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信用社的营改增分项适用税率表是多少

营改增后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利息收入(10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还继续执行吗?_百度知道
营改增后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利息收入(10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还继续执行吗?
你好~应该继续执行,目前没有下发不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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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等规定。
(二十八)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希望本文2016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免征增值税的40个项目能帮到你。上一篇:下一篇:2016营改增全面实施免征增值税增值税项目本文相关搜索网友推荐的经典语句每日推荐美文最新发布的语录范文栏目营改增最新办税热点问题解答发布日期:信息来源:滁州日报字号:[
  1.我们发现,四个行业营改增方案中仍然保留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增值税基本原理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是否设定了截止期?
&&&&答:确实,目前下发的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有不少过渡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附件中,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差额征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和减免退税增值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确保行业不增负,二是便于企业熟悉并尽快过渡到增值税,三是考虑了部分特殊行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
&&&&我们也认识到,过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会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或是造成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的漏洞。比如在征收链条的中间环节免税会造成下一个环节不能抵扣进项,产生重复征税,违背增值税的中性特征。简易计税涉及难以划分销售额从而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问题,差额征税可能形成虚开发票的诱因,给发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目前的方案对这些政策都设定了过渡期,经过试点期间的运行和探索,在下一步增值税立法时,部分过渡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否显著?怎样认识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的关系?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本身不参与企业利润的核算。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都是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应缴税金进行核算的,这个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进项和销项金额不管多大,他们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对利润表没有任何的影响。同时,按照我国所得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还有什么影响?
&&&&答:税制转换后,四大行业征收营业税的项目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关环节的价内税-营业税将转换为价外税-增值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产生了新的要求。一是收入上应注意价税分离处理。因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对各环节(不含最终消费环节)的收入都有影响,企业收入将有所减少,减幅大致为:1-1/(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二是成本费用会有所下降。各环节的成本中外购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成本也将因价税分离有所下降,减少幅度与相关外购内容的金额有关。但因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等新扩围行业与制造业、流通企业相比投入中人工成本较多,而物料投入占比相对较少的特点,各环节成本的下降可能会小于收入的减少幅度。
&&&&4.个人购买房屋的增值税是按率计征还是简易计征?
&&&&答:营改增后,个人购买房屋将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后,对个人购买房屋仍延续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可否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对方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娱乐业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应适用6%的税率。由于娱乐服务大多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紧密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在营改增后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时建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实行属地纳税。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7.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原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营改增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改为国税征管。因此,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缴纳的,税改之后还是在地税缴纳。&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日后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
&&&&8.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上述4个行业内企业是否需要到国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4个行业内的企业如果原来就是国、地税共管户或者是2015年10月国家实行&三证合一&以后的开业户,则不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原来只在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则可以凭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登记征管信息,领取国地税联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
&&&&9.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但其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却有17%、13%、11%、6%、3%等很多种,请问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时,按什么税率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不论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影响其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7%,13%,11%,6%,还是3%,纳税人都是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10.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以及不动产都能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性服务,除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中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外,都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1.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到国税改缴增值税后,国税机关会对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吗?
&&&&答:不会调整。只有当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发生较大增减变动时,主管国税机关才会在次年对其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必须先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手续;二是纳税人必须购买专门的税控设备,并在电脑上安装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有金税盘和税控盘两种,纳税人可以自行向服务单位选购。
&&&&13.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纳税人能否在试点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后纳税人是否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14.服务购买方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能否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和代开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只能按法定征收率预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只能按法定征收率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5.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税吗?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设立项目部,未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则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的预征率先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全额抵减其应纳税额。
&&&&16.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其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在取得预售收入时确认销售额还是在向购买方交房时确认销售额?
&&&&答:为确保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源的均衡入库,实施办法对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做出了单独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填写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在收到全部房屋价款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当月所属期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允许扣除已在前期预缴的税款。当然,由于房地产企业有销售期房、现房、老项目、新项目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缴纳税款方式有一些差异,我们会在近期针对房地产企业下发专门的管理办法,既便于纳税人更好的遵从税法,也有于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17.营改增之后,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18.营改增之后,地税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营改增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答:税务登记证无需重新办理;未与当地国税机关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20.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答:如您是&三证合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时,需携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如您不是&三证合一&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请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1.营改增纳税人是否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税种登记?
&&&&答:5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税种登记。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其涉税信息由地税部门统一向国税部门传递,无需重新办理税种登记手续。
&&&&22.我是营改增纳税人,现在要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3.我是营改增纳税人,想在本市换个区域经营,能办理迁出吗?一般纳税人迁出有没有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手续。办理迁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再将该转移单提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继续抵扣。
&&&&24.营改增纳税人经营不善,可以申请停业吗?
&&&&答: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申请停业,在停业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答:需要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征收备案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26.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答: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已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重新办理备案。办理业务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7.营改增纳税人在省内各地都有分公司,能否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3)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4)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2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答:您可以直接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申请核定您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
&&&&29.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满足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等四项条件。用票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
&&&&30.我公司想去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1.个人到国税代开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个人代开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代开发票金额低于500元的免征增值税,500元以上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32.我公司刚成立,领购的发票数量较少且限额不够,怎么办?
&&&&答: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加发票用量、调增票面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申请以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您发票使用数量和限额予以调整。办理业务时您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专用发票限量限额调整,还需携带金税盘、报税盘。
&&&&33.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个人是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4.营改增纳税人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抵扣?
&&&&答:纳税人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扫描认证,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货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已报税证明单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在当期申报期内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
&&&&如果您是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则无需认证发票,可以直接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平台网址http://fpdk.ah-n-),选择抵扣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5.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有认证,能申请逾期认证抵扣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中客观原因是指: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申请逾期认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36.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
&&&&(2)登报申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专用发票被盗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7.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时是按月申报的,营改增之后在国税是否也是按月申报?
&&&&答: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如您属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者信用社纳税人,则需要按季度申报。
&&&&38.营改增之后,是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无需缴纳了?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然需要缴纳,且仍由地税部门征收,计征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9.我是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后申报增值税时是否需要使用CA棒?
&&&&答:不需要使用CA棒。如果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需要使用报税盘或金税盘按月抄报税。
&&&&40.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需要事先使用总局电子申报工具制作申报表电子数据并导出至U盘,同时携带U盘和打印的纸质申报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申报纳税。
&&&&41.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答: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所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42.我公司想开具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如您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缴纳税款,可以当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为您出具完税证明;如您需要开具以往时期完税证明,请携带您的税务登记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43.关于国税业务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咨询?
&&&&答: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选择&1&国税业务来咨询;也可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在&公众参与&在线咨询&菜单中提交问题;还可以拨打当地国税部门涉税咨询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可在当地国税网站首页中查询。
&&&&44.营改增纳税人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纳税信用等级?
&&&&答:一是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以游客身份登录网上办税平台查询;二是微信添加&安徽国税&公众账号,在税务查询菜单中进行查询;三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人工服务,由咨询员为您手工查询。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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