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诉状雷文标哪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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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叶雪莲诉雷文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全文】CLI.C.4566760
叶雪莲诉雷文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温文商初字第398号
  原告:叶雪莲。
  委托代理人:陈丽珊,浙江省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文标。
  被告:陈云云。
  原告叶雪莲为与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丽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文标、陈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叶雪莲起诉称:日,被告雷文标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叶雪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47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因上述借款系被告雷文标与被告陈云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叶雪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雷文标身份证复印件、陈云云户籍证明各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婚姻登记表1份,以证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
  4、借条1份、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借款及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
  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无异,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叶雪莲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叶雪莲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元),现金收讫。借款人:雷文标,日,138××××6887”。同日,原告叶雪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霞分理处向被告汇款47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雷文标、陈云云于日登记结婚。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月利率为4.67‰。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合意和借贷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叶雪莲出具借条,且有相应的汇款凭证为证,原告叶雪莲与被告雷文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真实存在。原告实际交付借款47万元,故本案借款金额以实际交付的47万元为准,借贷关系自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上述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应当认定为无息借款,根据第:“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之规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对于被告陈云云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因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雷文标与被告陈云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时其夫妻关系并无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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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商初字第398号
  原告:叶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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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雷文标。
  被告:陈云云。
  原告叶雪莲为与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丽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文标、陈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叶雪莲起诉称:日,被告雷文标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叶雪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47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因上述借款系被告雷文标与被告陈云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叶雪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雷文标身份证复印件、陈云云户籍证明各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婚姻登记表1份,以证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
  4、借条1份、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借款及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
  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无异,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叶雪莲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叶雪莲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元),现金收讫。借款人:雷文标,日,138××××6887”。同日,原告叶雪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霞分理处向被告汇款47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雷文标、陈云云于日登记结婚。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月利率为4.67‰。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合意和借贷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叶雪莲出具借条,且有相应的汇款凭证为证,原告叶雪莲与被告雷文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真实存在。原告实际交付借款47万元,故本案借款金额以实际交付的47万元为准,借贷关系自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上述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应当认定为无息借款,根据第:“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之规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对于被告陈云云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因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雷文标与被告陈云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时其夫妻关系并无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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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叶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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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雷文标。
  被告:陈云云。
  原告叶雪莲为与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丽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文标、陈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叶雪莲起诉称:日,被告雷文标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叶雪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47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因上述借款系被告雷文标与被告陈云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叶雪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雷文标身份证复印件、陈云云户籍证明各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被告雷文标、陈云云婚姻登记表1份,以证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
  4、借条1份、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借款及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
  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雷文标、陈云云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无异,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叶雪莲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叶雪莲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元),现金收讫。借款人:雷文标,日,138××××6887”。同日,原告叶雪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霞分理处向被告汇款47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雷文标、陈云云于日登记结婚。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月利率为4.67‰。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合意和借贷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雷文标向原告叶雪莲出具借条,且有相应的汇款凭证为证,原告叶雪莲与被告雷文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真实存在。原告实际交付借款47万元,故本案借款金额以实际交付的47万元为准,借贷关系自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上述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应当认定为无息借款,根据第:“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之规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对于被告陈云云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因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雷文标与被告陈云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时其夫妻关系并无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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