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险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报郑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处 &&时间: 10:21:06&&浏览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我局将对郑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选择确定。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  2、行业或大型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  3、骨伤、微创、职业病防治等专科医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1、有强烈的为广大工伤职工服务的意识和愿望;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2)骨科、微创、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3)原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3、具备良好医疗服务条件,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近年来无严重违规、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事件;  4、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仪器设备配备等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工伤救治(康复)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5、具备与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条件。  三、申报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概况及重点诊治科室情况材料;  5、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符合范围和条件、愿意承担我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于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市区内区属(含以上)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直接向我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各县(市、含上街区)内医疗机构向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申报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材资报我局工伤保险处,由我局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查后确定。  联系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郑州市人社局619房间。  联系人:张永杰&&袁伟&联系(传真)电话:8  邮箱: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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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的通知
丽人社〔2016〕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规范工伤医疗救治行为,提高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按照就近治疗的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伤情基本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01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将工伤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除外)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市域范围内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并签订丽水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成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服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区域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区首批纳入工伤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开展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衔接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其日常监管、年度考核、医师管理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监管体系统一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区首批纳入工伤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首批纳入工伤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医保科电话
丽水市中心医院
丽水市括苍路289号
丽水市人民医院
丽水市大众街15号
丽水市中医院
丽水市中山街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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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镇人社办发〔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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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各处室、单位:
根据2014年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安排,经研究,制定《2014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14年4月29日
&2014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加注重公平性、更加注重可持续、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和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体系,全面落实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各项重点工作,推动三项保险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主要目标
以实施全民保障幸福工程、医疗保险惠民工程为重点,推进社保“全覆盖”三年行动计划,全民参保登记率100%,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4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87.5万人,基金征缴收入19.9亿元;职工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率达到80%。
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60万人,基金征缴收入2.13亿元,工伤康复人数30人,工伤预防培训人数500人。
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41万人,基金征缴收入7200万元。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制度政策
1.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办法,统一全市医保政策和待遇标准,创新职工医保运行模式,优化统账结构。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省内医保异地联网结算,实现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完善参保人员转外地就诊管理办法。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制度整体合力。
2.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国家新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调整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费率、基金统筹、基金管理和相关规章标准等政策标准,推动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3.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统一全市生育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清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规范生育保险业务管理、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研究制订“单独两孩”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二)持续扩大覆盖
4.巩固推进全民医保。通过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摸清参保底数,找准重点难点,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扩大覆盖面,确保重点人群应保尽保。推进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等各类群体参加医疗保险,推动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医保体系,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参保工作。
5.推进工伤保险扩面。推进特殊行业用工参加工伤保险,重点推进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应保尽保,优先将建筑、矿山、交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推动其他行业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家庭服务企业、新兴网络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职业农民)参保政策。
6.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三)提高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医疗保险惠民工程。完善政府、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以上。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0%和70%以上。20种重大疾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医保结算价格的80%和70%。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落实特殊药品医保报销政策。开展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
8.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新老政策待遇调整工作,合理设定调整幅度,做好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间的衔接,年平均调整幅度不低于10%,调整向低收入群体适当倾斜。完善差别费率办法和费率浮动机制,充分发挥费率杠杆作用,引导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9.积极推进工伤康复、预防和认定工作。完善工伤预防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情况通报,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压降工伤事故发生。抓好工伤预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探索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和“康复早期介入”工作机制,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工伤康复目标。建立工伤事故快速认定和即时备案制度。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比上年稳中有降。
10.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待遇。组织开展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免费妇科专项体检。
(四)提升管理服务
11.提升市级统筹运行质量。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明确划分市与辖市区的职责,落实调剂金管理办法,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加快全市医保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推动全市医保政策框架、数据标准、结算办法、操作规程“四统一”。做好城乡居民保险制度整合后经办管理的衔接。
12.提高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待遇支付和基金安全。严格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基金预算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相结合,重点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加强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查处和防范骗保欺诈行为的能力。开发医疗服务监控及数据挖掘系统,开展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监控。
13.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推进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病种分值结算等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患者实际医疗负担。发挥医疗保险基础性作用,协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控制医疗费用大幅增长。加大生育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结算,积极探索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单元付费。
1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调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定点医师管理办法及参保人员失信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调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数据上传标准,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15.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全面实现大市范围内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现工伤、生育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探索建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和快速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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