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87年参加工作的,但我个人自2000年交的社会养老保险连续交15年,我想把这一块给连续上,现在去办理应

98年失业单位给交了13年养老保险还能自己续交吗?_百度知道
98年失业单位给交了13年养老保险还能自己续交吗?
养老保险中断的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补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时新单位帮忙处理,直接找人事处理就行。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0/2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缉涪光皇叱郝癸酮含捆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想出单的佳我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咨询内容:您好,我从2008年开始交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在最近几年,我又参加了工作,单位又帮我交了社保,所以我想问一下,以前交的三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不可一退,如果退的话,怎么退?望早日解答,谢谢!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81942',
container: s,
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按缴纳基数乘以年数加上往年利息。这最好去社保局咨询计算。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不知你多大年龄了?养老保险是要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有单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多,个人缴费少。如果没有单位,就需要个人自己缴...
区别在于94年比96年多交两年的养老保险费。
大家还关注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81942',
container: s,
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社会保障概论
阶段考试 (六)
养老保险案例
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 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
【案例描述】
“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
  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
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 就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 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
  “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保局总该承认了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保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保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喜悦的心情,“我以为有了劳保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 ?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 ?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里领养老金呢?”
被逼上法院
  多次碰壁之后,蒋乃群想到了仿效上海市社保部门的做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咨询处理意见。
  日,蒋乃群将反映自己情况的材料发往国务院法制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同时,在南京市社保局养老处单副处长的要求下,蒋乃群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田春润。这位专家告诉蒋乃群:深圳特区有法规规定,他的户籍在南京,个人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条件。
  看来在深圳退休已是“此路不通”,蒋乃群只得又把希望寄托到了南京方面。
  当年9月12日,一直关注此事的《深圳特区报》刊载《南京市社保局解决蒋乃群老人养老金问题》一文,称“南京的社保机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可以解决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由于“蒋乃群来深前已在南京汽车制造厂工作30年,来深后其档案一直托管在南京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因此,蒋乃群只要将档案从劳动人事部门转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补齐从南京汽车厂工作30年后至退休前这段时间的社保费,就可以在南京取得社保号并享受养老待遇”。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蒋乃群以为这一次自己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
  日,蒋乃群将上述报道先后传真给南京市劳保局和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并于2月8日再次来到南京,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郑科长一起会见了市社保局的单处长。
  没想到,单处长只是重申了根据劳社厅函 ?号文件的精神,强调蒋乃群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就应该在深圳办理退休养老。
  单处长还告诉蒋乃群:“你在南京没有社保号,现在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我们不好给你办退休养老。你应该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写信反映。你要到书面回复后,我们才能按批示办理你的退休手续。”
  2月10日,蒋乃群上访到南京市劳保局监察室。该室的金主任要他去南汽“把参加统筹的证明开出来”。
  2月16日,南汽向南京市社保局开出证明称,“蒋乃群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间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强调, 南京市1987年起实施企业养老统筹时,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拿到这个证明,蒋乃群才知道,他早在1987年就已参加了社保,应该属于“在南京确有社保关系”,而且作为全民固定工有视同缴费30年,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南京办理退休。因此,他再次要求南京市劳保局为他解决养老金问题。
  面对蒋乃群的质问,南京市劳保局这回祭出的法宝是《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20条的规定:“参加我省养老保险规定的职工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局认为蒋乃群于1995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
  这个回复,让蒋乃群刚刚燃起的希望又一次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难道我真的领不到养老金了吗?”蒋乃群愤懑地对记者说,“看来只有通过法院来讨回我的权益了。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希望我能在有生之年看到问题的解决。”
意料中的败诉
  今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劳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认为“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蒋乃群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月,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我预料到自己会败诉。但是? 我就是要这个判决,要这个书面的证据。”蒋乃群告诉记者,“两年来? 南京劳保局话说了一大堆,但始终不给我任何书面回复。有了判决? 即使输了,我还可以上诉,还可以上访。总会有地方讨回公道啊!”
  目前,蒋乃群已提出了上诉。他在上诉书中写道:“按照国务院决定,我有视同缴费年限30年,个人缴费年限7年,累计满37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退休养老的条件。我的退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的生存,南京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为我解决退休养老问题。”
  5月底,记者在深圳再次见到蒋乃群。距今年1月初次见面仅过了几个月,他又憔悴了很多。
  蒋乃群的代理人徐小芬告诉记者:“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上个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参加西部开发建设,2003年全年长期出差。就这样还要到北京去上访,身体受损很大。谁不想有个安闲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
案例二: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
【案例描述】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6年前,老罗到了退休年龄,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赋闲在家。不料好景不长,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
因诽谤被判刑宣告缓刑。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罗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老罗家属以他的身体原因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将老罗保了出来。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局一次性补回了7个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给了老罗。
老罗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发的养老金除了买药外,所剩无几。如今已经过去一两年了,单位那边应给的养老金部分依旧没有着落。
在来信中,老罗说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哪些规定。
案例三: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爱民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陈爱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四: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案例描述】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五:陈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案
【案例描述】 原告:陈某。     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日至2003年,原告在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做电工。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于单位漏交了原告从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上述期间漏交的养老保险费。日,原告所在单位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原告系该公司员工,从日至2003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单位搬迁、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原告部分养老保险费,该公司同意为原告向被告补交漏交的保险费。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一份《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主要内容: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个人的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原告的工资表中并未反映被扣了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于日才正式向被告申请补交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因此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告收到上述函件后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作出深府复决[2003]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于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判]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在本案中,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企业漏交其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且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应否补交原告漏交部分养老保险费无争议,不属于其规定的"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因而不适用此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漏交的养老保险费,涉及到的问题仅是被告该不该接受原告所在企业为原告补足漏交的养老保险费。而原告所在企业已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在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其所在企业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向被告申请补交,被告理应接受,并可比照相关规定收取补交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或滞纳金。因此,原告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同意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不接受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原告及其所在企业办理补交手续。为此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及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告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六:退休金之争
【案例描述】原告:张某       被告:某食品公司食品站
张某从1972年至1982年在食品站从事签票员工作,每月从食品站领取固定工资27元。1982年至2002年7月做生猪屠宰工,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制,近几年每杀一头猪得劳动报酬4.5元。原被告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对退休待遇亦无约定。食品站属全民所有制性质,1997年底由黄某承包经营。现张某已过应退休的年龄,要求食品站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给付一定数额退休金。食品站认为,张某不是食品站的正式职工,双方之间仅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而且也没有办理过社会养老保险,故不同意支付退休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于日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张某将食品站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张某从1972年至2002年7月一直在食品站工作,虽然每月从食品站领取的报酬形式有所变化,但双方之间已有近30年稳定、持续、长久的关系。在此期间,张某是以食品站的名义对外工作,为食品站服务,其劳动报酬从食品站领取,并接受食品站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双方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虽然,张某与食品站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已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张某与食品站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劳务关系。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食品站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张某起诉食品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据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食品站自二00二年十一月起,每月发给张某退休费二百元整。
案例七:内退,不能对养老保险说不
【案例描述】王某是长沙市某机械厂职工,1997年;王某年满55周岁。他听人说,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内退。王某和妻子一商量,觉得儿子大学已经毕业,家里也没有什么负担,本人年纪也大了,正好可以早点休息几年。便向单位领导申请办理了内退。2002年,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无法给王某办理退休手续。原来这几年,单位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王某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说,他是内退人员,早就已经退休了,还办什么养老保险,对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王某无奈,找到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监察处理。
案例八:外企职工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小唐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外企,成了众人羡慕的"白领"。老板给的工资很高,小唐也很满意,但是老板没有为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小唐很想参加养老保险,便跟老板说了。老板也搞不清楚,他说,在中国好像只有国有企业职工才要求参加养老保险,我们外企的福利保险都很好,社会保险就不用参加吧。于是让小唐自己去找一些法律依据,如果中国法律有规定,那么就给他们办理。小唐于是来到劳动保障局咨询,劳动保障局的同志给小唐找到相关法律,并给小唐公司打了电话,督促公司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案例九:被判刑又缓期执行的人员,养老保险怎么办
【案例描述】王某在某工厂已经工作快20年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去年,王某因为故意伤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零6个月执行。判刑后,王某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是,企业的劳资负责人却犯难了,他听说判刑后就不能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了,但是王某实际上又在企业继续工作。他也搞不清楚应不应该继续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
案例十:个体户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案例描述】秋某是长沙一家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企业改制,单位和秋某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秋某用这笔钱开了一个小商店,也还能赚不少钱。但是小商店不能开一辈子,现在糊口是可以,但是老了,靠什么来养活自己呢?秋某希望能把以前的工龄续上,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又不知道可不可以办理,也不知道如何去办理。于是他拨打了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电话。
案例十一:个人账户领取完了怎么办
【案例描述】朱先生今年刚刚退休,可以安安心心享几年清福了。但是朱先生最近心里有一件事老是放不下。退休时,单位管劳资的同志和他讲,单位为他在社保局建立了个人账户,以后社保局会按个人账户中的钱给他发退休金。可是朱先生一想,他的个人账户刚刚建立不久,以前查询过,账户中也没有多少钱,要是以后个人账户中的钱领取完了,那退休金待遇不就是要少了一部分,朱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去社保局问了个究竞。
案例十二:病休25年还算工龄吗
【案例描述】朱某是长沙某玻璃厂职工,1964年参加工作,1973年开始一直病休。1998年,朱某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劳动部门却不给办理,说朱某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不能领取养老金。朱某很不理解,觉得自己为企业付出那么多心血,而且听说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怎么就说自己缴费年限不够?而且还影响到退休金的领取,朱某觉得很委屈。
案例十三:缴费年限不等于连续工龄
【案例描述】刘某是湖南某汽修厂固定职工,1960年参加工作。2000年,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劳动保障局要求刘某到社保局补缴2000年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刘某一听,吓蒙了,这么多年的养老保险费该有多少。劳动保障局的同志给刘某解释了有关政策,刘某才知道,其实他应该补缴的是从1995年开始,1995年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为"视同教费年限"。
案例十四:退休人员走失后养老金怎么发?
【案例描述】林某是湖南某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已经走失3年至今未归。2000年以前,社保局一直将林某的养老金发放给其家人。2001年开始,社保局开始停发其养老金。理由是林某已经失踪3年,至今生死未卜。养老金在正常情况下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但现在无法判定林某的生死,也不能一直发放下去,只能暂时停发。林某家属则认为,林某并没有被证明死亡,法院也没有宣告其死亡,退休金应该继续发放。双方究竟谁是正确的呢?
案例十五:出国定居,养老金如何领取?
【案例描述】方先生退休几年,老伴已经去世。儿子已经在新西兰定居。2002年,儿子与他商量,决定接他到国外去定居。方先生自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来,一直都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现在要出国了,方先生不知道能不能领取这笔钱。虽说钱不多,但总是对自己辛劳一生的一种肯定。方先生还是决定去社保局问个究竟。
案例十六:到新单位后养老保险费由谁交?
【案例描述】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沈阳市欠缴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收取2‰的滞纳金。消息一出,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如果要补缴养老保险该怎么个补法?要缴多长时间,职工或个人退休后才能每月按时领取?
市民李女士1995年从原单位到了一家省级事业单位,原单位给李女士缴了三年的养老保险金,但到了新单位却一直没有给缴。她想咨询一下,这笔钱是应该个人补上还是单位给补缴。
案例十七: 单位缴养老保险,不够15年怎么办?
【案例描述】张女士离退休还有13年,但是单位从今年开始才给缴养老保险,已经不够15年了。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样的情况该不该再补缴养老保险了。
案例十八:因考学而中断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是否需要补缴?
【案例描述】付明是一名学生,1996年本科毕业后到了一家公司,单位给他办理了养老保险。一年以后,他辞职考研,1999年研究生毕业后,他又参加工作一年,后又开始读博士。他想知道,因为考学而中断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是否需要补缴。
案例十九:下岗后做生意如何缴纳养老保险金?
【案例描述】王先生1996年从单位下岗后一直自己做生意,他听说日以后未补缴养老保险需要收取滞纳金,想自掏腰包把养老保险金补上,问这样是否可以。
案例二十:单位能否扣职工养老金 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吗?
【案例描述】孙某是某金融机构职工,2004年7月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养老金。一个月后?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放的贷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养老金和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不合理,向该金融机构申诉。孙某想问:单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吗?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长沙民政学院民政系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开发制作:民政系  在分辩率下浏览最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成立时间1987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