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后煤矿企业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还计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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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企业计提安全费、维简费是如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什么?所得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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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有收藏的两全文件,交流共享,这些计提的费用好象是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 && && && && &&&(日 财企[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规定2007年以前年度计提的如有余额应并入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2008年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的再税前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按规定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一并感谢大家的热心回复。
08版会计准则增加了,安全生产费用以及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的提取,及后续使用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负债处理,而是按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理。只在相关费用或资产折旧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而通过盈余公积过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将专项储备资金用于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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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财务司
200411920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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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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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日
  政策发布背景:
  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明确了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即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允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2008年以来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如何衔接进行了规定。但26号公告是针对煤矿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的,其他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没规定,导致这些企业无所适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总局下发了该《公告》。
  难点重点解读剖析:
  1、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的规定,目前除该公告外涉及的文件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五个。
  2、哪些行业可以提取维简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提取维简费。
  3、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会计上如何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对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适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4、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维简费的所得税处理?&  《公告》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明确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处理原则与26号公告相同。
  考虑到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其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原则应该一致,为保证政策公平,公告将26号公告的处理原则扩大到所有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鉴于26号公告仍然有效,因而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26号公告。
  政策适用对象、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提取维简费的企业。
  政策执行的效应、影响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风险点,政策执行落实中的注意点:
  1、执行时间:日。
  2、《公告》发布前,非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考虑到《公告》发布之前,各地的税务处理可能并不一致,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拟对非煤矿企业2008年至《公告》发布之前提取维简费的税务处理不再追溯调整,这一处理原则也与26号公告一致。具体处理如下: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标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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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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