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迁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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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高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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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高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高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新农保以市为统筹核算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待遇计算办法、统一管理。
第四条 新农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各项具体经办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年度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跟踪拨付工作。
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重度和一户多残残疾人及五保户的资格确认。
市监察和审计局依法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组织、宣传、农业、编办、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参保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和基金利息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
(二)村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元,肇庆市财政补贴10元,高要市财政补贴10元。
各级财政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5元,省财政补贴13.75元,肇庆市财政补贴6.875元,高要市财政补贴6.875元。
缴费激励机制。对参保人选择较长缴费的给予激励补贴。参保人在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实行分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其中缴费年限为16-24年的,每人每月加发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为25-34年的,每人每月加发2%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为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3%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为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户多残、五保户的,其个人缴费由本级财政按最低的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长不超过15年。由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加具意见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四)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五)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参保人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农保保费的收缴及养老待遇支付统一委托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具体业务流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按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资格审查,对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也可趸缴其从参保当年至年满60周岁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由各级财政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逐年拨付。
(三)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并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139个月(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本级财政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 养老金以人民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符合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应于每年5月至6月期间,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其办理资格验证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从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补办资格验证手续后,予以补发。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从死亡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 新农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在参保人达到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前不得支取。
第十三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二)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的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四条 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在国家和省出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市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折算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2、参保人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 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按肇府办电〔2010〕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的,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基金及发放养老金等待遇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市财政局、市监察和审计局依法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由于判刑、死亡等原因失去享受条件时,村(居)委会应在30天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否则以非法取得养老金处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取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全力配合,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新农保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因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肇庆市出台有关新农保办法,则按国家、省及肇庆市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新农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并落实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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