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户口迁出承包地合同 见了怎么办

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能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09:49:27 &&
中国土地 &&
段某原系重庆某村五组村民,有农业户口,1999年迁入镇上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在原所住村的承包地未退还给村集体,且汪某一直在经营该承包地。2011年,该村土地被征收,根据当地政府征地方案,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2.5万元/人。段某应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限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落户小城镇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但发生土地征收时不应取得安置补助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还集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按上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视情况不同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的权利也不同:(1)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的,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利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流转。(2)如果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地级市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法律规定中所指称的&落户&和&转为非农业户口&都是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案中,段某从集体经济组织迁至镇上,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迁出集体落户小城镇的,发生土地征收时难以取得安置补助费如果迁出人自愿放弃或者依法流转了承包的土地,那自不发生是否取得安置补偿费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现有的案例裁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保留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不能取得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这表明,安置补助费的适用对象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而在土地征收之前就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小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农业人口。&
实践中,一般是安置土地征收涉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生的人员&的规定,段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常住人口,不属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被安置人员。因此,法院判定段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
目前,全国还没有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统一标准,一些省份如四川、广东等出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大抵是以户籍为认定标准,以其他方式认定为补充。&(中国政法大学&汪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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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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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知识问答(40条)
内容概述: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
太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知识问答(40条)
】【浏览次数:691次】&【】&【】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得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4、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2014年,在全省20个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任务。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完成时间不搞一刀切,妥善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
(2)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3)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4)县级为主。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区)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答:(1)清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试点县(区)要集中时间,组织专门力量,以村为单位,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勘测,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5)进行公示并集中颁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6)规范登记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县(区)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办和登记机关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8、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9、在确权中,&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指的是什么?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10、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1)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2)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3)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D、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E、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11、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12、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13、在确权登记时,共有人和现有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该以二轮承包时家庭人口为准,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应加以备注。现有家庭成员应当作为确权登记时的家庭人口登记,但不能登记为承包人口。人口登记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承包共有人、家庭成员姓名应当与户口本一致。
14、承包农村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5、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6、实测农村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合同面积&和&测量面积&。对二轮承包地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家庭承包地块情况&的&地块备注&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17、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9、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0、化解矛盾纠纷具体应如何操作?
应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协商,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守住一个底线。以94年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为基础,坚守稳定二轮承包关系这条政策底线。二是依靠两个协商。先由农户自行协商,相互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村民议事会协商调解。三是坚持三个不变。坚持二轮承包的承包户、承包地、承包期三不变,分类化解。四是做到四个兼顾。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惠及群众,兼顾法律、历史、现实、群众四个方面的统一。可采取农民协商、组织协调、多方协作的办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21、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原承包户承包地面积。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22、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3、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4、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5、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6、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农村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27、新增加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颁证,如果存有争议,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8、村组干部和分地代表多分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
答: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地代表违规给自己多分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仍由该户管理,并每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承包费。
29、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得打破原村民组界限。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30、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依法征占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占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依法部分征占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占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2、农户之间自发调换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二轮延包后,承包农户自愿调换承包地块的,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经调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发包方备案后,按调换后的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确权登记。否则仍按照二轮承包的地块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3、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34、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农村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35、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
(1)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限额内&(预留5%以内)的机动地,在本次确权工作中,只登记不确权。
(2)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超标准预留的机动地,能够公平合理分包到户的,要承包到户,并确权登记;因地块过碎等原因无法平分到户的,可以用来解决人地矛盾,再按有关程序确权登记。
36、夫妻离婚后,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2)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3)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37、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以农户为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农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38、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要求,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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