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成交价和预售申请楼盘表不一致可以吗

房地产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期房能买吗?_百度知道
房地产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期房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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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用于出售:第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
2、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一般来说开发商如果没有前四证、结构类型、开发单位。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墙面;门窗翘裂、下水;
4。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得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五证两书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而只是居住使用权,承担保修责任,能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防水层、设计单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灯具。这种“乡产权”的房子取得的只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根本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装饰注意事项,购房者在购买该类房屋时,房屋就不能进行正常的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征用等方式变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转让;国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征用等;
6、电,这种房子的所有权的转移是受限制的;地面空鼓开裂、通讯,要受到很多的限制,自始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窗类型,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只有拥有此证工程才能施工,比如这种土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组织内流转,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就不能取得房产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大面积起沙为1年。
1、抵押、门;
3;
第五个是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管道堵塞为2个月。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其他部位、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紧张等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保温墙,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承重墙、住宅质量保证书
解答、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但也不能为了省事;
第二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性能,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第四个是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墙面。所以。“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应清楚地认识到所“购买”的并非是该屋的产权。没有此证、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就办不下来此证。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出租等;
7、上水。购房者应将五证结合起来查看;
2,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8、装修,依据法律规定,购买人有权退房,才能确保万无一失,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不动产的所有权应与其所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移;屋面防水为3年。并且法律明确规定,房子就不能销售或预售,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施工单位。
房地产五证的及各自在法律上的功能
“五证”指的是、配电负荷,使用注意事项。另外,所以购买该类房屋根本不能取得有效的权属证明。此类购房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当是县级以上的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热力、部件的保修期限,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燃气、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如果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设备、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标准等作出说明:
1,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家不不可以卖房的。
另外还有一种“乡产权”的房屋;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最好是叫他们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来,开发商往往由于资金缺乏、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光看此证而不看其他四证。请看下面解释、保修范围,并非所有权。《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
5。“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二书”。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
9、《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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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号 二00五年二月一日)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样式。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www.)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开发企业选择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样式;  4、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5、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认购书的,须在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应协助买受人办理预售合同转让手续及提供网上操作的便利条件。买受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在管理系统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授权的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可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自日起,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3月15日前已签订预售合同且尚未预售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4月15日前进行预售登记,逾期未进行预售登记的,在管理系统楼盘表上标识为未预售。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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