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咨询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咨询合同签订后 客户毁约,合同签订后 客户毁约规定,咨询期为2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劳务完成程度计算;2001年完成38.89%;2002年完成50%;2003年完成11.11%。
分析:1、咨询公司咨询业务不可量化业务本身
2、此单业务劳务完成与咨询费收入不挂钩
3、只有以各年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百分比来计算工作量。供参考。&&2人赞同
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12009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 问题详情
某咨询公司于日与客户签订一项咨询合同。合同规定,咨询期为2年,咨询费为120 0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某咨询公司于日与客户签订一项咨询合同。合同规定,咨询期为2年,咨询费为120 000元,客户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项目开始时支付,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支付。第三次在项目结束时支付。估计总成本为80 000元(假定均为咨询人员薪酬),其中,2007年发生成本19 000元,2008年发生成本40 000元,2009年发生成本21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咨询费也很可能收回,该公司按照已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按时间比例)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该公司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要求:作出该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网友回答(共0条)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第 47 题某企业20×6年度结转前损益类科目的余额如下.某企业20×6年度结转前损益类科目的余额&单位:万元会计科目借方余额贷方余额主营业务收入2 000其他业务收入200投资收益150营业外收入11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8主营业务成本1 400营业税金及附加50其他业务成本120销售费用70管理费用162财务费用20资产减值损失26营业外支出50(1)上表中除“所得税”科目外不存在其他未列损益类科目。(2)无纳税调整事项。(3)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4)年初未弥补的亏损102万元(该亏损发生于20×0年,已超过税前弥补的期限),该企业权力机构决定分别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营业剩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和期末未分配利润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所得税按资产负债表负债法核算,金额单位可用万元表示)。2第 48 题某股份有限公司20×7年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资料如下:(1)3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股票50 000股,并准备随时变现,每股买价16元,同时支付相关税费4 000元。(2)4月20日A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0.4元。(3)4月21日又购入A公司股票50 000股,并准备随时变现,每股买价1B.4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尚未支取的股利每股0.4元),同时支付相关税费6 000元。(4)4月25日收到A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20 000元。(5)6月30日A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16.4元。(6)7月18日该公司以每股17.5元的价格转让A公司股票60 000股,扣除相关税费10 000元,实得金额为1 040 000元。(7)12月31日A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18元。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相关考试课程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手机号码:
验证码提交中……[切换科目]
以下试题来自:
问答题某工业企业下设供水和供电两个辅助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不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设有“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4个成本项目。20×0年4月份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及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数量见下表:
辅助车间名称
待分配费用
提供产品和劳务数量
耗用产品及劳务数量
供水车间耗用动力电
供水车间耗用照明电
供电车间耗用水
基本车间耗用动力电
基本车间耗用水及照明电
行政部门耗用水及照明电
要求: (1)采用直接分配法,分别计算水费分配率和电费分配率; (2)根据水费分配率,计算分配水费; (3)根据电费分配率,计算分配电费, (4)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会计分录(“生产成本”科目要列出明细科目)。 参考答案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问答题 参考答案2.问答题 参考答案3.问答题 参考答案4.判断题 参考答案错5.判断题 参考答案错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求助!在线等!明天要考试!会计基础计算分析题,某公司于日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咨询合同_百度知道
求助!在线等!明天要考试!会计基础计算分析题,某公司于日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咨询合同
&nbsp.jpg" esrc=" & & & & & & 应收账款 50000 &nbsp.jpg" esrc="http. &nbsp://g. & & & & & & & & & &/zhidao/pic/item/0eb30fcbd; & & & & & & & & &/zhidao/wh%3D450%2C600/sign=6c772f3f926c/0eb30fcbd; & & &nbsp.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为什么2010年确认收入的时候会计分录不是 借; & &nbsp:预收账款 100000 &/zhidao/wh%3D600%2C800/sign=598bc9e5aaec8ac733bdb7/0eb30fcbd; & & & & & & & & & & & & & & & & & & & &nbsp.jpg" />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会计基础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因为“预收账款”没有余额了,也就是说没有预收款了,就不需要再冲回!
分3次啊,09有余额,10年有余吧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 注: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企业已预收100000元,要冲回预收款
而后面没有再预收款项,所以不再记入“预收账款”!
10年是收到预收款不是收入
那09年收到预收款100000,就可以 借:预收账款 100000 应收账款1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10年就不行,请高手帮我解答,不胜感激!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优秀栏目推荐
武汉经济案件律师咨询,武汉经济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作者:谢庆标&&&&&&日期:Fri Jan 04 15:47:39 CST 2013
律师姓名:谢庆标__咨询电话:__所属律所: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欢迎免费电话咨询律师!因律师常外出办案,来访前请先电话预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武昌区政府对面,湖北中医院斜对面,2号地铁螃蟹甲站B出口,公交站螃蟹甲,乘车路线 15、34、315、511、573、576、586、777、811,64(内环)、543、584、606、717、729
乘坐以上各路公交,到“ 螃蟹甲站 ”下车即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谢庆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熟练专业代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医疗事故、债务纠纷、侵权赔偿等各类刑事、民事、经济类案件。代理案件能够充分的把握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抓住案件的核心焦点,向法院提供极具针对性的辩论意见。执业以来一直以负责认真的工作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为案例:原告联邦实业诉被告陕柴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陕柴重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联邦实业的委托代理人何带勇,陕柴重工的委托代理人刘美刚及李龙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邦实业诉称:原告是一家来料加工非法人企业,因计划扩大电镀业务的生产经营需要,于日与被告陕柴重工签订《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套1000KW重油发电机组,每套机组出厂价格220万元,二套共计440万元。合同签订后,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货款410万元,尚有余款30万元未付。被告只向原告交付了一套1000KW机组,剩余一套一直未交付。被告一直占用原告预付货款190万元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今存款利息已达50多万元。后来原告得知被告于2008年初将一套剩余机组转卖于东莞一家企业。但双方一直对是否解除《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剩余未履行部分进行协商和作出处理。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已将剩余一套发电机组转卖,且该款发电机已经停产。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明确书面通知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目前的情况是继续履行该合同已没有可能,为此原告于2012年3月份左右与被告协商解除《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190万元。但因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承担不合理的高额损失金额,导致双方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判令:1、被告陕柴重工立即返还原告联邦实业预付款人民币190万元,并支付该预付货款的同期存款利息人民币11万元,合计人民币20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陕柴重工承担。
被告陕柴重工答辩如下:1、武汉五金厂违约在先,给陕柴重工造成相应的损失,陕柴重工将提起反诉,维护已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联邦实业应在日前支付货款220万元,日前再支付220万元。但联邦实业分数次支付共计410万元,付款时间均存在迟延,且尚欠30万元未付。之后,陕柴重工多次向联邦实业提出支付剩余货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2、联邦实业现提起债权请求权,要求返还190万元的货款及相应利息11万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已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2007年12月,答辩人已将另一台发电机组销售于另外一家企业,故联邦实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7年12月起算,联邦实业于2012年5月份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联邦实业的诉讼请求。
陕柴重工在审理中提出反诉,事实与理由为:1、联邦实业违约在先,尚有30万元未付,给陕柴重工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85184.53元。2、由于武汉联邦实业未能及时付款提货,柴油发电机组放在陕柴重工,给陕柴重工造成了额外的仓储保管费、维护保养费等损失共计1927240元(损失清单附后)。故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85184.53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927240元。3、本案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的合同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各自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
庭审中,原告联邦实业提交以下证据:
1、《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由原告代理人潘枝亮签名后交给被告,被告并未将签名的盖章后的合同返还原告,因此原告未持有该合同的原件。
2、工商银行汇款证明和电汇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共支付410万元发电机的预付款,但被告仅交付一套发电机组,剩余190万元预付款一直由被告占有,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今存款利息已达50多万元。
被告对此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合同和己方的合同一致,对于银行付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计算利息。
被告针对原告所诉提交以下证据:
1、《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及银行进账单,证明原、被告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应在日付清全款,但未按合同预定支付货款,违约在先。
2、6DL-26型柴油机合格证(3503两台)及产品发货通知单,证明合同约定的两台机组已经在日前具备交货条件,且已将043502号机组发给联邦实业。
3、关于退回相应预付款的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协商解除合同,退还货款事宜。为避免损失扩大,被告将另一台设备043503销售于第三方,并告知了原告。
原告对此质证意见为:1、对《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及银行进账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只约定了被告发货准备的截止期限,并未约定原告付款的截止期限,更没有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不及时支付余款30万元不构成违约。2、对6DL-26型柴油机合格证(3503两台)及产品发货通知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均系被告单方制作,且合格证与普通合格证为印制的惯例不符,发货通知单写明发货2套,与实际仅交付一套相矛盾。3、对关于退回相应预付款的申请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仅能证明原告在2012年3月与被告协商时才知道第二套机组已经转卖与第三方,不能证明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反诉原告针对自己的反诉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及银行进账单,证明原、被告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应在日付清全款,但未按合同预定支付货款,违约在先。反诉人收到被反诉人支付货款的数额及时间,计算利息损失的基数数额及期限。
2、反诉人发给被反诉人的传真,证明要求被反诉人付清余款并提货,如不提货,将从日收取仓储费,日加收仓储费,仓储费的起止时间及仓储费标准。
3、陕柴大发6DL-26重油发电机组技术规格书,证明存贮存要求及油封有效期及每半年需要进行一次机组油封,贮存期间被上诉人共进行了四次机组油封工作。
4、反诉人公司经济责任制工作小组2006年、2007年公司二级指标汇总表,证明各分厂指令性产品工时价格计算基数数值,总装分厂工时价格计算基数为21.47元。
5、装配试验分厂年分厂工种、工时、消耗核定表。证明装配试验厂工种、工时消耗核定详细信息,油封阶段工种、工时、耗品的计算依据标准。
原告(反诉被告)联邦实业质证意见为:1、对《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及银行进账单意见同陕柴重工在本诉部分举证时已方的质证意见。2、对传真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是:传真头部的时间为日,落款时间为日,且该传真属于单方作出,未经原告确认,其规定的仓储费标准及起算时间对原告没有约束力。第二套机组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属于被告,被告有义务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仓储保管和维护保养。加之也不能证明该传真已经送达原告。3、陕柴大发6DL-26重油发电机组技术规格书不能证明被告进行了实际的油封工作,且该产品并未交付,相关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4、对反诉人公司经济责任制工作小组2006年、2007年公司二级指标汇总表,装配试验分厂年分厂工种、工时、消耗核定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为不符合证据要件,只是被告单方陈述,且与本案无关。
合议庭对各方提交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及工商银行汇款证明和电汇凭证、银行进账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6DL-26型柴油机合格证(3503两台)及产品发货通知单因原告未提交反证,且双方当时的合同约定为购买两套机组设备,所以发货通知单上的两套与买卖合同并不矛盾,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关于退回相应预付款的申请书真实性认可。对被告提供的传真因抬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故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陕柴大发6DL-26重油发电机组技术规格书,反诉人公司经济责任制工作小组2006年、2007年公司二级指标汇总表、装配试验分厂年分厂工种、工时、消耗核定表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陕柴重工实际进行了上述工作。
本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日原告联邦实业与被告陕柴重工签订《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套1000KW重油发电机组,每套机组出厂价格220万元,二套共计440万元。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50%,第二期,发货时支付剩余的50%。乙方收到甲方的全部货款后,于日完成发货准备。违约责任的约定,仅针对卖方(陕柴重工)进行了如下约定:如延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外,卖方应付给买房每星期的迟交罚款按照货物价值的025%计算,不足一星期按一星期计算,此项罚款将不超过全部货物总值的10%;如果延迟交货超过四星期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没有针对买方联邦实业的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220万元,日支付100万元,日支付50万元,日支付40万元,共计支付货款410万元,尚有余款30万元未付。2005年7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一套1000KW机组,剩余一套一直未交付。陕柴重工曾与联邦实业多次联系,督促付清全款,但联邦实业一直没有支付欠款30万,陕柴重工也没有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中第二套设备部分,后陕柴重工于2008年初将另一套剩余机组转卖于东莞一家企业。双方一直对是否解除《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剩余未履行部分进行协商和处理。日,联邦实业向陕柴重工发函协商退回相应的预付款,在函中认可因联邦实业未能取得环境评估合格报告,已经购买的一套设备也未能投入使用。联邦实业前期的负责人潘枝亮被查处患有癌症,一直无心处理企业事务,虽经陕柴重工多次催促,但双方之间一直未能协商处理,联邦实业属于违约方,并对陕柴重工将剩余一套设备转卖于东莞的企业,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表示感谢。并提出愿意放弃30万债权,只要求退还160万元即可。
另查明:陕柴大发6DL-26重油发电机组现已停产。
本院认为:日原告联邦实业与被告陕柴重工签订《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因联邦实业未能按期全额付款,现原告已经不再需要该套机组,该套机组陕柴重工后来直接转卖于东莞的一家企业,加之该套机组已经停产,该买卖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实际履行不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该设备一直没有交付,所有权人一直为陕柴重工,且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陕柴重工不能依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联邦实业承担因逾期付款引起的产品保养等费用,故陕柴重工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在于联邦实业,其付款存在不同程度的迟延,并最终未能付清全款。由于《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中未能约定买方迟延付款及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故陕柴重工不能依据合同要求联邦实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第二套设备长期停放于陕柴重工处,陕柴重工对此有一定支出,联邦实业应当适当对陕柴重工予以补偿。联邦实业曾提出愿意放弃190万元货款在陕柴重工处长期占用形成的利息,并愿意放弃部分债权,只要求陕柴重工返还160万元即可。本院认为联邦实业提出的该数额较为合理,由陕柴重工向联邦实业返还货款160万元为宜。陕柴重工答辩认为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查双方一直未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明确表示,故原告起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联邦实业与被告陕柴重工签订《2×1000KW重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的第二套机组部分予以解除。
二、陕柴重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联邦实业货款160万元。
三、驳回被告陕柴重工的反诉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签订后 客户毁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