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广州判刑定有刑期折抵和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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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蔡乐某非法经营,刘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 (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22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翁源县官渡镇官渡村刘屋组79号,2003年5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春雷,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杰某,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西县织T镇兴盛三街综合楼1幢301房,因本案于2014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龙国华,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自报名),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胜县万隆镇凉井村5组5号,因本案于2014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乐某,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嵊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泗县黄龙乡龙南街45号,因本案于2014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巨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翁源县官渡镇官渡村刘屋组19号,因本案于2014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建新,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蔡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被告人刘某、彭杰某、李某、刘巨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1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蔡乐某伙同称呼为“肖总”(另案处理)的男子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御城”酒店和“她他”酒店的房间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帮助潘国某等多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或提升信用额度,并利用携带的POS机以刷卡消费制造虚假交易的方式将代偿款项收回,且按虚假交易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其中,李智某负责操作网银还款和刷POS机回收代偿款,刘某负责安排生活保障和介绍客源,李某、彭杰某和蔡乐某负责介绍客户。至同月28日,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和蔡乐某五人以上述方式制造虚假交易金额1456260元。同年2月10日,李智某、刘某、彭杰某和李某四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精英公寓的房间内以上述相同方式制造虚假交易金额151382元。
2013年间,被告人刘巨某在未经过杨小某、杨某、吴海某和聂某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承办车辆保险之机,使用上述四人交予的身份资料,通过委托张家双办理或亲自办理的方式,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点和南海区桂城的中国农业银行网点申领了四张信用卡并使用。
2014年2月10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西精英公寓2089号房将李智某、刘某、彭杰某和刘巨某抓获,并从李智某处扣押记录单26张、笔记本电脑1台、带有“张杰”和“勇”字样的U盘2个、POS机刷卡小票191张、POS机8台、银行卡9张、黄色硬皮笔记本1本,从彭杰某处扣押银行卡38张,从刘巨某处扣押银行卡13张、黑色苹果手机1部,从刘某处扣押银行卡12张、黑色手机与金色手机各1部。次日12时许,民警在精英公寓将李某和蔡乐某抓获,并从李某处扣押黑色挂包1个、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记事本2本、白色手机1部以及银行卡75张,从蔡乐某处扣押银行卡19张、白色手机1部、A4记录纸16张。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蔡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刘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杰某、李某、蔡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以刘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作案时间较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杰某的辩护人以彭杰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危害后果较轻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以李某自愿认罪,系从犯、初犯和偶犯,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巨某的辩护人以刘巨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蔡乐某非法经营,被告人刘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刘某在本案中积极参与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除了介绍客户以外,还负责安排整个共同犯罪全程的后勤工作和生活保障,与被告人彭杰某、李某和蔡乐某所起作用相比,刘某所起作用明显更大,不宜认定为从犯,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蔡乐某违法国家规定,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均成立。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蔡乐某虽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各人所起作用以及参与的非法经营金额略为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李智某、刘某、彭杰某、李某、刘巨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智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彭杰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蔡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起获的作案工具信用卡164张、记账本2本、黄色硬皮笔记本1本,予以没收并销毁;黑色手提包1个、黑色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黑色Hasee牌笔记本电脑1台、U盘2个、Pos机8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黄小明
审& 判& 员& 何应开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_百度知道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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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珐供粹佳诔簧达伪惮镰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因为这家律师事务所是专办刑案的,在办理刑案方面是最权威的,要选就选对口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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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几张才会判刑_百度知道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几张才会判刑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何为恶意透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透支1万元以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根据相关规定,恶意透支1万至1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10万至100万元,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透支金额不够1万的,虽然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但风险还是存在的,但是会进入银行黑名单和被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还钱,银行不会让你花的这个钱变成烂账,他们会起诉你要你还钱,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欠款会产生滞纳金,利息等费用!此外,恶意透支还将严重影响持卡人珐揣粹废诔肚达莎惮极的信用,一旦被纳入银行个人信誉黑名单,各项银行业务尤其是投资贷款等都将受到负面影响,千万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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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有几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有数量要求,有的没有。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以下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几种情况: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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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子携带580张银行卡过关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四年半-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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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qiuliangying
摘要:一男子在从澳门入境珠海时,竟被发现随身携带了580张银行卡。尽管当时男子表示只是帮朋友带货,但他仍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四年半。警
(http://gold.org/)11月11日讯,一男子在从澳门入境珠海时,竟被发现随身携带了580张。尽管当时男子表示只是帮朋友带货,但他仍因犯妨害管理罪获刑四年半。警方提醒,这些银行卡多半被用于电信诈骗或洗钱,而银行卡的来源则很有可能是你之前丢失的身份证。
携带580张信用卡过关
日19时许,孙某在携带580张他人银行卡从澳门入境时,在珠海市拱北海关的入境4号通道被海关人员查获。经发卡行鉴定,上述查获的银行卡均为该行发行的鑫福农卡,卡片信息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香洲区法院认为,孙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孙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针对以上判决,孙某上诉提出,其系受人之托捎带物品过关,其并不知道携带的是他人的信用卡,主观上没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主观故意。
二审法院表示,原审法院根据孙某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和视频监控等证据,认定孙某主观上对其所持有信用卡的性质和数量均有明确认知,原审法院认为孙某在一审庭审中称不知道携带的是信用卡的辩解意见与常理明显不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还根据刑法及的规定,认为孙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予保管、支配,其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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