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人员能不能多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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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能不能继承继父母的房产遗产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9:10:42
导读:&在众多继承纠纷中,成年继子女通常情况下是很难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全部不可以继承?下面为您介绍一例。&案情介绍:&老人张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与李某结婚安度晚年。张某、李某结婚十年后,张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李某去世。三子...
& 在众多继承纠纷中,成年继子女通常情况下是很难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全部不可以继承?下面为您介绍一例。&&& 案情介绍:&&& 老人张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与李某结婚安度晚年。张某、李某结婚十年后,张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李某去世。三子对其生养死葬,恪尽孝道。&&& 李某在与张某婚前有一养子郑某,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继母李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张某所购房屋的四分之三。张家三子不同意,养子郑某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养子郑某表示,两个老人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张家三子则辩称,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只要尽到了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和养子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反之养子郑某没有对养母李某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那么实际上法院应当支持谁的诉求呢?&&& 律师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是特指在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未成年的子女,扶养关系特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有的认为是指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包括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个条文中的扶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 更重要的是,这个条文确立了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调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贡献,弱化其亲属身份特性。第十四条确立了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继承关系。&&& 从法律文化和公序良俗角度理解,再婚家庭的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所有的情感恩怨都会被理解为家庭纠纷。现实社会,老年人再婚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老人再婚以后,有些成年子女出于对自己父亲或母亲的亲情,对继父或者继母也会尽赡养义务,甚至当成亲生父母对待。&&& 如果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成年继子女即使对于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只能被当成人外人对待,这就使原本不好融合的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也有违公平的社会公序良俗。&&& 因此,本案中张家三子可以继承继母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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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房产可以过户或赠与吗
1、当然可以,这是服刑人员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2、《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补充:1、首先得到服刑人员本人的认可。2、找当地的监狱管理局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3、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到服刑地点办理委托公证。4、持公证书及房产证等资料文件办理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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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当地的监狱管理局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答案来自,敬请关注、持公证书及房产证等资料文件办理相关的手续、当然可以了! 补充、《民法通则》第九条,这是你父亲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首先得到你父亲的认可:1。2,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百度房产交流团。2,承担民事义务。希望能帮到你。4。3、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到服刑地点办理委托公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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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服刑人员的小孩不能上户口为什么,派出所说父亲是服刑人员小孩就不可以落户口,有这个说法吗?为什么啊_百度宝宝知道当前位置:---正文
服刑人员有继承权吗?来源: 中工网分享到:  孙某是家中最小的孩子,从小饱受父母和姐姐的溺爱,致使他不服管教,沾染了很多不良习气。孙某前后因为盗窃、抢劫等恶性犯罪多次被劳教、判刑,家里人因为他伤透了心。就在他第二次进监狱服刑时,他的父亲曾当着亲友的面发狠说:“以后这家里什么都不给他,你这当姐姐的也不许资助他。”就在孙某第二次服刑期间,他的父母双双离世,在处理父母遗产的时候,他的姐姐也没有留任何财物给他。
  孙某的姐姐认为,孙某不学无术,天天惹是生非,丢尽了家里人的脸,而且父亲生前说过叫她不要管弟弟,也不要留任何东西给他,更何况他目前在“服刑”不应具有继承权。但是在办理财产过户的时候,需要孙某签字,孙某见到自己的亲姐姐“独吞”了家中的所有财产,便拒绝签字,于是孙某的姐姐想将不明事理的孙某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虽然孙某正在服刑,但他所犯的罪并没有导致他继承权的丧失,而且孙某父亲生前的那句话也算不上是遗嘱,所以孙某可以继承他应得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的孙某虽然是罪犯,但他所犯的罪行跟被继承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孙某与其姐姐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孙某的父亲当着亲友的面所说的一段话也不属于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孙某的父亲说这话时虽然有很多见证人在场,但他因为不处于危急情形之下,所说的内容不应算为口头遗嘱,所以孙某的姐姐不能因为其父亲这句“气话”,成为遗嘱的唯一继承人。
&&& 综上所述,孙某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孙某与其姐姐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记者 王宁宁 )
编辑: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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