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私人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没有保证用何物质作抵押和由担保偿还的合同,担保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款

客服热线:400-
您现在的位置:
个人贷款担保人答辩状要怎么写?
发布时间: 17:45:02 & & & &阅读次数:1450
很多人在借款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因法律纠纷不得不请律师,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多事情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所以当纠纷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就必须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了,那么个人贷款担保人答辩状要怎么写?很多朋友碰到过这样事情,想要诉讼,但是不知道这个答辩状要怎么写,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个范例,给大家做一个参考,希望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有所感悟。答辩状格式如下:答辩状答辩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海通大道320。法定代表人:孔令和董事长。答辩人因与林金辉、许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按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答辩:一、诉讼请求方面1、具体借款金额。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到底借没借款,借了多少钱?是日《借款合同》中的200万元,还是日《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亦或是200万元,需要原告用证据来支持。如果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只能算200万元。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林金辉实际收回了多少钱。根据林金辉出示的收据,可以证明林金辉在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了172万,而非诉状中所说的到122万元。3、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么应当《借款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那么200万的利息应当按300万元分摊后计算,即利息应为26.6667万元(40万元÷300万×200万)才符合公平原则。4、违约金主张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答辩人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二、保证责任时效方面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若本案担保责任成立,则答辩人最后还款时间为日。就是说,本案的保证期间为日,超过这个时间答辩人就可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原告提供给答辩人的诉状,对起诉的时间进行了涂改,对此,答辩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的时间证据。三、客观事实方面1、原告诉称,日《借款协议》系由答辩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系不是事实。因为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与日《借款协议》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区别在公章上是否有一个“蒙”字,有“蒙”字公章为非答辩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孔令和,也非孔令和本人签名。此两点可以说明《借款协议》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2、原告林金辉起诉所称的事实只是客观事实表象的一部分,对实质问题并没提及,其实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日,许庭辉出具给答辩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说许庭辉在林金辉借了200万,依据是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诺书说日,许庭辉、林金辉及李开霖(李开霖以贵公司[1]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许庭辉向林金辉借款300万元,并由李开霖以贵公司[2]的名义为本人提供了担保,此承诺书所说《借款协议》即本案所争议的内容。该两份承诺书证明了许庭辉知道与李开霖、林金辉签订《借款协议》时担保盖章及签字并非答辩人公司所为,即明确了答辩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日签订的三百万元《借款协议》的担保。再结合上面虚假公章和非孔令和所签字的事实,可知本案答辩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案所诉案件的担保,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担保责任,应当由直接签名的责任人承担,而非答辩人公司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苟亿强时间:日以上就是个人贷款担保人答辩状的书写格式,希望小编的内容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小编觉得,不管是贷款合同还是担保合同都要事先就看清楚,有什么疑问也在之前就解决,千万不要等到贷款之后发现的很多问题再来处理,不仅影响生活节奏还要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
(服务时间 09 : 00 - 21 : 00 )您的位置:&&&&&& > 正文
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10:16&&来源: |
  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借款保证担保
  出借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保证/抵押人(全称)
  各方根据有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 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 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章) 保证/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winema
特色通关班(含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 特色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通关班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精品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通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班 智能交互课件,个性化辅导 实验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通关班 大数据智能教学,省时省力 定制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6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学员:kuangtianhao学员:wppwdd8学员:laimengzhu学员:liqy00学员:szt520125学员:wangshen1987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6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53 当前位置:
贷款有担保是先处置借款人资产还是先要求担保人还款
帮人贷款做了担保,如果他贷款到期还不上的话,银行是先要求法院处置借款人的资产(比如房子车子变现等),还是会先要求担保人还款呢?担保人可不可以要求先处置借款人资产呢?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
我来帮他回答▼
你作为担保人一般就是起的保证的作用,在债务人不能还清债务时,你就有责任帮其还清!
(回答时间:)
首先会要求担保人偿还,如果担保人也没有该还款能力,银行会考虑处置房产。
(回答时间:)
你好,这个主要是对债务人的一种约束和督促,
(回答时间:)
业务地区:四川.成都
联系电话:
你好,担保人与贷款人是共同承担负债
(回答时间:)
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贷款担保一般来说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只要你朋友出现未按时还款的情况,银行可以向你们任一一方或则同时向双方追讨贷款的,不会说要处置资产之后再找你的。
回答网友:糖糖&&
回答时间:&&
17606个顾问回答
513673个提问
贷款只需一个电话
计算贷款月供和存款利息
最新银行存贷款利率表民间个人之间借款时,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如何防范?_百度知道
民间个人之间借款时,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如何防范?
  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第2条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不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哪一种,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即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须以自己的财产或抵押、质押的财产替债务人先行清偿。而且《担保法》第21、46、67、83条以及《物权法》第173条均规定了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另行约定了少于上述担保责任范围的,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7、8条还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根据不同情况,担保人依法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或1/3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借了100万,且一分钱没还,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可能要承担50万或30多万的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增不减就在那里,而担保人的风险可大可小,稍有不慎就成为债务人的“替罪羊”。所以提醒大家在为他人提供方便,为自己招惹风险的担保的问题上应该慎而又慎。  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的风险防范: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5、注意运用抗辩权和免责条款  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担保人可就债权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提出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  另外,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流质条款无效,担保人可以此免责。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4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债务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向法院申报债权,从而预先行使追偿权。  总之,为他人担保有风险,需要谨慎为之,处处防范风险。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法院会查封,但通常不会拍卖.服刑人员民事权利并没有丧失.只有一套房产,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不用偿还。2.债务人失踪。5:保证人还款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3,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保证人还款。4。补充回答1,保证担保有效
提问者评价
来自团队:
其他1条回答
可以向借款人追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缓刑人员不具担保资格,你朋友在偿还债务后,也就是说缓刑人员可以做出担保行为
担保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