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o2o是什么意思思

P2P理财是什么意思_乐收 >
> 详细信息P2P理财是什么意思 发布于: 11:10:59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挣钱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目前市场上有很多这类的公司和不同的产品,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你能谨慎的选择一款适合你产品。本人建议:选择不动产抵押类的P2P理财产品风险相对来说要小一些。
仅供参考!
p2p理财是这两年才火起来的理财方式,特点就是收益高,缺点就是有周期限制,基本上就是余额宝的升华版,在收益上面,p2p平台要高出余额宝四五倍,1万元放在余额宝收益在每天1元左右,而p2p平台大概在4元左右,所以非常受大家喜欢。
  不过就是该市场处于不是太成熟的阶段,所以在选择平台上,要尤为注意,以下是给出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不要投超过一年期限的理财产品。(夜长梦多)
  2.最好投抵押型的融资项目。(风险小,安全)
  3.收益过高的项目不要投。(往往有坑)
  4.平台选择有实力的。(例:风控团队)
  推荐一家,只做推荐,不建议大家一定投这个。推荐的原因是,理财项目都是1到3个月,纯汽车质押,投资年化率在20%左右,风险小,适合大众人群来投。链接地址:全国首家汽车纯质押平台
西南地区首家实行先息期本的p2p平台
超额质押汽车质押,控制坏账风险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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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财富P2P是由四川华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创立的P2P网络借贷中介及...联系信息联系人:四川华信财富P2P固定电话:400-相关查询P2P金融服务平台是什么意思?怎么认定是否违法?
【导语】:新闻上老是看到P2P什么什么的??那么这个P2P是什么意思呢?据了解,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简写。而P2P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是指利用网络,建立贷款人和放款人直接联系的平台。
  P2P是什么意思?
  P2P有很多种。英文person-to-person的简写。
  P2P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是指利用网络,建立贷款人和放款人直接联系的平台。
  目前对这些服务平台的监管主要是行业自律,尚没有具体的政府监管机构,属于新事物,有一定的风险,但却是国家金融改革的方向,即金融向民间开放,最终收益的可能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这些贷款的弱势群体。
  警惕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P2P网络平台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也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通过P2P平台进行投资理财,既能得到比较高的理财收益,又能享受到在家上网即能理财的便利。然而,越秀法院罗法官提醒大家,随着国家对P2P平台的规范,发现有一些不法商家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引起注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在实践当中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要看以下三点:
  一是从数额上来讲,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
  二是从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讲,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是否涉嫌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一种。
  虽然目前P2P平台众多,但其中也有很多不良P2P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投资人权益难以保障。越秀法院罗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P2P平台进行投资时,需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注册的P2P平台进行投资,免得投出去的钱有去无回,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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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回归P2P常识 勿把李鬼的账算在李逵头上
作者:宜聚网关典
  在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管理、金鹿财行等,这些线下理财机构相继出事后,不出意外的,板子打在了P2P身上。
  让人不解的是,线下理财机构由来已久,而中国P2P网贷的出现不过10年,10之前,我不认识你,你不属于我,10年之后,那也找不到拥抱的理由啊。怎么还就将两者混为一谈了呢?
  而当舆论为P2P平台获客成本上千元感到友邦惊诧时,可曾想过自己的错怪,给P2P这面旗下规范运营的平台带来了多大的获客阻力?
  央行和银监会将P2P网贷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可以反推出:自融、资金池、非法集资等不符合这一定性的就一定不是P2P,充其量只是披着P2P的外衣,挂羊头卖狗肉。
  而从P2P定义上理解,P2P是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信息中介形成借贷关系。那些所谓的问题P2P、跑路P2P,有几家遵循了“个人对个人”的本质?有几家是把遵守了“信息中介”的原则?既然都没有,称其为“P2P跑路”、“问题P2P”,把板子打在P2P身上,显然不合适。而应称其为“伪P2P”才是,意思是伪装的P2P,假P2P,只是挂了P2P名而已,典型的扯虎皮做大旗。例如,苹果手机出问题,依然是苹果手机;假冒的苹果手机,其本质就不是苹果手机。而按照定性和定义的标准看,问题平台和跑路平台的几乎都是“假冒苹果手机”,而非“问题苹果手机”。
  其实,回归常识就好。若连基本常识都不顾地下定义、言其他,则有失严谨和理性。之所以搬出这些简单的常识,是因为P2P被污名化太久,头上脸上到处是泥巴,连《人民日报》也看不下去了,刊文《卷款跑路没那么容易了(政策解读?聚焦)》为P2P正名,值得注意的是,“卷款跑路”前并没有冠以P2P之名。
  不论舆论是否棍棒相交,线下理财机构、伪P2P平台始终杵在那里,风险雷打不动。监管细则草案出台之后,监管趋紧,雷声也越来越大;就像十八大之后的反腐,被中纪委问候的贪腐官员越来越多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好事,因为一步步释放风险,好过风险集中释放,反而有利于长治久安。
  而实际上,市面上伪P2P多由早些年的民间非法集资转变而来,自融、资金池、不透明操作等分明是严谨地继承了衣钵。如果知道一些民间非法集资泛滥的历史,也就能理解伪P2P为什么那么多了。例如:
  2003年,湘西首富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
  2005年,王某晨陆续成立或收购安徽奇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社会上的个人和公司非法集资11.68亿余元;
  2006年,苏叶女以投资煤矿为由,以月4-5分的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12亿多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5.5亿多元;
  2007年至2011年9月间,温州,施晓洁多次以融资、还贷、投资等名义向胡某等23名被害人非法集资。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亿;
  2008年,伙同翁某等人设立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规代理证券、交易平台,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亿元人民币;
  福建龙岩天成集团董事长黄水木以2到5分的利息,向商会会员、同乡、朋友等借款,债权人200余人,金额近10亿元。因资金链出现紧张,于2014年5月出逃境外;
  而在非法集资高发地浙江,那就更多了,仅在中国P2P元年的2007年,浙江非法集资类案件就达206起。
  另外,因非法集资被判处死刑的大有人在。如:2009年,因非法集资3.8亿余元,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2009年,浙江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7亿元被终审判决死刑;此后,温州的高秋荷和郑存芬均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2010年,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1年,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主犯被判死刑……
  可见,那些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一点都不比如今的伪P2P跑路数量少。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如今媒体曝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越来越少,而伪P2P跑路、伪P2P机构被查的案件却越来越多了。不是非法集资的变少了,而是它们鸟枪换大炮,假借起了P2P之名。
  幸亏当年P2P还未出生,或者还籍籍无名,不然按照现如今的扣帽子逻辑和语境,上述非法集资犯罪案例恐怕都要算在P2P的头上。李鬼干的坏事,账都算在李逵头上,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不能因为假货多,而对中国制造业全盘否定,我们不也还有、格力、大疆、海尔、小米等一大批优秀的中国制造;不要因伪P2P的泛滥,而对P2P行业呲之以鼻、落井下石,因为中国的金融改革才刚刚开始,难免会被坏人钻了空子。
  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第三回:“哥哥的话虽是不错,但俗语说的,树大有枯枝,一国之大,自然是有好的有坏的,何必一棍打一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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