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房东镇政府有权处置土地吗设/备

房东可以随意解除租房合同吗?_新浪新闻
房东可以随意解除租房合同吗?
  去年4月,田女士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田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两室户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租期三年,租金每月2300元,以付三押一方式用现金支付。双方还约定,中介公司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15000元违约金。
  拿到房子后,中介公司立即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添置了家具、电器,当月即以3800元的月租金将房屋转租给了宋小姐。
  三个月后,到了收取第二期租金的时间。田女士与中介公司协商,说儿子三年内可能要结婚,如果提前收回房子,是否可以在支付15000元违约金后,中介公司添置的设备就归自己所有。中介公司爽快地答应了田女士的要求。同时,中介公司提出,田女士提前解除合同可以,但必须是两年之后,且由此产生的对实际租住人的违约责任须由田女士承担。田女士也一口答应。双方遂在原合同的空白处添加了上述内容的补充条款。
  又过了三个月,当中介公司通知田女士收取第三期租金时,田女士依据补充条款表示,不再收取租金,要收回房屋。中介公司则认为,补充条款上田女士已答应两年后再提前解除合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田女士直接找宋小姐交涉,被宋小姐拒绝。
  今年1月,田女士以儿子结婚需要用房为由,诉至长宁区法院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庭审中,田女士又表示目前儿子还没有能力结婚,而是需要出售房屋,所以必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愿意按照补充条款的约定赔偿中介公司违约金。
  承办法官陆长庆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是否赋予原告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陆法官说,首先,根据补充条款的文字表述,法庭不认为原告可以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合同。其次,原告明知被告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随意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势必侵害第三方合法承租、使用涉案房屋的权利。再次,从原告发给被告的交涉短信内容可知,原告想与被告解除合同的动因是原告欲自己向第三方出租房屋。因此,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有违民事活动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诉讼请求法庭难以支持。
  章伟聪  (原标题:房东可以随意解除租房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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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约定免责雷某在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双龙村有一栋三层楼房,先后将二楼出租给廖某,一楼出租给蒋某,并委托堂姐管理。日晚10时左右,一楼客厅突然起火,蒋某逃出后报警。楼上的廖某为躲避火灾从二楼跳下,着地后受伤送医,司法鉴定左脚跟骨折十级伤残。事后,雷某与蒋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蒋某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及个人人身安全工作,如发生意外与雷某无关。不久,廖某把雷某与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雷某赔偿9万元,蒋某承担连带责任。免责协议能否免除房东责任房东在签订出租房屋协议时,往往会在合同中努力避免承担未来发生相关事件后的责任。如果在房屋出租协议中房东约定如下六种免责条款,其实不具备效力。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1、根据物业等合同,房屋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人为房东而不是租客。不能将一份合同的责任强加在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身上。2、房东可以约定由租客对问题进行维护和维修,但一旦发生相关事故,房东依然不能完全免责。3、出租期间,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4、房东将电器、热水器等设备交给租客使用时,可能在交付之日看着没问题,但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只要有证明房东存在过错,依然不能完全免责。5、为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头或煮饭时,要打开窗户通风通气,如果租客不听,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6、种条款往往出现在比较老的房子的出租合同上,但不符合人的日常生活习惯,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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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中介租房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委托人最好将中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经纪人资格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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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学区房最好将细节以合同约定保障权益
买了学区房 发现房东读小学的孙女户口未迁 买家担心政策变化要求退房获法院支持 二手房市场上学区房一直是成交热点,随着招生政策的变化,买了学区房也不一定能读对应学区的情况时有发生,购买学区房的人也越来越谨慎。胡先生购买了一套海曙中心小学的学区房,签了合同,交了定金才发现房东孙女的户口落在此房屋内,虽然是在另外一家学校就读,但这依然让胡先生很担心,自己的孩子会因此读不了书,为此他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并要求房东返还胡先生1万元定金。记者 张文静 通讯员 姜栋 买了学区房发现有小孩在读书 买家要求退房 40多岁的胡先生想要购买一套海曙中心小学的学区房,为孩子入学做准备。在中介的陪同下,胡先生看中了位于海曙白衣巷一套30平方米的房子,去年10月份通过中介与房东约定以49万的总价买下这套学区房。 胡先生买学区房还是比较慎重的,因为之前也看过买了学区房无法入读的例子,所以特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东承诺该房屋内没小孩读书(6年内),胡先生购房读书用。 签了合同,胡先生先交了1万元的定金,并且付了近8000元的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胡先生不放心,还特意去打听了下。一打听,他发现这套房子,并非房东和中介所说的没有小孩读书。房东今年11岁的孙女户口就在这套房屋内,目前小学在读。胡先生觉得,房东和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已构成欺诈,自己受误导才会签了这份购房合同,要求撤销合同。 房东孙女没入读对应学区 中介、房东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于胡先生要求退房的理由,房东和中介都不太同意。房东觉得孙女读的是另一所学校,而这套房子对应的学区是海曙中心小学,并不占用学区名额。房东说自己事先已经将房屋所有情况告知了胡先生,孙女的户口确实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孙女读的是另外一所小学,并未在该房屋对应学区学校读书,并不影响胡先生的权益。 中介公司也表示,并未向胡先生隐瞒房屋信息。胡先生买这套房屋用于小孩读书,其实现合同的目的并无障碍。中介公司说向海曙区教育局做了了解,在对应的学区学校该房屋上并无小孩读书,因此胡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有依据。 买家担心招生政策有变 法院判定合同撤销 虽说在对应的学区学校,这套房子并没有小孩读书。可是有小孩在读,多少还是让胡先生有些担心。“虽然现在政策不影响,但是2015政策谁也说不准,万一影响了呢。”胡先生想来想去,还是觉得这个合同要取消的。双方争执不下,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房东承诺该房屋内没小孩读书(6年内)胡先生购房读书用”,此部分内容系手工书写,可以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胡先生与房东、中介签订《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目的在于购买六年内无小孩读书的对应学区内房屋。房东孙女户籍登记在该房屋内,小学在读的事实明显超出了胡先生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足以影响胡先生当初购买决定,构成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因此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并要求返还胡先生1万元定金。 法官提醒购房者,购买学区房需要谨慎,学区房招生政策随时在变,在购房中需多加注意,最好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购买学区房的权益。
[] [] [] []租房期间,房东想卖房,租客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带人来看房?拒绝是否合法?
合同没有说房东是否能带人来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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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本题中,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亦无专门规定,应以交易习惯来判断。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一方面,在房屋出租后,租户即已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东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更不能带他人进入。另一方面,房东仍保留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房屋。买房前需要看房,是一种周知的交易习惯(尽管不是租赁双方的,但租赁双方都知道)。同时,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概不允许其他潜在购房人看房,租户的优先权将进一步得到不合理的放大,实际排除或限制了其他购房人的竞争。所以,我认为租户应当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一定配合。具体需根据情况而定,说几种极端情况:1、房东半夜三更带50个人来看房,肯定不会支持。2、房东每天都带人来看房,肯定也不会支持。3、房东多次希望在正常时间内带某个已经具有成交意向的人来看房,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租户始终以“不便”、“没空”等理由拒绝,自己又不购买,我认为应该支持。如果诉至法院,则是由法官自由心证裁定。如果是我来审案,首先会尽量调解,例如租客通过拍照、摄像等满足看房人的需要;调解不成,会允许房东适当地带人观察房屋面积、朝向、采光、房型,但尽可能地不进入室内。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这个问题比较常见。理论上讲未征得承租人同意不能随便去看房,但是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我认为配合房东看房也算得上租赁合同的一个附随义务了。但问题是谁也不会为了这个理由去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东有权利带客户来看房。一般的合同条款中会写明房东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房屋检查房屋设备情况,可以试试以这个为借口,毕竟这种要求也不过分,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沟通技巧的问题,不一定给法律的条条框框限定死了。
当然可以拒绝,在租赁期间,如无合同约定,房屋的使用权已经由房东处合法让渡给了租赁者,因此,如果租房者同意,那么房东可以带人来看房,如果租房者不同意,房东无权直接带人看房。
1、租房人应该尽量配合。出于礼貌和顺利看房,房东也应提前告知。2、作为租房者,有优先购买权。如租房者有意买下这个房子,这个拒绝就很正当。如果是因为出门在外、某时间段确不方便等合理理由的拒绝,也是可以的。但并不意味着,任何理由的拒绝都是正当的。如果是为阻挠房主卖房的拒绝看房,可没有合法依据。试想,如果租房人有权任意拒绝,那卖方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谁愿意不看房就买?(除了2009年年底疯狂的时候)《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东可以带人来看,甚至也可以卖掉,但是“买卖不破除租赁”,也就是说你和房东房屋租赁合同的甲方变为受买方,他需要继续把房子租给你直至合同期届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房东要出卖房产,你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你可以优先购得该房产。
前阵子房东卖房子,就遇到这个事情。房东跟我们说要卖房子,房东是个80多岁的老人,二儿子做生意资金出了问题急需现金,加上他平时对我们也很好,我们同意了。考虑到一屋子都是女孩子,3室两厅,女孩子租住。房东说周末只有他带中介还有看房者来才让我们开门。中介为了赚钱可不这么想,有一天晚上10点多了,中介给我打电话(我稍微开朗点,这些事我来交涉多点),发短信,说要带人上楼。我一开始就拒绝了,理由是太晚了。中介没休停,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后来我急了就把手机关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有人敲我们的房门,我打开门,真的是中介,工作人员加看房的,大概4-5个人,黑压压站在过道里,同屋的女孩子弱弱地站在一边(后来我才知道,有人回家晚,中介带着人在门口堵,有人进门他们就冲进来了)。我就生气了,我说这么晚了,这么大个房子屋子里只有2-3个女孩子,你们带这么多人来什么意思?而且你们打电话的时候已经拒绝过了,为什么还要这样冲进来,而且还这么多人,你们有没有考虑过我们怕不怕,会不会出事?后来看房子的人当场道歉就走了,中介脸挂不住也也走了。我给房东打了个电话说这件事,房东说,在合约到之前再也不让人来看房子了。租的房子要卖了,看房这个事,凡事都有商量,可以让步的时候让步,如果让自己感觉到不舒服或者收到骚扰,可以跟人沟通。
不能全部拒绝,因为租赁跟买卖无关,不过,看房不能影响租赁户的正常生活,同时,非必要的看房,租赁户可以拒绝(比如面积,户型,那是写在房产证上的,没有必要通过现场看来确定)。另外有一点很重要,就是租赁户有权要求房东对自己配合看房的行为,给出一定的合理补偿,虽然这点看上去有点斤斤计较,但我认为,这是最好的方式,大家不欠谁的,比如看一次时间是半小时,房东付给租赁户五十元,这样,房东也不会因为没有成本而频繁的骚扰租赁户,租赁户也不会因为经常无端的被打扰正常生活而反感。如果我是房东,需要带人去看租出去的房子,我会主动跟租赁户提出这个条件。
合同在天朝来说对于弱势一方就是一纸空文。最近才遇到的真实案例:妹妹几个月前通过中介租一套单身公寓,合同两年,直接交一年房租。结果,没几个月房东把房子卖了。过户后新房东立马要求妹妹搬东西走人。此时该中介,合同起效果解决问题了把。最后处理结果是赔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中介也不愿意再帮她找房子,说现在房租涨价,原来的价格找不到房子。所以说题主不要太天真,我个人观点租赁合同其实只是在约束租客。作为房客你违约个试试,估计要赔付血的代价了。
合同里写明让不让看、如果让的话具体操作(有无补偿、时间等)。否则承租方有权拒绝(这是出租房收取租金的代价之一)
买卖不破租赁
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约定,没有的话,可以。另外,遵从
买卖不破租赁。房东房子卖了,你相当于换个房东继续租。
我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那个时候房东就给我们20多天的时间,让我们找房子去。。。。。
最近也遇到这样的事,我们几个女生在学校周围租了房子准备考研,刚开始是中介带人直接过来看,第二天又联系我们说要过来看房子,我们同意了,结果今天打电话来说又有客户要看房子,我们拒绝了,说家里没人,结果中介愣是等我们中午回来带人来看。我们打电话给房东,说这每天逗来看有点影响我们的作息,毕竟快考试了,大家都早出晚归在自习。结果下午中介又打电话说有客户,我代舍友言辞拒绝了中介,说我们是学生,有自己的事,快考试了,没时间呆在家。那中介说理解我们,说商量看我们有没有时间。我们不是没有时间,中午休息的时候可以来看,但是也不能天天都来吧,每天有陌生人来家里毕竟我们几个女孩子啊。而且中介的态度不是问我们可不可以过去看,而是一定要过去看问我们有没有时间。这种态度让我觉得很不爽,严词拒绝了。所以现在也不知道如果下次中介又打电话来,再该怎么说了。。。求大神支招~
互相体谅,1.跟房东约定带人参观的时间;2.无法达成沟通至少自己房门需要上锁,贵重物品尽量不要留在公共区域;3.找房子,尽快搬走。产权即将变更的房子住起来不会太有安全感吧~
买卖不破租赁
这个问题真蛋疼啊!看就看呗,达成协议以后,协商好就行了!好聚好散!相信房东也不会不通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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