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询个人上半年交多少个人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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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我市2015年上半年社保就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答
发布日期: 18:18:48&&&&&&点击量:loading...次
1.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请市人社局局长张子英回答。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以下责任:
&&& ①用人单位不为单位职工参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 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④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⑤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哪些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计算职工养老保险应缴费用?请市人社局调研员郭小霞回答。
   答: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处于试期内的企业职工,也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申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在社会保险年度规定的上、下限范围 内申报缴费。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目前,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用 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3%,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统筹基 金,8%纳入个人账户。
  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请市社保局局长冯志强回答。
   答: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和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举可以让参保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流动,在任何地方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转移,特别是对于流动性较大的群体无参保后顾之 忧。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有三个流程:一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停保后,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在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 机构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申请;三是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好转出转入的各项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 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 法计发相应待遇。
  4. 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何时开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标准是多少?请市人社局副调研员蔡慧敏回答。
  答:日-12月31日,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始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均可以办理。市区参保居民通过银行代收医疗保险费,五县(市)以现金缴费参保为主。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之初,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加大了投入力度,城 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人均5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增长了7倍多,为平衡政府与个人 的责任,要求个人缴费也要相应提高,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历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偏低,2016年我市城 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调整,上调个人缴费标准。此外,属于我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 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5.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如何?请市人社局副调研员蔡慧敏回答。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按医院的类别和缴费档次确定待遇标准。目前,乡镇卫生院、一类医院、二类医院、三类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元、100元、300元、5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分别为85%、80%、70%、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此外,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住院不计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增加10%;农村户籍70岁以上老人在乡镇卫生院和一类医院增加5%的支付比例,在二类和三 类医院住院增加10%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根据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分为2-5万元、5-8万元、 8-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4种情况,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70%和80%,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20元,用于村(居)级卫生站门诊消费,方便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刷卡消费,即时结算,用 完为止,结余资金可结转次年门诊使用。此外,患有高血压病(Ⅱ期)、冠心病等23个病种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手续,在门诊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 医疗费用。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受理下半年申报,申报成功后从7月1日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11月1日至30日受理次年上半年的申报,申报成功 后从次年1月1日享受相关报销待遇。
  6.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请市人社局调研员郭小霞回答。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五保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和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市、区)政府(管委 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年120元、240元、360 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 得,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部分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 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同时符合上述加发条件的参保人,可同时增发相应两种 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7.参保人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怎么计算个人应领养老金?请市社保局局长冯志强回答。
   答:在当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 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 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政府按照核发的养老金标准发放终身,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省的规定不断增长。比如,参保人按照每年3600元的标准参保缴费,政府每 年缴费补贴60元,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600+60)元&15年=54900元(不包含利息所得)。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待遇的计 发月数是139,假设领取待遇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是每月100元,则参保人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增 发的基础养老金(100&6%)=100元+394.96元+6元=501元,每年共领养老金6012元。
  8.据了解,今年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市有什么贯彻落实措施?请市人社局副调研员欧阳观兴回答。
   答:今年,广东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推出一系列降低 创业门槛、激励创业的优惠措施。目前,我市正在抓紧制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预计7月底可以正式出台实 施。这将是近年来我市首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促进创业的纲领性文件,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志愿团,鼓励电子 商务创业和科研人员创业。特别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方面加大了力度:一是提高创业贷款额度,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小企业担保贷款提高 到300万元,租金补贴提高到4000元并每人可享受3年;二是扩大就业创业受惠人群,如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享受对象由原来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 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毕业5年内)扩大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出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 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三是增加补贴项目。如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 贴。招用3人以下(含3人)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7月底,我市还将出台创业带动就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补贴的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为鼓励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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