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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寿险 ( 分红型 )+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寿险 ( 分红型 ) 条款&&&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寿险 [号核准备案)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 基本名词释义。 其中, 目录中 “ ★ ” 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此外, 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 请先 浏览一下 目录 目录 ,以便 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我们在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4。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日,则保险单周年日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的7月1日,直至合同期满。
#4. 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予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5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6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7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9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本合同有任何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5. 处方药物: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6. 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 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8. 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9.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初始值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 1 周岁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10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11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2,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力(参见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1.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例如,如果合同生效日在日,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保险费到期日为以后每年的7月1日,直至交费期结束。
#12.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如果您已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保单自动贷款功能来自动垫交保险费,那么在 宽限期后如果您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3大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当期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可垫交天数,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4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5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16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时效
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五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7;
注13.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注1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6.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 法定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4. 医院#18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其它与理赔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祝寿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如果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五部分 您还可以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
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在贷款期满时,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大于所有保单贷款和贷款利息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贷款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二、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8. 医院: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第十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十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日24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其它与解除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对于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或非吸烟#19的问题,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我们将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填写的出生日期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4项约定处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的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19. 非吸烟:指在填写人身保险投保单之日的前12个月内未曾有吸食任何烟草及其制品(包括香烟、卷烟、雪茄、烟斗、咀嚼烟草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包括:
一、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三、保险金的给付;
四、保单贷款;
五、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六、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七、如实告知;
八、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九、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十、联系方式的变更;
十 一 、争议处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2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特种疾病津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冠状动脉成形术,我们给付等值于10%基本保险金额的特种疾病津贴,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而我们承担的其它给付责任依然有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进行冠状动脉成形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
2. 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4;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5后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本附加合同有任何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其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初始值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 1 周岁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已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6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7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理赔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 申请时效
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两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受益人申请领取各项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8;
4. 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5. 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其它与理赔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部分 您还可以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十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日24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时,本附加合同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其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 其它与解除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9的当日零时;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定义
终末期疾病 指最终诊断被保险人处于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终末期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诊断,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证据。诊断必须经本公司医师或公司指定的医疗专家确认。
冠状动脉成形术 首次实际接受了冠状动脉成形术、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或其他类似成形手术以纠正一支或一支以上冠状动脉的明显狭窄,并且经心血管主任医师认定实施该手术在医学治疗上是必要的。动脉内诊断检查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重大疾病: 包括以下二十五种
癌症(恶性肿瘤)
本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恶性肿瘤。对该恶性肿瘤,重大介入性治疗或手术治疗被认为是必要和必须采取的治疗方法。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检验结果确诊。
下列肿瘤除外:
? 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 CIN-1 、 CIN-2 和 CIN-3 )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 所有皮肤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 Breslow 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 1.5mm 的黑色素细胞瘤 ( 已发生转移的黑色素细胞瘤除外
? 非危及生命的癌症 , 组织学描述为 TNM 分级 T1(a) 或 T1(b) 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微乳头状癌,
RAI3 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中风(脑血管意外) 任何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持续超过 24 小时导致神经系统机能障碍 , 包括脑组织梗死,脑出血和源于颅外因素而造成的脑栓塞。诊断必须经脑神经科主任医生证实的,且具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超过
90 日的证据。于发病 90 日后保险公司才受理理赔。由于偏头痛所引起的脑症状,脑外 ( 挫 ) 伤和缺氧所引起的脑损坏和眼睛、视神经或眼底血管疾病,及前庭系统缺血性疾病除外。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意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以上:
? 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的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 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的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 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 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 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 ( 吞咽困难 ) ,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 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完全及永久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以上。
下列情形除外:
?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TIA );
? 仅造成记忆力或人格改变的病症;
? 偏头痛所致的脑症状和体征;
? 由于外伤或缺氧所致的脑损伤;
? 仅累及眼睛、视神经或前庭系统的缺血性血管病。
急性心肌梗死 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的至少三项支持:
? 典型临床表现;
? 明确的最新心电图变化;
? 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 CK-MB 升高;
? 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 发病 3 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 &50% 。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以矫正或治疗冠状动脉病 , 但不包括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手术及其他动脉内治疗程序。理赔时必须提交进行本手术的必要性的检查报告证据。
慢性肾衰竭 ( 尿毒症 ) 是指双侧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衰竭,致使患者必须接受长期的定期肾脏透析治疗或接受肾脏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器官移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器官自捐献者移植给被保险者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胰岛移植除外)、小肠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除外。
瘫痪 因为外伤或脊髓疾病所致两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永久性丧失(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或下列任意一项:
1 )四肢瘫痪: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双上肢和双下肢功能完全永久性的丧失;
2 )下身瘫痪 ( 截瘫 ):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两下肢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3 )两侧瘫痪: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两侧肢体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4 )单侧瘫痪 ( 偏瘫 ):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单侧肢体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5 )全身瘫痪:是指由于外伤或者脊髓疾病致使身体双侧肢体及头部活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心脏切开手术以置换或修补缺损或异常的心脏瓣膜。通过瓣膜切开术、动脉内手术、经“胸壁打孔”手术或其他类似技术进行的瓣膜修补治疗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以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窄。这里的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仅采用动脉内治疗技术实施的手术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是指由于阿尔茨海默病或者不可逆性器质性脑疾病导致的以智能衰退或丧失和行为异常为特征的痴呆性病症。智能衰退和行为异常必须根据临床表现和标准问卷或检查证实。疾病造成被保险人精神和社会能力严重下降,并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看护。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步行、进食、沐浴、穿衣、如厕、自行起立坐卧。诊断需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并由保险公司的医务总监认可。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疾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帕金森氏病 帕金森氏病是由于脑神经元(黑质)色素脱失导致的缓慢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
帕金森氏病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师诊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 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步行、进食、沐浴、穿衣、如厕、自行起立坐卧。
此理赔只适用于原发性的帕金森氏病,因药物、炎症、肿瘤、血管病变或是中毒所引起的继发性帕金森氏综合征除外。
严重烧伤 是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 20% 的体表面积的三度或全层皮肤烧伤。体表面积根据 《九分法》 (Lund and Browder
Body Surface Chart) 计算。
昏迷 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的完全意识丧失状态,并且对所有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至少一个星期以上。直接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良性脑肿瘤 威胁生命的非恶性脑肿瘤,引起以颅内压增高为特征的临床表现,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上述症状体征必须由神经科专家医师确认。颅内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像学(如:头颅
CT 或 MRI )检查证实。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血肿、脑下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此保障范围取
慢性肝脏衰竭 终末期肝脏衰竭并且具备所有下列临床特征:
? 持久性黄疸
? 肝性脑病
继发于酒精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除外。
慢性肺部疾病 末期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部疾病,肺功能 FEV1 (第一秒钟末用力呼气量)少于 1 公升并且需要持久大量的氧气治疗。动脉血气分析结果符合重度呼吸衰竭诊断标准,静止时也感到呼吸困难。诊断必须由呼吸科主任级医师确认。
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指因骨髓功能衰竭而导致的贫血、嗜中性白血球减少和血小板减少。诊断必须由血液科主任级医师根据骨髓穿刺检查结果确认,并且被保险人至少接受了下列治疗中的一项:
? 定期血或输注血液制品(治疗历时九十天以上);
? 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历时九十天以上);
? 免疫抑制剂(治疗历时九十天以上);
? 骨髓移植。
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除外。
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必须由神经内科专家医师诊断。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未造成被保险人瘫痪的脊髓灰质炎将不符合理赔条件。其他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巴二氏症候群(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暴发性肝炎 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急骤肝脏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
? 急速肝脏萎缩;
? 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
? 肝功能急速恶化;
? 严重黄疸。
直接或间接原因自杀、中毒、药物过量、酒精过量等所导致的肝脏疾病除外。
并需有下列事实证明:
? 肝脏功能检查显示为大面积肝实质病变;
? 临床上有门脉分流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严重头部创伤 由于外来物理打击造成意外头部伤害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引起持续六周以上的神经功能障碍。神经功能障碍是指被保险人不能独立进行至少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之三项:步行、进食、沐浴、穿衣、如厕、自行起立坐卧。
严重头部创伤及上述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由神经科主任医师诊断,并且需要提供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放射线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自伤及由于酒精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意外头部伤害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失明 是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眼科主任医师鉴定确认的双眼视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主任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听力丧失 是指由于疾病或外伤导致的双耳听力完全及永久性丧失。对于能利用助听器、助听设备或耳蜗植入器(电子耳蜗)使听力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的情况,本合同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理赔申请时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五官科主任医师出具的“经使用耳蜗植入器,听力不能恢复”证明。
听力丧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由纯音测听和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报告证实被保险人存在的双耳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并且持续至少一年,语言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
肢体缺失及功能丧失 由于意外或疾病导致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的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即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中涵盖的所有三大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或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完全断离。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丧失语言能力 由于疾病或外伤所致的完全不可逆性的语言能力丧失(无论有无利用辅助发音或语言工具)。语言能力丧失必须持续 12 个月以上。并须由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主任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 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口唇音、齿舌音、上颚音(又称口盖音)、软腭音(又称喉头音)。
? 声带完全切除。
? 由于大脑损害或后天脑部疾病导致的失语症。
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或先天性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者,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或医疗意外事故的报告;
?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 病情须对生命造成威胁并且在索赔当时该国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已知的治愈方法。
专门用语释义
“日常生活活动”意指:
(i) 沐浴:洗澡或淋浴(包括自行进出浴缸或进行淋浴)或任何其它方式进行清洗身体的能力;
(ii) 穿衣: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任何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义肢及其它医疗辅助器具的能力;
(iii) 进食:在食物已有准备的情况下,具有自行进食的能力;
(iv) 如厕(控制大小便的能力):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需要时可通过使用保护性的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
(v) 步行: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能力;
(vi) 起居坐卧:具有就寝、起床、坐直立的座椅或轮椅及离坐的能力。
内文注释:
#1.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 医院: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3. 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4. 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5.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附加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6. 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7. 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例如,若合同生效日在日,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保险费到期日为以后每年的7月1日,直至交费期结束。
#8. 法定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9.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日,则保险单周年日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的7月1日,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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