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到买方保险公司指定地点修车的价格条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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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术语Trade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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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Trade Terms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的涵义
  贸易术语(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的涵义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条件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
贸易术语的作用
  使用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国际贸易术语的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使国际贸易中复杂的价格构成条理化、规范化、标准化,使买卖双方就复杂的价格问题有了共同语言,简化了交易手续,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③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争议。 贸易术语的分类
编辑本段贸易术语的分类
(一)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附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二)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完税后交货(DDP)。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5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按这5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称为到货合同。
  十三种贸易术语(贸易条件)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列出十三种共四组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E组,F组,C组,D组 E—D组术语卖方义务逐渐加重。
  E组:启运
(一)工厂交货(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2000通则》规定,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即可,若交货地是其它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制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术语变形
  (1)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办理,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码头港口,装卸及平舱理舱费均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的费用截止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
  (3)FOB Stowed 或FOBS(FOB包括理舱/船上交货并理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多用于杂货船。(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理舱费用)
  (4)FOB Trimmed 或FOBT (FOB包括平舱/船上交货并平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多用于散装船。若买方租用自动平舱船是,卖方应退回平舱费用。(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平舱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FOB包括平舱和理舱):卖方必须承担装货、平舱和理舱费用。
  C组:主要运费已付
(五)成本加运费(CFR)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术语变形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即卸货费按照班轮的办法处理,即买方不予承担。
  (2)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 指由卖方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位置的卸货费,包括从轮船到码头转运时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捐税。
  (3)CFR ex tackle (CFR吊钩下交货) 卖方承担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接) 买方负责将货物从目的港船舱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IF】术语变形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
  (2)CIF Landed(CIF):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
  (3)CIF Under Ex Tackle(CIF):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卖方不必承担卸货费用。 【注】CIF以及CFR的区别:
  CIF术语要由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向买方转让保险单;CFR术语则由买方自行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保险也容易引起争议问题。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虽然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起,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对运输中的货物已经不再拥有可保权益,卖方实际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投保。因此投保什么险别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否则容易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而得不到应有得赔偿而引起纠纷。
(七)运费付至 (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注】CPT以及CFR的区别:
  (1)CPT是卖方负责安排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并付运费,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但在CFR术语下,卖方完成交货时在约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不是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2)CPT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FR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组:到达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及最后一程为水上运输的多式联运方式。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义务如下:支付运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和多式联运。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3种贸易术语比较
英文及缩写& & & & 中文全称& & & & 交货地点& & & & 风险划分& & & & 出口报关& & & & 进口报关& & & & 适用运输方式& & & & 标价注明
EXW& & & & 工厂交货& & & & 卖方处所& & & & 买方接管货物后& & & & 买方& & & & 买方& & & & 各种运输方式& & & & 指定地点
free carrier
FCA& & & & 货交承运人& & & & 合同规定的出口国内地、港口& & & & 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同上& & & & 同上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 & & 船边交货& & & & 装运港船边& & & & 货交船边后& & & & 卖方& & & & 买方& & & & 海运,内河运输& & & & 装运港名称
free on board
FOB& & & & 装运港船上& & & & 装运港船上& & & &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同上& & & & 同上
cost & freight
CFR& & & & 成本加运费& & & & 同上& & & & 同上&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同上& & & & 目的港名称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 & & 成本加保险加运费& & & & 同上& & & & 同上&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同上& & & & 同上
carriage paid to
CPT& & & & 运费付至& & & & 合同规定的出口国内地港口& & & & 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各种运输方式& & & & 目的地名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CIP& & & & 运费,保险费付至& & & & 同上& & & & 同上&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同上& & & & 同上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 & & 边境交货& & & & 两国边境指定地& & & & 买方接管货物后&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多用于陆运方式& & & & 边境指定地点
delivered ex ship
DES& & & & 目的港船上交货& & & & 目的港船上& & & &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 & & 卖方& & & & 买方& & & & 海运,内河运输及目的港船上交货的多式联运& & & & 目的港名称
delivered ex quay
DEQ& & & & 目的港码头交货& & & & 目的港码头& & & & 买方在目的港收货后& & & & 卖方& & & & 买方& & & & 同上& & & & 同上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 & & 未完税交货& & & & 进口国指定地& & & & 买方在指定地收货后& & & & 卖方& & & & 买方& & & & 任何运输方式& & & & 目的地名称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 & & 完税后交货& & & & 同上& & & & 同上& & & & 卖方& & & & 卖方& & & & 同上& & &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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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为主。
既得权说: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o维恩o戴西,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所提出的一共国际私法学说。库克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所提出。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结果选择说:
政府利益说: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人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贡献者:mlxy77[切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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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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