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社保封存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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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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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职责。3.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取消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4.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职责,促进创业和充分就业;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才流动政策。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并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
(八)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甬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九)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促进与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有关培训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二)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十三)统筹管理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拟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方案,督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验收表彰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出台的政策文件;发布的各类公示和公告;行政审批事项规程及其他公共服务办事规程;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目录分类
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划分为主题分类、机构分类、体裁分类、服务对象分类四种类别,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快速定位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公开政府信息;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的公共查阅点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县学街(6路;9路;118路;518路空调;525路空调)
月湖公园(14路;14路高峰区间;812路;819路;820路;820路夜班)
迎凤街(14路;14路高峰区间;238旅游线;812路;819路;820路;820路夜班)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书面《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受理机构送交。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办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复制费、邮寄费。
(1)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或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61号,邮编:31500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引用日期]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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