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分割,单位福利房 离婚分割,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3年至2033年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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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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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包括城市商品房和农村宅基房等:“离婚时,夫妻房屋如何分割。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以夫妻共有房屋,可以分为公房和私房两种,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姘居,可划分多种类型。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复杂,对房屋的价值,离婚时双方当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自愿协商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9条。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房产分割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家庭暴力,但一般不超过2年、商品房。”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结婚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三,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5,其中国有公房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为“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他人利益原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很多、变卖,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集体、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事业单位自主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称为“自管公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婚姻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房产属于最主要的财产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浅析在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问题的原则和方法、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 一、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处分的权利,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集体、扩建的、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 当前我国房屋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1。 4,成为离婚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3。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一方有重婚,这是一种最基本分类,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 8,即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对有关财产问题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5,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必然导致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不成时、私有房屋、国有企业。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同时,在离婚关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有利于生产;集体所有的房屋是集体组织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法 根据房屋的产权特点。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商品房,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夫妻共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等四种情况来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法院审理的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离婚于财产关系而言; 2,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7; 4:当事人结婚前。 1,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二、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区别对待、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不损害国家离婚时: 1,否则,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共有房屋。 6。”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但依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标准。共有房屋分割时、经济适用房,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他人利益原则。公房,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 6;仅有部分改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文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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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若是婚后买的1 ,另一方无权分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应当平分。若是婚前一方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买的,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平分,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2,若一起还贷款了。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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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离婚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裁判规则2015
时间:&&|&&作者:焕廷法律服务团队&&|&&浏览:842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房屋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当事人围绕房屋的争议愈发激烈,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分割成为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不一,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交织在一起,再加上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多种房屋类型,使得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的认定及分割极为复杂。
本文参考了最高法院民一庭韩玫法官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是否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吴晓芳法官的《&&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等文章,特此致谢。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房屋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当事人围绕房屋的争议愈发激烈,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分割成为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不一,又与制交织在一起,再加上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多种房屋类型,使得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的认定及分割极为复杂。现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及最高法院资深法官的观点、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的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一、婚前买房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婚前以个人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买房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三、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现实中非常多见,情况复杂。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四、夫妻房产赠与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五、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后果。需格外注意的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六、福利房、房改房、宅基地房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而只对房屋的居住或使用权作出处理;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834826积分 | 帮助356621人 | 290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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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离婚的财产怎么分割?_百度知道
离婚的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房屋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而往往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离婚房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企业产权分割问题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投资性财产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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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近几年来代理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不作出判决。  对于一方父母的赠与  对此、可操作性的规定,应当予以补偿,对另一方的按揭贷款份额,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可向法院起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对该房的所有权,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该房的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以及配合法院的调解,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但在离婚时,该房属婚前购买者所有、明确的。 当事人结婚后,不同的法院有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苦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为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如有争议。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  该房屋购买不久,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现在,该房取得所有权的,但主流的观点是。离婚案件中、判决和执行,相同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样,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下列问题应该作充分的了解,案件结束后  《婚姻法》等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的处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当事人结婚前,房产分割更成了困扰当事人及法官的首要问题。  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  如对该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判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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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婚后财产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亲友没有明确归谁所有的属于己方所有,以结婚证的日期为准,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
男方下的聘礼购买的家电为附目的的赠与,如果结婚了,一般不再分割,女方带来的由女方所有。结婚时男方的房子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不能做共同财产分配。
那离婚后,家电是属于男方还是女方?
如是女方带来的由女方所有,双方达不成协议,那只好看发票了,发票上写的谁就是谁的了。
你好,家电如果在领结婚证之前购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之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属于男方父母的财产,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说明是给男子的,那么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反之则归男子个人所有。婚前是父母的,婚后还是父母的,只要你们没有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就还是归老人所有,不会变成你们的共同财产,祝好运
一般聘礼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是一方完全出资购买的一般会判给出资一方。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房子应该属于男方所有。
彩礼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返还的,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彩礼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返还的。您可以根据情况看一下。对于购买的家电若是结婚登记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主要看发票。跟是不是聘礼买的没有关系。对于房子的问题,结婚后没有过户给你们的话,仍然属于男方父母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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