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销售者有哪些义务

请选择辅导类型:
您的位置:&&&&&&&&&&>&正文
201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4:37 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
2014年《经济基础知识》的备考重点知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第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⑥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不作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包括: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著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责任编辑:vage
&&上一篇:&&&&下一篇:&&
··········
经济师考试报考指南
经济师考试考试辅导
 经济基础知识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
 商业专业知识与实务
 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
 运输(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特色通关班  450元/门
特色无忧班  800元/门
特色通关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900元/门
特色无忧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1600元/门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智能交互课件
精品通关班  660元/门
精品无忧班  1180元/门
精品通关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1320元/门
精品无忧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2360元/门
全程跟踪指导,阶段性测试及点评
实验通关班  880元/门
实验无忧班  1580元/门
实验通关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1760元/门
实验无忧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3160元/门
助教贴心指导,量身制定高分学习计划
定制通关班  1180元/门
定制无忧班  2080元/门
定制通关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2360元/门
定制无忧班:经济基础+专业课  4160元/门
学员:angyubbb 李娜老师讲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确实特别好,很多书上很难懂的知识点,她一讲就明白了。考试重点、难点也把握得很到位,真是位难得的好老师,关键还很漂亮。
学员:sumitzhang 很喜欢苏苏老师的讲课风格,诙谐幽默,本来枯燥的经济法,她讲的引人入胜。
学员:青涩的绿茶 超级喜爱苏苏老师,必须大声说出来。感谢她耐心细致、层次分明的讲解,让我对枯燥的公共基础有了听课的兴趣,并能认真做题。
学员:TNT750 郭晓彤老师讲课思路清晰,形象生动,而且很有针对性,非常感谢郭晓彤老师。
学员:277nf 苏苏老师的讲解清晰明了,非常喜欢。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华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0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刘哲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发布日期:&&& 作者: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来源网络转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纠纷案例,调节及在线法律咨询-法邦网
法邦网,您贴身的法律伙伴!我要&&或&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协商和解的定义: 消费者与经营...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
本公约的签字国愿就国际案件中的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制定共同规则,决定为此缔结一项公约,并已同意下列条款:...
咨询产品责任纠纷相关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无须注册,点击立即提交!3分钟100%律师回复。
产品责任纠纷相关资讯
产品责任纠纷相关咨询
找产品责任纠纷律师
产品责任纠纷相关常识
产品责任纠纷相关法规
产品责任纠纷相关搜索
产品责任纠纷相关合同
产品责任纠纷相关文书
看产品责任纠纷的人还看了
法邦网产品责任纠纷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产品责任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法律法规等内容。如果您遇到产品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您可以点击
。全国十万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无须注册,免费咨询!
&(C)&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某运输公司向某销售公司购买了1台货车,总价37万元。8月14日,某汽车生产公司出厂该车后直接将车交给了运输公司。9月30日,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方向机失灵,与道路右侧的护栏碰撞,造成车辆损失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系因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运输公司将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车辆方向盘发生故障的原因,该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销售商与生产商承担何种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汽车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应对原告运输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责任是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产品侵权责任除产品本身的损害外,还包括合同纠纷中无法涵盖的产品以外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害。两种责任竞合,当事人可就权衡举证责任、归责原则及管辖上的利弊后择一行使,最大范围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案原告选择产品侵权责任主张权利,法院应予准许。&&其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本案事故车辆在生产公司直接交付原告后短短一个月余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汽修公司在维修车辆的收条中也称是因方向机失灵发生事故。作为掌握事故第一现场材料进行处理的交警部门及最先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的部门,对导致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已就其事故原因、损害事实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若认为事故的发生非车辆方向机失灵所致,则应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推定生产公司生产的本案事故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对原告的损失,生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关于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损失销售公司应与生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是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驾驶员操作不当,因车辆方向机失灵将直接导致驾驶员无法有效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人民法院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