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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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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0,c0,c0c0105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cpdf/c03242.pdfp2、o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品种、申请、分配、期限c0324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进口税目、税则号列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羊毛、毛条实施进口指定公司经营。进口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 申 请第十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第十一条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第三章 分 配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第十四条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第四章 期 限第十五条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第五章 执 行第十七条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凭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第二十条自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中泄娑ㄑ榉挪⑹凳┘喙堋?span class="br">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第六章 调 整第二十二条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允许最终用户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第二十三条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第二十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上公布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申请者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分别转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第二十五条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第二十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三十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第三十二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第三十三条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第三十六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的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第三十七条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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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办法公布
&&& 原标题&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办法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1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
&&&&公告指出,持有2013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获得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2013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3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责任编辑: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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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审核(初审上报)事项办理指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8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审核(初审上报)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原国家经贸委、海关总暑公布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27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 2、商务部、海关总暑公布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第五条及委托发证机构名单第3项。四、申请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按每年商务部公告的要求申报(以每年商务部公告为准)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商务部每年公布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材料。六、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市经信委150号窗口领取《化肥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明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直接下载);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第四步:由本委国际合作交流处处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国家商务部。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否八、是否需要审图 否九、法定审批时限(工作日) 10 十、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5 十一、作出审批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否十二、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十三、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十四、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否十五、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申请书标准文本和填报示范文本请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下载,或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经信委150号窗口咨询。十六、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市经信委150号窗口。部门审批咨询电话: 中心审批咨询电话: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邮政编码:300161 。十七、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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