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通知月本期未还款额什么意思思

关于举办2015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本科生还款、展期协议签订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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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举办2015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本科生还款、展期协议签订活动的通知发布时间: | 浏览次数; | 来源: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各学院、相关学生:&&& 经我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与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协商,现定于2015年5月7日、8日分别在屯溪路校区和翡翠湖校区举办&2015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科毕业生协议签订活动&(具体地点、时间等安排依照附表1执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与学生&1、还款协议签订学生:我校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2015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除外);&2、展期协议签订学生:我校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2015届本科毕业生中因考取研究生而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二、活动内容1、诚信教育会:5月7日、8日分别在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召开动员会,集中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工作,并由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指南并现场指导学生填写还款协议和展期协议。2、面签工作: 5月7日下午&15日(正常上班时间)在翡翠湖校区和屯溪路校区学生资助服务大厅同时开展,具体时间学院安排见附表2。三、学生需准备相关材料1、签订还款协议所需材料:(1)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普通活期性质的借记卡复印件(1份);(2)与借记卡配套的对账簿(或存折)复印件(1份);(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3份,现场发放);(5)《2015 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告知确认书》(1份,现场发放)。2、签订展期协议所需材料:(1)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3)学生证复印件(1份);(4)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普通活期性质的借记卡复印件(1份);(5)与借记卡配套的对账簿(或存折)的复印件(1份);(6)《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1份,学生事先下载打印填写好,需加盖学院公章);(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3份,现场发放);(8)《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毕业生入学报到回执》(1份,学生事先下载打印填写好,需加盖相应公章)。&&注:若办理展期申请时还没有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则须将其和(8)在研究生入学报到后寄回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如果2015年10月1日前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未收到相关材料,则视为学生自动放弃申请展期。四、注意事项&&& 1、务必去银行核实中国银行借记卡和对账簿(或存折)是否匹配,确保有效、可用;&&& 2、可以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登录中国银行网站个人客户网银系统查询国家助学贷款及还款账户的相关情况,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请到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大厅柜台办理。银行地址:合工大南区马鞍山路东大门向南500米,金地国际城4号公寓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1楼,开通个人网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用于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记卡;&&& 3、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只须签订展期协议,无须签订还款协议;&&& 4、即日起可到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办理还款手续。若还款活动签订前已经全部结清贷款的,则无需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已结清的同学请凭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到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5、2015年6月26日前只需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不计利息。在6月26日前已全部结清贷款的,之前所签还款协议自动作废,贷款已结清的同学请及时告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6、《合肥工业大学2015届贷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指南》和其他相关表格请见附件。&希望各学院能及时告知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本科毕业生,积极做好2015年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和展期协议签订工作。&&&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地址:屯溪路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德园)四楼,联系电话:1;&&&&&& 翡翠湖校区:综合楼一楼(一食堂对面),& 联系电话:5。&学生资助服务中心2015年4月24日&附表1:诚信教育会时间安排表时间地点5月7日下午3:00屯溪路校区东风报告厅5月8日下午3:00翡翠湖校区多媒体教室(具体地点另行通知)&附表2:协议面签学院安排表(不区分还款协议和展期协议)&&&&&&&版权所有:合肥工业大学财务部 &维护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地址:合肥工业大学屯溪路校区 &邮编:2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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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细则通知全文
  湖公积金委发〔2015〕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月冲&),是指委托&月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含借款人及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月冲协议书》),在不改变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以下简称&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月冲&管理工作及市直和吴兴区辖区内&月冲&业务的受理工作,三县分中心及南浔区管理部负责各自辖区内&月冲&业务的受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月冲&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委托人。
  第五条 申请&月冲&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不少于6个月应还贷本息总额(以下简称&保留余额&);㈡单位和个人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夫妻双方中至少有一方须正常缴存;㈢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的事项;㈣办理&月冲&手续,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委托,不得单方委托。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顺序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按委托人上月还款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额度,如委托人上月发生贷款逾期,&月冲&协议自行终止。委托人正常还贷的,提取额度按以下方法确定:
  ㈠委托人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超出部分大于当月还贷额的,按当月还贷额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㈡委托人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超出部分小于当月还贷额的,按实际超出部分10元以上整数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委托人夫妻双方的缴存账户在&月冲&协议期间只能确定一方为提取方,提取顺序按以下方法确定: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共同委托人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当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以此循环类推。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月冲&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㈠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㈡借款合同;㈢还贷储蓄账户存折(卡);㈣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申请&月冲&。
  第九条 &月冲&申请按以下方法办理:
  ㈠委托人携带规定的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月冲&申请;㈡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月冲&申请进行审核;㈢符合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月冲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操作&月冲&业务。
  第五章 委托协议终止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月冲&协议的提前终止:
  ㈠改变&月冲&方式的;㈡减少或增加共同还款人的;㈢其他发生应由委托人提出提前终止&月冲&协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月冲&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即终止&月冲&协议:
  ㈠发生贷款逾期的;㈡连续3个月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可提取额度不足10元的;㈢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㈣缴存账户均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出的;㈤由于委托人原因在期房转现房可办证3个月内未办理移交他项权证的;㈥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月冲&协议情况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委托人每月根据还贷额及缴存账户的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有不足需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还贷储蓄账户,以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间发生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协议情况,贷款尚未还清的,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正常还贷。
  第十四条 委托人当月发生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不足10元的情况,公积金中心暂停当月&月冲&操作。
  第十五条 &年冲&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保留金额不少于6个月应还贷本息总额。委托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缴存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月冲&或&年冲&方式中的一种,委托人首次申请&月冲&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作&年冲&一次。委托人已办理&月冲&的,想改变为&年冲&的,需停止&月冲&一年后再申请;再次恢复&月冲&的,在上次&年冲&以后满一年后才可申请。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各种情况造成&月冲&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公积金中心终止&月冲&协议后,再次符合条件的,须间隔6个月,方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委托。
  第十七条 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月冲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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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公积金贷款,肇庆市公积金中心批准了贷款,10月30到肇庆建行签了还款合同,现在等放款通知,一般多长时间可以放款?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一个月内基本完成了
20天~一个月吧!
半月到一个月不等
一个到三个月,有人会快些。。
20天左右。
不太清楚的,
纯公积金贷款,放款一般会很慢。对于业主而言放款时间不会影响
证件齐全,15到20个工作日
股海护航好好好好
半年左右吧 公积金一直很慢
正常市公积金从面前到放款需要二到三个月左右的时间
第1-10条,共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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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号:榕公积业〔2014〕18号
发文日期:日
名称: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
各处(室、部)、机关党委: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委托还贷”)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等法规、政策,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委托还贷是指已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自动逐月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还贷的申请对象
  委托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参与还款的其他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
  第四条 &委托还贷申请条件
   & (一)申请委托还贷时,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缴交,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承办银行应为同一家商业银行(可不同网点);
  (三)申请委托还贷时,该笔公积金贷款已还贷两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四)主借款人未提出委托还贷申请的,其他参与还款人不能提出申请。
  第五条 &委托还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如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承办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委托还贷的申请程序
   &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业务窗口申请;
  (二)审核、审批:中心管理部业务窗口经办人员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打印《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批确认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签定贷款补充协议: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批确认表》到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签定贷款补充协议。
   & 第七条 委托还贷的划转顺序
  (一)中心每月从账户划转委托还贷时,首先从主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划转,如划转的金额不足以还款的,依次从主借款人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划转。
  (二)有配套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委托还贷金额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终止委托还贷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变更的;
  (二)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还贷款记录,且目前无逾期,申请人申请终止委托还贷的。
  第九条&终止委托还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
  (二)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如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承办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第十条&终止委托还贷办理程序与开通委托还贷申请程序相同。
   &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 (一)因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委托还贷业务无法进行的;
  (二)申请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第十二条&委托还贷扣款时间及金额。
  申请人申请委托还贷业务后,首次扣款时间为申请之月的次月19日。福州中心根据承办银行提供的本月应扣款金额信息,每月19日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划转到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或贷款扣款账户。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1元。
   & 第十三条&委托还贷应注意事项
  1、由于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需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本人申请,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代办公证书原件。委托代办公证书中应明确代办事项。
  2、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
   & 3、申请人应经常查询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 4、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
  5、委托还贷业务发生终止的(除正常调动转移外),从终止月起满十二个月,可再次申请委托还贷业务。
  6、每月16日-19日不受理开通委托还贷申请及委托还贷终止申请。
  7、委托还贷业务档案资料,各管理部应认真整理,视同提取档案归档保存。
   &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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