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我们0ld man老伯伯在公厕胜双人剑,有法就有家,什么银行电信房地产政府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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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我国将首次在农民工队伍中产生全国人大代表。这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具有①绝对性 ②真实性 ③全民性 ④广泛性A.①②B.②③C.②④D.①③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汶川地震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我们应该如何珍爱生命,提高避险的意识和能力?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灾难,加强公共建筑的抗震标准?人们开始思考这些问题,表明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B.认识具有反复性C.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D.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修改婚姻法是全民关注的一件大事。为了把这部法律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采用了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深入审议。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在报上全文公布,正在广泛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这一立法过程表明A.人民群众享有立法权B.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C.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D.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日,西方国家在没有联合国充分授权的情况下,空袭利比亚政府军,展开了军事干预利比亚的行动。中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一共有50个,涉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中资企业在利比亚的项目进展和经营状况受到相当大影响,只有少数企业买了保险,很多企业有可能会蒙受巨大损失。这表明A.全球化是有巨大风险的,要停下资本国际化的脚步B.购买商业保险是避免风险发生的有效手段C.企业要处理好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注意潜在风险对收益的影响D.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贸易原则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某消费者到餐馆吃饭,饭后,餐馆要价3500元,消费者要求解释各项费用而遭到强行驱赶。事后,消费者状告到法院,依法要回了餐馆多收的费用,且获得了赔偿。该消费者先后行使的权利是A.安全权和知情权B.知情权和求偿权C.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D.安全权和求偿权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用人民币到新华书店买书,这时的人民币是在执行________职能。A.价值尺度B.流通手段C.贮藏手段D.支付手段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主场馆——“鸟巢”和“水立方”在进行全面施工以前,一些专家对其施工的可行性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在经权威部门审议通过后,建筑设计方案才具体付诸实施。这说明A.专家咨询有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B.专家意见是一切决策的根本立足点C.这种决策方式主要通过举行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实现D.将决策依托在少数专家身上缺乏民主性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日晚,苏州昆曲会所正式开幕,张继青、汪世瑜、蔡正仁三位当今昆曲大师出席了昆曲会所开业并观赏了实景版的《牡丹亭》-“游园惊梦”。现场他们以清唱的形式演唱了各自的经典曲目,成为“游园惊梦”昆曲会所的第一个经典雅集。昆曲是①中华文化的集中表现②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方文化③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标志④中华传统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A.①②B.②③C.①③D.②④论银行贷款的《合同法》保护
论银行贷款的《合同法》保护
10-01-18 &匿名提问
&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其立法宗旨主要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合同法》作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赋予债权人更全面的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贷款是一种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的银行,应研究如何运用《合同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贷款。  一、行使法定抵销权,确保及时收回贷款  合同债务的抵销,是指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它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形式。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具备该要件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了法定抵销的条件及方式:“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银行向借款人行使抵销权,完全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在银行贷款给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银行有存款的情况下,双方互为债务人。一般情况下,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是活期,不存在到期期限问题,当贷款到期时,可以说银行和客户的债务都已到了履行期限。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方所负债务同为金钱债务,标的物种类和品质完全相同。第三,双方债务均非不能抵销的债务。在银行和客户之间,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两者间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通过抵销,有利于减少履行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并能确保债权的效力,对银行按时收回贷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贷款到期时,银行就可以自动从借款单位的账户上扣款收贷,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另外,笔者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银行也可从客户的账户上扣款收贷,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丧失。这样,银行就可以使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通过诉讼途径不能收回的贷款得以收回。  二、采用债权保全措施,减少贷款损失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分业经营”的本来企图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防止商业银行过多地将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防止风险跨行业传播,进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1998年以来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看,此模式没有有效地降低系统性风险。截至 2001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已经剥离了14000多亿元不良贷款的基础上,仍有不良贷款17600多亿元,不良贷款占25.37%,其中约有6000多亿元将成为实际损失,占全部贷款的8%。分业体制下,商业银行被限制在狭窄的存贷业务领域内,资产形式单一,难以实现资产的最优化配置,这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之一。资本市场也由于分业的规定,从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被堵塞,证券业的发展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举步维艰。结果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败俱伤。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则能够充分发挥业务多元化下的风险分散优势和资源共享带来的效率优势,实现利润来源多样化,增强竞争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年后,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我国金融业将直面综合性的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面对挑战,我国金融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充分利用入世后5年保护期,积极塑造和培育全能型金融集团,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良好条件。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新趋势,近年来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实践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导致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事实上,我国金融系统已经形成了如光大、中信、平安等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践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现阶段,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还刚刚起步,呈现出一些自己的特点:①主要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践混业经营;②分业经营条件下自然的严格的“防火墙”机制失效,新的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防火墙”制度缺失;③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当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  二、混业趋势下金融监管的制度缺陷  相对于分业经营来说,金融混业经营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一系列诱人的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金融机构实施混业经营大都采取集团经营的形式,这将会给我国现有监管主体带来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关键也是最棘手的挑战就是如何处理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实施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产生大量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所谓内部交易,就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突等。对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对混业经营机构的管理基本上延续着分业体制下的老办法,显然不能满足金融混业发展的要求。这样,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表现出一些制度缺陷:  1.对混业趋势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传播,缺乏规范的限制性的“防火墙”制度安排。  风险传播指风险在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内相互传播。内部交易无疑会加剧集团成员之间风险的传染性,如证券子公司出现经  利益冲突是指集团各成员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集团系统内部与客户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此,人行夏斌司长主编的《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举例分析过,如:银行控股公司麾下的银行子公司向信用或业绩不好的客户贷款,让其通过本系统内的证券子公司发行证券,其手续费则由银行的贷款来返还。这样银行需要承担向业绩不良客户贷款的风险而证券子公司却可获得销售证券的利益,从而导致部门间利益冲突。另外,集团公司系统内业务运行中实施“搭售策略”,利用证券发行的便利将企业包装上市转移破产企业的贷款损失,将滞销证券转移至证券托管账户,这些行为都会导致集团内部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冲突问题,归根结底,都是非市场原则运行的结果,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对此,现有监管体制缺乏规范的市场性的原则与约束。  上述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约束软化的情况下,显得更加突出。若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会导来一系列的挑战,提出新的制度需求,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已呈现出一定的制度缺陷,这就迫使管理层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试图从建监管“防火墙”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些制度安排进行思考。  “防火墙”其本来意义是指在建筑物的两端或在建筑物内将建筑物分隔成区段,以防止火灾蔓延。包含了很深的防备、防范的寓意。正如《后汉书。恒谭传》所言:“盖善政者,察失而立防”。即善于行政管理的人,一旦觉察到有失误或缺陷时就要设立相应的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中已展现出了风险的苗头,反映出一些缺陷。而在利益机制的推动下,混业经营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难以通过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予以化解,为防止在金融集团混业发展下各业务、各公司成员之间风险相互传播和向外部蔓延,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上作出相应约束、提出相应原则、进行各种相应制度规范,以减弱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这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防火墙”的主要含义。通过“防火墙”这种制度安排,约束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控制风险在各金融分支行业之间相互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颁布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作出了制度性的规范。欧盟于2001年4月 26日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来规制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问题。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制定了相应条款。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相应的监管“防火墙”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至少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  要求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通过制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内部资金交易,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另外,还要求金融集团旗下的各子公司具有相当的自主权,金融集团公司只能通过股权对子公司实施管理,保证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客观、科学,权、责明确。由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使得各子公司、各业务之间风险具有传染性,对金融集团公司进行并表监管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大宗内部交易可能诱发的风险集聚。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把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风险在各业之间的相互传播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要建立关于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蒋海等学者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失灵究其根源在于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金融的脆弱性、传染性等只是这一根源的外在表现。金融监管应集中解决金融过程中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金融契约问题。这比较适合目前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状况。因此,对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外部交易必须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明确的准则,要求金融企业集团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内部交易,尤其是大额关联交易,增强信息透明度。对集团内部信息流动也必须加以严格的控制,内部信息只能在各会员公司间进行适度流动,坚决打击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通过这种安排,监管当局、客户、投资者应该能够对金融集团及其成员的资本状况、利润水平以及真实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金融集团的信息披露必须做到:①强调资产价值的公允表达,充分表达资产的真实价值。②实施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以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正确、公平、公正。③由内部信息规范向外部信息规范转变,信息规范机制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审计体系而非银行内部审计。  第三,要求混业经营中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所谓市场化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金融交易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尊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了防范集团内部交易导致的利益冲突,应当要求集团成员间的所有交易在“市场条件”下进行,集团成员内部交易的条件大体上与集团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交易条件相同,集团内部交易不能损害到其它部门和客户的利益。另外,要求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业务如信托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买卖与投资咨询等,有利益冲突的岗位如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等,都要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个人办理。否则,将难以保证各部门业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导致风险集聚。  第四,要制定规范混业经营的所有运作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检查、监督金融集团内、外部交易的条例,设置法律限制的“防火墙”。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保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做到依法监管,同时废除或修正原有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相悖的条款。日至15日,短短三天时间,央行以一天一令的速度,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同时自3月 1日起施行。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是规范的法律限制,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我们所倡导的法律限制的“防火墙”就是类似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制定类似于美国的中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当然,“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要考虑到成员公司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关系,以免失去了综合经营的“比较利益”,应该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这就要根据本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水平状况,设置宽严有度的“防火墙”。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金融监管的“防火墙”设置应当采取适度从紧的策略。同时,对违背防火墙的行为还应设置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对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可能出现的危机,事先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债权保全措施是指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对于合同债权,债权人一般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就是法律设立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债权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银行应充分利用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银行行使代位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借款人赖账的不良行为。例如,甲公司欠银行贷款,乙厂因购买甲公司的货物而未按期支付货款,若甲公司不及时从乙厂收回货款,就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甲公司能行使而不行使向乙厂追索到期债权,银行便可请求人民法院以甲的名义向乙厂行使债权。当然,银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的行为生效后,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享有不需要当事人进行约定。银行运用撤销权,可以挽回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的损失。  三、使用不安抗辩权,化解贷款风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生效后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在借款合同生效后,银行作为贷款方应当先行提供贷款,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借款人发生了上述法定事由后,银行即可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暂时停止‘提供贷款。当然,银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当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才予以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解除借款合同。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利于化解其贷款风险。  四、合理运用合同效力制度。切实保护银行债权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银行合理运用《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债权。  (一)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有效的借款合同,银行除依法行使抗辩权外,必须履行(即按合同约定提供贷款),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借款人违约,银行应及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使自己的损失得以挽回。  应当强调,生效的合同不因主体方面的某些事项的变化或主体的变更而影响其效力。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些规定对银行贷款的保护有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一,有利于防止企业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拒绝承担银行债务;其二,有利于防止企业假借分立、变更名称等手段逃避银行债务;其三,在银行进行改制的情况下,改制前的银行债权由改制后的银行享有,不至于银行改制而造成贷款流失。  (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就无效借款合同来说,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第一,双方返还本息,即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不再支付利息,已支付的利息银行应返还给借款人。第二,借款人返还本金,利息收归国家所有。如银行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目的而仍贷给其款造成合同无效的,即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第三,借款如数归还银行本金,支付利息。如借款人以欺诈手段订立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诈骗人就要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四,本息都收归国家所有。如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而造成合同无效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本息都应收归国家所有。第五,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对银行与借款人因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串通骗取第三人为借款合同担保)的无效合同,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使合同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借款合同出现上述情形时,如果银行行使变更权,则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如果银行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就无约束力;如果银行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则合同有效,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贷款安全。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为效力待定合同。该种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有追认权的人使其确定,当它经追认权人追认后其效力便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确定为有效;而当追认权人否认或未追认(《合同法》规定视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便无效。因此,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追认权人的追认与否。当然,合同未经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48条和第51条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对于银行来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在下列情况下,要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确定合同效力,以免合同无效;要么及时撤销合同,防止损失产生。第一,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银行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银行可以撤销合同。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银行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银行有权撤销合同。第三,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无处分权的他人的财产用于贷款抵押或质押,只有经权利人追认,该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方为有效。  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应把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区别开来。表见代理是指本属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银行利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使一些情况下因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代本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对保护银行贷款安全较为有利。结合《合同法》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有: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银行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如,甲持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该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在此之前,该公司已通知甲终止代理关系,但没有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银行根据甲所持的授权委托书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该借款合同有效。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借款合同,除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向银行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同意。该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同意,就与某银行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银行不知道该公司章程有上述规定的话,该借款合同就不能按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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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而你又没有写得很清楚首先,如果合同上已经写明收付款,而你可以坚持不变更,因为购房是格式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问题,你都是没有责任的。而且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履行或者由开发商赔偿你的损失。如果合同上没有写明首付款,开发商只是口头答应,你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银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合同对银行没有任何效力,即使银行损害了你的利益,这就是商法的技术性,而非伦理性。如果开发商已经履行了合同,那么你要求退房就只能付订金或者违约金了,因为是你的过错。因为我不知道你的合同是怎么写的,就只能说这么多了
在我国的房地产业有时光靠规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你的定金是有麻烦但你要有信心的因为你和他们的合同是签的20%首付款要按合同办理的单方面毁约是不可以的我们小区就有这样的例子因为开发商没有给他办下来按揭他的房子就一直白住着谁让他们许诺可以办的呢定金不退你就天天去要让他们见你就跑对他们是有影响的而对你是不造成直接损失的相信你坚持不了一周他们就会败下阵来我见过这样的例子祝你成功!
对,开发商吃硬不吃软的,一般来讲如果客户坚持要回,是能向他们要回定金的
阿瑟多幅缩短阿瑟多幅阿瑟多幅
以下供你参考:买房难,退房难,难也得退交订金,签合同,谁该赔谁 **在房屋买卖各阶段如何退房?**  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它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因为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所以对程序要求比较严格。但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可能导致退房的情况出现。出现退房情况归集起来主要有四种原因:一是买方违约,二是卖方违约,三是双方都不违约,但双方就退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四是双方都违约,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在买卖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不同及所处的阶段不同,办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在购房的不同阶段出现退房情况时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1、订金(定金或认购金)阶段:买方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按目前商品房买卖的惯例,卖方或其代理人一般都先介绍房产的基本情况, 待买方交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之后,卖方才与买方就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谈,否则拒绝出示合同或拒绝讨论合同的条款。如果买方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 这种情况无论卖方所预售项目有无《预/销售许可证》,买方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在卖方退回买方所交款项后,买方将发票或收据交还卖方,卖方可将所保留的房号售与他人, 双方都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卖方不同意全额退款,买方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回全部款项。如果卖方所售项目有《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买方与卖方有约定,所交款项为定金, 且如果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签订合同,所交款项予以没收,定金一律不退,这种约定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属强迫交易的行为,且定金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主合同还没有成立,何以存在定金?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这种约定似乎是认同的。笔者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应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为准。这种情况如卖方拒不退还定金买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已签合同未做预售登记阶段。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退房协议。 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双方同意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内容对方都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通过讼诉或仲裁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如果买卖双方中一方违约,且达不成致一致意见,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退房协议,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 3、已做预售登记阶段。买卖双方已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做了预售登记,但房屋还未交付使用,这个阶段如果退房除与上述(二)办理方式一样外,双方还应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 在卖方违约时,如果买方已申请银行贷款,在解除合同时应同时通知贷款银行。卖方应将首付款及应付违约金支付给买方,买方银行贷款部分由卖方直接退还给银行。银行再与买方解除合同。至于利息损失、保险费、银行律师费应从买卖双方的约定,如无约定,由买方、卖方及银行三方协商解决。 4、入住阶段。在房屋竣工后,买方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交了政府部门应收的税费之后,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退房的,这个阶段要求退房的一般都是买方,大多是卖方违约。 这个阶段除与上述(三)要求一致外,还涉及到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问题。如卖方违约,装修损失应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损失。买方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卖方所代收的税费也应退还。如达不成协议买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 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完成了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 否则一般情况下买方是不能退房的。如果卖方已为买方办理完毕房产证,但是卖方垫资,且合同有约定如买方拒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买方退房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这种情况需双方到房地产发证机关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总之,为了避免出现退房的情况出现,还是希望买卖双方都谨慎从事,买方将项目了解清楚之后再做决定,卖方应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己的承诺,努力将项目做好。**** *房屋面积变更,我的首付款能要回来吗?*
问:我买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开发商说面积是112平方米,签购房合同的时候也写着是112平方米。可是,没想到几天以后,他们打电话说房子的面积不是112平方米了,是119平方米,要我重新再签一份合同,并且要补齐房款。我认为开发商不诚信,不想买了,但是开发商不愿退钱。请问,我该怎样要回首付款?南海区 王女士    答:开发商应该将购房首付款钱及时全部返还。因为这种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失误造成的,业主有权不签合同。开发商已经收了你的购房首付款,如果单方面扣留即属于不当得利。你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到区消委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款。
&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购房合同办,合同就是解决有争议时用的。
仔细研读购房合同,找到合理退房的理由和对方违规的地方,就可以达到目的了。
要看合同上寫的是生約還是死約.若合同上沒有註明,可以捉著這部份要回.
   如果银行是对你的按揭贷款完全不予发放 你承受不了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你当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的不可抗拒力和《担保法》解除合同 退回定金\r\n    但是增加那一成首期 对你造成的影响有多大??加了那一成 你会出现没办法履行买方义务的状况??  \r\n   你是有其他原因想退房吧?? 政策出现变化是你退房的一种借口是没办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为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就是保护意思真实的合同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下得到履行 \r\n\r\n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拒力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可以克服的  \r\n    变更情势后应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 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 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 \r\n   如果你们原来的合同是公平的 那权利和义务平衡是从新协合同的关键  \r\n   例如 原来一次性付款是房价九折 银行按揭是九点七折 因发展商考虑一次性资金回收周期短 少给了银行利息 可以把利息拿来回馈给客户 但你却是考虑到按揭买房首期付款少 可以用余钱做其他投资 现在却又要拿钱出来了 很明显按原来银行按揭的折扣在新的付款方式中已是不公平了 权利和义务得不到平衡 这时应该跟发展商好好协商 看看在房价方面能不能在少 如果开发商不容许的话 再通过法律方面解决问题 这时你就会站在有利的立场\r\n  买房中遇到这种事还是冷静想想 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再分析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按合同办,你手上有合同吧.
我进敌退,敌退我进
    首先2万定金是肯定拿不回来了;其次建议你试试跟开发商协商,看能不能让开发商询问看房者有没有相中你房子,然后从开发商处直接更改购房主.(弄不好定金会回来哦!!)     本人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希望你能看明白意思.
你可以要,不过我想要打官司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你不能要回你的定金,因为购房合同规范的是你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按揭合同规范的是你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你为履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义务,付款的方式选择了银行贷款,因此你的贷款只是你单方面筹集合同约定的款项方面的事宜,与开发商无关。\r\n \r\n购房人应该知道:你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上如果选择了按揭方式付款,实际上就是承诺了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当你和银行之间的按揭合同成立后,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房地产公司或开发商支付房屋全款,但是你的房产将低压给银行作为你今后还款的保障,因此首付款的比例仅仅是你与银行之间的合同条款,你不能以你与第三方(银行)的借贷事项不能完成来作为你不履行与开发商之间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理由。\r\n \r\n根据以上的分析,开发商并无任何合同违约的行为,即只要你支付了房款,开发商就将房屋卖给你,而现在你由于不能满足银行的要求而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到你与开发商之间合同约定的款项,从而不能履行你已经签署的购房合同中你自身所应履行的付款义务,这是你的违约行为。因此这件事你只能与开发商协商,但是开发商并无返回定金的法律义务。\r\n \r\n所以,关键问题是你是否已经与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以及你是否在购房合同上增加了与贷款能否成功有关的退房条款,一般开发商是不会同意增加此类条款的,而一般购房者也不会想到此类问题,才造成了这样的现象,因此购房者自己单独委托专业房地产律师来买房的方式是值得推荐的。
按合同办,决不让步,不行了就带上12315戓第一现场的记者,有时候比警察还管用。我最讨厌那些做房地产人,明明是先卖差户型,第一天开盘他都会说这个户型没了那个户型没了,半年后在看他还有房。
如果房产证已经办了到就麻烦多了
同意上一楼的答案
从法律角度来看,你不能要回你的定金,因为购房合同规范的是你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按揭合同规范的是你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你为履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义务,付款的方式选择了银行贷款,因此你的贷款只是你单方面筹集合同约定的款项方面的事宜,与开发商无关。
我觉得黑少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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