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基基础的地基移位了房屋地基基础会跨吗

我们房子地基不牢靠,好多墙都裂缝了,厨房里的柜子都移位了,瓷砖都有挤坏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房子_百度知道
我们房子地基不牢靠,好多墙都裂缝了,厨房里的柜子都移位了,瓷砖都有挤坏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房子
房子地基以前是陡坡,厨房里的柜子都移位了,瓷砖都有挤坏的我们房子地基不牢靠,好多墙都裂缝了?会有大问题吗,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很有可能滑坡,危险
安全最要紧
你说住在这样的屋子你能放心吗
不放心又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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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主题:有了解房屋移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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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独栋的框架结构,朝向是东西朝向,不是太好,想通过房屋移位变成坐北朝南的户型,同时将花园搞得更规整好用一些,有没有了解房屋移位的?与南通一家公司联系过,负责人称没有任何问题,可以平移并转向180度,已经做过很多了,是不是这样?安全吗?220平方的费用大概多少?
[gd611 编辑于
&浏览:1983&&回帖: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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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d611 在 19:44发表
谢谢,有空我倒建管站咨询一下。 实际上你拆了重新盖 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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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w-yves 在 23:12发表
还会有这般怪事?现在的实际房屋与房产证中的相符吗?
当然以房产证为准。如果实际房屋与房产证相符,你应该去找开发商。 房产证还没有办,但测绘图拿到了,与合同里面的图朝向不一样。可不可以移位后要求开发商重新测绘?
[ 00:04 补充如下]
或者可以和开发商扯皮要求开发商办理移位手续并移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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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d611 在 22:28发表
查了一下合同,发现合同里面的测绘图户型是坐北朝南的,而开发商给我的办房产证的测绘图是东西朝向的,是不是应该以合同里面的测绘图为准?还会有这般怪事?现在的实际房屋与房产证中的相符吗?
当然以房产证为准。如果实际房屋与房产证相符,你应该去找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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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w-yves 在 22:05发表
在我的印象中,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栋房屋,都是不可以合法地改变外观的。 查了一下合同,发现合同里面的测绘图户型是坐北朝南的,而开发商给我的办房产证的测绘图是东西朝向的,是不是应该以合同里面的测绘图为准?可以以此和开发商商谈让开发商办理移位的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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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同很多TX说的,这个是要报批的,不是在你院子就可以随便折腾;其次,这种情况下报批基本是不会批的;最后,移位技术虽很成熟,但费用不低,10万貌似不能完成。
简单而言,需先做一个托盘,再修一个轨道及新地基,然后将房屋与原基础切断,将房屋放置在新建的托盘上,接着,用液压千斤顶及顶推系统将房屋及托盘一起沿轨道推行至新地基。最后将房屋与新地基连接。还是不要做此打算了吧。你可以多考虑一下用软硬装来改变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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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d611 在 12:46发表
是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幢别墅房. 在我的印象中,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栋房屋,都是不可以合法地改变外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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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商品房别墅擅自拆除是不能随便重建的,要重新报批办手续,还必须和原来规划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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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d611 在 12:46发表
是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幢别墅房. 趁早断了此念。没有报批你不能擅自改建你的别墅。原房屋没有变危房又不是宅基地,改建也不可能批准(在当地钳子大的除外)。
你的别墅即使现在没有地下室也是有基础的,只不过土都回填了而已。原地平移几米再转向,可能新旧基础会重叠,技术上也不便
[鄙视愤青 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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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是自己住应该没有问题,到时候有麻烦了再移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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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w-yves 在 23:26发表
有没有影响并不是由你自己说了算的。你房产证上附的图纸没有标明院子与房屋的位置关系吗?如果院子的土地产权也属于你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就应该会标明房屋与院子的位置。
你的这幢房屋是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幢别墅房,还是以前的老房子?
在动工之前,千万要综合考虑清楚。 是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幢别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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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w-yves 在 23:26发表
有没有影响并不是由你自己说了算的。你房产证上附的图纸没有标明院子与房屋的位置关系吗?如果院子的土地产权也属于你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就应该会标明房屋与院子的位置。
你的这幢房屋是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幢别墅房,还是以前的老房子?
在动工之前,千万要综合考虑清楚。 认同.这是真心为楼主思谋.产权证上面标注的位置才是合法.所以你要事先与房地产局沟通.否则就可能造成被柴娜的最好的理由.
应该说现在的平移应该是成熟的技术;假如你合法的移动还可以通过加点什么加强筋也就是美化相关的构成元素;而一箭双雕.漂亮又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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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d611 在 20:12发表
我觉得房子在自己院内,移位之后对别人也没有什么影响,并且结构也没有改变,在房产证上也看不出来,如果不报批将房屋进行了移位,有什么问题? 有没有影响并不是由你自己说了算的。你房产证上附的图纸没有标明院子与房屋的位置关系吗?如果院子的土地产权也属于你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就应该会标明房屋与院子的位置。
你的这幢房屋是开发商成批开发的独幢别墅房,还是以前的老房子?
在动工之前,千万要综合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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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看过一个纪录片,把一个教堂用有几十对轮子的平板车移到另外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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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厅就是整体平移的成功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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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房子在自己院内,移位之后对别人也没有什么影响,并且结构也没有改变,在房产证上也看不出来,如果不报批将房屋进行了移位,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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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w-yves 在 16:06发表
如果是这个价格,确实比重建要便宜。不过,对于正规合法的建筑,移位应该也是要申请并获准的,即使是在你自家的院子里。 谢谢,有空我倒建管站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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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d611 在 21:32发表
谢谢!我的房子如果拆了重盖肯定比较贵,一是要重新申请,二是全框架结构,建筑成本不低,移位我咨询了一下大概10万出头,应该移位便宜。 如果是这个价格,确实比重建要便宜。不过,对于正规合法的建筑,移位应该也是要申请并获准的,即使是在你自家的院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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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4年08月
原文由 gd611 在 16:48发表
我的房子是独栋的框架结构,朝向是东西朝向,不是太好,想通过房屋移位变成坐北朝南的户型,同时将花园搞得更规整好用一些,有没有了解房屋移位的?与南通一家公司联系过,负责人称没有任何问题,可以平移并转向180度,已经做过很多了,是不是这样?安全吗?220平方的费用大概多少?
[gd611 编辑于
16:50] 技术上没问题,类似的建筑物移动、旋转已经有很多先例了。
不过……费用高昂,而且不是一般的高昂!
以前那些被移动、旋转的建筑都是具有文物价值的。
如果楼主决定改变自己房屋的朝向并改变花园的布局的话,个人强烈建议:
楼主把旧房扒了重新建!
重建的费用,绝对低于移动、旋转的费用,而且是大大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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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鄙视愤青 在 11:27发表
你的地下室怎么办?原地转圈如何做新基础?没空间啊 地下室还没有挖,房子是平移几米然后再旋转。准备等房屋移位之后再在花园里面挖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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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地下室怎么办?原地转圈如何做新基础?没空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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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的时候做过类似课程设计题目,不是很复杂,控制精度很重要,但是很少个人做这个事情。印象里当年我们学院有专门的教研室做这个。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毕业生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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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集团某公司的食堂就是移动过去的,据说省了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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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w-yves 在 18:04发表
房屋移位现在从工程技术上来说已经不成问题,我的一位长辈,很多年前就主持过一幢居民楼的整体移位,而且燃气、水、电都不中断,楼里面的居民都照常在楼里面生活。移位过程大约耗时一周。
但从经济成本上来说是否合算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移位的成本与拆了重盖可以相比较,除非要追求技术新颖,否则就没有必要了。通常 ......&&没错。
框架结构很容易改造,拆了围护结构重新布置平面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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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大加固所,专业移楼的,他们移过最高的和最远的,一个民国的别墅,移了好像是三十多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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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鄙视愤青 在 18:07发表
农民房吧?否则怎么能允许随便改。若是农民房就拆了重建 不是农民房,正规的房子,在自己的院子里面移位并且房屋结构不变应该不用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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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绯村拔刀齐 在 18:07发表
东西向改成南北向,是旋转90度,楼主别搞成180度了 你说的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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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7年03月
原文由 yw-yves 在 18:04发表
房屋移位现在从工程技术上来说已经不成问题,我的一位长辈,很多年前就主持过一幢居民楼的整体移位,而且燃气、水、电都不中断,楼里面的居民都照常在楼里面生活。移位过程大约耗时一周。
但从经济成本上来说是否合算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移位的成本与拆了重盖可以相比较,除非要追求技术新颖,否则就没有必要了。通常 ......&&谢谢!我的房子如果拆了重盖肯定比较贵,一是要重新申请,二是全框架结构,建筑成本不低,移位我咨询了一下大概10万出头,应该移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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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向改成南北向,是旋转90度,楼主别搞成180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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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7年10月
农民房吧?否则怎么能允许随便改。若是农民房就拆了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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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屋的地基上建房,但是有一部分不是老地基,没有打桩,用双层钢筋和水泥现浇40公分的地基,会影响房屋质量么
问题来自:杭州
| 提问时间: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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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会影响,但你不要造的太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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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回复:共&3&条
一般来说不会影响,但你不要造的太高哦
这个不会有影响的,楼层不要建太高。
你好,这要看这块新地基原来是做什么用的,地势怎样,会不会出现滑坡或是沉降?为了不影响房屋质量,我建议你在建地基时用钢筋水泥把新老地基连成一片进行浇筑,也就是农村里所说的的浇大方地基,这要对建筑质量有保障些!
每个问题最多只能赞同5次,请不要频繁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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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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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损害应该如何赔偿呢,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内容。  一、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把建设单位作为唯一责任主体而列为被告,法院也大都简单地把建设单位认定为唯一的被告,被告如以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抗辩,均难以被采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所有人和受益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行政审批行为等均为其服务,系内部法律关系,不构成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外部侵权关系,不应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上述观点操作上虽然有简便易行、审理及时的特点。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并不公平。上海某著名住宅小区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某开发商在取得某建设地块的开发经营权以后,即委托有关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块用途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参数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出来以后,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以记名表决方式对该方案进行评定通过以后,再由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在根据该设计方案绘制的总平面设计图和施工图上盖章认可,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开发商即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在其中一幢12层c型高层居住建筑结构临届封顶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居民主张相邻权,就南侧在建建设工程与其多层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对其通风、采光等问题提出异议。经建设单位会同有关测绘单位实地测量,发现在建南面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多层住宅间距最小处20.8米,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关于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的规定。纠纷双方在确认这一不争事实之后,无法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北侧居民即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以当地区规划管理局为被告,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和规划局接到诉状副本以后,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设计单位没有按常规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区域内c型高层与北侧多层住宅的相邻间距。仅以c型高层建筑物座标位置形式而不是以两建筑物之间间距形式确定新建建筑物位置。施工单位在开工灰线定位中,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所标座标定位,无差错现象。另外,对照北侧多层住宅楼建造时的设计图纸,发现该楼在施工定位中向南偏移几十公分。c型建筑座标位置系从其他已有座标和建筑推定而来,存在明显的积累误差。这些情况证明造成新建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楼相邻关系处理失当的原因系设计问题而非实际建造时施工单位违章移位所致,同时亦证明北侧居民楼建房时违章移位,原建设、施工单位亦有过错。再者,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在设计总平面图纸上未明确标明间距尺寸,且按座标位置与相邻房屋间距不足24米之情况下,批准该总平面设计,其行政批准行为亦有失当之处。该新建建筑物已对北侧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应予赔偿。但把赔偿义务主体简单地归责于建设单位一家很不公平,因为根据民法原理,有过错责任的单位理应对由于该过错所引起的他人财产受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建设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设计委托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进行专业设计,只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与相邻房屋关系处理不当,这种错误设计显然不是建设单位要求的结果。在设计成果交付时,建设单位由于不具备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本不可能发现这一错误,故建设单位并无过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亦无过错。设计单位违规设计,设计图纸本身已构成对相邻房屋的侵害,有明显过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进行规划管理,负有审核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定职责,但其在审核该设计图纸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这一设计错误亦有过错。上述有过错的单位在因其过错而致的相邻房屋损害中,应当一并成为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及房屋建设工程建造时主体参与的多样性,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均可能发生侵权行为。在相邻房屋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认真分析损害原因,寻找并认定责任人,这样既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在宏观上加强房屋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危机感,防止或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   二、建设单位在相邻房屋损害中的责任及性质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有过错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但建设单位本身不管其有无过错,是否应当一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这亦是实践中争议较大和困扰着执法机关的焦点之一。围绕这一焦点,目前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适用我国民法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建设单位如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考虑到这类案件中受害人举证困难,且损害的原因应当在建设单位所能了解和可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建设单位可适用严格责任,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系由建房所致,即使不知损害究竟是由建房过程中何单位所致,即可推定建设单位有过错,向建设单位请求赔偿,除非建设单位就其过错问题作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侵害行为系其他单位所为,才可免除责任。这样做有利于督促、教育建设单位预防损害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大多为过错推定责任。建设工程侵害相邻房屋所致损害虽然没有包括在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范围内,但从现代社会侵权归责客观化的需要来看,司法实践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其纳入其中,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3、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建设单位是整个工程的组织者、所有人、受益人,故即使其证明其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其也应当分担民事责任,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建设工程所致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于建设单位,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4、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认为建设单位既进行开发建设就理应尽谨慎防止义务,如未尽注意义务对相邻房屋不幸造成损害的,便可构成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其有无过失。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给社会带来稳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我国已有保险公司推出和实行工程保险之情况下,建设单位已具备通过社会救济转移赔偿人负担之有效途径,无过失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无大碍,而对于受害人却受益非浅。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从建设单位侵权角度来分析其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而未着眼于受益人请求性质。在现代物权立法上,当事人基于物权可产生物权请求权,而相邻关系为物权的延伸和限制,相邻房屋受害人基于相邻关系而对于相邻人所为的请求,可以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他人对于物权圆满状态之侵害,而不管这种侵害是正在发生的现实还是可能发生的未来,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情况,相邻关系物权人便可请求。从这一角度出发,由于建设单位是相邻关系的主体,故无论其是否有违法行为、有无故意、过失,以及是否有实际损害行为的发生,其均可构成相邻物权请求权的对象。梁慧星先生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第135条损害邻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险的预防义务中明确:“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条款中,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请求防免和损害赔偿的权利,系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基础,因此,建设单位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建设工程所致相邻房屋损坏往往同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合,建设单位无过错,系物权请求权的对象。而建设工程的其他参与主体之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因果关系明确清晰,其行为便符合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系损害赔偿。如在高层建筑建造时,建设单位事先请了高级专家拟订基坑工程设计及围护结构方案,按该方案实施不会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坏,但由于后来设计单位设计不当,或施工单位执行不力,造成周围相邻房屋损坏。这种情况对建设单位而言,并不增加其的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而言,则是增加了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因此受害人有权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有侵权行为的该建设工程其他参与主体行使权利。由此,便又发生建设单位和其他侵权主体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一般过错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建设单位本身存在侵权行为,且在侵权时与其他侵权责任主体在侵权时有意思联络或对他们所造成的共同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认识,但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而致损害后果发生,这种情况便构成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如上所述,建设单位本身没有侵权行为,仅因受害人基于相邻权而对其拥有物权请求权,则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对外均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基于不同原因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在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之间选择责任主体,请求责任人全部赔偿。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在内部关系上,互相之间并不构成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对外赔偿以后,享有追偿请求权,可向其他有过错的侵权单位追偿。其他侵权单位由于是导致相邻房屋受损的最终责任人,因此,其如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不能反过来向建设单位追偿。如果受害人同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参与建设的侵权主体同时行使赔偿请求权,而建设单位本身又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有过错的其他侵权主体作为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不能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之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顺序赔偿义务,建设单位履行后取得追偿请求权。  三、责任人对相邻房屋损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即: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防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上述10种民事责任方式中,除4、6、8、9、10以外,其他各种方式均可适用于相邻房屋损坏。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就第1、2、3种责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惟对于5、7这两种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处理时,矛盾焦点往往集中在是适用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相邻房屋被损的民事责任主要在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或者并用。从理论上说,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这两种民事责任方式遵循的都是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责任效果应该等同,且不管采用何种责任形式,折成的货币价值量也应该是等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责任形式却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赔偿量。笔者曾承办过同一建设工程对相邻两个不同主体的房屋造成损坏的赔偿案件,因诉讼标的不同,该两起案件分别由不同审级的法院受理。两个法院的判决,一是判令被告限期修复、恢复原状;一是判令承担对受损房屋进行纠偏、损坏的修复费用。前者为履行一定的修复行为,后者为金钱给付。两个不同的判决在法律上均有依据,但前者判决以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讼;后者判决以后,被告建设单位提起上诉,究其原因主要是:  1、被告作为建设方,均有较雄厚的工程技术力量,有能力对被损房屋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仅化费成本费用,且并非经营活动,无经营性税金。判令金钱给付,则在修复费用审价中,除成本费用外,另加上行业利润和经营性税金,费用较高。  2、恢复原状,只要根据被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该房屋当时竣工验收时的资料,确定被损房屋损坏前的原状作为修复标准即可,具体采用何种修复方案不是判决依据。而如果直接判决金钱给付,则必然要涉及到审价,审价机构又必须要有纠偏、修复方案和具体设计图纸才能进行,否则无从审价。但纠偏、修复方案往往涉及到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对这些技术问题,不通过最终的修复实践很难判断孰优孰劣,审理中很难把握,操作难度大。  3、同一被损房屋,往往有多个纠偏、修复方案,每个方案实施费用往往十分悬殊。以最常见的高层建筑桩基工程引起周边房屋地基松动、损坏,房屋倾斜开裂的纠偏、修复方案为例,不外乎两种方法,其一是采用掏土法,使房屋部分下沉达到纠正倾斜的目的;其二是采用顶升法,采用对房屋进行局部顶升工作,以达到纠偏目的。这两种方案中,后者费用是前者的数倍。另外,即使在同一方案中,由于使用材料的不同,费用也相差数倍,如对损坏地基的补桩,采用混凝土桩还是钢管桩,价格也可以相差几倍之多。   4、有的被损房屋,原来就有缺陷,如房屋老化超龄,多层建筑地基在建造时使用现已禁止的粉喷桩等,而纠偏设计单位设计时,则依据的是现行设计标准,且由于怕负责,安全系数设计时又考虑过高,故按此设计做出的纠偏方案,等于是新建地基标准,甚至超出,大大好于房屋被损坏前的原状。  5、有的修复费用明显超出了原房屋损坏部分的价值,如有的设计单位用“满堂布”钢管桩修复损坏地基,钢管桩重量超出了上部建筑重量,修复费用甚至比房屋的重置价还高。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意见对于简单的房屋损坏,宜采用限期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判令被告履行,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纠偏、修复方案设计、审价中的水份,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审结案件。对于复杂的房屋损坏,首先应确定原房屋被损前的原状,然后根据恢复原状的要求,进行纠偏、修复设计方案的招投标,从中择优选取,或请权威的、技术力量雄厚、声誉较好的设计单位会同原、被告指定的技术专家进行纠偏、修复方案设计,判决被告按该方案履行修复义务,修复质量的控制可明确由受害人请监理单位进行,费用由被告承担。修复中对超出原状部分的差价,由原告酌情适当承担,对低于原状部分的差价,由被告以金钱赔偿方式补足。对于不影响安全和使用价值,不是必须进行修复的损坏,或无法修复的损坏,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重置该被损房屋费用的,宜采取金钱赔偿的责任方式,但计算标准不应是修复费用的标准,而是被损房屋与被损前原状之价值差额的标准。对于因房屋损坏而引起的误工等其他间接损失,亦宜按公平原则,按实赔偿。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引起相邻房屋损坏赔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秉持公平的成熟经验,笔者上述论述仅为一管之见,期望对各位同行有所借鉴,引起重视和讨论,共同为完善法律的正确实施,使法律保持旺盛生命力而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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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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