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保险何时生效交费后何时生效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获重大突破·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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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获重大突破
四川打工者成全省首位受惠者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日前通过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致瘫的一位打工者先行支付了近10万元的医疗费,该伤者因此成为去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位受惠者。&&  今年41岁的袁洪涛原籍四川省南部县,原在江北某装饰公司工作。2010年8月16日,袁洪涛在工作时,不慎严重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生活需完全护理。去年8月30日,江北区劳动部门依法认定袁洪涛为工伤。  袁洪涛受伤后,一直在本市某医院接受治疗。但江北某装饰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到上月12日,袁洪涛共拖欠医疗费10万余元。&&  与此同时,江北某装饰公司不服劳动部门认定袁洪涛为工伤,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为此,袁洪涛于今年初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济平、张骞接受该中心指派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2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袁洪涛为工伤的结论,相关司法程序完成。半个月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袁洪涛向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以确保其继续获得治疗。&  根据去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接到袁洪涛的申请后,江北区劳动部门、为其治疗的医院和袁洪涛家人进行了协商,劳动部门向医院作出口头承诺,袁洪涛所欠的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在相关司法结论出具后再行处理。日前,江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已划入袁洪涛在医院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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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次日起保险关系生效
  哪些人员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是由单位出还是个人出?
  根据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进行抚恤,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入职后单位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还未到缴费时就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这意味着一名职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但还没有到月底缴费前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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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深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日~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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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深圳逾1033万人纳入工伤保险“安全网”,710家单位将获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奖励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工伤保险怎么用?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据深圳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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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一类行业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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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关注排行宁波出台2016工伤保险新政策及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2016,宁波,工伤保险,新政策,工伤,保险赔偿,赔偿标准,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农民工
宁波工伤保险扩展
  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总人数大约30万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4万人, 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们的权益有时没法得到保障。由于商业保险工伤赔付有限,建筑施工行业工伤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本专题为您介绍宁波出台2016工伤保险新政策,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农民工怎么买保险等内容。
宁波出台2016工伤保险新政策及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上文为您介绍宁波出台2016工伤保险新政策。“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发生工伤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却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发生工伤,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什么呢?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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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农民工怎么买保险  上文为您介绍了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农民工除了需要社保的保障外,还应该购买相应的综合意外险提高保障。那么。农民工怎么买保险呢?首先,农民工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优先考虑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广大农民工多从事高危职业,意外事故时常发生,所以意外险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农民工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最好选择包括意外医疗和意外身故两种责任的产品,由于此类产品保障程度高、保费低,较为适合广大农民工。其次,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广大农民工多从事体力强度较大的工作,对身体的消耗大,所以重疾险也是农民工要重点选择购买的保险。在选择购买时,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最好根据自身长期从事的职业或工种来选择,同时还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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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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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BC13—&&& 甬人社发〔2015〕211号)—工伤生育处
  1.制定《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
  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我市根据部、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本《通知》。《通知》旨在通过调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并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3.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费率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二是确定各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三是调整行业内费率及浮动档次;四是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4.具体的措施有哪些?
  (1)按照部文件要求,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即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2)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2)。
  (3)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5.《通知》何时实施?
  按照部文件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6.《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在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市本级及各区(包括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不包括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实施。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通知,会同财政、地税、安监、卫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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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4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新消息
更新日期:日 来源:月亮岛教育 作者:编辑组 点击:264次
 这段时间,编者从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级统筹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部分缴费基数从9月1日起同步调整。
  从日起,市级统筹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资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0元、10.9元三档。
  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其中,宁波大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浙江省宁波市级统筹区内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2.4元额度缴费。
  市级统筹区内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增加缴费14.4元。
  其它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据了解,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提醒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务必作好相应调整,尤其是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请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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