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官网床位费赔不赔

A16:财经周末?说法
自费药保险公司赔不赔?
& A16:财经周末?说法 &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 作者:章立莎
主审法官:赵斐
  案情简介:青岛某食品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一辆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日,该客车在行驶中与王某所骑助力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客车驾驶员姜某和王某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自日至8月17日住院花费医疗费82043元,减去该食品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4000元,剩余医疗费2804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万元,由该食品公司承担&18043元。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该食品公司共为王某支付医药费72043元,而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向该食品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因此,该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72043元。&&&&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食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扣除自费药向该食品公司赔付医药费。因该食品公司还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的限额内优先赔付第三者的自费药,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自费药再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扣除。本案中伤者王某花费的自费药金额为65182.58元,超出交强险限额55182.58元。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该食品公司16860.42元。&&&&法官点评: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当投保人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时,由于两险条款均对自费药做了约束,但比较而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投保人没有选择和协商的余地,因此保险公司不宜在交强险范围内扣减自费药。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属于商业性保险,保险公司扣除自费药并无不妥。因此,在两险并存的情况下,交强险应在医疗费限额1万元范围内优先赔付第三者的自费药,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自费药再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扣除。稿件整理&本报记者&章立莎
青岛财经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当前位置: &&
&& 补交保险费 车险赔不赔
补交保险费 车险赔不赔
保险交流群:
发布者:zbf1zgz
来源:网络转载
某保险公司于日承保了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多次催甲支付保费,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甲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费为由予以拒赔,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个人认为对于此案首先遵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义务的第一项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费。换言之,如未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则保险合同是不能发生效力的。投保人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这正是保险作为有偿合同的体现。   &然而该案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两点:一是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给经营带来风险;二是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补交的保费又接受了。对于这样一份随着投保人违反自己的义务规定业已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收到保费就将保单和发票交给了投保人已经将自身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接受补交保费这一行为本身证明保险公司否认了原合同的失效,或者说是事实推翻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的“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的义务规定,给被保险人道德风险提供了机会。   &笔者个人认为对于此案的处理应当是:如果能够证明投保人是10月11日发生补交保费这一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举证,事故发生在前,补交保费在后,是一起明显来自于被保险人方面的损害保险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并予以拒绝赔偿。如果保险人无法举证投保人的行为属于道德风险,则被保险人凭借其手中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可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合法依据提起索赔。而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合同办事,予以赔付。   &此案产生的原因:不能说保险公司都不重视保单正本和发票的重要性,随意将其交给末交付保费的投保人,而是实践当中操作上存在一些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例如,投保单位注注是先拿到保单正本和发票,由有关领导在保费发票上签字同意后,投保单位财务才能凭上述财务凭证转账或支付现金来交付保费。因此,大量的情况是给单证在前,收保费在后。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既照顾到实际需要,又防止发生经营风险,采取经办业务员以借款形式将发票借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保费,则按照应收保费10%的比例逐月从经办业务员个人收入中扣除,直到保费收回为止,再返还已扣发的收入。业务员从个人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收了甲这样的客户补交的保费,并交公司财务冲应收保费,也就不准理解了。从保险公司来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上规模求发展,如果因为投保当时未及时交清保费就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又不甘心,于是原则放宽,交保费有了宽限期也就成了默示行为。综上所述,上述案例,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发生的多方面的必然原因。笔者也曾见到过有的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又兼顾业务实际需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目中约定:“本保险合同自收到保费的次日起生效”,那么如果运用在上述案例中,关键的一点是客户中途缴纳保费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通知业务管理人员查阅此保单项下是否在此之前曾有出险索赔记录,以便明确各自的责任,而不是见钱即收。此外,对于有上述约定的保单,由于实际收到保费之前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为了体现经济合同的公平性,应当自收到保之日至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终了日收取短期保费,而不能按照原合同100%的保费收取。   &通过此案值得思考的是:一是如何改进或完善现行保险单证的功能,做到既能方便客户实际操作程序的需要,同时又能满足保险公司自我保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目的,防范经营风险。二是要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规,统一制订关于保险合同生效与交付保费二者关系及其结果处理的具体操作管理规定。这也同时是为防止业务员为了自己利益而事实上做了协助不道德的投保人,而损害了公司的行为。
欢迎加入,保险交流群:
基金交流群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关注希财网官方微信(也可微信搜索:希财网)和新浪微博关注希财官方微信关注希财官方微博
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经验或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网友评论您也可以
您可以输入250个字
1.保额要适中。考虑到境外的消费水平。
2.旅行前要充分考虑航班延误等旅途风险,购买保障全面的旅行意外保险产品。
3.随身携带紧急支援服务卡及保险单,救援热线要记住,详细了解紧急救援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4.国外遭遇航班延误或取消,在回国后要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报案。
关于少儿医疗保险:消费形的就是指一年一年的买。不管你有没有理赔,只保当年。要买的话就得等第二年继续再买。交的费用也不一样。而保证续保就是不管你在保的其中是已经有理赔过某种疾病,他不能因为你有病而不给你买。而返还形的是指你所交纳的钱本金还有得回来,另外还可以有公司的分红。
比如说重疾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类,低保费高保障,这些比单纯买教育金附加微不足道的保费豁免更加有意义。
再有多余的资金可以考虑买些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养老理财类的,量力而行,不要弄的经济负担过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品质就可以了。
教育金体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教育金保障。主要是通过保障父母,从而保障孩子的教育金,也就是说:将保费用在父母身上,把一笔教育金的额度折算成家庭的保额。二是教育金储蓄。在传统寿险里面,基本每家公司都有这样的产品,通过把钱放到保险公司,然后采取到期领取的方式来保证孩子上学的费用。这种方式有两个优点:豁免保费和专款专用。
教育金很适合孩子,请放心购买。
新车的话,建议购买的保险组合推荐: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投保,这样人们最关心的丢失和100%赔付等大风险都有保障,保费不高但今后能保障全面的赔偿。
希财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湘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银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