12号)文件精神,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推动分级诊疗制度,促进病人合理分流,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实现&常见病不出乡,一般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转诊大医院&的目标。县人民医院按照二级医院分级诊疗病种及纳入补偿最高限额(见附件3)规定,从日始,首先开展分级诊疗,条件成熟,并逐步在全县推开。凡第一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住院患者必须纳入分级诊疗管理,分级诊疗病种补偿办法: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低于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住院费用的80%支付,剩余费用由参合农民负担;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等于或高于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最高限额标准的80%支付,参合农民负担最高限额标准的20%,高出最高限额费用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纳入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范围的病种,患者自行要求外转治疗或越级就诊住院的,仅将规定的最高限额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并按经治医院相应补偿比例再下浮20%。(3)从日始,原则上在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中不再实行按项目付费,实现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在专科医院以单病种为主,按床日付费为辅;在综合医院以按床日付费和单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3.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做好大病保险与新农合住院补偿、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发挥改革叠加效应,使参合农民当年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5万元。此项工作全市实行统筹,待市级行文后执行。14.意外伤害的补偿规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无第二责任原因造成的人体损伤(如骨折、摔伤、烧伤、牲畜咬伤、煤气中毒等)。今年,继续将参合农民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发生的住院费用列入补偿范围,住院补偿标准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执行,封顶线原则上控制在10000元以内(实行单病种付费的除外)。县合医管理中心在进行意外伤害调查和补偿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实事求是,如实调查,严格审核,杜绝不合理基金支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意外伤害患者,补偿时需提供急诊科首诊记录资料。对提供不真实病历复印件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村委会、卫生所、相关证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不予支付补偿金,已补偿的追回补偿金、取消参合人员当年补偿资格。15.不予补偿范围(1)新农合目录外药品、超标床位费、残疾辅助器具(义齿、假肢、助听器、拐杖等)、救护车费用以及其他交通费用;(2)因本人打架斗殴、酗酒、戒毒、吸毒、自杀、自残、自伤、性传播疾病、违章作业、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等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药费用;(3)因计划生育手术(包括胎儿发育正常、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等情况进行引产)发生的医药费用,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受精)及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4)因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斜视、视力矫正、&0&型腿、&X&型腿、六指(趾)畸形等;(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费用;(6)不遵遗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7)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床、保温箱等);(8)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药品费用;16.跨年度补偿规定连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现跨年度住院者,按费用较大的年度补偿规定进行补偿。17.长期外出人员的补偿报销规定长期外出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原则上需到居住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县合医管理中心(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个月),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18、其它规定(1)持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扶助证》、并在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内的慢性病人,门诊补偿比例提高20%;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补偿比例提高1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只需缴纳起付线费用,基本医疗全免费。&&(2)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正常报销,省外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偿根据年度新农合基金结余多少年底视情况报销;患者到省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3)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合农民,对在下一年度的1月30日前仍未送达上一年度补偿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补偿。(四)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县乡两级及县外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补偿金额为每例500元。县内发生的由医疗机构为患者直接垫付补偿金,补偿时首先按照公共卫生项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县外发生的由县合医中心按规定支付给参合患者。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县外住院备案登记审批制度1.参合农民直接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前或出院前可选择在县合医管理中心、本乡镇卫生院或邻近乡镇卫生院办理备案转诊登记审批手续,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备案的,必须在出院前补办好备案手续。2.对不经审批备案,直接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者,按规定的各级补偿比例减20%予以补偿。3.对于在县外务工、经商、上学的参合人员,在外地患病住院(必须住乡级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需在出院前由家属持合医证、患者近期一寸彩照两张到县合医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口头告知或电函办理。未办理有关手续者补偿比例减20%。第二十五条&&严格转诊转院,合理引导病人流向。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严格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力求促进参合患者县外就医下沉,提高县域内就诊率。第二十六条&&县合医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补偿程序,严格执行受理凭证填写制度。&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的诊断、治疗、保健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及年检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县合医管理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工作的日常监管。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县合医管理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后,方可承担新农合有关补偿任务。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除外)。乡以上(包括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置新农合科室,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新农合相关工作。县合医中心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的医疗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每日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患者有权拒付。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设施建设,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临床上首选药品应为国产药品,不随意使用进口药品;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药;根据疾病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检查,大型仪器设备阳性率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CT检查阳性率&60%、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5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B超检查阳性率&70%;不随意放宽出入院标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参合患者出院时,带药量不得超过三日量,所带药品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发现违规者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一条&&各定点医疗单位要严格对住院参合农民进行初审,并必须实行出院当日现场垫付补偿。凡不实行出院当日现场垫付补偿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将不予补偿费用予以补偿,经县合医管理中心复审发现后,予以拨回拒付。其中,已经补偿的范围外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第三十二条&&参合农民住院,因病情需要,确需大量使用不符合新农合药品规定和诊疗项目的,必须事先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签订同意书,以免发生纠纷,发生的费用由患者全部承担。由患者不同意使用而发生的新农合范围外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负担100%。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目录外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乡级医院应&5%,县级医院应&10%。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单独建立合作医疗资金收付科目,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一月一上报,一月一结账,并积极做好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台帐、新农合处方等特殊资料由县合医管理中心统一印制、核发和监管。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及不定期抽检制度。经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定点资格的依据;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定点资格。&&第六章&&&&合作医疗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三十七条&&县合医中心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在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对投诉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三十八条&&县合医中心每季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第三十九条&&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第四十条&&县合医管理中心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县合医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入、出院病人及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第四十一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向县合医管理中心提供本单位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一切有关新农合检查的资料,以便补偿复审时核查和平日的监管稽查使用。第四十二条&&县合医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不严格执行我县新农合药品招标制度有关规定,不在招标公司购进或随意抬高药价,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县合医管理中心对药价虚高部分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补偿,促其整改合理后,再予以恢复。第四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月对新农合收费项目及价格,补偿范围及标准,补偿人次及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村委会也要把参合农民住院就医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四十四条&&县合医管理中心作为全县新农合工作的专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随时掌握医疗费用动态,定时公布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信息。为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县合医管理中心要根据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床日等限制标准,对超标的单位进行费用核减并发出警示告诫和通报批评。对辖区外的参合农民大额医药费用严密跟踪核查,防止冒名顶替、假资料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予以表彰。第四十六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药费用外,取消当年全部家庭成员的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资格,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将本人合医证转借他人就诊的;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制度,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5.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6.做假住院或门诊资料套取新农合资金的;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短缺的行为;2.贪污、截留及徇私舞弊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3.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资料的行为;4.伙同参合农民一起非法套取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行为;5.制造虚假《合医证》及补偿资料的行为;6.对参合农民进行吃、拿、卡、要,有索贿受贿的行为;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县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药品规定和服务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违规挂床,随意检查的;4.伙同参合农民或其他人员,虚开票据,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5.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6.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搭车药&的,或对参合农民不使用新农合处方的;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8.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9.由未取得新农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造成违规补偿的,其损失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10.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柳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2.单病种付费病种、收费及补偿标准3.二级医院分级诊疗病种及纳入补偿最高限额&&&&&&&&&&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限定支付范围1运动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2偏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3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4截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5作业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6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7语言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8吞咽功能障碍训练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9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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