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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榆林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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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日 06:43&&来源: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榆林市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10元提高到660元,未成年人及学生由350元提高到400元,家庭及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现已正式实施。  男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6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46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66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570元;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及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390元;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由政府全额补助。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
图片报道精选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榆阳区万佛楼社区认真做好医保续费工作_社会民生_新闻_榆林网
榆阳区万佛楼社区认真做好医保续费工作
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续保工作将于3月底结束,为避免居民错过续保时间影响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榆阳区新明楼街道办事处万佛楼社区持续抓好医保续保缴费宣传工作。
社区在辖区121个院落逐一张贴续保通知,多次电话联系已经搬离辖区的居民,并针对残疾人和高龄老人逐个上门服务,力争做到不漏户、不漏人,防止出现遗忘续费和漏保现象。同时做好来电来访咨询工作,将居民医保办理的流程、缴费方式、缴费标准、缴费时限、待遇享受等政策详细地向每位咨询者做好解释。
责任编辑:高丽榆林职工医保费率阶段性下调新消息-医疗保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榆林职工医保费率阶段性下调新消息
来源:华商报编辑:
摘要:昨日,记者从榆林市医保中心获悉,今年起1月1日起,榆林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年度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单位缴费部分由8%降为6%,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不调整......
(http://gold.org/)3月3日讯:昨日,记者从榆林市中心获悉,今年起1月1日起,榆林市对费率进行调整,年度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单位缴费部分由8%降为6%,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不调整。
据榆林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根据榆林市城镇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目前榆林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城镇职工费率进行了调整。
记者算了一笔账,如市内某企业有200人,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000元,政策调整前企业全年需缴纳费76.8万元,政策调整后全年需缴纳医疗费57.6万元,一年减轻企业经济负担19.2万元。
&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后,职工享受的医保待遇水平不降低。&榆林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这一措施将有效降低榆林各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推动企业实现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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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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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榆林市医保网-榆林市医保中心官方网站
积极应对化解社会化风险&确保全民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89次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王东进    1.要牢固树立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适应经济发展阶段的观念。    制度安排与保障水平必须与本国(本地区)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是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国务院《决定》(国发[1998]44号文)开宗明义指出要坚持的指导思想。由于这些年各级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客观上经济连年高速增长,财政相对宽裕,这一条基本原则在一些人心目中,便有些淡漠了,突出表现为“政策大手笔”,不断提升财政补助标准(并未相应提升个人缴费数额),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人造成了只要是改善民生的事,就要不怕花钱的感觉,在一些地方争相攀比提高保障水平,你报销75%,我就报85%,甚至95%;你那里最高支付限额是平均6倍,我这里就是8倍,等等。使得一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压力特别大、难以承受。事实上,这样的“大手笔”只能维持一时,难以行之久远。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总量和结构的变化,财政不可能再像前些年那样对医保“大投入”,部分企业缴费也会出现困难,而医疗消费、医疗保障水平又是刚性的,这就使医保基金支付的压力增大,制度运行的风险增大。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新常态,以新的发展理念统领全民医保改革和发展,使我们的头脑更加清醒,谋划更加周全,决策更加理性,行为更加谨慎,切实使全民医保由外延扩张式发展转变为内涵提质型发展,以共享发展理念为灵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医保服务供给侧改革为重点,使全民医保的发展更加稳健、更加公平、更可持续。那种只要是为民生,就要舍得花钱的想法和做法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那种只为当前、不顾长远,“今朝有酒今朝醉、哪管明天喝凉水”的短视行为更是要不得的。    2.要把全民医保作为社会系统工程来对待。    要摒弃就医保论医保的思维方式,树立大医保观念,要从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人口老龄化、城镇化、资源环境、食品卫生、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多角度、多维度研究医保、认识医保,力求做到妥为筹谋、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坚持公立医院“四分开”改革方向,实现去行政化,使医院真正成为医院。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特别是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医生真正成为医生。深化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真正建立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培养一大批全科医生,建立“守门人”制度,等等,切实增强改革举措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3.要实现全民医保的良好治理,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绩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全民医保的良好治理无疑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的趋势表明,全民医保的良好治理,是实现制度公平可持续的重要基础和载体。面对经济增速换挡、财政结构调整、支出压力增大的现实,再指望靠财政大投入支撑医保大发展已不大可能。最现实最可靠的途径就是,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建机制、补短板、抓管理、挖潜堵漏增效益。这是有巨大潜力和大有作为的一篇大文章。    4.要树立现代社会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体系。    要树立道德风险与社会风险两手抓、双防范的思想。坚持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和防控体系。做到风险所在,防范所至。防范要做到“四个结合”,即:机构监管防范与医保监管防范相结合、宏观监管防范与微观监管防范相结合、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社会风险的防范相结合、网络监管防范与社会监管防范相结合。    5.要将权力的过度介入让位于机制建设。  在医保建设(乃至其他工作)中,人们往往习惯于行政力量的推动,这种办法的确发挥过重要作用(主要是一呼百应,力度大、见效快),自不待言。但权力过度介入的负面效应却日见凸显,较为突出的是“政策大手笔”催生的对政府投入的依赖性、泛福利化倾向的不断滋长,社会保险意识,特别是权利义务须对应、责任须合理分担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意识则愈显弱化。实践证明,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及其衍生的一系列机制(主要是筹资、待遇等制度架构类机制、议价谈判、费用支付等制度运行类机制和风险防控、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类机制)对于各种风险的防范、保证制度的稳健运行具有特殊的功效。    6.要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研究解决全民医保制度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决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也是全民医保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只有把全民医保的改革举措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加以审视和解决,使各项改革都有法律依据,切实做到依法参保、依法施保、依法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全民医保建设才会排除各种干扰(无论是利益主体的干扰,还是决策者主观偏好的干扰,无论是来自“左”的,还是来自“右”的干扰),才会始终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律和发展逻辑,实现蹄疾而步稳的常态化发展,通过防控化解各类风险和良好的治理才能实现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且日益臻于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来源:中国医疗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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