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建工险的残疾人养老保险比例

系统检测到你的请求异常,请输入验证码请问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建工险对八级伤残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标准。谢谢大家_百度知道
请问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建工险对八级伤残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标准。谢谢大家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如果购买了太平洋的保险,那么合同里会有详细条款说明,具体情况您可以打太平洋客服95500咨询。
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投保的保险公司客服。
其他类似问题
八级伤残的相关知识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由于您使用IE6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造成无法正常浏览网页,建议升级浏览器后继续使用。
选择工作城市 最多选择5个地点
最多选择5个地点
&销售热线:010-4
&销售热线:010-4
&销售热线:010-4
社会招聘APP
校园招聘APP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会员等级资格说明
普通免费用户
VIP1VIP1累计付费小于12个月
VIP2VIP2累计付费1年-2年
VIP3VIP3累计付费2年-3年
VIP4VIP4累计付费3年-4年
VIP5VIP6累计付费4年-5年
VIP6VIP6累计付费5年-7年
VIP7VIP7累计付费7年-10年
VIP8VIP8累计付费10年-15年
VIP9VIP9累计付费15年以上
中银有限(简称&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于日,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着力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
管理体系,设立准事业部制部门,形成了纵向业务管理体系架构,通过了ISO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
作为中国的全资附属机构,公司采用银行保险创新经营模式,充分利用中国银行
的品牌、 渠道、资源和业务机会,通过与中国银行的无缝连接,形成银行保险合力,
提升集团竞争力,提高客户忠诚度,满足客户一体化需求,巩固多元化金融服务
平台;同时,公司与中银(香港)、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珠海南通银行
等多家银行建立 了业务合作关系,并有多次成功的银保合作案例。
公司携手国际救援(亚洲)公司推出24小时国际急难援助服务,加入中国核保险共同
体,成为达信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国内的第二家合作伙伴,初步建立了覆盖全
国的理赔和遍布全球的代理人网络,与国内外多家知名再保险公司建立了深入合
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在江苏、深圳、浙江、广东、上海、北京、天津、四川、山东、
内蒙、湖南、辽宁、福建、河北、河南、陕西、云南、安徽、江西、湖北、大连设立了二
十一家分公司,有新疆、广西两家分公司在筹。成功承保了北京摩天轮建工险,中国石油
工程建设(集团)公司雇主责任险,中国外运股平份有 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责任险
等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参与承保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主力船队,南水北调工程项
目,南京地铁工程;面向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 客户 开发了我国第一款通俗化汽车保险产
公司构建了&尊重、协作、敬业、执行&的核心价值观,倡导&奋进争先、追求卓越&
的精神,以致力于打造中国技术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工作城市:广东深圳市 |
本科及以上
一年以上及以上
集团公司招聘
行业:金融/投资/证券
性质:其他
规模:101-300人
扫一扫,关注公司动态早知道
查看HR的联系方式
热搜职位:
各地招聘:
客服:400-671-1818
销售:010-4
安全与帮助
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00065号&&京ICP备号&&京公网安备号
Copyright (C) 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中国裁判文书网
&&/&&&&/&&&&/&&
黄荷珍与王学证、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847号原告:黄荷珍,女,汉族,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通山县,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正巍,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伟先,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学证,男,汉族,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合肥市。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徐如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凤凯,该分公司员工。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荷珍诉被告王学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莉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荷珍的委托代理人黄正巍、邵伟先,被告王学证,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凤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荷珍诉称:日19时00分左右,被告王学证驾驶车牌号皖A×××××号小型轿车沿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寨路与祁门路交口时,与原告黄荷珍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荷珍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学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荷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5条之规定外,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王学证,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据此,各被告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46781元(被告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2、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62876元(被告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为支持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3、出院小结原件两份、门诊病历原件一份;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原件各一份;5、误工证明原件一份、供职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6、交通费发票。被告王学证辩称:我已垫付原告医疗费30550.23元,对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各项赔偿的标准也没有异议。被告王学证为支持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医疗费票据原件四张。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请求法院在判决中予以扣除。肇事车辆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我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护理费只认可住院天数27天,标准没有异议。误工费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且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新的标准并没有实行,应按照23114元/年计算。原告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主张。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支持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回单一份经审理查明:日19时00分左右,被告王学证驾驶车牌号皖A×××××号小型轿车沿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寨路与祁门路交口时,与原告黄荷珍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荷珍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黄荷珍被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于日出院。出院小结注明:1、休息一个半月后复查,休息期间陪护一人;2一个半月后周一下午专家门诊复查;3、我科随诊,五官科门诊随诊。本次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一大队调查,并于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学证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荷珍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皖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王学证,该车已于日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日至日。又查明:原告黄荷珍户籍地为湖北省通山县闯王镇宝石社区宝横路,系非农业家庭户。原告黄荷珍于诉前对其本人因日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日,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皖新莱司鉴(2014)法临鉴字第2058号关于黄荷珍伤残等级、三期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黄荷珍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颈骨折遗留左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误工期为36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150天。为此,原告黄荷珍支付鉴定费1310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黄荷珍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王学证实际为原告黄荷珍垫付医疗费共计20550.23元。被告王学证与原告黄荷珍协商一致,确认除去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后,剩余赔偿款项由被告王学证承担15000元,原告黄荷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1、2、3、4、5及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的回单、被告王学证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四张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6,因票据产生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吻合,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处理,并于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学证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荷珍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车辆皖A×××××小型轿车属于被告王学证所有,故该起事故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王学证承担。因涉案车辆已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黄荷珍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依法应首先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王学证在其事故责任范围内按照比例承担。原告黄荷珍主张的残疾赔偿金99356元(24839*20年*2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实,原告黄荷珍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27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1元/天*150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黄荷珍主张的误工费26400元(2200元/月*12个月),有单位误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黄荷珍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为13000元。对于原告黄荷珍主张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就诊次数等酌情核定为80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310元系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黄荷珍主张其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合计159616元(99356元+810元+2700元+15240元+26400元+13000元+800元+131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荷珍110000元(残疾赔偿金99356元、误工费26400元、护理费1524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上述损失余款49616元由被告王学证在其事故责任范围内按照80%的比例承担39692.8元。因原告黄荷珍与被告王学证协商,由被告王学证承担15000元,剩余赔偿款原告黄荷珍自愿放弃请求,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黄荷珍110000元;二、由被告王学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黄荷珍15000元;三、驳回原告黄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被告王学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银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