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租賃合同修改需要全体股东情况说明東簽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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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山地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欢&&发布时间: 14:49:49
  【案情】
  周某等7原告不是芳源村中湾组村民。日,周某等7原告与芳源村中湾组签订《杉林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方租赁中湾组的左家源山场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期限为30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公元日止),金额为1.6万元,签订合同后现金一次性付清给芳源村委会中湾村小组。同时,又约定合同期内若遇国家搞大型建设,则国家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归中湾组所有,青苗补偿费全部归原告所有。日,中湾村在镇政府主持下召开村民大会,会议决定将中湾村小组分为中一组和中二组,中二组为刘某方。会议决定中认定杉木山已租赁,维持现状,租赁期满后两组共有,如有需要分山案本次分组人数进行分山。2013年县政府征用了11.76亩山林地,并给付了征地款。由于中二组分得的5.67亩补偿款,却拒绝将青苗补偿款付给原告方。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分歧】
   对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订立的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未经该程序签订的合同就属无效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解释,虽然原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但该法确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即该条的规定属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且承包合同本身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当然导致涉案承包合同无效。
  二、从订立合同的过错责任上看,在本案中,没有履行民主程序的责任全部在于发包方,即原芳源村中湾组。本案原告是承包方,其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赁费,并对山林进行了经营管理,属于无过错方。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原告在承包期间的投入和预期利益这一损失将是很大一部分金额,必然由村小组承担,也就是要由所有村民承担,最终不利于保护村民的利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立法的精神。
  三、从合同效力的补救措施上来看,该承包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议定,也未报乡政府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于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的合同,行为人需要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即涉案的承包合同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仅以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就认定合同无效,无法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农民、承包方的利益。对于该类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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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福建 福州];&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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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山地)承包合同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林地(山地)承包合同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莲山 林地(山地)承包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甲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承包林地合同如下:
一、甲方通过村民户主代表大会(经济合作社),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将林地出租给乙方承包,该出租林地位于cc,面积共xx亩,乙方亦自愿承包发展种植经营经济林木。承包林地的边界至详见林权证及双方签名确认的林业站红线勾图。
二、承包期限:共三十年,即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期满乙方应把林地交回给甲方。
三、承包金额及付款办法:
1、承包金额:每年每亩人民币肆拾伍元整(包括林地原有林木在内),三十年共xx元整(¥:xx)。
2、付款办法: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三十年承租金额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承包期内,甲方协助乙方搞好承包范围内的治安工作及防火安全措施,谁失火,谁负责。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包括原有林木)权属必须明确,林地界线清楚无争议。如因承包林地及原有林木权属、林地界线发生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上述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负责赔偿给乙方,并且不得中断乙方的各种经营活动;
3、甲方应告知该林地所在村村民不得在该承包地内毁坏林木、砍柴、开荒种植、取沙泥或新葬坟等,如村民需要在该林地内新葬坟的,需要征得乙方同意;
4、甲方原有的运输道路应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要在甲方未出租的林地内开设新运输道路的,甲方必须配合乙方理顺开路涉及农户的思想工作,但涉及农户林地的补偿费用由乙方负责。
5、承包期内,如乙方需要砍伐林木或炼山清山造林工作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业部门申报有关手续;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林地有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成本、国家规费(工商、税收)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林地享有自主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乙方要保留该承包地内的原有山坟,必须离墓地周边3米外才能种植经济林木及其它经济作物。
4、乙方为了合理的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在承包林地范围内建设各种生产、生活设施,但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承包期满,上面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五、承包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改变或国家征用承包林地的,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林地的各项手续,以尽快取得补偿金,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青苗费和地上物等设施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乙方应得的补偿款。
六、承包期内,如在承包林地内发现有矿产资源的,甲乙双方都不得擅自开采,确需开采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办理开采手续。
七、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如有过错的,则按双方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将该承包林地转租、转包、转让,如转包、转租的应告知甲方,如将承包林地转让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转让,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
九、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种植的林木或经济作物还未能处理完毕的,甲方允许乙方延长&&& 年时间处理,延长期的承包金与原租金不变。如在约定延长期满乙方仍未处理完毕的,则林地上的所有剩余物应无常见归甲方所有。
十、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要变更条款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公证机关备案后方可变更。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指模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最高违约金赔偿给履约方。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各存执一份,以便法律监督。
本合同尚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一五年& 月& 日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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