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过户的农村信用社股份 分红权分红给谁

女子存信用社500万元 被信贷员挪用炒期货赔完(3)
  导读: 延津县信用社查询股东花名册后居然发现股东花名册上没有关于冯瑞玲的任何入股记录,他们进一步核查发现,入股账册确认也从未收到冯瑞玲的存款或股金。“自2012年1月县联社股改以来,个人入股最高出资额为200万元,
  延津县信用社查询股东花名册后居然发现股东花名册上没有关于冯瑞玲的任何入股记录,他们进一步核查发现,入股账册确认也从未收到冯瑞玲的存款或股金。“自2012年1月县联社股改以来,个人入股最高出资额为200万元,没有任何自然人股东出资500万元。”延津县农村信用社的一位负责人说。
  冯瑞玲一气之下将延津县农村信用社诉至法院。
  冯瑞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段志鹏拉存款时,告诉她,信用社的股金业务带有定期存款的性质,信用社的中层领导都有任务。段还说,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入股成为信用社的股东,只有在延津县信用社准备改制成延津县农商银行,才有这个机会。
  双方私下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3%。2014年底前段志鹏每年年底都会将利息汇入冯瑞玲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段志鹏告诉她,这是股金的分红。
  股金证签章是不是真的?
  2011年3月,延津县农村信用社通过了股权改造方案,开始市场化运作。当年年底,当时还在该信用社当会计的段志鹏向冯瑞玲推荐了自己所在农信社带有存款性质的投资入股业务。
  延津县农村信用社报案后,日,公安机关以段志鹏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将其刑事拘留。
  日,新乡市获嘉县法院判决了李俊凯与获嘉县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合同纠纷案。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和蔓延,宁留彬律师建议信用社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防止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储户的钱挪为他用,另一方面储户应当提高警惕,确保资金安全,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使储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
  日,延津县法院驳回了冯瑞玲的诉讼请求。此案最新进展是:法院审理认为,冯瑞玲所持有的股金证涉嫌段志鹏伪造,而本案已被移交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几年来一直如此,冯瑞玲也并未怀疑。直到2015年1月,段开始拖欠。两个月后,当冯瑞玲提出将存款全部取出时,段不得已才告诉她,她存入的500万元被全部挪用,用于炒期货赔完了。
  自2011年12月以来,冯瑞玲先后五次拿出共计500万元人民币购买延津县东屯农村信用社主任段志鹏推荐的入股业务。
  后来范某因犯涉嫌挪用资金、金融凭证诈骗被捕。信用社认为,这35万元属于范某的个人行为,“其给原告出具欠条时已与被告脱离了业务关系”。而法院却认为,原告的此笔存款是在范某担任信用社联系员期间存入的,判处信用社败诉并支付李俊凯的本息。信用社上诉后,被法院驳回。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冯瑞玲所持有的股金证编号为段志鹏所有,“她所持有的不是合法的权利凭证”。
  冯瑞玲是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县城的生意人。在延津县东屯信用社主任段志鹏的介绍下,她先后拿出500万元购买了该信用社的股金。
  冯瑞玲托熟人打听后,了解到当时信用社确实正处于改制期,“有股金这个政策”。因此,她便对段志鹏的说法深信不疑,遂拿出220万元入股。她将这些钱汇入了段志鹏指定的账户,“他说是信用社会计的账户”。之后,她到东屯信用社的柜台上补办了手续。段曾向冯承诺,如需取款,可凭股金证到联社申请随时支取。
  信用社制度管理跟不上
  虽然股金证上盖有印章,但500万“存款”还是不见。 (南方周末记者 习宜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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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的部分股权被冻结,该部分股权仍然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的具体法律规定有么?_百度知道
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的部分股权被冻结,该部分股权仍然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的具体法律规定有么?
股份的冻结只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但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是不影响的,所以其表决权不受影响。另外,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需要问到具体的法条,因为人的记忆是有限的,不可能背下来,学法学的可能通过法理来推论的,当然,在没有十足把握时会翻看法条来予以确认。但就你所问的问题,哥还是有十分的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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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对股权采取冻结,适用本规定,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评估、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红股等孳息。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这个规定我看过,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该责任有限公司,并不是上市公司,所以没办法适用这个规定。而且规定我全看过了,并未明确提到股权冻结只是限制转让。而且它只说冻结效力涉及的范围,并没有指出冻结股权具体产生什么效力。我想知道明确表达冻结的效力,或者冻结股权不影响该部分冻结股权表决权的规定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能冻结仅仅是股权的收益权以及转让权,而对于股权的其他权利并未作出限制,而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股权的其他权利股东当然有权行驶。
现立法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仍有许多的问题,规定的并不多,这里有篇文章你可以看看。
提问者评价
其他1条回答
法院冻结股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股东对该部分股权不能行使出让权,该部分股权不能享有股东分红权,股权的冻结不代表股权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股东冻结的部分股权依然属于股东自己
表决权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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