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贷款开发商钱给了房子也看好了合同签了我们怎么没合同都有在开发商那吗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没备案),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现在让我们签新合同才备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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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签订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当地的交易中心都有备案的,除非您当时签订的不是正规合同。现在又重新签订合同,只要您的房子正常《无抵押》,是可以签的。
您好,你可以查一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效的话作为善意第三人,您对房子的物权最大,不要怕他们
您好,你应该是贷款买的房子吧,这是开发商给你做的银行贷款合同。
本人手上有多套三亚的房子、亚龙湾、清水湾、市区别墅、市区公寓、看房免费专车接送、**三亚陵水过户、看房热线:赵健
这个属于开发商违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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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所有的车库都没有产权证,只是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开发商出示购买发票,由于当时购房时无多余的钱买车库,现小区有一二手车库转让,对于这种没有产权的二手车库如何购买才为合法?才可以避免以
我们小区所有的车库都没有产权证,只是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开发商出示购买发票,由于当时购房时无多余的钱买车库,现小区有一二手车库转让,对于这种没有产权的二手车库如何购买才为合法?才可以避免以后的纠纷?请法律专家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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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买房都是先交钱再签开发商提供的不平等合同吗?
ooss2013 发表于 &22:29:55『标签:&->&』
  各位好:我日前不久在长沙天心区某小区订购了一套住房,定金2万,没有签什么预售合同,只是由售楼小姐签了一个草稿文本交2万元合同意向,并交2万元给该楼盘,但当我近日再次到该售楼部时却只要我们交其房款后,就签开发商打印的合同,其他没有什么好谈的,里面有许多霸王条款,没有统一的条形码,许多正规的条款都没有列出,更没有房屋销售合同密码设置和补充协议,至于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影子也见不到。  经本人多次协商未果,该售楼部声称没有任何更改的余地,整个长沙的商品房都是这样操作的,一句话只有交钱买房(而且要的2014年底才交房,2016年底才办好两证),其他不可以协商。我想这个问题到底是怎样的,归哪个部门维权??
:参考意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合同违法行为,当地工商部门有权调查处理,但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处罚力度很有限,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而言,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 &&&从逻辑上或常理上当然是先有合同,再有履行合同(付款)行为,但是长沙各楼盘都有是先付款,再签订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这种在房地产行业通行的潜规则,在目前环境下,单靠工商局一家的执法力量是无法改变的。 &&&&一般而言,楼盘的售楼部会放一个公开的格式文本,供看房者查阅,建议有购房意向的市民先仔细看看放在售楼部的格式文本再缴纳相关费用,交了钱再发现合同条款无法接受,这样维权就被动了。 &&&&针对目前“先交钱再签订合同的潜规则”,可偿试向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工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国家规定有这么一个维权的途径,你就试试吧!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颜律师)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10:15:53
网友39:律师怒揭购房合同霸王条款第1楼“返租托管”成空谈&&&&&违约金赔付严重不对等    &&&&&&&&&&&律师怒揭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99%以上的消费者在面对房产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时,只能任由宰割。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俐俐这样认为。    近日,李俐俐看中了长沙梅溪湖板块骑龙大街项目的一套商铺,在缴纳了2万元定金后,她才看到开发商――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当李俐俐想就一些条款和开发商协商时,却发现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她只能选择签字或者不签字。置业顾问告诉她,所有的购房者都是统一的合同。    李俐俐希望通过《法制周报》报道,引起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如果购房者遇到霸王条款仍签字,无形中已纵容了开发商。她建议购房者要敢于向开发商说“不”。    细数合同四大霸王条款    平时帮委托人维权的律师李俐俐,在看到自己的购房合同后,发现根本无从维权。    前不久,李俐俐选中了长沙梅溪湖版块骑龙大街B区的一套商铺,该商铺面积为38.04平米,单价为40000元/平米。“缴纳定金前,我关注了该项目的一些资料。”李俐俐说,该项目在广告中宣称:“即买即收3年租”。    6月24日,李俐俐缴纳了2万元定金。此后,她看到了一份《认购协议》。李俐俐随后发现,《认购协议》《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充满了霸王条款。她向《法制周报》记者列举了其中4条典型的霸王条款。    第一条霸王条款:《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房屋局部空间因公共设施的布置会导致层高不足,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根据商铺的平面图显示,李俐俐选中的商铺层高为5.58米。这也正是她愿意高价购买商铺的原因之一。    “公共设施包括管道(水管、空调管)、承重墙等,这样一算,层高会减少1米多,”李俐俐不无担忧地说。她认为,层高的误差应该在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开发商不能以种种原因规避自己的责任。    第二条霸王条款:《补充协议》第八条,与买卖该房屋有关的宣传资料、模型、广告、口头宣传为要约邀请,仅供参考,所有信息均以政府最终批准和实施的文件和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对此,李俐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房屋出卖人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骑龙大街项目,其在广告中宣称“即买即收3年租”。可李俐俐发现,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根本就没有内容涉及到“即买即收3年租”,她认为这是开发商在“玩花招”。    她了解到,购房者需要委托开发商下属的管理公司去托管,并且和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这就意味着,“即买即收3年租”将与开发商无关。    “这样风险很大,一旦管理公司出现问题,即买即收3年租的承诺不能兑现,购房者将会陷入维权难的境地”,李俐俐称,3年租金约为30万,这不是一个小数目。    事实上,本报记者也注意到,长沙已经出现了多个商铺返租托管的纠纷。长沙嘉斯茂购物广场也曾宣传“返租托管”,去年年初,当业主来收房时才发现,“返租托管”只是开发商画的一个“饼”。值得注意的是,在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条款涉及“返租托管”,这让业主维权艰难。    第三条霸王条款:出卖人违约,支付总付款1%的违约金;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总购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在开发商提供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若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高度,误差超过5cm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1%的违约金。但在该楼盘《补充协议》的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    “这明显不公平,”李俐俐说,一个1%,一个20%,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并且层高的误差,是开发商的责任,不应由购房者买单。    第四条霸王条款:《认购协议》第6条约定,公证费、律师见证费、保险费等,由购房者负担。    李俐俐表示,一般来说,谁需要这些服务,谁就应为此买单。事实上,这些服务都是为开发商做的,买单的应该是开发商。以律师见证费为例,李俐俐说,“我们签订合同,作为购房者,我不需要律师介入,如果开发商需要律师服务,那就开发商买单。”    回应称合同是房产部门统一版本    找出这些霸王条款后,7月21日,李俐俐邀请记者陪同她去与开发商协商。    在她看来,既然是签合同,就应该双方协商签订。在骑龙大街的营销中心,针对合同,营销中心相关人士称,“合同不是我们出的,是房地局的统一版本。”这就意味着,即使合同存在问题,也不是开发商的问题。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该人士还拿出了其他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他称,这些合同条款都是一样的。    但李俐俐不太认可上述说法。比方说,《补充协议》就并非房产部门提供。    针对楼盘层高问题,营销中心相关人士回应称:“针对你的情况,我们可以再加一个附加条款,如果层高误差超过一定比例,我们愿意承担责任。”    针对1%、20%的违约金的问题,该人士说:“你愿意签就签。”    李俐俐则认为,既然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那么,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解除合同的,也应该支付购房者房款20%的违约金。    在谈及公证费、律师见证费、保险费等由谁买单时,营销中心的相关人士表示不愿再谈下去,开发商方面愿意退还定金,这套房子不卖给李俐俐了。    购房遇霸王条款可举报    本报记者了解到,今年的“3?15”,长沙市工商局曾发布十大“霸王条款”。    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有3条:    一是加重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如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出卖人未按期交房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是剥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如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    三是免除开发商违约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如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买受人不管何种原因退房,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损失。    长沙市工商局局长卓精华表示,消费者购房时如碰到这些合同条款,可拨打12315举报。&21:57:39柳叶儿:那就不买噻第2楼那就不买噻!怎么都是这样的认识:上当也不差我一个。大家都上当,就跟着去上当啊?所有的买房都都拒签这样的合同,他开发商还卖不卖房?让他修了出租去啊!&10:57:10这是第1 - 2条评论,共有2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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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购房合同
购买新房前的准备工作
选区域、挑房子
签定购房合同
房屋产权证办理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开发商签合同。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手”,而购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我们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全部条款逐一解读,希望亿房网友能够详细阅读、体会,相信会对购房消费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一、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请点此下载新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对合同中涉及名词及填写方式不太了解,可致电武汉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027-82600651。
(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比较模糊,可以向武汉市开发办(电话)或亿房市场研究中心咨询(),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人的约定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在我市的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代理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
(3) 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我国法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如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较早,而购买人签订合同较晚,则对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有一定影响。
  2、注意开发商的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合同中哪怕就差一证,购买人最好不要签约,因为开发商如未办理此一证,则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可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证。
(4)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如开发商未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实现顺利销售,在合同中填列虚假或过期的《预售许可证》号,则构成欺诈。
(5)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购买人首先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以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其次在明确约定楼盘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明确约定房型(几室几厅)。
(6)、合同第四条――买受人商品房所在项目基本情况
  要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各项目,如绿化率、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建筑面积等。并约定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明确约定车库、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
(7)、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及计价方式,对房价款外的费用,不要作约定。
(8)、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此条是购房人最重要的合同业务,购买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付款方式进行慎重抉择;付款时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收据,此为购房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是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一般都由开发商办理。因此购买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的合同、贷款发票,以证明购买人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此条还应特别注意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出卖人解除权的约定,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违约金尽量低些。
(9) 、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是约定我们自己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低越好,尽量不要超过每日万分之三。
(10)合同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较大,买受人享有解除权要求退房时,利息的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通常开发商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应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范围,实践中有些总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但公摊面积过多,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大大缩水,直接侵害了购房人的利益。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是共有产权)。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平方米数或计算比例。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1)、合同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首先应明确约定交房期限;其次应明确约定交房条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武汉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然后在明确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的具体时间;最后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
  同时还需注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虽然煤气的开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
(12)、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定逾期交房时间越短越好,最好不要超过1个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越高越好,目前武汉的开发商普遍是约定万分之二;此外在购买人的解除权约定中,开发商逾期的时间不超过30日,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尽量高些。
(13)、合同第十一条――交接
  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交房,应约定开发商向我们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钥匙收条。而这些都需要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以免事后出现纠纷。
(14)、合同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因是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武汉市的开发商普遍是约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买受人要力争。
(1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
  此条是开发办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可以说已是尽最到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了,既然是格式化条款,也就只能一带而过。
(16)、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如今,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了粗装修和精装修的牌子,但并没有写明怎样算粗装修,怎样算精装修,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建议在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具体明细。
(17)、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购买人解除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尽量高些,最好在10%左右。(开发商常约定1%)同时,购房者还应知道,根据武汉市房产局武房市〔2004〕7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据市〔2004〕7号文如没有备案和不予备案的,一般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经项目预登记的;
  2)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3)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4)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预(销)售时限及预(销)售范围的商品房;
  5)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18)、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此三条和该合同第十三条一样为政府  格式化条款,在此就没有必要注解。
(19)、合同第十九条――单方解除合同
  建议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双方中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其违约金的比率应保持一致,保持权益的对等。
(20)、合同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开发商而言,千般会选择仲裁,一则是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一裁终局符合市场经济迅速解决纠纷的要求,开发商不必花费太多精力;二则开发商实力相对较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其出谋划策,赢得仲裁。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好选择诉讼,一则诉讼费用相对低廉,相对于开发商,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诉讼时间可以不计,但诉讼成本则会考虑;二则诉讼具有可救济性,如果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也只能一声叹息、后悔,而若诉讼裁决实体错误,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会再审改判为其讨回公道。
  因此,我们建议购房者在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尽量不要约定仲裁条款,目前我市包括我国的仲裁程序还不完善,救济途径不太畅通。
(21)、合同第二十一条――附件中的约定
  1、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平面图:应要求开发商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等,而且还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或签字。此外,还应附上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的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将此项空下,空下就是以实际环境为准。
  2、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当前,在所有的购房纠纷中,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故意大做文章,从而使购房者的权益受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确定公摊面积的数字,此外,还要约定公摊面积包括哪一部分及其位置。
  3、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此为开发商的格式话、公文话语言,一眼带过既可。
  4、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如果装修的标准太笼统,粗装修可能就会没有室内门和不粉刷,这可是需要很大花费的;而精装修就可能用国产材料代替进口材料、用普通材料代替品牌材料等。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饰、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
  5、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现实中,业主往往与物业产生很多纠纷,为保证自己入住后的权益,购房者应在附件中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包括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费、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等。总之,购房者应当时刻谨慎、小心,秉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当然,如果你能聘请律师帮你办理相关事情,那是最好的,因为在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聘请律师能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阱,虽然这需要支付部分费用,但却可以降低购房的风险。
  6、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中我们建议购房者补充以下几条:
  1)应当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明确地写进补充协议里
  购房者在购置商品房,尤其是购置期房的时候(当前武汉市场多为期房),往往是在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后才决定购买的。售楼书中有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份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是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就是绿化率达不到标准,相关配套设施没有建设,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宣传资料中的标准),因此,购房者要将此写入附件六中。
  2)否定格式合同法律效力的约定
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效力及理解都作了有利于购买方的规定,开发商为回避法律的规定,常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双方理解一致,不产生格式合同的法律后果&等条款,如果合同中有以上条款,建议购买人不要签约。
  3)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每份合同的约定都应填写一致,应要求开发商当面签章,以避免&阴阳合同&的产生。否则可能在购房人主张权利时,购房人提供的合同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不一致。
(22)、合同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格式化条文,在此不多做详解。
(23)、合同落款――合同印鉴、签字
  注意开发商的印鉴名称(都应以《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所一致)、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亦应注明具体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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