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有生育险合同未约定,导致一方工人受伤,责任定性

装修时工人受伤后,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情况很复杂。-绍兴阳光网 - Powered by php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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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工人受伤后,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情况很复杂。
&&&&&&&&前几天,小编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内容大概是这样的:一业主家装修,自己请了工人师傅来做,没想到施工途中,一工人突然倒地不省人事,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了。后来经过协商,业主赔付了这名意外身亡的工人30万元!事情就发生在舟山。看到这里,小编又留神到网上去查了一下,发现,这类事情还真不少。最极端的案例是——有业主用卖掉唯一房产所得的钱款去支付工人受伤的赔偿金。&&&&&&&& “请人装修还有这么大的风险?万一发生意外怎么赔得起?”这桩事给业主们以很大的警醒。为此,小编特意在网上找了相关资料,也电话咨询了熟悉的律师和各装修公司了解情况。律师这样说:&&&&&&&&装修中人身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谈到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理清工人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如果业主是与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协议,那么业主与工人之间只有对其施工提供便利的义务,一旦工人发生意外,由装饰公司对工人承担雇主责任。但是,如果工人受伤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材料等有问题,那么,业主也是有承担责任的。  另一方面,如果工人是业主找来的,比如在路边找的施工队,这时就又要区分情况了。如果是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有装修资质),并组织工人施工的,则由该承包人对工人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业主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业主将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业主直接雇佣工人施工的,业主则要承担雇主责任。  在这里,区别责任的核心是业主与工人是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作为雇主,业主要对受伤的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如果业主没有过失则没有义务去承担赔偿。雇佣的目的是提供劳务,而承揽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同时工作中的风险在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承担,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承担。&&&&&&&&装修公司这样做:&&&&&&&&一般正规、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会定期对装修工人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也会为装修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避免因伤而出现纠纷。装修公司在施工前,会和业主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工人如果不幸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在业主无明显过错的前提下,责任则会由装修公司来承担。 业主这样做:出于风险考虑,不建议业主选用清包的方式装修。施工期间工人受到意外伤害,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工人一旦发生意外,将由装修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法条引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人是指装修公司,第三方是指施工工人,定作人是指业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总而言之,业主在准备装修时,应尽量选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装修公司,不要贪图便宜而留下遗憾。
装修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装修的事项不能马虎,还是要选择比较可信的。
装修必须要考虑全面
装修还是要自己多上心。
还是选有经验的装修团队或者装修公司比较好。莫让装修这件喜事变郁闷事
装修就是是件容易的事
装修还是要小心
装修很重要
装修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是很复杂,不好弄啊
最好签合同
很有意义的帖子,学习
有这类的保险可以选择吗?
装修也要注意安全,出事大家都不爽!!
必须先给保险。
装修必须要考虑全面
装修的事不能马虎,必须要考虑全面
法律责任还是很难区分的,家里装修,业主都要做到安全提醒义务和保护措施
:有这类的保险可以选择吗? ( 16:28) 这个小编倒没有了解过
最好签合同
装修是应该万事小心,如果是装修公司请的工人出事,业主也不开心的,毕竟在自己新房子里面
一定要先买保险。
装修的事项不能马虎,还是要选择比较可信的。
当然得找认识的才放心
我们家装修的时候都是亲戚做的,所以问题没有,哈哈
最好有保险。
装修必须要考虑全面
选有经验的装修团队或者装修公司比较好
装修必须要考虑全面
装修的事项不能马虎,还是要选择比较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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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职业责任。职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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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本案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按双方过错程度比例负担-杨盛律师-法邦网
本案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按双方过错程度比例负担时间: 10:35:19&&&&文章分类:合同法类
本案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按双方过错程度比例负担
&&&&一、案情
&&&&&案外人冯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后以约23万元购买北京市某小区910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910房屋)。该房屋系冯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取得房产证。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910房屋归冯某所有,待房产证下发后郭某有义务无偿协助冯某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冯某一直在广州工作,持有910房屋钥匙的郭某,取走了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发票等手续,并未经冯某同意,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某。王某在得知郭某离婚的情况下未对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核实,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8.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郭某交付了2万元定金,之后王某又向郭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8.8万元和物业费600元。事后冯某未对该合同进行追认,而以郭某无权处分910房屋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5月,王某将910房屋腾退给了冯某。现王某起诉要求郭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郭某赔偿其损失38万元。为证明其损失,王某申请对910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屋总价77.03万元。
&&&&二、审理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书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因此双方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郭某应当返还王某向其支付的定金2万元和购房款28.8万元。王某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所交纳的600元物业费,系其在实际居住使用910房屋后理应交纳的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与郭某所签合同被确认无效系由于郭某擅自处分他人财产造成的,郭某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王某在购买房屋时已得知郭某离婚的情况,但其对910房屋所有权状况未进行必要的核实,因此王某对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故对合同无效导致王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王某应承担30%的责任,郭某应承担70%的责任。对于王某要求郭某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屋价值评估结果,910号房屋日时的总价值为77.03万元,与双方交易价格38.8万元相比增值38.23万元,故郭某应当赔偿王某26.76万元的房屋增值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王某定金2万元、购房款28.8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赔偿原告王某房屋增值损失26.76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负担?法院三七分责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公平合理?
&&&&(一)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导致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与郭某所签合同被确认无效系由郭某擅自处分他人财产造成的,郭某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王某在购买房屋时已得知郭某离婚的情况,但其对910房屋所有权状况未进行必要的核实,因此王某对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故对合同无效导致王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双方责任才符合各自“相应的责任”呢?
&&&&(二)如何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性质及责任比例
&&&&1、郭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过错方应当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一方有违反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二,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当事人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本案中,郭某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并向王某隐瞒了事实真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郭某的这一行为导致其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王某造成了利益损失,因此郭某应当向王某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同无效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2、王某承担自己责任
&&&&&王某在购买房屋时已得知郭某离婚的情况,但其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未进行必要的核实,因此王某对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但是王某未尽到的必要的核实义务系对对方事实状态的核实义务,没有尽到这种义务产生的后果一般是对自己不利,不属于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范畴。也就是说,王某未尽到核实对方事实状态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效,造成的是自己一方的损失,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亦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但是,在明知郭某离婚,诉争房屋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进行必要的核实,由此可见王某对该情况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过失,因此对合同无效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王某也应当在自己主观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自己责任,亦即在王某自己责任范围内减轻郭某的责任。
&&&&3、根据双方义务在合同缔结中的地位酌定相应责任比例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主体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准则。郭某未尽到的将己方事实状态告知对方的告知义务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王某的核实义务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的对对方当事人应负的义务,仅是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应当进行的必要的行为,不属于民事义务范畴。因此,在合同缔结过程中,郭某的告知义务相对王某的核实义务而言,应当处于主导地位。
&&&&在上述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王某承担30%责任,郭某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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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以后责任如何承担?
1.工伤是不追究劳动者责任的(自杀、自残、醉酒以及吸毒除外),只要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都可以认定为工伤!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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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临时工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他4条回答
那么你保留好住院的依据。如果他不愿意: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就由雇主承担责任,你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请问你与雇主之间是长时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重大过失,我帮你简单分析一下,如果你没有故意?所谓的雇主 有没有公司。也就是说,还是短时间的雇佣关系你好,到劳动仲裁告他
看造成原因是谁引起的,如果是有雇主或者雇主的某些设备等不良引起的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具体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没有故意,重大过失,就由雇主承担责任。
雇主当然要赔偿了,按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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