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范本合同中无面积,出具补充协议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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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1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内地将修订完善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为内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二)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路径和方式,推动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期货市场体系。  (三)积极研究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香港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四、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内容:  “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在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香港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五、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蒋 耀 平(签 署)
曾 俊 华(签 署)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1.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2.适当简化对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1.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③。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④。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在广东省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福建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CPC8790)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部门或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东莞市、珠海市试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⑥,港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部门或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允许香港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分部门
5.教育服务
 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
部门或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同意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承担委托环境监测活动。
部门或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1.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2.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部门或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
部门或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残疾人日间看护服务(CPC9332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残疾人康复服务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部门或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1.允许在内地设立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经营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1家内地与香港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际旅客运输(CPC71111)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控股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3.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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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超市联营合同 合同编号:NO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类型: □生产厂家 □分销商
乙方 供应商编号: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义务,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风险已有清楚的了解.签约双方均认为本合同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已共同遵守.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首先明确如下几点:
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以下区域内的门店的全面合作,既乙方必须确保为合作区域内所有门店供货。
2.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证件或资料:
1 乙方工商注册资料原件 工商局打印 ;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 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乙方通讯地址确认函; 4 其它甲方要求提交的资料;
3. 签约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索贿、回扣。如有此类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永远终止合作,同时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千元 2000元 ,并授权甲方从其货款中直接扣除。
4. 甲方明确表示,甲方不授权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员工,代理或代表公司实施任何可能在签约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前述民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约、承诺、达成合同、担保等,如需实施上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接受甲方任何人员的借款、借用物品等要求,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用物品等要求,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用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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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1条:补充协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个非常实用的补充协议以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让您更满意我们的服务。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第1条 合同原则
  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双方根据《》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行为。
  第3条 居住目的
  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或以获得利益。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
  第4条 广告内容
  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墙体平直
  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条 防水情况
  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条 住宅寿命
  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50万元赔偿。
  第8条 文件
  考虑到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9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条 质量标准
  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条 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_________,房屋层高:____________毫米;室内净高:_________毫米;其中起居室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主卧室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次卧室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厨房尺寸:长度: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卫生间尺寸:长度:_________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毫米);观景阳台尺寸:长度:______宽度:_________高度:_________(毫米);
  第12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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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来源:律师365
的补充协议是针对商品房所作的相关补偿。那么,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生效时终止。(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5)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第十二条 其他(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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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手续,加名字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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