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环评处理人员的工资由谁支付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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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镇2016年度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通知
永办发[2016]6号
永宁镇2016年度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结合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和“355”(3个主体、5类垃圾、5种运作模式)模式操作标准,今年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以垃圾无害化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各村要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全面整治村容村貌,使辖区内垃圾收集率达100%,集中处理率达100%的指标,力求做到到处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秩序井然,逐步实现全镇“洁净水源、清洁田园、秀美家园”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重点“一提升、二整治”
1、农村垃圾处理提升工程。一是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要重点加强村垃圾中转站建设,配齐保洁员,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督查考核评价体系。各村要明确卫生监督员,落实保洁员工作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制定卫生公约,要把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开展卫生评比活动作为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有效推进农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关键环节来抓。规范农户收集投放清扫垃圾等日常行为,自觉搞好环境卫生整治。三是完善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配齐垃圾清运车、垃圾桶、保洁工具等设施设备,抓好垃圾中转站的运行管理。四是加强保洁员队伍建设。要抓好保洁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明确保洁员职责任务和服务范围,要求保洁员至少每天清运一次垃圾,并必须清扫道路和公共场所,要确保保洁员的工资待遇。
2、开展“村居庭院大整治”活动。要大力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集中整治,对所有主次干道沿线、集镇和村庄积存垃圾进行大清理、大清运。重点整治集镇街道乱摆乱停、占道经营、农村房前屋后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扔、污水乱泼乱洒、车辆乱停乱放、墙面乱涂乱贴等现象。要通过整治实现所有农村庭院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秩序井然。
3、开展“河塘水库大整治”活动。全面清理打捞河道水库池塘的各类垃圾、废弃漂浮物,包括生活、工业、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以及漂浮的水葫芦杂草、枯枝烂叶等;全面排查涉河违法建设项目,整治河岸乱搭乱建违法行为,对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落实清除责任,对拒不清除的,要依法实施强制清除;深化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彻底拆除占用河道的洗、制砂设备,清除河道内的堆放物,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整洁美观。
4、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大整治”活动。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扎实推进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停转迁,全面排查督促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治理,确保年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秀美乡村建设要求,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农村污水达标排放。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我镇专门成立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如下:
组 长:谢 瑜
副组长:张云飞、胡 芳、李群杰、潘小燕
成 员:张 群、李冰盛、林元红、温 泉、卢全陆、张梦吟、魏本尧、何青云、郑明月、赖丽华、各村村主任。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赖丽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各村、各单位要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卫生理事会,由村(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明确专门的卫生监督员,负责本村(单位)辖区内的日常事宜。
2、开展宣传发动。各村要通过广播、标语、宣传栏、公开信、户主会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各村(单位)要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前及每年4月的爱国卫生月各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活动。学校要通过开设卫生课,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组织师生走出校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村(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具体制订本村(单位)的规划,抓好村庄整治任务落实。要按时开展卫生大评比活动,并对“最清洁农户”进行奖励。要加强对保洁员的培训,提高保洁员队伍素质。
3、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县奖补、镇村共担、农(居)户适当出资”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自2015年起,镇政府按辖区内农业人口人均30元的标准将农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放保洁员工资、购买垃圾清扫清运设施设备、支付清运处置垃圾费用等。镇政府根据全年各村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年终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助。各村严格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聘请专职保洁员,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不留空挡不留死角,生活确实困难的保洁员优先纳入农村低保范畴。各村需配备的设施设备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添置,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村镇两级1:4的比例进行分摊。但是,连续2次督查考核排名在后两位或在上级检查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达标的,镇政府将不负担该村农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任何费用,该村必须自行安排资金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各村应迅速行动起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配齐保洁员,添置垃圾清扫清运设施设备。同时,各村(单位)要严格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每月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以村、组为单位向农户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补助保洁员工资、弥补购买设施设备的资金缺口、卫生大评比奖励等。
4、加强督查考核。镇党委、政府将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对各村年度综合考核。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市、县、镇、村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镇本级督查考核由镇农办(清洁办)牵头负责,林办、党政办、城建办、经济发展办、水务站、畜牧水产站等共同参与,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实行每月一考核,每季一排名,三个月检查总分的平均分值作为各村的季度考评分,季度考评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调度机制,由镇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实行每季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年终总结点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不达标的村,不得申报下年度的新村点。各村也要对保洁员制定相应的督查考核办法。
附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永宁镇委员会办公室
永宁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2016年度 &实施方案&   &     &
抄送:县农工部、县新村办、县清洁办           &
永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使用办法
为加强村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镇,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制定办法。
一、收缴范围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在村镇和自然生活区域内,保洁员打扫卫生、清运垃圾的费用。凡是居住村镇辖区和自然村的常住户和暂住户(以居住处时间为准,超过半年以上为常住户,不足半年为暂住户)城镇单位职工、各类门面店铺、企业等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都应自觉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缴标准
根据县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或通过“一事一议”形式,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为:
1、凡是居住村镇辖区的常住居民(含暂住户),每户每月收费不高于8元。
2、餐饮、理发美容等门面店铺卫生管理费按从业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5元,其他经营性门面店铺卫生管理费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10元收取。
3、在集镇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建筑工地,按当年工业总产值或承建工作造价的0.3%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4、经营农、林、牧、渔等土特产的流动摊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月5元的收费标准收取。
5、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收费2元。
三、收缴方式
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村、组为单位专人负责收缴,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2、村组向居民、店铺、企业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必须开具相应的收据。
四、管理与使用
1、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及时缴纳到村级财务账上,严禁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购买垃圾清运清扫设施设备、支付保洁员的工资及环境卫生评比奖励等。
3、村组应定期向广大居民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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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病死畜禽需承担处理费并受罚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陈凌燕 通讯员朱博)昨日,省十二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违法抛弃病死畜禽者,不仅要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还会被追加罚款。《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须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当向当地政府报告。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应依法建立养殖档案。未达备案标准的(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除外),也要建立养殖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疫病防治、病死处理等情况均须有据可查。未建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  作者:陈凌燕 朱博--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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