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清了当时把房子写了房产证抵押借钱风险买卖合同现在不给我还想霸占我的房子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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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作抵押却签房屋买卖合同
  李阿姨为了借钱给他人,把自己的房子给田某并2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的是40万元。李阿姨为了确认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法院判决李阿姨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
  女子抵押房子借了20万元,随后将这笔钱转借给他人,没想到被骗,借出的20万要不回来不说,还得返还借款&&
  借给他人20万被骗
  日,小雅将李阿姨带到位于沙河口区某小区承租的房子里,谎称房子是自己母亲的,愿以该房作抵押,向李阿姨借款20万元。李阿姨自己没钱,便找到田某,将自己位于中山区的一套房子抵押给田某,向田某借款20万元。田某怕李阿姨没有还款能力,要求李阿姨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就这样,李阿姨将自己的房子过户到田某名下,田某借给李阿姨人民币20万元,李阿姨将这20万元借给了小雅。
  后小雅未能按约定还钱,李阿姨找上门,才知道小雅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子并不是她母亲的,于是李阿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沙河口区警方介入,查明小雅是以方式骗取了李阿姨20万元。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雅成立,判决5年。
  要回房子但需偿还20万
  李阿姨认为,自己把房子过户在田某名下,目的是而不是卖房,另外,当初卖房合同签订的是40万元,而实际田某只出资20万元,于是她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属于借款关系,且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高利息借款),该合同无效。于是做出判决,判决田某将房子再过户到李阿姨名下。
  法院判决后,田某没有上诉,而是委托辽宁青松的王金海律师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李阿姨,要求李阿姨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0万元。中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李阿姨与田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且李阿姨凭借法院的判决重新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恢复,理应将借田某的20万元返还。由于李阿姨电话不通,法院上门也未找到李阿姨,在经过法定的公告期后,法院一审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阿姨返还田某人民币20万元。
  仍判偿还20万元
  今年1月份,李阿姨委托律师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为自己不是借款人,而是担保人,法院在没有找到自己的情况下就公告,程序违法,要求再审。中山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裁定,裁定由中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意思是借款关系。由于涉及高利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李阿姨已经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重新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理应返还的20万元。
  关于李阿姨主张自己不是借款人而是担保人,由于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小雅向李阿姨借款,并用自己母亲不存在的房子作抵押这一事实,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今年7月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李阿姨返还田某20万元的民事判决。这也意味着,李阿姨借出的20万元要不回来了,还得返还向田某的借款20万元。
  (原标题:抵押房子借20万再转借他人,遭遇诈骗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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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朋友拿他母亲的房产抵押给我借钱。他母亲不承认了。告他诈骗行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朋友拿他母亲的房产证抵押给我(借钱),当时他把房产证和借款协议都给了我。但是借款协议上他母亲的名字是他替他母亲签的(未去房产交易中心抵押是是签了协议)。当时没有告诉我。现在一直不还钱,我要收房子。他母亲现在却不承认房产抵押的事了。说房子证是被他儿子偷走的!我能报警告他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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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母亲现在不承认,就说自己当时不知道,他儿子偷出来的房产证,他儿子替她签的字,后确认的确是他儿子替她母亲签的字。但是此前他儿子骗我说是他母亲签的!此种情况他儿子算不算诈骗呀?
朋友拿他父亲的房产证抵押给我(借钱),当时说房子是他自己的所以也没在意(未去房产交易中心抵押是是签了协议)现在一直不还钱,我要收房子。他父亲说房子证是被他儿子偷走的!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确实很吻合诈骗标准啊 朋友明显隐瞒了房子是他父亲的事实! 我现在有他当时签过的条子:赵某将某某房产,房产证抵押给周某。 (房产证是他父亲的)
在北京认识的一个朋友,然后她回厦门了,有难处,让我给她同学卡里打1300元,说我来厦门就还,我去了厦门后她一字不提,又问我要了600块钱,没几天,她准备搬房子,资金缺少,找我母亲借了5000,没字条,说是一个月后还,取钱的凭条我都有,包括她的银行账号都有,后来我回了趟家,她就不接我电话,短信也不回。前几天,我用激将法给她发短信,她回了短信,说就是不还,我该怎么办?
一个朋友多年来一直用他,他哥,他父亲3套房子作抵押借款。如今借款额度超过了抵押物价值很多。现在找不到他人。担保人是他的哥哥 请问如何解决?多出去的钱如何追回? 他的哥哥和父亲并写有借条,标明归还日期,以及写有承诺书,按了手印.
,我帮一个朋友担保向另外一个朋友借44000元,他当时承诺12.15归还,用他爸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作为抵押,并写有借条,标明归还日期,以及写有承诺书,按了手印.但从12.13起至,他手机一直关机,我16日到他家要钱.才晓得他是一个败家子,家里被他搞得一贫如洗,母亲还病在床上.他父亲说不管他的死活,与他们无关.并且他在发现自已的房产证不见以后(知道肯定是自己儿子偷出去了),进行了挂失(是在抵押给我之后挂失的).我想请问一下,我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理或要求法院进行拍卖吗?如果通过法...
请问我朋友向我借钱4万。可她不承认。他构成诈骗罪吗
我拿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给朋友的朋友公司使用,我的朋友承诺使用方如有违约行为她愿意担当一切保证我的资产零风险。我想请教我的朋友(担保人)写给我的担保书怎样写全面哪些条款,才能日后我不被动。谢谢!!
你好 请问.民间借贷以房屋抵押后又债务人又把房产证骗出向银行贷款,是诈骗吗.?如这样民间借贷和银行双方.那方才是才是第一受法律保护的??
我1个朋友借钱我是担保人…但是他人跑了我能告他诈骗吗?
您好。我朋友为借款,让我和我母亲并用我母亲的房产证做抵押。借款人是我朋友。我和我母亲作为抵押担保人。现在离规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了1年半。我的朋友却没有偿还本息。现在出借人要求我和我母亲要求偿还本息,出借人1直不找我朋友,我朋友目前因其他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抓获关在看守所,出借人1年半以来,不去找借款人还款,只找我和我母亲,在,担保贷款时。我们的房产证没有办理他项权证。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母亲的房产还保得住吗?
年前一个不算太熟的朋友但是觉得人还行,就借钱给他了他说一个月就还可现在快4个月了,电话也不接短信也不回,问题是当时是转账的,没有借条也没有转账凭条也不知道他家住址,只知道电话名字还有几张照片看中一个房子,但是房子现在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抵押登记也还没有注销,如果这时候把房子卖给我,是否要经-爱福窝装修论坛
看中一个房子,但是房子现在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抵押登记也还没有注销,如果这时候把房子卖给我,是否要经
看中一个房子,但是房子现在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抵押登记也还没有注销,如果这时候把房子卖给我,是否要经过银行同意?银行不同意时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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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一个房子,但是房子现在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抵押登记也还没有注销,如果这时候把房子卖给我,是否要经别人向我借钱,房子抵押给我,到期不还钱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别人向我家借3万块钱,当时签订协议是拿房子抵押,协议上写借钱期间房子给我们住,到期之后还钱,房子也还给他们,没有公正,是双方签字按手印的。现在那个借钱的人跑了,拿着房契的是他妈妈,他们也不还钱,也不把房子给我们,都十五年了。他妈妈还跑来要房子,我们说还钱,她又不还,我该怎么办
朋友问我借钱,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如果到期不还就用房子抵押,请问具有法律效力吗
房主用房子和车抵押从别人那里借了钱,现在我们已经把房款全部给他了,合同签了公证也做了,房产证在我手里但是还没有过户,现在该怎么办?会不会钱房两空???
我家房子抵押给别人了,抵押时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没有钱偿还到期给相应的利息,现在无法偿还他有权没收我的房产吗》
房屋抵押给私人贷款。当时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手续,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卖房协议,还写了一份到期后无偿还能力还有半个月到期,到期后别人能卖我的房子吗?要是在卖我房子的时候我将款项还清是否可以撤销?
我给别人做担保1车做抵押,借钱3万车子是租的,到期后,放贷人要钱没有,又用借钱人家房产证写了担保是另外1人。可是第1张条没要回来,放贷1个季度1付,我可以申诉让她1次付清吗?
我公公为小姨夫向担保公司借款20万,借款人是我公公,担保人是小姨夫。今年6月份贷款就到期了,我公公让小姨夫还,小姨夫说没钱还,愿意卖房子或抵押房子。他的新盖别墅没有房产证。请问要是我公公不要付责任的话,是不是要小姨夫签个字说钱是为他借的,担保人愿意卖房子还
别人向我借钱有房子定金单做抵押有法律效果吗
我在哈尔滨
我想咨询下别人要向我借钱 他说拿房子做抵押
我想咨询要走什么程序都
前几年我爸的朋友做生意做得好。然后我爸就借了一大笔钱给他。然后我姑姑她们也借了。不过从去年开始他的生意败下来了。过了今年。他都没还。去年他说叫我们把房子抵押给他借钱。他就还四十万。可是借了之后他只还了十二万。昨天借钱的人说还不还钱就收走我们家的房子。下个礼拜搞不好我家就没地方住了。怎么办啊。我们也知道他苦。我们现在只希望他还十万左右。把我姑姑她们的钱还清。把我家的房产证还给我们。其他的钱我们就算了。什么利息我们都不要了。能不能有什么好方法啊。 ...
前几年我爸的朋友做生意做得好。然后我爸就借了一大笔钱给他。然后我姑姑她们也借了。不过从去年开始他的生意败下来了。过了今年。他都没还。去年他说叫我们把房子抵押给他借钱。他就还四十万。可是借了之后他只还了十二万。昨天借钱的人说还不还钱就收走我们家的房子。下个礼拜搞不好我家就没地方住了。怎么办啊。我们也知道他苦。我们现在只希望他还十万左右。把我姑姑她们的钱还清。把我家的房产证还给我们。其他的钱我们就算了。什么利息我们都不要了。能不能有什么好方法啊。男子抵押借款十万 百万房子被连环转卖,房子被抵押能买卖吗,房子抵押借款不还怎么办,民间借款不还如何报警,农村房子可以抵押吗,房照抵押借款合同
男子抵押借款十万 百万房子被连环转卖
时间:日13:19 来源:海峡导报
原标题:男子抵押借款十万 百万房子被连环转卖
男子百万元房子被债主偷卖
  拿一套大三房抵押,找人借了10万元,结果房子却遭债主等人“连环转卖”。近日,海沧区一男子为此告上法庭,希望能够追回自己的房子。“务必警惕民间借贷担保陷阱。”法官说,如今民间借贷越来越红火,拿房子抵押担保的也越来越多。尽管房子价值远高于借款金额,但很多借款人为了借钱,还是签下委托公证书,将房子出售等相关权利全权委托给债主,为自己埋下了非常大的隐患。
  愤怒:百万房子被贱卖
  2006年6月,林先生在海沧购买了一套房子,目前市场价已高达上百万元。购房后,为了向刘某借款10万元,2010年2月,他们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书公证,公证委托书载明林先生委托刘某“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包括代为出售该房产等”。
  林先生原本以为,办理公证委托只是一个手续,以便让债权人安心借钱。但他没想到,自己只借了10万元,到最后房子竟然被债权人拿去卖掉了,而且还是以37万多元的价格贱卖。更“巧”的是,买房人小赵又刚好是刘某的外甥。
  凭借林先生签过字的公证书,2011年3月,小赵拿到了土地房屋权证。当时,林先生还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可产权却已经成了别人的。
  无奈:诉讼期间又被卖
  发现自己房子被卖后,林先生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刘某与小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当时,法院很快就查明事实作出判决,认定刘某与小赵恶意串通,损害林先生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让林先生意外和无奈的是,就在他起诉刘某期间,2012年6月,小赵竟然又将房子“转卖”了一次,以67万多元的价格成交,同年年底,房子就又一次被过户了,新的产权人变成了阿新。
  曙光:一审判合同无效
  近日,林先生再次起诉,这一次,他状告小赵与阿新,称他们也是恶意串通,在第一起案件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房产。
  对此,阿新辩解说,他购买讼争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并非恶意串通。不过,关于购房过程,阿新的解释却是漏洞百出,不合常理。他说,曾去现场看房一次,不过居住何人“没有看清楚”,卫生间“大概有两个”,就连是否有装修,他也说“不清楚”。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配合,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林先生名下。
  三大疑点戳穿谎言
  最新一任的购房人阿新说自己是“善意取得”,那么,法官凭什么认定他们是恶意串通的呢?
  原来,法官通过仔细审查,发现了阿新的说法当中有三大疑点。首先,买房不看房,竟然说不清房子是否装修,也不知道卫生间有几个,这不合常理。
  其次,双方也不约定逾期交房如何处理,即使过了交房时间,买方也不主张收房,这也明显有悖常理。
  此外,法官还发现了另一个更大的漏洞,就是买房人阿新主张“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他称自己代小赵向银行还贷,结清“贷款总额520000元”。但是,小赵此前已经提前还贷8273.59元,所以阿新的结款余额显然不可能还是52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警惕担保陷阱
  “上述案件中,如果造假者心思再细一点,没有那三个疑点,恐怕法院也无法认定合同无效,房子就要归买房人阿新了,可见,通过房产借贷担保隐患极大。”
  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及高利贷公司利用借贷担保陷阱,套取担保房屋的案件时有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民间借贷中,很少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而且,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这种委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
  因此,法官建议,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对明知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充分揭示其中的风险,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此外,被侵害的产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产的权属交易,防止房屋产权被再次转让。
  律师说法
  担保委托双方都有隐患
  “很多时候,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托人的&卖身契&,对双方都有很大隐患。”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民二/文 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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