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义务冻结业务员账户业务员嘛

你好,请问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打电话问个人信息犯法么?犯什么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打电话问个人信息犯法么?犯什么法
你好请问我不小心把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透露给网上信贷公司有什么害处吗
你好,请问因本人个人原因,办不了居住证致使公司交不了保险,现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此事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
声明人:本人签字
这个有效吗
你好,我今早不甚把我的个人信息泄漏给信用卡代办公司,请问这会损害到我的个人利益吗?
我没有收到移动公司短信与来电叫我办理业务,可是收到短信说在某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移动公司问我需要怎样赔偿?我不懂这些,请各位知道的朋友指点一下!
你好,我想请问1下,个人身份证信息暴露了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你好,我想请问1下,公司打官司打输了,会冻结法人的。个人账户吗,什么情况会冻结!!!
前不久,我在银行办了个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管理,进行并的分红保险,我特意交代一定保密,结果被保险公司某业务员电话骚扰,并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我觉得好气愤,我该怎样去追究他们的责任?
保险业务员谎称公司有集资活动,骗取投保人钱财数额巨大,至今下落不明,请问保险公司应该负责任吗?责任大小如何?
保险业务员,晚上8点左右签完单回家途中,路上被抢,左脚三处骨折,现急需一大笔医疗费。其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应怎么处理?
今年7月我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当时只交了保险费,而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不是我不签字,而是保险业务员根本没提过此事,我也不知道有一个投保单要客户签字),保险业务员也没有对保险免责条款作任何解释,也就是说,没有尽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第二天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给了我,所买险种保险单上全部有电脑打印.现在我的汽车恰好出了险,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此时我才知道有这么多的有免责条款,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事先说明呢?当时业务员说只要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就会100%赔偿.现在我...您好,分享的企鹅
保险业务员未尽告知义务 车主成功索赔13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
  “办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险的时候,我再三叮嘱卖保险的业务员,所有的车险我都买,可还是漏了一个发动机涉水险,这回巧了,偏偏车的发动机进水了,这可怎么办?”近日,陕西省华阴县城关镇居民郑女士向记者无奈地说。  车主要求购买全险  郑女士告诉记者,日,她花费113万元从西安保时捷中心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设立在西安保时捷中心的办事处购买保险时,她反复向中国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保险业务员童先生强调,因为是新车,价格较高,所以要购买所有的车险险种,以防意外。最终郑女士花3.6万元购买了童先生提供的所有车险,才放心地开车回家了。  今年4月18日,郑女士开车经过华阴县高速路桥下的涵洞时,因涵洞积水较深,汽车熄火了,当天晚上她赶紧将车送到西安保时捷中心,车检结果显示汽车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需要花费13万元维修。  业务员漏卖涉水险  想起自己购买了“全部”险种,郑女士赶紧打电话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却被中国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的定损员拒绝了,对方告诉郑女士,她没有购买汽车发动机涉水险,不能获得理赔。郑女士心有不甘,亲自前往中国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理赔部讨说法,结果还是被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郑女士很郁闷,明明已经办理了所有的车险险种,怎么还会差个发动机涉水险呢?她怀疑保险业务员童先生漏了发动机涉水险。  接到郑女士的投诉后,记者来到中国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了解情况,接待记者的刘姓工作人员重复了理赔部的意见,但表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给上级领导写个报告汇报一下,会有专业的人士来研究这个问题,希望尽量给车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陕西省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向荣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郑女士并不了解车险险种,但明确提出购买所有险种,保险业务员童先生并未提及发动机涉水险,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目前的情况,建议郑女士和中国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协商解决。  记者截稿时获知,郑女士已获得了中国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13万元的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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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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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贪官贪污了1亿,立马全款买一个年年返还的人寿,受益人是自己的妻儿,法院会对这些赃款没辙?法律不会有这么大的漏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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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1&0&1&2&3&4&5
1楼: 发表于:[ 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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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会,买高额也要提供财务证明的!
证明齐全,就没问题!
如果是违法收入,那么也靠不住!
这几年的反洗钱法就这么厉害!
2楼: 发表于:[ 1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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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搞清楚“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的区别。黑色收入怎么保护?违法的事。
3楼: 发表于:[ 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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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用偷来的钱,买了份,依法是要追缴的。
本来就是赃款,岂有保护之理。
贪污的钱不算赃款吗?
4楼: 发表于:[ 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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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公司的!!我可以明白的告诉你不可能!!别说是违法所得,就是合法的也不可能!曾经有一次,我公司一客户打债务官司输了,法院判赔4万,法院查到此人在我公司有理财类保险2万,要求退保还债,损失由原告自担,此客户拒绝办理,法院发传票到公司要求强制退保,我公司根据保险法婉拒,结果法院立刻通知银行查封我公司在银行的的资金5万,最终迫使我公司强制退保!
5楼: 发表于:[ 22: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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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业务员向我宣传保险不参与债权债物关系,但根据我对保险法的解读,这个说法基本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目前保险业务员唯一可以提出的保险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第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非法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强制查封冻结有法院的手续,不算非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保险所得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
相反,保险法没有这样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这里的其他财产,就包括了保险类的财产。
6楼: 发表于:[ 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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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规避遗产税和在代位继承清偿上倒是有漏洞和钻的.因为在债权债务活动中,对人寿保险不得提出代位权求偿。
引用szjasmine的大作:
也有保险业务员向我宣传保险不参与债权债物关系,但根据我对保险法的解读,这个说法基本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目前保险业务员唯一可以提出的保险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第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非法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强制查封冻结有法院的手续,不算非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保险所得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
相反,保险法没有这样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这里的其他财产,就包括了保险类的财产。
7楼: 发表于:[ 02: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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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好些法条,总算理出了点眉目.本人对寿险的不受债权债务关系看法基本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可以认定,在民事债权债务中,人寿保险是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一项债务人的债权。依据此两条规定,人寿保险不受法院因民事债权债务而产生的纠纷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更不能要求其退保偿还其债务。由此可见刚才那位保险公司职员说的法院的行为是违法的。
然而只要债权债务存在,债权人依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这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债务人,当受益人到期获得这份收入的时候,比如说生存保险金打到银行帐户的时候,这个钱就成了债务人的财产收入,债权人依旧可以对其主张追索权。
如果受益人不是债务人本人,而是指定其他有权受益的人,债务人就对其失去了主张债权的权利。
但这是对于民事的债权债务的纠纷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刑法。如果这笔保险金来源涉及刑事案件,比如说贪污受贿盗窃抢劫,依法属于被追缴范围的,根据刑法优于民法的原则,依法给予追缴的,保险公司应该有义务给予配合追缴。
8楼: 发表于:[ 0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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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在这里纠正一下刚才的看法:刚刚查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及《〈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这里应该应用第五条第八款,人寿属于不得因民事债务纠纷查封、扣押、冻结
引用szjasmine的大作:
也有保险业务员向我宣传保险不参与债权债物关系,但根据我对保险法的解读,这个说法基本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目前保险业务员唯一可以提出的保险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第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非法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强制查封冻结有法院的手续,不算非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保险所得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
相反,保险法没有这样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这里的其他财产,就包括了保险类的财产。
9楼: 发表于:[ 0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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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规定对于刑法没有约束力.如果涉及刑事,是可以冻结扣押查封的
10楼: 发表于:[ 08: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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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所讲的人寿属于不得因民事债务纠纷查封、扣押、冻结有前提的,即法律所讲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人寿保险赔偿金是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因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如果有受益人,则保险金已经不属于债务人。但是,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前,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退保以还债务。这是毫无疑问的。
引用szjasmine的大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在这里纠正一下刚才的看法:刚刚查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及《〈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这里应该应用第五条第八款,人寿保险属于不得因民事债务纠纷查封、扣押、冻结
引用szjasmine的大作:
也有保险业务员向我宣传保险不参与债权债物关系,但根据我对保险法的解读,这个说法基本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目前保险业务员唯一可以提出的保险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第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非法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强制查封冻结有法院的手续,不算非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保险所得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
相反,保险法没有这样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这里的其他财产,就包括了保险类的财产。
11楼: 发表于:[ 08:49:44]
[] [] [] []
这个问题讨论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希望有精通 大陆法系的民法专家、律师参与讨论,特别是,精通 人权 、人道主义精神的 以及比较香港、台湾、日本、欧美等国法律的法律界人士参与讨论!
持续关注!
12楼: 发表于:[ 0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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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所说,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才不受法院查封冻结扣押,也不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么人寿业务员所说的,保险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就成了有欺诈性质混淆视听的一种说法。因为绝大部分目前推销的寿险都是理财型的,以生存收益金形式给予受益人的。这里不需要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是一种约定的时间给付。只有发生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死亡身故得到的才属于保险事故的发生。
这里有两个疑问:第一: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并没有把人寿保险合同不能代位行权做限制。在文中所说只有“法律所讲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人寿保险赔偿金是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法条依据何在?请提供具体法条规定。
第二: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既然是债务人。例如债务人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住院保险,受益人自然是债务人自己。按照你说法,保险金如果有受益人,则保险金已经不属于债务人,但这里保险金正是债务人自己,如何解决这个冲突呢?
引用北京三日的大作:
阁下所讲的人寿保险属于不得因民事债务纠纷查封、扣押、冻结有前提的,即法律所讲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人寿保险赔偿金是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因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如果有受益人,则保险金已经不属于债务人。但是,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前,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退保以还债务。这是毫无疑问的。
引用szjasmine的大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在这里纠正一下刚才的看法:刚刚查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及《〈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这里应该应用第五条第八款,人寿保险属于不得因民事债务纠纷查封、扣押、冻结
引用szjasmine的大作:
也有保险业务员向我宣传保险不参与债权债物关系,但根据我对保险法的解读,这个说法基本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目前保险业务员唯一可以提出的保险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第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非法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强制查封冻结有法院的手续,不算非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保险所得不参与债权债务关系。“
相反,保险法没有这样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这里的其他财产,就包括了保险类的财产。
13楼: 发表于:[ 10:36:54]
[] [] [] []
路过,学习学习!!!我国国法就是宪法,所有违背宪法里规定的,一概查处!呵呵!个人见解..
14楼: 发表于:[ 2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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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这也是我最近在关注的呢!
我也提个问题:例如我给老公投保30万定期寿险,我是投保人,他是被人,孩子是收益人。我们的房子抵押了30万,到时候如果贷款还不上,法院会不会强制这份报单退保还钱呢?
或者万一老公出险,钱给了孩子,但因为孩子还未成年我是孩子的监管人这笔钱由我来管,我无法清偿贷款这笔钱法院会用来强制执行还贷吗?
15楼: 发表于:[ 2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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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黄果树:请问你是南京哪家公司的,我想向你咨询些产品,不知方便么?
16楼: 发表于:[ 0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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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邀请法律界朋友参与讨论
17楼: 发表于:[ 1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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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陈水扁有两笔钱没能查到,一是瑞士银行,二是公司。
18楼: 发表于:[ 23: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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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但是,楼主应该要了解一下“洗钱法”,才会对此问题有深入的了解。
19楼: 发表于:[ 20:03:30]
[] [] [] []
真是不学不知道,一学下一跳,还有这么多问题,学习了,期待中.....
20楼: 发表于:[ 23:59:54]
[] [] [] []
绝对的并不存在,大家都知道,杀人得偿命吧,但事实上,只要律师够能,黑的也能你能弄白了。
法律都已存在了,但真理是要人却解释的,官司本身就是一大风险,且极难防范,请个狗屁律师,给他大炮也当烧火棍使。
至少大家在这讨论,就已表明是有“可能”逃避债务责任的。至于到底结果如果,就看律师的能耐了。
包青天也有明知其犯法却无法将其治罪的时候,只有靠老天了。
21楼: 发表于:[ 2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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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是害怕会有你选择的,所以核保的时候是很严格的。
22楼: 发表于:[ 20:54:29]
[] [] [] []
不好意思,是逆选择
23楼: 发表于:[ 15:40:32]
[] [] [] []
有个问题,要搞清楚,非法所得的肯定是不行的!但如果要强制退保来还债的话,那是违法的!!!!!!!!!!!
24楼: 发表于:[ 22: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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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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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18:33:22]
[] [] [] []
刚遇到一位客户,金融危机企业倒闭欠债,国外出逃,国内的帐户已被冻结,想委托退保已不成;不过理赔金是任何人也不可以干预的。
27楼: 发表于:[ 15:51:12]
[] [] [] []
引用szjasmine的大作:
查了好些法条,总算理出了点眉目.本人对寿险的不受债权债务关系看法基本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可以认定,在民事债权债务中,人寿保险是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一项债务人的债权。依据此两条规定,人寿保险不受法院因民事债权债务而产生的纠纷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更不能要求其退保偿还其债务。由此可见刚才那位保险公司职员说的法院的行为是违法的。
然而只要债权债务存在,债权人依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这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债务人,当受益人到期获得这份收入的时候,比如说生存保险金打到银行帐户的时候,这个钱就成了债务人的财产收入,债权人依旧可以对其主张追索权。
如果受益人不是债务人本人,而是指定其他有权受益的人,债务人就对其失去了主张债权的权利。
但这是对于民事的债权债务的纠纷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刑法。如果这笔保险金来源涉及刑事案件,比如说贪污受贿盗窃抢劫,依法属于被追缴范围的,根据刑法优于民法的原则,依法给予追缴的,保险公司应该有义务给予配合追缴。
按字面理解应该是你说的这样,不过貌似不合情理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果人寿保险这么容易不受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那么谁要想赖账,买个年金保险就行了。赖账岂不是太容易了?
法律不会有那么大漏洞吧。
28楼: 发表于:[ 16:04:44]
[] [] [] []
公司核保的话,这也算合法通过了。
可以认为是机构认定属于合法收入。
至于法院冻结这一块,要看投保人的情况,有些人的帐户,不是那么容易查的清清楚楚的,跟信用体制也有关系,并非是个人问题,法律没有确认之前,核查账目我觉得都未必合理。买保险,有的家庭都不知道家人购买过保险。
这是很复杂的社会人事问题,独特的国情。
1楼的这个问题,随意性太强,跟有人问,有1亿怎么理财一样,无聊。
貌似跟某人的老婆和老妈落水里,一样的性质。
29楼: 发表于:[ 20:58:16]
[] [] [] []
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30楼: 发表于:[ 22:43:33]
[] [] [] []
如果投保人用黑色收入买了一份两全险想把钱洗白,公司核保通过,保障期十年,保障期满后得一笔满期生存金,保障期满后过了一年他被查处,所有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他一年前得的那笔满期生存金是否也会被没收呢?
31楼: 发表于:[ 2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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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yangmin1974的大作:
小偷用偷来的钱,买了份,依法是要追缴的。
本来就是赃款,岂有保护之理。
贪污的钱不算赃款吗?
理解到老Y这个层面就可以了,大家再深入的话免不了大谈"国事",还是来点干货吧
32楼: 发表于:[ 21:09:05]
[] [] [] []
在投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核查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其所交保费不能超过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是不允许投保的.
对于一些高额保险,保险公司还会有严格的生存调查环节,确认投保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收入的真实水平.
保单一单生效,相当于认定了保费是投保人的合法收入所得,保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保险费不再是投保人名下的资产,而转变为保险公司名下的资产.
保险公司只有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履约责任,而没有为投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
至于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很模糊的概念.
很难界定投保人的合法所得都用于衣食住行,用于购买保险的都是非法收入,如果正好相反呢?
国外确实有利用保险年金保全企业破产后的企业主的收入的真实案例,对于国内是有借鉴意义的.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保费,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的话,向上追溯,凡是债务人前期所有的消费都应去追缴了.
33楼: 发表于:[ 09: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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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绿野仙踪11的大作:
在投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核查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其所交保费不能超过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是不允许投保的.
对于一些高额保险,保险公司还会有严格的生存调查环节,确认投保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收入的真实水平.
保单一单生效,相当于认定了保费是投保人的合法收入所得,保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保险费不再是投保人名下的资产,而转变为保险公司名下的资产.
保险公司只有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履约责任,而没有为投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
至于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很模糊的概念.
很难界定投保人的合法所得都用于衣食住行,用于购买保险的都是非法收入,如果正好相反呢?
国外确实有利用保险年金保全企业破产后的企业主的收入的真实案例,对于国内是有借鉴意义的.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保费,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的话,向上追溯,凡是债务人前期所有的消费都应去追缴了.
其实存款人的钱存入银行,也是计入银行资产项下的。但是存款就可以被追缴。
不谈非法收入,仅谈合法收入,就可以不被追缴吗
还有就是理财类保险,现金价值比较高的那种,是不是也不在追缴之列?
举个极端的例子,有个人买了较高额度的商业养老保险,然后贷款买房,断供。银行拍卖房产后不够还贷的。银行有无权力追缴这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要知道汶川地震倒塌的房子,其贷款都是需要继续偿还的。
34楼: 发表于:[ 1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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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greed_island的大作:
引用绿野仙踪11的大作:
在投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核查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其所交保费不能超过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是不允许投保的.
对于一些高额保险,保险公司还会有严格的生存调查环节,确认投保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收入的真实水平.
保单一单生效,相当于认定了保费是投保人的合法收入所得,保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保险费不再是投保人名下的资产,而转变为保险公司名下的资产.
保险公司只有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履约责任,而没有为投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
至于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很模糊的概念.
很难界定投保人的合法所得都用于衣食住行,用于购买保险的都是非法收入,如果正好相反呢?
国外确实有利用保险年金保全企业破产后的企业主的收入的真实案例,对于国内是有借鉴意义的.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保费,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的话,向上追溯,凡是债务人前期所有的消费都应去追缴了.
其实存款人的钱存入银行,也是计入银行资产项下的。但是存款就可以被追缴。
不谈非法收入,仅谈合法收入,就可以不被追缴吗
还有就是理财类保险,现金价值比较高的那种,是不是也不在追缴之列?
举个极端的例子,有个人买了较高额度的商业养老保险,然后贷款买房,断供。银行拍卖房产后不够还贷的。银行有无权力追缴这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要知道汶川地震倒塌的房子,其贷款都是需要继续偿还的。
我认为所谓的不得追缴的保险金,应该仅指身故后给其他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因为这部分保险金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属于过被保险人。但是和国家机器对抗时,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的保险金是肯定可以追缴的。
比如定期寿险30万,保险人身故后继承人获得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就不能追缴(现金价值几乎为零)。但是如果保险人残疾了本人获得保险金,就有可能被追缴。
但是终身寿险30万,现金价值10万,这10万就有可能被强制退保追缴。
不谈保险法具体的文字,我认为实际的执行肯定是按照上面的原则执行的。
35楼: 发表于:[ 11:47:16]
[] [] [] []
有很多例子,我认为不是极端例子,是极端假设。
有些事情,某人明明做不出来,偏偏要他假设,这就有点无奈。
至于贪官的例子,举个真实的,有1亿还留在中国干嘛?直接出去完了,有这样的人问我,如何保护财产,我肯定会这么说,直接出国算了。问题都解决。
有钱人的思维可不是这样滴,别去臆想了,至于是否免税,如何如何,保险公司也一样存在内部忽悠,不然行业怎么可能那么多丑闻。
不对,不是忽悠,是忘了说了,隐瞒不是欺骗。
不过天下无贼里面说了,隐瞒和欺骗是大罪,比杀人性质还严重。
36楼: 发表于:[ 2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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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大家的发言,可谓受益匪浅。
我发表一些自己的拙见:在缴纳费时分趸交和期交,实践中多为期交,不能因为一人一朝犯法,就说这个人一直在犯法;如果是趸交,数额特别巨大,保险公司也不是没长脑子,何况,真要追缴某个人在保险公司的财产,非数额特别巨大,否则法院也懒得理会,而且在民事纠纷中,有关银行账号之类也是有当事人提供的;第三,大家别忘了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投保对象的,何必这么残忍。
37楼: 发表于:[ 22: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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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京城达人的大作:
有很多例子,我认为不是极端例子,是极端假设。
有些事情,某人明明做不出来,偏偏要他假设,这就有点无奈。
至于贪官的例子,举个真实的,有1亿还留在中国干嘛?直接出去完了,有这样的人问我,如何保护财产,我肯定会这么说,直接出国算了。问题都解决。
有钱人的思维可不是这样滴,别去臆想了,至于是否免税,如何如何,保险公司也一样存在内部忽悠,不然行业怎么可能那么多丑闻。
不对,不是忽悠,是忘了说了,隐瞒不是欺骗。
不过天下无贼里面说了,隐瞒和欺骗是大罪,比杀人性质还严重。
你这就是乱较真儿了,举房贷的例子是为了好理解点儿。用保险躲债你觉得能行得通?
sohu论坛有人写贴,浅谈富人理财,说“《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追偿的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到底从合同法原文能否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如果真的有这说法,那保险可真是一块大蛋糕。一个小老百姓百八十万块钱不多,但也值得这么着去玩一把了。
38楼: 发表于:[ 2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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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new_siberia的大作:
引用greed_island的大作:
引用绿野仙踪11的大作:
在投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核查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其所交保费不能超过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是不允许投保的.
对于一些高额保险,保险公司还会有严格的生存调查环节,确认投保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收入的真实水平.
保单一单生效,相当于认定了保费是投保人的合法收入所得,保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保险费不再是投保人名下的资产,而转变为保险公司名下的资产.
保险公司只有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履约责任,而没有为投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
至于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很模糊的概念.
很难界定投保人的合法所得都用于衣食住行,用于购买保险的都是非法收入,如果正好相反呢?
国外确实有利用保险年金保全企业破产后的企业主的收入的真实案例,对于国内是有借鉴意义的.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保费,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的话,向上追溯,凡是债务人前期所有的消费都应去追缴了.
其实存款人的钱存入银行,也是计入银行资产项下的。但是存款就可以被追缴。
不谈非法收入,仅谈合法收入,就可以不被追缴吗
还有就是理财类保险,现金价值比较高的那种,是不是也不在追缴之列?
举个极端的例子,有个人买了较高额度的商业养老保险,然后贷款买房,断供。银行拍卖房产后不够还贷的。银行有无权力追缴这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要知道汶川地震倒塌的房子,其贷款都是需要继续偿还的。
我认为所谓的不得追缴的保险金,应该仅指身故后给其他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因为这部分保险金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属于过被保险人。但是和国家机器对抗时,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的保险金是肯定可以追缴的。
比如定期寿险30万,保险人身故后继承人获得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就不能追缴(现金价值几乎为零)。但是如果保险人残疾了本人获得保险金,就有可能被追缴。
但是终身寿险30万,现金价值10万,这10万就有可能被强制退保追缴。
不谈保险法具体的文字,我认为实际的执行肯定是按照上面的原则执行的。
其实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只是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进行了规定,但不意味着,可以借此逃脱债权债务关系
其实真有那种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财产存在,实际执行中会有变通办法,比如要求债务人本人退保偿债就不涉及代位权问题,或者要求债务人签署一些特殊协议等等。
39楼: 发表于:[ 1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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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greed_island的大作:
引用京城达人的大作:
有很多例子,我认为不是极端例子,是极端假设。
有些事情,某人明明做不出来,偏偏要他假设,这就有点无奈。
至于贪官的例子,举个真实的,有1亿还留在中国干嘛?直接出去完了,有这样的人问我,如何保护财产,我肯定会这么说,直接出国算了。问题都解决。
有钱人的思维可不是这样滴,别去臆想了,至于是否免税,如何如何,保险公司也一样存在内部忽悠,不然行业怎么可能那么多丑闻。
不对,不是忽悠,是忘了说了,隐瞒不是欺骗。
不过天下无贼里面说了,隐瞒和欺骗是大罪,比杀人性质还严重。
你这就是乱较真儿了,举房贷的例子是为了好理解点儿。用保险躲债你觉得能行得通?
sohu论坛有人写贴,浅谈富人理财,说“《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追偿的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到底从合同法原文能否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如果真的有这说法,那保险可真是一块大蛋糕。一个小老百姓百八十万块钱不多,但也值得这么着去玩一把了。
(*^__^*) 嘻嘻……,论坛是交流的场所吗,我用脑,也不能敷衍了事。
负债是根本无法躲避的,保险不会被作为债务补偿,但是一旦变成现金,用作他途,可就不好说了,当然这个我是不了解的。律师我认识的多,不过目前还没问过。
指望靠保险去占点便宜,那还真要请个高点的代理人、律师、会计师什么的,好好议一议,总拿这一条去展业,估计这客户水平也一般,连自己的钱都保护不好,算什么成功人士,充其量是个暴发户。
我提个建议,多请猪小妹吃饭,也许慢慢的能找到个好的解决办法!
40楼: 发表于:[ 18: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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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是一个完全法制的国家,必然会有避债的明细规定,可惜没有!
印象中有两个破产后依然靠领生存金过的很潇洒的案例,一个是国外安然的例子,还有一个是在和讯上看到的一个小企业主的案例。谁有办法确认一下案例应该对今天这个讨论话题有一个答复。
41楼: 发表于:[ 2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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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京城达人的大作:
引用greed_island的大作:
引用京城达人的大作:
有很多例子,我认为不是极端例子,是极端假设。
有些事情,某人明明做不出来,偏偏要他假设,这就有点无奈。
至于贪官的例子,举个真实的,有1亿还留在中国干嘛?直接出去完了,有这样的人问我,如何保护财产,我肯定会这么说,直接出国算了。问题都解决。
有钱人的思维可不是这样滴,别去臆想了,至于是否免税,如何如何,保险公司也一样存在内部忽悠,不然行业怎么可能那么多丑闻。
不对,不是忽悠,是忘了说了,隐瞒不是欺骗。
不过天下无贼里面说了,隐瞒和欺骗是大罪,比杀人性质还严重。
你这就是乱较真儿了,举房贷的例子是为了好理解点儿。用保险躲债你觉得能行得通?
sohu论坛有人写贴,浅谈富人理财,说“《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追偿的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到底从合同法原文能否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如果真的有这说法,那保险可真是一块大蛋糕。一个小老百姓百八十万块钱不多,但也值得这么着去玩一把了。
(*^__^*) 嘻嘻……,论坛是交流的场所吗,我用脑,也不能敷衍了事。
负债是根本无法躲避的,保险不会被作为债务补偿,但是一旦变成现金,用作他途,可就不好说了,当然这个我是不了解的。律师我认识的多,不过目前还没问过。
指望靠保险去占点便宜,那还真要请个高点的代理人、律师、会计师什么的,好好议一议,总拿这一条去展业,估计这客户水平也一般,连自己的钱都保护不好,算什么成功人士,充其量是个暴发户。
我提个建议,多请猪小妹吃饭,也许慢慢的能找到个好的解决办法!
越来越觉得你是个实在人了
咱不是富人,不过也貌似没有听说过哪个富人靠保险避债了。原来看了这文章还心想富人真笨,经济危机跳楼的不少,他们怎么都不知道保险还有这功效?
是不是让保险能避债自己就必须先跳楼?
这富人思维真不是能臆想的啊,应该找个富人来现身说法,可能做这篇文章的代理人就认识这样做成功的富人
42楼: 发表于:[ 21: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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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南大街28号的大作:
如果中国是一个完全法制的国家,必然会有避债的明细规定,可惜没有!
印象中有两个破产后依然靠领生存金过的很潇洒的案例,一个是国外安然的例子,还有一个是在和讯上看到的一个小企业主的案例。谁有办法确认一下案例应该对今天这个讨论话题有一个答复。
安然的案例,那个CEO自身压根就没有债务,只不过是做了个资产配置。股票赔光还有保险垫底。
在网上能够搜到1个例子,是什么张先生做生意赔了,她妻子给他买了保险。这个案例里面关键是她妻子给他投保的保险,财产来源都没说清楚,也许是他妻子的工资呢。所以也得理解成一般的家庭资产配置。跟避债没有直接关系
43楼: 发表于:[ 11: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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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不债其实并不那么重要,某些富人不是避债的问题,是坐牢的问题。
还有就是老婆孩子都出国,其实不用为他们担心。
所谓负债的,属于良性,但是还有很多不属于良性的负债,这就不多说了,点到为止!
44楼: 发表于:[ 13:41:01]
[] [] [] []
引用40楼的说法:
“安然的案例,那个CEO自身压根就没有债务,只不过是做了个资产配置。股票赔光还有垫底。
在网上能够搜到1个例子,是什么张先生做生意赔了,她妻子给他买了保险。这个案例里面关键是她妻子给他投保的保险,财产来源都没说清楚,也许是他妻子的工资呢。所以也得理解成一般的家庭资产配置。跟避债没有直接关系”
其实我认为有这样一个资产配置也可以了。因为在苏南地区很多企业主的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压根就是混在一起的。一旦企业资不抵债,那家里人名下的资产都要去抵债。存在保险公司的钱不就保全下来了吗?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45楼: 发表于:[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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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南大街28号的大作:
引用40楼的说法:
“安然的案例,那个CEO自身压根就没有债务,只不过是做了个资产配置。股票赔光还有垫底。
在网上能够搜到1个例子,是什么张先生做生意赔了,她妻子给他买了保险。这个案例里面关键是她妻子给他投保的保险,财产来源都没说清楚,也许是他妻子的工资呢。所以也得理解成一般的家庭资产配置。跟避债没有直接关系”
其实我认为有这样一个资产配置也可以了。因为在苏南地区很多企业主的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压根就是混在一起的。一旦企业资不抵债,那家里人名下的资产都要去抵债。存在保险公司的钱不就保全下来了吗?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我觉得不可能保全,法律上只说了“代位行使权”不涉及保险帐户,但是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一旦把保险帐户的钱取出来,那还是要被追讨。不取出来,也会被债主要求退保还债,如果他不退保,也应该属于赖账行为
还是这句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公理。
保险再神奇,我不相信它能神奇到可以挑战公理的地步
46楼: 发表于:[ 20:34:01]
[] [] [] []
神奇我觉得是因为从业者或者很多现象的广为人知
我倒是觉得任何行业都有神奇之处
毕竟保险也是人发明的,是一些有责任心的普通人,为了彼此的家人而发明的
至于说法律,我觉得是种最低道德标准,根本称不上神奇,死板,如果了解欧美的法律,会发现很多不合理的部分,合理也未必合乎人性。
所以法律总有很多纠纷,描来描去。
47楼: 发表于:[ 21:21:03]
[] [] [] []
引用京城达人的大作:
神奇我觉得是因为从业者或者很多现象的广为人知
我倒是觉得任何行业都有神奇之处
毕竟保险也是人发明的,是一些有责任心的普通人,为了彼此的家人而发明的
至于说法律,我觉得是种最低道德标准,根本称不上神奇,死板,如果了解欧美的法律,会发现很多不合理的部分,合理也未必合乎人性。
所以法律总有很多纠纷,描来描去。
所以说,保险的功用不能突破最低道德底线,法律,保险虽然都自成体系,但都是社会机器运转的一部分,彼此也要密切相关,不会产生严重的冲突
你是用的什么卡上网?怎么城市变换来变换去?
48楼: 发表于:[ 2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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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来学习了!这个问题建议法律界的朋友多多探讨!
49楼: 发表于:[ 17: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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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5楼的说法
“还是这句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公理。
再神奇,我不相信它能神奇到可以挑战公理的地步 ”
照您这么说,我倒觉得回到武侠时代了,完全凭道德来管理社会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我坚持我的观点,可以保全下来。基本支撑理由是钱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就转换成了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一定给付条件的钱了,不用抵债!
当然收入来源违法另当别论,洗钱法不是就特别管这件事情吗?
50楼: 发表于:[ 2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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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南大街28号的大作:
关于45楼的说法
“还是这句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公理。
再神奇,我不相信它能神奇到可以挑战公理的地步 ”
照您这么说,我倒觉得回到武侠时代了,完全凭道德来管理社会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我坚持我的观点,可以保全下来。基本支撑理由是钱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就转换成了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一定给付条件的钱了,不用抵债!
当然收入来源违法另当别论,洗钱法不是就特别管这件事情吗?
法律可是根据这条公理来制订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可不是道德范畴,这是社会规则的底线了。欠了别人的债,有契约在,契约本身如果合法。以为钱进入保险公司,就可以躲债,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呢?
还是拿法律条文来说话吧,七十三条第一款并没有说保险可以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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