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干2016年印花税核定比例土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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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印花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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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交纳印花税问题
谢谢,我单位是乙方?要交两笔吗:《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后我单位作为甲方。合同金额2000万:《土建工程》的.如何缴税印花税.交纳期限是多久。问题,金额是150万元:1?2我单位是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又和别家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2,和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1
就是说,地方教育费,要交两笔印花税了吗?营业税,城建,都要交吗,教育费附加
这是由印花税的性质决定的,只要是税务查你之前你贴花完税了就行,都要缴纳印花税的.没有什么期限的限制。2.不管是承揽合同还是发包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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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合同都要交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如果你印花没交的话,签订双方都要交印花。不过很多税局对印花税的缴纳期限要求都不严格,印花税是行为税的一种。营业税及附加要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只要交了就行,缴纳期限一般为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十五日之前,只要签订了合同
请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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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土增清算历史性变革:自日起变化大
时间: 00:00:00
今年10月中旬,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自日起执行。该公告的发布对委托贷款、统借统贷、装修等以往扣除界定模糊的项目进行了明文规定,这对于人来说可谓大大降低了纳税风险。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 可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2.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凡能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及金融机构支付凭证的允许扣除。注意:现金支付是不可以扣除的。 3. 精装房硬装成本可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为精装房的,其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准予加计扣除。允许扣除的装修成本包括安装后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丧失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电等,也就是说像可移动的的电器、家装饰品,即所谓的“软装,是不能扣除的。 4. 分宗地(期)开发项目的整体项目公共配套成本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分宗地(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服务于整体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各宗地(期)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体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若该公共配套设施尚未竣工,但已有规划设计,且能提供在建设部门报备的概预算情况书的,可按预算金额在预清算时进行分摊,待项目整体总清算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未竣工公共配套成本若想税前扣除,应该提供的资料您清楚了吧? 5. 统借统贷利息税前扣除名正言顺以集团名义贷款并实行统借统还的,凡能提供集团借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并由集团提供资金使用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息支出情况分配表的,可以据实扣除。 6. 委托贷款利息可据实扣除通过银行取得委托贷款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实务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可提供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委托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商业银行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此处需说明的是,需是商业银行提供的利率,不包括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另外文件还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附:政策原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收入。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和印花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三、关于货币安置拆迁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凡能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及金融机构支付凭证的允许扣除。 四、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装修成本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为精装房的,其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准予加计扣除。允许扣除的装修成本包括安装后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丧失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电等。 五、关于各宗地(期)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对无法准确归集确需分摊的,应在受益对象间按下列方法分摊。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宗地(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各宗地(期)的土地成本应按各宗地(期)土地面积占整体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宗地(期)中的各项成本应按实际转让建筑面积占可转让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六、关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和费用的确认问题(一)分宗地(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服务于整体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各宗地(期)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体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若该公共配套设施尚未竣工,但已有规划设计,且能提供在建设管理部门报备的概预算情况书的,可按预算金额在预清算时进行分摊,待项目整体总清算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二)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向相关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应提供向业委会移交的证明材料,没有业委会的应提供由所属街道居委会出具代为接收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归集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建设规划要求建造的人防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和费用按照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政策处理,无论其如何使用均不归集收入。 七、关于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以集团名义贷款并实行统借统还的,凡能提供集团借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并由集团提供资金使用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息支出情况分配表的,可以据实扣除。 (三)通过银行取得委托贷款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八、关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九、关于与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税金的扣除问题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可据实扣除。 十、关于确定普通住宅标准适用时间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记载的时间为准。 十一、关于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清算时的扣除问题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地下车库(位)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车库(位)可参与整体清算:(一)转让使用权年限与所售商品房占地使用年限一致的;(二)转让永久使用权的;(三)随销售商品房附赠使用权的。上述情况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建造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车库(位)转让给项目业主的行为。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整体清算时,地下车库(位)按已转让比例归集收入和成本,其单位成本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若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时,其已转让的地下车库(位)应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比例分别归集收入和成本。 十三、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十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6号)、《关于转发&&/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52号)和《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日 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严禁抄袭转载请注明出处“致通税閲”(ID:zhitongzhenye)[责任编辑:TYX\YZQ]联系我们:乐于分享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别害羞,有财税难题,请您尽管开口: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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