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农村住房公积金领取为什么不能领取

学习贯彻《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
发布时间: 15:57:22
省民政厅厅长& 彭军&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下称《条例》),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全面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对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我省现行实施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于199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规定》的许多内容明显滞后。特别是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出台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后,我省原施行的《规定》在农村五保供养体制、机制、资金渠道、农村福利院单位性质、供养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一致。针对当前五保供养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条例》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经验,深入分析研判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渠道,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施行《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要积极争取当地将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好本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五保供养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同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确保《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以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为核心,体现人性化管理、亲情式服务,切实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2013年,我省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但仍存在受理不及时,审核不规范、公示不到位、审批结果未书面告知等问题。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发现并主动按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办理五保申请,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并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经认定后的五保供养对象要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供养责任,建立个人档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或已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家庭或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标准是供养水平的集中体现,《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不得低于80%。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一规定是对国务院《条例》的具体化,较好地保障了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体现了动态调整的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015年,我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5692元M人?年和3917元M人?年,比“十一五”末分别提高了3892元和2617元,分别增长216%和201%;比2014年分别提高787元M人?年和457元M人?年,分别增长16%和13%,但仍略低于《条例》规定的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新要求,由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省民政厅将每年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通报,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着力改善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当前,全省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5.4万人,其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18.6万人,占72%。各级民政部门要克服“重集中供养、轻分散供养”的倾向,在抓好农村福利院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同时,要着力抓好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规范管理,重点是抓好住房、日间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护理等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责任,确保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入户走访,了解和掌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居住、健康等状况。乡镇每季度要巡访一次,村委会要随时巡访,1个月不少于1次。推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包保责任制和监护制度。每个五保供养对象落实1个包保责任人或1个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与五保供养对象、包保责任人或监护人签定包保责任书。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条件,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患大病的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其余医药费通过医疗救助予以解决,保障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四)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福利院建设,近三年,先后投入4.2亿元资金资助499所农村福利院实施危房改造,基本面貌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集中供养能力低、服务设施不配套、消防安全隐患大、管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编制“十三五”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满足需要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要符合抗震、消防、环保等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并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转。要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真正发挥其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
(五)强化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按《条例》要求,把好农村福利院院长选配关。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尊老爱老、充满爱心、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人员选拔到院长岗位。对现任的一些素质差、管理水平低的院长和工作人员,应要求乡镇给予及时调整。要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科学设置管理和服务岗位,使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要通过公开招聘,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争取提高福利待遇,落实各类社会保险,推行绩效考核,健全竞争淘汰机制,积极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在本行政区域选择二至四个条件较好的福利院作为培训基地或培训中心,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新任院长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福利院全体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的队伍。要抓住当前推进农村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利时机,探索在五保供养机构设立社会工作站,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高素质的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安排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临终关怀等服务,促进管理服务效率与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六)突出抓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五保供养机构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事关五保供养对象的人身安全和供养机构的财产安全。一些地方发生的供养机构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暴露了在供养服务条件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隐患,教训极为深刻。在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人员规模大,而且这些对象大多行动不便、自理能力较弱,管理服务难度加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一些地区因管理薄弱、思想麻痹、措施不当等原因而诱发的安全事故已呈上升态势。各地要认真深刻吸收安全事故教训,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切实把供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危放在首要位置,把健全管理制度作为加强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彻查并杜绝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切实加强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帮助五保供养老人自觉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责任,切实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问题。
(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镇负责”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法规体系。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责任。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政策优惠和便利条件。要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各地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条例》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省民政厅明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五保供养对象的申报、审批,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及农村福利院的收支帐目要公开、透明,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审计,杜绝资金挪用、截留等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五保供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工作人员有贪污、截留、挪用五保供养资金或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动社会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各类社会帮扶的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爱心认助活动”,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个人住房和其他相关设施。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为供养对象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政府可以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供养对象委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能力的社会组织集中供养,按当地供养标准支付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并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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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公网安备要让公积金不再“可望而不可及”
来源:荆楚网&&&& 15: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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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再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28日公布的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的通知,让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制度终于冲破存在已久的“玻璃门”。相比于显著变化的住房消费市场,公积金制度的滞后不断凸显。落实“支付房租”用途的同时,还需加快改革,充分回应市场更多期盼,根本上改变公积金“使用难”。(1月30日
  自1994年全国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公积金已经历整整20年,其间社会上对公积金管理的诟病也如影相随,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其中,门槛设置过高导致公积金提取困难最为公众所诟病。
  众所周知,公积金设立之初是意在解决城镇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设立了种种门槛,使得中低收入者或因无法凑足首付,不能使用公积金,或因缴纳数量有限,可享受的便利远不如高收入者,公积金为人民提供住房保障的基本初衷已经发生了转变,因而莫怪乎公积金被指“劫贫济富”!
  在房价高企的当下,减轻租房负担才是大部分职工的迫切需求。。事实上,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已经存在多年。在国内许多城市,一直就有明文规定的“租房可以提取”,然而,这也仅仅是一个“规定”而已,可望不可及,实际操作起来就是一纸空文。对于许多中低收入的租房者来说,如能真正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方面能很大程度缓解中低收入的租房者享受利好、缓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还有助于盘活住房公积金提高利用率。
  毋庸讳言,门槛设置过高不光导致公积金缴存人提取难,也导致公积金存在巨额资金存余并且被闲置。据《上海(楼盘)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上半年运行分析报告》披露,上海公积金仅2014年上半年结余就达到1995亿元,全国历年公积金结余数额之大,完全难以想象。这些结余的公积金成为了沉睡在帐户上的闲置资金,不光保值能力弱,投资账目还不清不楚,长期收益低下,甚至给相关负责人提供了寻租空间、滋生腐败,更何况增值的收益部分也是全部上缴财政,这无疑是侵害了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此次三部委下发的通知,让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制度终于冲破“玻璃门”,租房的放宽让公积金提取的便捷程度得到进一步改善,这无疑是对无力购房或者没有必要购房群体的一次重大利好!正如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等专家所言,此次有关部门的决策,是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决定,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旦该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盘活住房公积金提高利用率。当然,想要真正提高 “沉睡”公积金的使用率,除了使公积金真正成为购房者和租房者的一大福利外,还须加快改革,进一步拓宽公积金提取及使用渠道,让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盘活资金成为公积金改革的题中之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顾一娴
05-16 14:20
05-16 13:30
05-16 13:25
05-16 13:20
05-06 00:33
共7集的《舌尖上的中国》并非只是在优美的音乐、精致的镜头中,让吃货们垂涎。总导演陈晓卿说,“通过吃食的故事,来展示普通中国人的人生况味,有一层厚重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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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10:36:41
国办发[201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要在全面公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好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国务院审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工商总局牵头落实)积极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制定出台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落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内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内容,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试点过程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研究起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五)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落实)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中央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启动公开试点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国务院扶贫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国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民政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国家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地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教育部牵头落实)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审计署牵头落实)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财政部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省级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选择部分地方、部门开展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工作。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制定出台全国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3年内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还要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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