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平整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管理费指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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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5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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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5年标准)
官方公共微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与本法有关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致电曾云江律师咨询。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0日国土资发(2000)28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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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ㄇ⑹校┩恋乜⒄硐钅孔式鸸芾戆旆ā?/span>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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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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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会计核算
官方公共微信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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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中央分成新增费&)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新增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除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外,其余部分按因素法分配市、县安排使用。所谓&因素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六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分成新增费,主要用于示范县(区,详见附件1)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提升类和建设类项目。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考虑各示范县(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其中提升类任务按50%的比例进行折算)、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灌溉水田面积,分别按权重50%、30%和20%计算,再乘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划定的转移支付系数(一类市县为1,二类市县为0.8,详见附件2)、上一年度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执行进度系数和上一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升类和建设类任务完成系数(参照任务完成率),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复垦整理支出和耕地开发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土地复垦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历史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低丘缓坡、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材料费、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其他支出。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支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及成果变更维护使用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和日常维护更新支出、档案建设和管理等。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及成果使用维护和监管、土地变更调查核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二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车辆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机械设备购置;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与其他相关资金分账分项目核算,并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六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平衡预算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分成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确保中央分成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效率。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中央分成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中央分成新增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增费分配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中央分成新增费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原《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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