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证通房产证丢失怎么补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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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全省人口计生“一证通”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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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作者:郑莉 来源:
更新时间:
&&&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扩大受益面,减轻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促进新农合工作稳步发展,按照省卫生工作要求,根据《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提高2011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黑财社〔2011〕31号和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黑卫农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安市2012年补偿方案》。
&&& 一、参合对象
&&& 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和职工,已参加城镇医保的除外。户籍不在本市的外地农民在本市长期居住(务工、上学、婚姻等)允许其参加本市农村合作医疗,没有户籍的不允许参加本市农村合作医疗。
&&& 二、筹资标准
&&& 由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筹集,其标准是今年政府匹配资金每人24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50元,总筹资额为每人每年290元。
&&& 三、补偿原则
&&& 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以大病(住院和门诊慢病)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小病补助为辅的原则。
&&& 四、基金使用
&&& 实行住院补助+门诊补偿+门诊家庭账户的模式。资金分配方式为住院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的补偿资金每人200元构成;门诊统筹资金由政府补助资金的每人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每人50元构成,门诊统筹资金和住院补助资金可以通用;本年度农民缴费全部用于门诊统筹基金,不再留存家庭账户基金,原门诊家庭账户资金可以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以后不再设立门诊家庭账户。
&&& 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的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个人缴费。
&&& 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不能用于农民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
&&& 五、补偿办法
&&& (一)住院
&&& 1、起付线
&&&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其中市二院和社区(庆华医院、四院、兆麟医院、铁西医院)取消起付线;黑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黑河市辖区其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为5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负部分,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计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儿科住院的患病儿童(0-14周岁),报销的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的基础上,降低50%。
&&& 2、补偿比例
&&&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75%,市二院8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统筹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非省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为30%。黑河市级医疗机构50%,黑河市辖区其他县级医疗机构75%,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脏病补偿比例为可报金额的80%。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结核病人及艾滋病患者报销比例提高5%,参合农民住院使用中医药(中药饮片)治疗,提高10%。特殊规定的除外。
&&& 3、封顶线
&&& 住院补偿封顶线10000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住院封顶线55000元, 在县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住院封顶线25000元, 在县域外民营医疗机构的单次住院封顶线20000元,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年内累计封顶线60000元。
&&& 4、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诊治的疾病单病种限价补偿
&&& 二级甲等医院补偿额度:单纯性阑尾炎1700元;单侧结甲2000元;腹股沟斜疝单侧1900元,双侧2200元;单侧精索静脉曲张1800元;单侧大隐静脉曲张2000元,双侧2700元,;胆囊息肉腹腔镜胆囊切除术4500元;单侧青光眼1800元,双侧2500元;单侧白内障1800元,双侧2500元;卵巢瘤1900元;子宫肌瘤全切1900元,次全切1750元;。&&&&
&&& 二级乙等医院补偿额度:单纯性阑尾炎1600元;单侧结节性甲状腺肿1800元;腹股沟疝单侧1500元,双侧1800元;大隐静脉曲张单侧1800元,双侧2500元;白内障手术单侧1800元,双侧2500元;青光眼单侧1800元,双侧2500元;子宫肌瘤全切1800元,次全切1650元;卵巢囊肿1800元;输卵管妊娠1800元;腹腔镜手术4400元;宫腔镜手术1700元。
&&& (二)门诊补偿
&&& 1、原有家庭帐户:参合农民在本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看病即诊即报,不设报销比例和起付线,费用从农民家庭帐户中支付。家庭帐户资金全家通用,报完为止,超出限额后家庭成员中其他人不再享受家庭门诊账户药费报销待遇。
&&& 市合管办对参合农民原家庭账户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参合农民每个人家庭账户资金收支明细金额由乡镇合管办管理,因管理不清,出现超支等问题,由各乡镇合管办负责。
&&& 2、门诊统筹: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乡级补偿比例70%,村级补偿比例75%。累计封顶线以户为单位,以参合人数乘以120元。
&&& 3、妇幼保健院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费和治疗费报销比例75%,封顶线400元。
&&& (三)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
&&& 1、补偿病种及诊疗方法
&&& 一般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恶性肿瘤、造血系统疾病、肾病透析、乙肝、风湿性心脏病、活动性肺结核病、重症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剂、慢病大自血疗法共计16项;中医院中医门诊慢病:原发性高血压病、腰肌劳损、慢性肾炎及碎石、关节增生、月经不调、糖尿病、慢性胆囊炎、慢性结肠炎、慢性湿疹、风湿性关节炎共计10种。
&&& 2、补偿标准
一般慢病:年累计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65%,年补偿封顶线5000元。活动性结核病补偿比例80%,年封顶线6000元。
&&& 中医院中医门诊慢病:年累计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75%,年补偿封顶线3000元。&&&&&&&&&&&&&&&&&&&&&&&&&&&&&&&&&
&&& 门诊大病:肾病透析,补偿比例70%,年封顶线30000元。
&&& (四)残疾人康复诊疗项目补偿
&&& 1、补偿病种
&&& 残疾人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个医疗康复项目。
&&& 2、补偿标准
&&& 不设起付线,按康复治疗费用的60%补偿,年封顶线3000元。&&&&&&&&&&&&&&&&&&&&&&&&&&&&&&&&
&&& 六、报销手续及程序
&&& (一)门诊患者
&&& 1.参合农民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到全市范围内乡、村两级任意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和定点村所)就诊,慢病患者只限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2.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统一收费票据和家庭帐户补助登记表。
&&& 3.家庭账户门诊补助方法:患者医药费采取家庭帐户资金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助,账户资金由参合农民自己掌握使用,但只准用于乡、村两级门诊小额医疗费用支付;参合农民到乡、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看病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凭双联处方和统一票据在收费时直接减免,在合作医疗证小额家庭帐户结算登记表相应栏目上填写医疗费用基本情况并签字,同时,由患者(家属)在家庭帐户补助登记表上签名。家庭帐户用完为止,超出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
&&& 4.大额门诊(慢性病)补助办法。北安市慢性病诊断定点机构为市一院、中医院(中医慢病)、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南片乡镇定点机构为市二院。市合作医疗办成立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疗专家组成慢病诊断委员会,要求患者出具市合作医疗办印制的专用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志(有辅助诊断依据),报市合管办备案。凡患有重症慢性病且具备享受大额门诊补助病人,经确诊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有关报销材料(慢性病定点机构专家组诊断证明、各种相关检查报告单及其它支持诊断的病历资料或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用收据)交至乡镇合管办按病种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标准者汇总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按大额门诊补助办法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各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为患病农民发放。
&&& 在外地打工、居住等特殊慢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在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门诊药费,可以列入门诊慢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 中医门诊慢病治疗机构仅限定在北安市中医院,参合农民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中医门诊慢病诊疗,市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补偿诊疗费用。
&&& 5、门诊统筹的补助办法
&&& 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卫农发【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实行总额预付制。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保厅(黑价联【2011】14号)文件精神,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收取一般诊疗费10元/人次,由农合部门报销8元/人次。
&&& 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总额预付的乡镇合管办与市合管办签定总额预付协议,市合管办按所在乡镇本年度参合人数乘以90元/人给予总额预付。市财政局年初将全市总额预付资金的一半由农合基金专户划拨到医改资金专户,再按总额预付要求拨付给各乡镇合管办,医改资金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农合基金支付。市财政局每半年预拨本年度预付总额一半的70%,其余30%年终经市合管办审核确认无违规医疗行为后再行拨付,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由乡镇合管办自行承担,如有结余,结余基金的60%乡镇合管办留存继续用于门诊统筹基金补偿,其余40%上缴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总额预付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村卫生所(室)的监管,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诊疗常规规范操作,不得拒绝、推诿患者,必须按补偿方案即时结报患者医药费,报销材料由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市合管办负责总额预付的监管。对于不同意总额预付的乡镇,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后及时将门诊统筹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费用明细、农合处方结算联报送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录入微机初审后报送市合管办复审,市合管办和乡镇合管办每月结算一次门诊统筹补偿费用。
&&& 6、残疾人康复诊疗的补偿办法
&&& 由患者将原发疾病诊断证明、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以及由具备康复治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治疗证明、门诊病历、治疗记录、费用收据、费用明细交至给予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再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合管办复审合格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给患病农民。
&&& (二)住院患者
&&& 1、参合农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先到农合办履行住院审批手续,然后再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到本市市、乡两级任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合农民住院2日内必须持合作医疗证进行入院登记,2日内未录入住院信息,定点医院可以补录,但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合管办当月不予审核拨付,待年底审批后再行拨付。
&&& 2.凡在市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先由参合患者自付医疗费,出院后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收费汇总明细表原件、诊断证明原件、收费票据原件在就诊医院新农合结算窗口办理补助支取手续。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算处每月5日前,将补助资料上报市合管办进行审核,市合管办将审核后的合作医疗药费报销审批表报财政局审批,由财政局将审核后需补偿医药费直接拨付给定点医院。
&&& 3、凡未经转诊审批或在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后30日内带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例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住院收据原件到乡镇合管办初审,乡镇合管办每月5日前统一送到市合管办审核。
&&& 4、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求学、长期在外居住等因病住院的,须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
&&& 5、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求学、长期在外居住等因病在民营医院住院应具备的条件,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②具备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③提供的报销材料符合合作医疗规定。
&&& 6、外伤住院患者医药费报销程序,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接收该类患者住院后,随即通知患者所在乡镇合管办进行公示60日,公示由村委会负责,公示期满,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乡镇政府主管新农合工作领导审批,并将相关报销材料报市合管办审核报销。市合管办以当地乡镇政府审批意见为依据,不再进行外伤核查,如经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问题或存在不真实情况,由乡镇政府承担一切责任。
&&& 7、参合农民跨年度住院,按住院日期所在年份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 8、本年度出生的婴儿住院治疗可以随母亲享受住院补偿待遇。
&&& 9、所有住院报销材料自出院之日起半年内必须结报,逾期上报的留至年末,如年末基金无结余则不予报销。
&&& 七、转诊规定
&&& (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经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同意,报市合管办审核批准,方可转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需要,参合农民患神经精神类及心脑血管(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方面疾病,到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不用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市直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或诊治效果不好的疾病,患者要求转到上级医院,医院不给出具转诊证明的,经合管办审核后,可以直接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在转诊前到农合办办理审批手续,急诊患者可以在入院15日内补办转院手续。未经市合管办转诊审批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可报金额的35%补偿。
&&& (三)凡经转诊在省级三甲医院就诊,因诊断不明确或治疗效果不佳患者(或家属)提出再次转诊申请,经合管办审批同意后可转往北京、上海大型公立医院,特殊疾病可转往权威专科医院,再次转诊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 (四)黑河市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证通&制度,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用办理转诊手续。
&&& (五)农民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领域、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可按省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八、报销范围
&&& (一)凡符合《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条例》的诊疗费用、《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目录》及《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所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均纳入报销范围。
&&& (二)住院患者临床辅助检查列入报销范围,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诊疗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 (三)对患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因家庭困难或医药费数额较大,但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经主管新农合工作副市长审批后,可列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 (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费和治疗费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 (五)残疾康复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 (六)《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用药,辖区外医疗机构最高扣除比例20%。
&&& (七)对统筹区域外相邻市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可按我市县级标准予以补偿。&
&&& 九、开展优势补偿
&&& (一)连续参合农民的优势补偿。以2011年为基数,2012年继续参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上调2%。
&&& (二)基本药物的优势补偿。将《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的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 十、完善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 (一)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仅限于我市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市合管办考核评估,报卫生局备案,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参合农民信息微机录入及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结余不准确的乡镇,其辖区内医疗机构不定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二)大力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市乡医疗机构的使用,并将此作为申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之一。乡镇卫生院要尽快普及HIS(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将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置入该系统。
&&& (三)大力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所、室原则上应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标准,具体由乡镇卫生院审核确定。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优先考虑定点资格。
&&& (四)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在村级卫生机构尚不能普遍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下,乡镇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报凭据进行初次审核和检查,并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
&&& 十一、不能用统筹基金报销的项目
&&&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食疗、戒烟)及自购药品、输血等费用。
&&&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酗酒、打架、自杀自残、吸毒、性病、交通肇事(有第三者理赔)及医疗事故等原因支出的医疗费。
&&& (三)应用《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目录》、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特殊规定的除外)。
&&& (四)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鉴定、验伤及其它一切医学鉴定费用。
&&& (五)不孕、不育、流产、坠胎及计划生育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 (六)就医差旅费、陪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电视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误工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 (七)各种非病理性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
&&& (八)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等保健辅助治疗等费用。
&&& (九)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险费、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用,避孕药品用具费用。
&&& (十)冒名或挂名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第二天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 (十一)各种体检,各类预防保健服药、接种的费用。
&&& (十二)超过规定的补助期限,复印、失效、作废、涂改的医疗费用单据及参合证件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十三)国家、省、市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
&&& 十二、有关保险及伤病问题。自愿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不影响其享受新农合补偿。对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第三者负责医药费的伤病问题,原则上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
&&& 十三、定点医院管理、考评奖励经费
&&& 北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总额的1.5%上缴资金,上缴资金来源为医疗机构自有资金,不允许占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上缴资金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宣传、人员培训、软件维护管理、考核奖励等费用,属于业务往来性质资金,每半年一次性存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帐户。
&&& 十四、农民参合、就医实行协议制度
&&& 为减少因多种原因造成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不满而发生的各类上访事件,2012年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与农民签订参合协议,参合协议由市合管办制定;医疗机构要与农民家属签署就医协议。协议的宗旨是让农民在了解医药费补偿方案、农民看病、转诊、医药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前提下进行参合、就医。使农民真正理解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的惠农政策,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今后凡未签署协议引发矛盾的,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十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 (一)合作医疗基金监管
&&& 北安市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市审计局负责年度审计;市合管办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 北安市新农合实行费用申报制度,乡镇卫生院一次住院总费用不能超过1000元,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恶性肿瘤、造血系统疾病、肾病透析、乙肝、风湿性心脏病、活动性肺结核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剂)及骨科手术患者一次住院总费用控制在20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一次住院费用控制在4000元,慢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恶性肿瘤、造血系统疾病、肾病透析、乙肝、风湿性心脏病、活动性肺结核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剂)住院费用控制在8000元,外科手术患者一次住院费用控制在12000元。住院患者费用达到费用控制临界值时,由经治医生向合管办提出申请,经市合管办审核后,提出是否继续治疗的批复意见。市合管办同意继续治疗的超出控制线外医疗费用,由市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70%,医疗单位自有资金补偿30%;市合管办不同意继续治疗的和因医疗机构没有及时上报未经批复超控制线外费用,由医疗机构自有资金为参合农民补偿,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单次检查费及单项材料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该项费用的70%由患者自负,剩余的30%纳入补偿范围按比例核销。
&&& (二)合作医疗业务工作监管
&&& 1、市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市合管会报告。
&&& 2、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合管办、村委会公开服务信息,将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及常用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每月将参合人员住院、门诊补偿、外伤和门诊慢病等情况在显明位置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 3、市合管办稽查室对乡镇合管办、各级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当年享有的新农合相关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主治医生故意帮助隐瞒真相,授意造假者经市合管办查实后上报卫生局,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严重者由卫生局取消其医生处方资格。&&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3)、私自造假或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住院费用详单、诊断书、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4)、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的患者,不向农合办举报,故意隐瞒真相。(5)、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 十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 辖区内定点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四院、市五官医院、市庆华医院、市结防所、市妇幼保健院、市兆麟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86家)
&&& 1&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44&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
&&& 2&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5&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
&&& 3&哈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46&农垦总局北安分局中心医院
&&& 4&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47&伊春林业中心医院
&&& 5&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8&牡丹江医学院附属一院
&&& 6&黑龙江省医院&49&牡丹江医学院附属二院
&&& 7&黑龙江省二院&50&哈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8&黑龙江省中医院&51&省传染病防治院
&&& 9&解放军二一一医院&52&省精神病院
&&& 10&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53&省眼病防治院
&&& 11&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54&省康复医院
&&& 12&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医院&55&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 13&哈尔滨市第一医院&56&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 14&哈尔滨市第四医院&57&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 15&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58&哈尔滨市中医院
&&& 16&齐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59&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 17&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60&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 18&齐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61&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
&&& 19&齐市解放军二0三医院&62&齐齐哈尔市中医院
&&& 20&齐市第一医院&63&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院
&&& 21&齐市建华厂医院&64&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
&&& 22&齐市碾子山区人民医院&65&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 23&牡丹江市第一医院&66&佳木斯市精神病院
&&& 24&牡丹江市第二医院&67&大庆市第三医院
&&& 25&佳木斯市中心医院&68&大庆市眼科医院
&&& 26&大庆人民医院&69&大庆市中医院
&&& 27&大庆市第四医院&70&大庆市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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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本方案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局社保股负责解释。
&&& &咨询电话:60、666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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