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哪些

流动性风险管理新策给商业银行提出新要求
流动性风险管理新策给商业银行提出新要求
201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自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将按照监管新标准,进一步完善限额体系,提高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日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办法从治理结构、政策策略、计量监控、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监控指标体系,对中国银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出台新标准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空前重视。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体系、方法、技术以及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1年初开始,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着手起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确定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全球计量和监管标准。2013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钱荒”,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问题引起各方重视。在日益迫切的呼声中,《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初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从定性、定量两方面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构建完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日益涌现,银行业务结构复杂化趋势明显,流动性管理难度逐渐加大。但是部分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和业务规模,与其复杂程度不相符,没有建立完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手段单一,数据缺失,很难满足当今形势下银行管理的需要,流动性安全存在隐患。为了引导银行提高自身流动性管理水平,《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在治理结构方面,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在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方面,根据银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面,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实施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在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二是建立流动性风险指标体系。《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管和监测指标体系,规定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监测参考指标包括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除了传统的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指标,该办法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最新规定,在监管指标中增设了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等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其中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包括压力情况下储蓄、对公、同业存款的流失、偿还融入资金、贷款到期还款、拆出资金到期偿还、表外承诺的意外支用、银行出于维护声誉进行的垫款等,范围涉及表内外各项产品以及声誉风险、利率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转化。该指标要求,银行持有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必须能够覆盖压力情况下未来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内外各项业务产生的现金净流出,是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为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安排了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2017年底及2018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和100%。对于监测参考指标,该办法没有规定达标标准。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尚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正式计量文件,因此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出现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最终没有纳入监管指标体系。多项措施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各大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新标准,进一步完善限额体系,提高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在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方面,商业银行应该怎样做值得思考。以建设银行为例,一直以来,建设银行非常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通过采取明确流动性风险边界,保持资产负债合理结构,搭建流动性管理制度体系,设立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建立数据管控体系等手段,初步建立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转变思想,明确流动性风险边界。在我国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活动中,贷款占绝对主体地位,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放及拆借,短存长贷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由于国家隐形担保等因素,银行不必担心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倒闭。在经营策略上,收益性成为大部分银行的主要目标。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存贷利差不断压缩。由于产品高度同质化,巨大的盈利压力下,部分银行把成本较低的短期资金投向高收益的长期运用,资产负债期限缺口快速增大。在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即将建立、央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等背景下,银行流动性风险不再遥不可及。2013年的“钱荒”为银行业敲醒了警钟。建设银行及时转变经营思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资产规模、融资能力,合理设定流动性风险边界,并根据风险偏好制定流动性管理策略和政策,综合运用计划、考核、价格等手段贯彻实施,主动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二是采取多种有效手段,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近年来,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基本合理,持有充足合格流动性资产,大力吸收零售、中小企业存款,有效保证了存款稳定性,同业负债依存度较低;不断创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在业务上与客户建立更加密切、稳固的联系,有效提升客户黏度。重点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资金占用系数较低的贷款产品,控制资产负债表外产品总量,合理促进保函、信用证以及其他贸易融资工具的发展,综合运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工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建设银行还将保持并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结构,主要措施包括:在年初制定计划时,充分考虑资产负债各项表内外业务对流动性的影响;确定存贷款计划后,扣除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建立流动性储备。制定考核政策时,以存款日均指标取代时点指标,激励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提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增设有效客户增长等KPI指标,鼓励分行拓展客户,促进资金来源的多样性,防范集中度风险。灵活运用价格工具,通过设定、调整资金内外部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差别定价,引导总分行各级业务部门遵循总行流动性管理策略。三是夯实基础,修改完善流动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是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基础。从2006年开始,建设银行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其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是一部框架性文件,涵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等内容;《流动性风险计量规则》规范流动性风险计量方法和程序,内容包括计量指标、动态现金流模拟、压力测试、信息披露等;《压力测试管理办法》详细规定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目标、范围、情景、程序、方法和应用;《资金管理应急响应业务部门预案》和《流动性危机应急预案》分别规定了暂时性、局部性资金短缺和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案。下一步,建设银行对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深化细化该办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各项要求。四是建立风险限额,有效计量、识别流动性风险。建立包括监管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的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定期监测指标值变化情况。监管指标与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包括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等。一旦突破监管指标限额,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相关指标恢复至规定限额内。内部管理指标包括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现金回流比例等。其中,现金回流比例限额是建设银行一项创新机制,用于建立充足的流动性储备,确保持续稳定的现金回流。自2010年开始,建设银行按照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分别设定了7天、1个月、3个月现金回流限额,每日监测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现金回流、总分行头寸等可用的现金流量,通过对资金实行差别化的内部转移定价机制,运用价格手段引导资金部门主动建立并维持合理规模的流动性组合,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流动性储备资产制度。突破内部管理指标限额后,流动性管理部门将分析原因,决定是否立即采取措施,尽快使指标恢复至限额水平内。内部管理指标限额可根据市场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随时调整。在限额指标的基础上,陆续增加了现金净回流、流动性组合规模、货币市场价格等一系列监测指标,不断丰富、完善流动性指标体系,多角度进行分析预测。为了检验在压力情况下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设银行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压力情景包括央行大幅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大量流失、市场融资能力下降等。压力测试范围包括境内分行和附属公司,涵盖集团口径本外币业务。测试报告定期报送高管层,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五是完善数据管控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全行流动性风险情况,建设银行不断开发、完善系统功能,以实现集中存储业务数据,为各级机构清算账户调拨资金,实时监测大额资金变动及头寸,计算监测监管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和融资抵(质)押品信息等工作。在资产负债管理系统(ALM)中,专门设有流动性管理模块,可以实现每日计算各个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实施压力测试等功能。由于流动性覆盖率首次引入风险框架计算规则,数据统计按资产流动性和资金稳定性划分的方法与目前按会计核算划分的传统方法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数据需通过采集原始信息后进行手工分类及计算,难以与银行现有系统对接。下一步,建设银行将进一步夯实数据基础,加强基层网点客户信息收集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细化数据统计计量标准,开发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功能,尽可能提高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自动计量程度,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为日常流动性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建议新出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对流动性监管指标、监管方法和手段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推动银行风险监管的专业化程度,维护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目前,各主要经济体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均按照巴塞尔协议Ⅲ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在运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进行横向比较的时候,除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也会对银行流动性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健康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将产生正面影响。首先,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角度看,零售存款中被存款保险覆盖部分的流失率分别3%-5%,而没有存款保险的流失率为10%,是有保险存款的2-3倍。商业银行参与存款保险计划将有利于流动性覆盖率的提升。当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我国由于没有保险制度只能适用较高的流失比率,被迫为这部分存款配置更多的低收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有必要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为国内银行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有利条件。其次,扩大债券市场深度广度,推动债券交易二级市场发展。从总量来看,我国境内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债券尚不能满足银行的达标需求。从收益率角度看,优质政府债券、央行储备以及多边发展银行债券等低收益资产,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新指标过度依赖政府债券,违背了银行应“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的原则,特别是有的经济体政府债券的风险很高,海外机构持有过多可能导致银行出现偿付危机。监管机构应考虑设立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名录,将风险较低的政府支持的类主权债券纳入其中。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债,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弥补银行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需求缺口。一般来说,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包括发达的债券交易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大额可转让存款市场等。银行可以将贷款、债券、票据、CD(大额可转让同业存单)等资产快速变现以获取流动性。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上述市场的交易品种有限,交易量小,难以满足银行资产变现需求,制约了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能力。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爆发式发展,其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因此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以中长期为主,占压了大量资金。债券二级资产的发展,将为银行长期资产提供变现渠道,有效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最后,明确法定存款准备金在压力情况下可动用。2008年,为了应对来势汹汹的金融危机,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先后大力推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E),降低本国货币利率,大量热钱涌入中国。为了保持币值稳定,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最高时达21.5%,冻结银行资金近4万亿元。截至2013年末,大型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8%,居历史高位。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规定,压力情况下,中央银行明确可以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可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截至2013年末,我国银行存款余额104万亿元,按照平均缴纳19%的准备金率计算,冻结资金近20万亿元。如果中央银行能够明确银行可以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和金额,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达标的压力将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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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有望出台
发布时间:日 07:07
作者:夏青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  存贷比考核办法或有改进,但还不是取消的时候  ■本报记者 夏 青&    近期,对于银行存贷比考核是否应该废除争议颇多。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还不到取消存贷比考核的时候。  据杨再平透露,目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走到了征求意见并完善阶段,其中有关于改进存贷比考核办法的规定。  8月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银监会将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引导银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具体来说,银监会将适时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根据金融体系发展变化,动态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同时,督促银行充分认识流动性风险特征的深刻变化,提高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  但是就存贷比考核而言,它已经成为绑住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发展的一根看不见的“红线”。不仅如此,专家还认为,它会造成银行出现一系列扭曲,这也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出现融资规模“虚增”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  对于存贷比考核的改进,甚至要求废除的声音越来越多。  日前,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在2013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一直居高不下。然而,在80后、90后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要力量之后,中国储蓄率会呈现持续下降态势。银行的负债基础不再依靠银行储蓄,这将是银行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在此情况下,向松祚认为这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资金期限错配的防范和管理都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要管理好这样的货币市场,需要改变存贷比考核,改变流动性监管的指标,这将对监管部门提出巨大挑战。  据了解,美国的商业银行存款在整个负债中占比不到50%,存贷比一般超过85%,乃至90%。而欧洲银行的存款机会更少,存贷比超过120%,乃至于150%。商业银行相当一部分负债,甚至绝大部分负债必须要通过货币市场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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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licui
银监会在9月22日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做出相应修改。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按照业内人士估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大致会释放出6万多亿元的信贷额度。这将大大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增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删除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在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此前的银监会银行业例会上表示,中信银行测算其存贷比在75%~80%的幅度,意味着还有5个百分点的弹性。
同时,郭党怀也表示,存贷比取消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市场化了。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考虑,将重新规划它的资产分布。
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同时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
流动性覆盖率从巴塞尔协议III中引进,被认为是存贷比指标的替代性指标。银监会也表示,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
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日报》记者分析称。
把握细节科学管理流动性风险
“推动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这一点是最为直接的意义。”一位大行人士谈及《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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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使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起草《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本次金融危机还反映了市场流动性状况可能迅速逆转,流动性萎缩状况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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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来源: 腾讯财经
2月20日,银监会召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对办法的制定、流动性主要监管指标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办法》包含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是在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基础上新增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百分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其他两个监管指标分别为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不应高于7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不应低于25%。
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表示,流动性覆盖率蕴含了丰富的、先进的流动性管理理念,有利于加强银行较为薄弱的负债端的管理。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一系列压力测试的情形,也有利于银行加强自身的压力测试。此外,由于流动性覆盖率与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相比,计量更加精细,同业负债增长较快的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下降也会较快,所以《办法》的实行有利于约束银行对同业批发资金和央行资金支持的依赖。
李文泓表示,我国银行总体流动性覆盖率水平较高,《办法》给银行带来的成本主要体现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会计科目的调整等方面。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两个主要流动性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流动性覆盖率是现金流量表的管理方式,净稳定资金比率为资产负债的管理方式。李文泓表示,2014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对净稳定资金比率的修订完成后,这一指标也会纳入监管办法。
《流动性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对于存贷比这一传统的监管指标,银监会表示,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 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问题。银监会讲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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