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流程出现null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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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日至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绩优与题材撬动股价 年报行情逐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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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推移,上市公司年报逐渐进入集中披露期。据统计,总共有63家公司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达到或超过100%,向市场交出了一份优秀的“成绩单”,占已披露年报公司家数的17.26%。
随着时间推移,上市公司年报逐渐进入集中披露期。继3月13日17家A股公司公布年报后,今日又有13家将交出“成绩单”。此前有高送转行情,近日有摘帽行情,虽然年报行情的高潮尚未形成,但已显示出正在逐波推进的态势。
据证券时报数据部统计,剔除今年上市的,截至昨日,已有36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3年年报。其中,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同比增长的公司家数达到228家,占已披露年报公司比例为63.47%。
据统计,总共有63家公司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达到或超过100%,向市场交出了一份优秀的“成绩单”,占已披露年报公司家数的17.26%。
从净利润的增幅来看,中冠A、银泰资源、和4只股票的净利润增幅超1000%。其中,2013年中冠A实现净利润784.9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1.48万元,同比增长3428.32%;昨日脱星摘帽,公司证券简称由原*、* ,变更为中冠A、中冠B。银泰资源则于1月28日公告,2013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66亿元,同比增加2781.46%。
从上述63家净利润翻倍的上市公司的行业归属来看,化工行业和通讯、电子设备制造两行业硕果累累,均有7家。化工行业包括宝硕股份、、、等;通讯、电子设备制造两行业包括有、、*ST科健、*ST彩虹等。此外,医药生物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分别有4家,前者包括嘉应制药、等,后者则包括、等。
不过,从二级市场表现来看,这批净利润翻番的股票,从公告业绩当天以来,股价表现并不突出。
统计显示,仅23只涨幅为正,占比不到4成;9只股价持平;31只涨幅为负。事实上,不少公司业绩增长的持续性并不理想。在这63家公司中,2012年业绩同比增长为正的股票仅20家,当年业绩翻番的只有5家,包括、、大洲兴业、和世荣兆业,相当一部分公司2013年业绩增幅大主要还是2012年的基数低。
63只股票中,发布2013年业绩后涨幅最大的是大洲兴业,涨幅为29.01%;其次是宝硕股份,涨幅为21.18%。此外,、*ST上控、*ST济柴的涨幅分居于4~6位。这几只股票中,大洲兴业、宝硕股份和中航黑豹为近日备受炒作资金关注的摘帽股。而*ST上控、*ST济柴则是准摘帽股,均已向交易所递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由此看来,目前除了业绩需过关外,还需配以题材概念,才能撬动股价。从目前已公告业绩的公司股价表现来看,公告业绩之后涨幅最高的是,涨90.06%;其次是,涨49.66%,均有重组收购概念。前者2013年净利同比还下降9.77%,后者的净利则同比增长34.14%。
另一方面,虽然绩优股在二级市场上未必有良好的表现,但绩差股则普遍表现不振。据统计,2013年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100%的股票有25只,业绩公告之后至今,10只涨幅为正,涨幅最高的吉林化纤累计涨8%;6只持平;另外9只下跌,其中和的跌幅超过10%。
今年发布年报后涨幅较大个股一览
代码简称2013年净利润2013年度业绩业绩发布日业绩发布以来市盈率
同比增减(%) 分红方案发布日涨跌幅(%) 涨跌幅(%) (倍)
300108 双龙股份-9.77 10派1元(含税)
0.00 90.06 67.55
300010 立思辰34.14 10派0.3元(含税)
0.00 49.66 74.91
600656 博元投资-33.55 NULL
1.01 33.45 124.67
002473 圣莱达-87.69 10派1.8元(含税)
-0.87 31.25 1687.45
600603 大洲兴业301.85 NULL
0.00 29.10 11.57
300267 尔康制药27.01 10送2转增7派1元(含税)
0.50 27.37 65.96
002195 海隆软件-55.57 10派1元(含税)
0.00 25.66 163.62
600794 保税科技6.15 10派1.1元(含税)
0.54 24.66 25.36
300378 鼎捷软件1.26 NULL
NULL 22.67 44.11
002346 柘中建设-81.03 10转增10
0.00 21.65 518.05
600155 宝硕股份601.48 NULL
0.00 21.18 3.30
002035 华帝股份40.61 10转增2派2元(含税)
0.19 21.13 17.23
300286 安科瑞43.16 10转增10派4元(含税)
3.37 20.77 72.74
002219 恒康医疗130.52 10送4派1元(含税)
-0.51 17.68 83.51
000681 远东股份-31.29 NULL
0.80 17.60 920.49
002592 八菱科技3.98 10派3元(含税)
-3.19 17.54 26.05
300375 鹏翎股份24.69 NULL
NULL 16.67 30.57
600760 中航黑豹149.01 NULL
NULL 16.60 113.74
300382 斯莱克8.49 NULL
NULL 16.18 32.53
300295 三六五网12.92 10派10元(含税)
NULL 15.73 51.82
002539 新都化工-12.03 10派2元(含税)
-0.67 14.76 32.08
600879 航天电子12.17 NULL
NULL 14.48 48.52
002357 富临运业-18.17 10派1元(含税)
0.24 14.18 40.18
002367 康力电梯48.56 10转增10派3元(含税)
-1.07 13.84 22.66
300372 欣泰电气1.46 NULL
NULL 12.52 36.03
002245 澳洋顺昌-10.20 10派0.8元(含税)
-0.77 12.34 40.61
002162 *ST 上控110.44 NULL
-3.17 12.20 143.23
002584 西陇化工-24.41 10派0.25元(含税)
8.08 12.12 69.66
600199 金种子酒-76.22 10派0.8元(含税)
2.27 11.59 36.90
数据来源:证券时报数据部
[责任编辑:liu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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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实行查账征收,当期未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 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三、纳税申报方式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五)网上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网络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后,还需按规定携带记录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的IC卡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纸质申报资料于每季度末申报期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选择申报方式,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 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五、具体申报程序
(一)增值税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以下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5.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6.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7.《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二)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
1.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按照税务机关核实的税额办理纳税申报。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补缴超过定额部分的税款:
(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2. 定期定额户还应在一个定额执行期结束之后60日之内或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3日内,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3)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5)《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6)《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7)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8)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9)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1)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2)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5)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
(16)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电子信息,纳税人如果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还应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数据。
(四)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5.扣缴义务人必须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6.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7.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五)企业所得税申报
1.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所得税申报表;
(2)报表及说明资料。
2.年终汇算
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1)所得税申报表;
(2)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4)其他资料。
(六)专用缴款书开具出口货物
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专用纳税申请表》;
(2)销售货物开具的;
(3)出口销货合同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协议;
(4)购货单位出口的货物资格证明;
(5)购货单位副本(复印件)
(6)购销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提供的目录表。
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增值税减免税申请
1.申请条件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2.具体程序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审批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⑤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执行。
1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7.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
企业自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日-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所得税优惠,均实行备案管理,未在以上明确的优惠按照具体文件规定执行。
1.报送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9〕63号)规定的应报送的具体项目减免税备案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报送资料一式一份(留存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案头复核,做出相应处理:
①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②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并出具加盖税务局机关印章的备案回执。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
3.其他要求
(1)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备案。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停止执行通知告知纳税人停止执行。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审批条件
除下列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审批时限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提交材料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2)资产损失明细表;
(3)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企业书面申请。
4.办理程序
(1)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申请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审核无误后,受理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完成后,正式文件下达批复。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将批复文书及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反馈纳税人。
七、资料归档
&纳税人应当按月将纳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
八、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核定纳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1.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帐簿的;
2.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
7.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8.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9.应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的申报收入额,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依照核定的收入额或者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10.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
11.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理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缴纳税款。  
四、延期缴纳
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扣缴、代征税款
国税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六、税款补缴与退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最后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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