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打成存款收据能否要到本金和利息

当前位置:
借条”写成“收条”20万元差点打水漂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借钱给他人,应当让他人写明“借条”等关键词。然而,合肥市庐江县居民高先生因一时疏忽,让别人误将“借条”写成了“收条”,险些让20万元打了水漂。
  去年年初,庐江县的左某在庐城镇转租了一家酒楼。因资金短缺,向好朋友高先生借款20万元。当时,左某口头承诺会在一个月内还清。但是在写条据时,两人却将“借条”写成了“收条”,而且,条据上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
  左某接手酒楼后,业务很不景气。眼看一个月已过,仍不见左某还款,高先生多次催讨均无果。如今,还款期限已过了一年多,可左某仍无还款意愿。无奈,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让高先生意外的是,法庭上,朋友左某却耍起了无赖。左某辩称并没有向高先生借款,收条只表明自己曾收到高先生人民币20万元,但并不能证明自己借款20万元。 “出条据时,我当时并未注意到‘收条’两字。事后发现了,但碍于朋友情面,也没有要求他纠正。 ”高先生称,收条上明确注明了“月利率3‰”的约定,足以证明左某向自己借款属实。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左某不能合理说明收款缘由,加之收条上有左某标注的“月利率3‰”内容,综合分析该20万元应属左某向高先生的借款。于是,法院判决: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高先生借款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承担该借款利息。(计小龙、李进)
            编辑:
     
版权声明:
①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各媒体稿件和图片,独家授权中安在线发布,未经本网允许,不得转载使用。获授权转载时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须注明来源,如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②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转载的作品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其它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稿酬或作其他相应处理。
24小时新闻排行
安徽国内国际  核心提示  老公去世,何女士在收拾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总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她想收回这笔钱,但是明明有借款人向已故丈夫出具的白纸黑字的借条,却未能把钱讨回来。  日前,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认为这两张借条证明不了借钱的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介绍  亲人去世,家人寻出两张借条  2008年5月份,家住徐州经济开发区的朱云峰不幸去世。其妻何晓慧在收拾丈夫遗物时,意外地发现了两张共计15万元的借条。一份是1998年11月书写的借据,上面写着:“借据&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人张杰。”另外一份是3月(后称是1999年)书写的先写的“欠条”,后改的“借条”一张:“今借现金伍万元正。张杰&3月7号。”  张杰与朱云峰都是某工厂职工。虽然这两份借据上没有注明出借人,但从朱云峰的遗物中发现的,应该是写给朱云峰的。何晓慧认为张杰欠了他们15万元。  别人欠丈夫的钱是要收回的,对于自己的家庭来说,15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况且丈夫去世,家里失去主要劳力,以后的生活更需要用钱。于是何晓慧请人到张杰家去交涉索要欠款。谁知张杰并不认账,声明自己从来没有向朱云峰借过钱。  两张借条和两张收据  与张杰几经交涉无果,2008年10月,何晓慧带着一双儿女将张杰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张杰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3万元,总计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法庭上,何晓慧首先亮出了之前那两张借条,“白纸黑字由不得你不认账。”  张杰说,当时自己还过钱,要求将借条收回,但朱云峰说重要的票据都在家里,于是要求朱云峰出具了收条。他向法庭提供了两张收据,一张写于日,票号是****125,“……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收款事由:货款,张杰交朱云峰。”一张是日,票号是****151,“……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收款事由:货款,张杰交朱云峰。”证明自己已将两笔货款15万元交给了朱云峰。  张杰应诉时,还答辩道:两笔借款均是原工厂的,而不是朱云峰的钱。朱云峰任现金会计,而自己是厂里的业务员,当时的货物销售存在赊销行为,业务员先给厂里打借条,将货物发出去;货款零头由货主支付给厂里,其余货款由业务员回收后再冲抵所谓的借款,这两笔款分别于日、5月16日交给朱云峰,因此这15万元的借款早已还清,更不存在利息。  焦点分析  是借钱?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到,原告何晓慧持有的两张借条是张杰欠朱云峰个人的款,还是欠原工厂的货款。  对张杰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不足以证明张杰没欠朱云峰的钱:一是张杰提供不了两份收据的来源,该收据体现不了这笔款到底是怎么回事。  二是5万元的收条上有更改痕迹。何晓慧的女儿对其父亲原来的笔迹进行对比,认为两张收条上“朱云峰”不是朱云峰本人签字,假使这两张收条成立的话,也不能证实被告所交的15万元就是偿还借朱云峰的借款。  原告还提出:张杰是业务员,朱云峰是会计,张杰与朱云峰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往来账,这两笔款也可能是以前欠厂里的货款,而后予以偿还的,并不能证明还的钱就是偿还朱云峰本人的借款,张杰为朱云峰书写的两张借据与其提供的两张收据没有相互联系。这两张借据与厂里是没有关系的,并不是被告所说的欠厂里的货款。  是货款?  张杰说:借据显示,前一笔借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再借另外一笔给被告,且何晓慧自称没有见到朱云峰把15万元交给被告。这两张收条与借据很吻合,原告认为如果不是这二笔款项,原告应当举证来证明是其他款项。  张杰将款项交给朱云峰以后,该笔债权债务已经灭失,借据发生在1998年,朱云峰于2008年5月份才死亡,距现在已达10年之久,如果是朱云峰个人的钱,朱云峰生前为什么不到法院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朱云峰与张杰自1998年至2000年期间均在某工厂工作,朱云峰担任该厂的现金会计,张杰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当时货物销售方式大部分是赊销,由业务员向现金会计出具欠款手续,赊销多少货物向现金会计写多少钱的借条或欠条,等货款要回来后,业务员将货款交给现金会计,抽回借条或欠条,货款入账,由现金会计向业务员出具收据,业务员的这笔业务完成。  是转账的手续,不是个人借款  被告提交的两份收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方并未否定是朱云峰本人书写,而是提出被告的这两份收据中的款项并不是被告出具的借款中的款项,法官认为对此原告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那么被告的两份收据能够对抗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据,能够证明朱云峰向张杰出具了收取被告出具的借款中15万元货款的事实。法院确认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据应是张杰在工厂任业务员期间向朱云峰出具的用于转账的手续,并非张杰向朱云峰个人借款。  最终法院认为,3原告何晓慧及儿女对诉称内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方承担。  鼓楼区法院宣判后,3原告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6月,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为什么手握借条还败诉?  郭敏法官表示,本案原告方对其诉称内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杰欠款的事实,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能够支持。  之所以如此判决,首先是,张杰给朱云峰书写的两张借条未明确借款人是谁,也没写明还款时间或借款利率,朱云峰是现金会计,有能力知道应怎样书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两张借条与一般民间借条不符。而根据朱云峰、张杰的职业情况,张杰主张这两张借条是他写给朱云峰的赊销货物款凭证,有其合理性。  其次,直到朱云峰去世,他都没向张杰索要过借款,何晓慧在此之前也不知道借款的存在;朱云峰家庭共4口人,其妻子何晓慧在家照顾子女及务农,朱云峰虽在工厂工作,但其收入仅有每月400元至500元的收入,按照其家庭收入及支出情况,不可能有15万元资金出借给张杰;15万元对其家庭来说是巨额财产,多年不向借款人索要不符合常理。如果说是朱云峰借了别人的15万元给张杰,既没有朱云峰向谁借了钱的事实,也没有朱云峰与张杰或其他“出借人”约定利息的事实;借款给朱云峰的人从不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或借款人向朱云峰主张归还本金及利息,而每天与朱云峰生活在一起的妻子又不知情,这些也都不符合常理。  第三,朱云峰出具两张15万元借条发生在1998年11月及1999年3月,而张杰给朱云峰出具两张15万元的收据(注明货款)发生在1999年5月,结合二人一个做现金会计,一个做业务员,以及当时业务员赊销货物后给现金会计出具欠条的事实,原告举证的借条与张杰提供的收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陈新颖&通讯员&周琪&孙冬花  法官名片  郭敏,鼓楼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庭长助理,二级法官,苏州大学法律硕士,近年来年均结案300余件,2008年结案431件;为徐州市“审判业务骨干”,2008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版权声明:
徐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徐州日报、彭城晚报、都市晨报、中国徐州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及其旗下媒体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 [] [] []
 -  -  -  -  - 
中国徐州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联系电话:086-7
 ICP苏B2- 苏新网备2006024号
合作伙伴:收条写成“借条” 一字之差险赔20万 - 案件报道 - 清流县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收条写成“借条” 一字之差险赔20万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 21:38:28  字号 [
收到别人返还的欠款,写的应是&收条&,杨某却因一时疏忽,将收条写成了&借条&,被人告到法院,一字之差险赔20万元。
2006年1月,杨某将房屋卖给张某和李某。张某和李某断断续续向杨某支付购房款,至2012年6月,两人尚欠部分购房款,于是杨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张某同意支付尚欠的购房款3万余元。
2012年7月,杨某还未收到张某的3万元欠款,却被张某告到法院。张某向法院出具一张内容为 &兹收张某贰拾万元正,200000元,立此据;借款人:杨某;时间:2006.3.8&的借条,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与签名是杨某本人所写,但是笔误,实为2006年3月7日收到张某的购房款,于第二天向张某出具的收条;在张某与李某房屋共有纠纷一案中,杨某为李某如实出具情况说明而得罪张某,张某利用杨某的笔误而违背事实提起诉讼。杨某还向法院提交了收款收据、银行卡业务回单复印件、个人贷款借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张某于2006年3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了20万元的购房款和张某没有资金要向银行贷款等事实,并认为张某不可能于2006年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无息借款给杨某20万元,且从来没有催讨及提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判断一份字据是借条还是收条不应仅看其形式,还应看其内容。虽然张某出具的&借条&符合借条形式,但从内容看,与一般的借条不同。杨某于2006年3月7日确实收到张某的汇款20万元,杨某第二天出具&收条&给张某符合常理,&本案中,&借条&实为&收条&的概然性要大于&借条&。其次,杨某在收到张某的其他房款时也有出具&收条&给张某收执,杨某在收到购房款时出具&收条&,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再次,在张某与李某房屋共有纠纷一案中,张某同意支付杨某尚欠的购房款3万余元,若杨某确实尚欠张某借款20万元,在调解时,张某就无需再支付杨某3万余元。因此,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诉争的&借条&实际&收条&,张某主张杨某向其借款2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迥异。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收条通常是已经履行义务的凭证,是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一种证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他们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们对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具有极大影响。因此,当事人在处理债务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不能混用。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地址:福建省清流县龙城街19幢
电话:(1 举报邮箱:
邮编:365300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号【案例说法】仅凭借条打官司是远远不够的 – 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7
最近更新 Latest Articles
法律法规 Law Database
你的位置: /
/ 【案例说法】仅凭借条打官司是远远不够的
【案例说法】仅凭借条打官司是远远不够的
【案例说法】仅凭借条打官司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作者:周春艳,
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仅凭借条打官司是否有十足的胜算?怎样叫做超付利息?网上聊天记录也能当“借条”吗?在民间实施借贷的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些什么?泉沣律师将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欢迎阅读。
解读一:仅凭借条打官司是不够的
济南的高某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侯某偿还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五笔借款总计160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多份收条和借款协议。2015年11月份,法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时,侯某指出自己确实与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借款协议开具了收条,协议签订后高某应当先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借款义务,但事实上高某没有向自己交付任何借款金额,因此借款协议不成立,高某的请求不应当被支持。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所有的借款均属于大额、巨额借款,高某对应当举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为此法庭限定高某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因此该案中只有当高某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能真正成立。而高某对此没有提供任何交付侯某借款的相关凭证,仅凭高某人提供的几份协议书,只能证明其与侯某存在借款的合意,不能证明高某将借款实际交付侯某。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之所以能出现上述情况,均是借贷双方不注意保留证据造成的。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解读二、界定年利率24%-36%的利息部分
2013年3月份,荆先生向王女士借款40万元,同时签订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到期后,荆先生未能偿还本金,但一直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份。后因资金断裂,无力偿还本金并及相应利息。2015年9月份,王女士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荆先生向法庭提出支付王女士2013年3月份至2014年7月份的利息凭证,认为其向王女士支付的利息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24%年利率,作为一笔整体借款,法院应当通案考虑多余支付利息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荆先生已向王女士支付的2013年3月份至2014年7月份的利息系自动履行支付借款的利息的行为,但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不再予以处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荆先生应当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王女士40万本金借款,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规定》司法解释,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属于司法保护区,起诉到法院是受保护的;但是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部分,叫做自然债务区,法律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偿还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会予以驳回;而对于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即使当事人自愿偿还了,仍然可以就超过36%的部分向法院起诉。
解读三、实际出借金额为借款本金
2013年12月份,于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黄某从本金中将借款利息预先扣除,通过银行向于某转账165万元,并要求于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由于于某未能如期偿还这笔欠款,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开庭时,黄某仅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65万元的银行打款凭证,无法证明实际交付给于某现金200万元的事实。
2015年11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某实际借款为165万元,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某借款165万元,并按年利率24%给付黄某借款期间的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发生借款时,可以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这样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解读四、网上聊天记录也可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
杨女士与冯女士是好闺蜜,2013年8月,杨女士向冯女士借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好,冯女士很痛快地借给杨女士现金2万元,没有让她打借条。2014年5月份,因冯女士要交保险,而自己手头紧,便在QQ聊天时告诉杨女士,希望她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冯女士当时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杨女士账户内打钱。但冯女士一等又一年过去了,杨女士还是没有还钱,冯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女士偿还2万元借款,尽管冯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杨女士认可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冯女士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好意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
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杨女士人民币2万元。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解读五、出借人怕“老赖”,签房屋买卖合同不好使
市民王某向钱某借款40万元,钱某怕王某届时不还钱,要求与王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把贺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王某按时还款,再把房子过回去。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无力偿还借款,但他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3333号祥泰汇东国际2#710
友情链接:
名称:山东泉沣lvshi
帐号:lvshiquanfeng2014
名称: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
帐号:quanfenglvshi2014
Copyright (C) . All rights reserved.借条和收据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去年朋友问我借钱.当时借了20000,只写了借条.但是现在他还不上,忽然发现他没有给我收据,如果他不承认收了钱,我这章借条有法律效益么?
我朋友问我借了一笔钱,当时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收据也没有,他现在又没能力偿还,这笔钱我还能要回吗?他不还怎么办?
多年以前,朋友向他的领导借钱,领导叫他到财务去拿,出纳叫他开了一张借款单,年底做账时无法还清,领导从财务上做了处理,并告诉了他。后来单位不存在了,领导叫我朋友把这笔钱还他,开收据给我朋友。这样会有什么后患吗?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年前借给一个人六万,有借条和购房合同及收据(小产权的也就是村里盖的楼房),以前是高利贷,到期后一直没有给利息,只给我一万的本金,一直推脱说没钱,起诉多久有结果?结果会怎样?
当时借了钱,打了条子,网上转账,没有收据和要借条,现在又要还钱怎么办呢。
如果有人利用收据用消字灵改成借条向我讨债,鉴定机构能查出来吗
我咨询下。我朋友借了一笔钱给一个女孩。没有借条。只有打款收据。。她自愿和他发生了关系。手机关机找不着人。了解她借钱所用全是假的。咨询下这钱怎么能收回来
请问:“房地产开发商把储户非法集资的合同和收据换成了借条,如果到期不还钱借条受法律保护吗”?
我们每一次出差借款,回来的时候财务只是给我们收据。不还我们借条。无论是几天的时间,他们都不还我们借条!
您好,借条的还款日期还没到两年,但是相关收据到两年了.请问对诉讼有影响吗?
律师您好!请问你别人借了我钱,本金和利息都打的借条收据,要是我起诉他,给我打的两条借条上(未写利息,打的现金借条),会受法律支持吗?我怎么做才能收到钱。谢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万的有借条没有收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