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产品分类分类监管监测指标的计算公式

关键风险指标在寿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实践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键风险指标在寿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实践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xls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xls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5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您的位置:
&&&&&& 正文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全面检查;
(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
(一)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
(二)生成监测指标。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
(三)分类评价。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监局报送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整体分类评价。
(四)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类评价结果;
(二)上年度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保监局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海
&&上一篇:&&
&&下一篇:&&
考试宝典:
考试宝典简介
考试宝典价格
考试宝典下载
保险公估人
相关资讯:
&&&&&&&&&&
网站导航:
· · · ·
· · · ·
  1、凡本网注明
“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职业培训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电话:010-
Copyright & 2006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咨询电话:010-
传真:010-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京公网安备66) 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6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寿险产品的分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