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什么是社会生产力力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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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
发布时间:日
付子堂、朱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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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坚持正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需要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和有效的理论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哲学,包括法治价值理论和法治话语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论,包括法治过程理论和法治方式理论;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论,包括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取舍和对中国法治实践智慧的化用;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论,包括法治职业理论与法治教育理论。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体系,既能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又能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从而为中国赢得法治话语权。
[关键词]:
法治理论; 法治哲学; 法治实践;法治文化; 法治话语
&&& 任何形态的法治都建立在一定的法治基础理论之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服务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理论支撑,是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道,列为能不能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法治理论创新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其理论基础、基本原则&&&&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涵&&&& 理论旨在发现潜藏在事物内部的原理或形式。理论不仅是观念和知识,而且是“零星知识在原理的统辖下形成一个系统”,因而,理论还意味着观念和知识的更新与生产。理论的生产方式是“通过论证把关于经验事实的种种知识组织在原理麾下”。[1]理论的生产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一种理论总是隐含着它独特的问题意识,这种意识揭示着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理论的现实性原因并规定着理论的内容,因此,问题的产生直接决定了理论的性质、内容、对象与功能。[2]就此而论,所谓法治理论,就是围绕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等核心问题而形成的知识系统。&&&&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经验,汲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合理元素,围绕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核心问题而形成的知识系统。“当代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空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回答的不是抽象的一般性法治问题,也不是别的什么国家的法治问题,而必须是当代中国的法治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必定也必须是中国国情,中国国情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面对的复杂实际,也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可资凭借的丰富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政治性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一切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思想理论都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必须指出的是,强调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不是要闭门造车、拒绝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更不是拿“国情”和“特色”做降低标准的“理论挡箭牌”,而是要追求在充分认识特点的基础上对特点的优化和超越。特色是事物的特长和优势,即优质规定性,代表事物的最优存在方式和最优演化方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求在正确了解并深入分析中国法治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有利条件,创造性地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以最优方式向前推进,使其既具有先进性和独创性,又具有典型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拓展,推进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发展,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科学指导和理论支撑。二者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重要的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蕴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路向,也是包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路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问题上的逻辑延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独创性理论成果,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个“脉”,就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范畴和基本观点。“我们无法预见21世纪世界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倘若这些解决方案要获得成功的机会,它们就必须提出马克思所提出的问题,即便它们不愿意接受马克思的各类信徒所给出的答案。”{1}1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分析了法与国家的关系,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强调法的主观意志性与客观基础性的统一,认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强调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的思想等,这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和法治体系的基本思想指导。&&&&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全面整理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思想体系。为了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组织法治基础理论研究力量全面系统地整理和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体系。充分发挥优势,整合相关高等法学院校和中央编译力量,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出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成果。当然,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错综复杂的关系,抵制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关联,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由政治机制向学术机制和社会实践机制的转换,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从知识的建构到社会观念、从精英到大众、从国家到社会的内在逻辑和形成机制,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历久弥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实践的法治理论,理当展现其强大的理论解释力,以现代视角回答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问题。&&&&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注重总结、提炼中国法治实践经验。“在实践中提出、在实践中应用、在实践中检验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更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显著特征。要强调把文本与实践结合起来,着眼于实践中运用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着眼于对社会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这样,我们所阐释的马克思主义才是与时俱进的、开放的理论体系”。{2}代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这些法治思想既包含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之中,也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之中。这些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成果,应成为进一步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 创新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贯彻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么建设法治国家,归根结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从中国的法治国情出发,决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和现状。从政治方面来看,法治国情集中地表现为: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根本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主体作用。从经济方面看,法治国情主要在于要把握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性质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类型。从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来看,当代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领域也带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法治发展状况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从文化方面来看,中国法治国情的落脚点在于应当着力探求法律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内在影响,尤其要把握好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法制传统和治理思想的精髓,探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之道。[4]&&&& 第二,必须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适应。法治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不能就法治讲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是法治本身的“自转”,而是围绕国家改革开放事业总体布局的“公转”。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定位决定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强调改革的全局性、整体性,要求经济、政治、社会等制度的更新升级与高效运转,这必然从根本上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枢纽,是改革能够规范有序实施、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5]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改革开放的总体布局。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宪法法律体系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对法治实践事业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新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能够解释和解决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这些问题和任务;另一方面,如何将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以宪法法律确认改革,为改革保驾护航,如何以法律先行的方式,通过授权立法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释,实现改革决策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如何通过明晰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尽量消除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事前引领功能、全程推动功能、根本保障功能,使法治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守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 第三,必须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中国法治有其独立的表达方式和实现形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善于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法治问题,结合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领导人民就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等法治主张,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全社会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亿万当代中国人的法治生活实践中生成的规则与秩序,亟需阅读、提炼和归纳。将这些丰富的实践经验学理化、体系化,不但可以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更好地指引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还有可能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 第四,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导向。“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构想,不是抽象的玄思,须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只有明确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指标,找寻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由以确立的参照物或坐标轴、及其据以推进的试金石和操作杠杆,并诊断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法治中国的构思才可能是有的放矢、切实有效的。”[6]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有效指导和回应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理论层面,必须深度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内涵及其内在结构,深度认识和着力回答一系列属于中国的法治问题。在实践层面,从中国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社会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现实问题为导向、基于对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而产生并发展的法治理论。必须紧紧围绕如何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构筑完备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导向,必然要基于对社会本身的认识并契合社会需要。理论要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就必须来自实践,并服务实践,与实践相互促进。因此,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切实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脉动,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理论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从中国社会问题和社会结构入手,细致剖析问题的实质及其内在逻辑,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哲学&&&& 法治哲学着重于法治观念层面。观念系统以其特有的知识形式反映着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图式,是理论体系的思想根基。观念与时代相互诠释、相互创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系统能否指引实践及其现实化程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与精神能否自觉提升及其理念化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哲学包括法治价值理论与法治话语体系。  &&& (一)法治价值理论  &&& 关于法治价值,我国学者过去倾向于从人与法治的关系出发,把法治价值理解为作为客体的法治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但是,随着当代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研究的深入,“价值即效用”的理解越来越受到质疑,被认为可能是对马克思价值思想的误读。[7]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方法考察,可以将法治价值定义为人试图通过法治实现的目的或理想。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基本要素,法治价值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培育法治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当今世界正处于原有模式宣告‘终结‘、纷纷寻找‘第三种模式’并力图重建解决当代问题的‘共同价值观’的境况下,中国也需要重建走向世界的大国价值观,并弥合思想观念的价值撕裂,促进社会整合与秩序形成。”{3}法治价值理论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主要包括正义观、人权观、自由观、平等观、秩序观等。  &&& 正义是关于法治的价值目标的一种整体概括的表述。在古代思想家那里,法律就曾被刻划为一种“正义之术”,法学则被认为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不同社会中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正义是法治的目的价值,在法律统治的世界里,正义是法治的灵魂,是法律实施的内在价值目标。现代美国法哲学家庞德曾言:“法律的目的就是实施正义”。{4}368。英国法哲学家沃克认为:“法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的目的问题……法的目的正在于帮助人们在国与国、团体与团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5}18正义原则要求法治在整体意义上的合道德性,这实际上涉及法治的正当性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199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指出法治就是良法的统治,而良法则表明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正义(善)的价值目标选择。正义是法治的理想目标,整个法治秩序的形成是建立在对正义的追求之上的。  &&& 人权意识、人权观念是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内涵的主要内容。对法治的信仰必然要求对人权的信仰。现在,法治与人权已经同时正式成为执政党和国家的价值观。在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尽管有“法治”无“人权”,但实际上已经把人权的两大核心要素即“自由”和“平等”纳人其中。在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两次提到“人权”一词;在习近平对《决定》草案文本的说明中,曾4次提到“人权”。从而,将人权法治保障体系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之中,贯穿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以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要将其转化为实然权利,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这个桥梁。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公民权利涵盖了大部分人权,即“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可以说,其契合了《》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愈来愈接近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分别阐述了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问题之后,提出最终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一方面,必须把完备的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纳入到法治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必须具有全面性,主要体现为积极与消极相结合、直接与间接相结合。总而言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使得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微言大义更加豁然开朗。在此意义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既是一份法治宣言书,也是一份人权宣言书。这也同时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也应当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时代。&&& 自由反映了人存在的意义和人的尊严。“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7}272,在法治的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自由是法治的价值理想,真正的法治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法治状态之下,主体才真正具有自由可言,因为,法治实质上是对自由的承诺,法治意味着法律成为主体获得自由的手段。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的自由,具有普遍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从而确认、体现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青年时代就曾强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176当然,法治对自由的保障不是没有限度的,法治可以限制自由,但对自由的限制并不是随意的,而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正当的程序。[8]&&&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法治就是尽可能使社会各个成员获得充分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平等的一种制度。平等意味着,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为了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在社会层面,必须弘扬法治文化中的平等精神,必须打破人们头脑里面的特权意识、差别意识和等级意识。当然,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平等也并非平均主义式的平等,而是一种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它以承认社会成员间自然差别为前提,它意味着法律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机会,提供相同的规则,尽量将自然、社会对人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限度。&&&& 秩序或许是法治最基本的价值。秩序是一切社会赖以存续的条件和前提,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起码的状态和价值,法律是实现秩序的最优良的途径和手段。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6}35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开篇便明确地强调:“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9}3。拉德布鲁赫在划分法的价值位阶时也强调:“正义和合目的性是法律的第二大任务,而第一大任务是所有人共同认可的法的安定性,也就是秩序与安宁。”{10}74秩序之所以成为法治最基本的价值,是因为理想的秩序是其他社会生活得以进行和其他法治价值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从宏观上讲,法治为社会生活中的人们维持了一种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的氛围和局面,使社会关系处于有序、可预见的状态中。法治提供法律规则,并使其保持相对稳定,人们才可能根据昨天预测今天和明天他人的行为。法治是一种秩序框架,这是由法治本身的形式主义或规则主义品性决定的,但法治更关注社会秩序内容的合理性和形式的科学性二者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话语体系&&& “法治话语包括法治概念、法治观念、法治命题、法治论断、法治论述、法治思想等。”{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基础,法治话语体系实质上是要求建构我们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自我理解,其关键点是用中国的法治理论和中国的法治话语解读中国法治实践、中国法治经验、中国法治道路,在学术上提出具有中国特色和风格的法治新概念、新范畴,自觉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从而形成关于法治理解的多元性世界观。法治话语体系的形成是法治理论体系发展的高级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新中国建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漫长而艰辛的实践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功地开拓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全面的法治观。建国后的前三十年,大规模的社会改造运动使得法治未能成为国家核心议题,但为法治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引下,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等法治思想,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中国法制建设推进到新的历史阶段。&&&& 然而,与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们并未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反倒面临着严重的话语缺失和“话语逆差”问题。话语“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具决定性地界定了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不同生存方式”。{12}162它“是真理、知识和权力的集中表现”{13},在静态的意义上,它表现为一种思想体系,人们利用它来互相交际、交流思想,达到互相了解的目的。但更为根本的是,话语还意味着一种权力,我们所接受的知识话语系统具有潜在的支配性力量,它会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合法性,而无论其本身正当与否。[9]&&&& 在当下中国,对中国法治的应有形态及理想图景的认识被西方法治理论所主导,西方法治理论所建构的法治模式以及所描绘的法治的某些特征,被当做认知和评判我国法治现实的依据。中国法治话语表现出受西方法治话语支配的局面,这种主体性的迷失既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也不利于中国以其独特的民族性参与全球法治治理。&&&& 虽然中国是法治的“后发国家”,通过模仿和学习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但中国法治不能总是作为西方法治的附属物、模仿者和的消费者,中国法治应有其独立的表达方式和实现形式。这种独立性,既源于数千年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也源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亿万当代中国人在半个多世纪里的法治生活实践,长期的法治实践中生成的规则与秩序,亟需阅读、提炼和归纳,文化传统中的法治资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待复苏、自省与更新。这两个巨大因素的存在,必然会赋予中国法治话语以独特的主体内涵和文化个性,如果中国法治话语没有体现出这样的独立性与独特性,那就意味着中国法治话语脱离了中国的现实与历史。&&&&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不仅要批判和改变西方法治话语体系对中国的支配性地位,归根结底还要植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实践的沃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为理论关怀,不断地对中国法治发展实践进行理论的总结、概括和升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内化为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践的内在驱动力,另一方面又能在世界法治格局中争夺法治话语权,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论  &&&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法律制定向法治实施转移。法治实践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治过程理论和法治方式理论两个层面。  &&& (一)法治过程理论  &&& 法治过程理论将法治看作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即法律规则体系的创制、适用、执行和遵守的整个运行过程,法治过程理论包括立法理论、行政执法理论、司法理论和守法理论。  &&& 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就是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一方面对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清醒的分析,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因此,必须从问题出发、以任务为导向,发展和创新立法理论。如何加强与推进科学立法,是立法理论的核心内容。科学立法是指立法活动作为立法者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在充分认识和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应准确回应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的客观立法需求。应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健全立法活动的各种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等。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重心逐步向法律修改转移,[10]法律修改同样应注重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主体的专业性与代表性等,以保障法律的质量。  &&& 法律内容的公正并不等于法律实施的公正,法治价值目的之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如罗尔斯所言:“形式正义的概念,即有规律地、公平地实施公开的规则,在被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14}206明代张居正有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法的执行日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的执法工作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的,行政机关能否严格执法对法治事业关系甚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因此,发展行政执法理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法律规则在行政执法中得到严格实施。行政程序化是保障严格执法的关键。为确保行政权的统一、正当、规范和高效行使,要以完备的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行政行为的行使条件、基准、范围、方式和程序,把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纳入法律程序范围之中,各级政府机关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和透明行政,自觉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严格执法。  &&& 司法既是法治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公正的司法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以及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服从,从而使法治有了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理论的关键任务在于,研究如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改革,包括如何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如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及如何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内容。  &&& 全民守法是法治的基础工程,是法治中国的基石。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6}81、199。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谈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时指出,“让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全民守法应从两个角度理解,一个是自觉守法,全民守法应出于自觉自愿,压制不能作为法治的根本性资源,应注重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认同,自愿守法要求已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本身蕴含了人们的希望和要求;一个是普遍守法,守法的普遍性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要服从和遵守法律,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对守法本质和法治精神的背离,普遍守法尤其要求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拥有权力的主体带头遵守法律规范。  &&& (二)法治方式理论  &&& 法治方式理论是法治如何具体实现的方法论基础。法治方式要求将法治精神贯穿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整个过程。  &&& 从广义上讲,法治方式包含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行为方式。所谓法治思维方式,是指遵循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事物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所谓法治行为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11]法治思维方式强调思维的导向性,突出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是在思想层面提出的关于法治的要求;法治的行为方式强调各种措施、方式、方法的规定性,突出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是在法治的操作执行层面提出的要求。法治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行为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方式影响和决定着法治行为方式。  &&& 法治方式理论既要求以法治为标准强化思维方式的培育和养成,又强调以法治为标准注重行为方式的矫正和践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升执政能力,是新时期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政法思维转向法治思维,由权力主导转向权利本位,用法治方式消解革命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变革。”{15}作为一种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包含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保护思维、权力限制思维等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就是法治建设对思维方式提出的要求。能否提高法治实施质效,关键在于法治方式的内化程度,就法治行为方式而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如何消除诸如托关系、找门子等与法治要求不相符合的办事方式,能否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全社会的法治惯习。  &&& 法治方式不只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的要求,而且是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法治方式理论的有效性归根结底要放到法治和改革的事业中去检验。改革的首要意义在于合法性的实践过程,法治方式理论的提出要求改革事业必须在宪法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进行,必须尊重宪法法律,务必明确宪法法律界限,坚持“于法有据”,坚持“先立后破”,坚持“依法变法”,坚持“依法授权”,以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方式推动和改善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确保改革依法有序稳步推进。  &&& 同时,法治方式理论能否贯彻落实还要看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取决于领导干部能否在思想上对法律树立敬畏之心,在行动上以法律为准绳,“有权不任性”,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推动力,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坚决纠正把法治和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办事是束缚手脚、妨碍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不正确观念和做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使改革发展稳定进程与法治建设进程相协调、相一致”{16}。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论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即在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和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文化系统。“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法治文化多元的时代。这些多元法治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乃至制约着当下中国法治的基本面貌。……自‘五四’以来,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现代性的法治文化已经逐步被国人所接受。然而,在近百年中国的文化发展过程中,传统与现代,人治与法治,特权与平等,专制与自由,始终处于激烈的较量与角逐之中。”{17}法治文化的培育既包括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取舍,也包括对自己实践智慧的化用,如何以足够的主体性精神来建设性地转化西方法治文化原理、体认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优良要素、提炼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实践的经验,从而形成丰富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的核心内容和形成路径。  &&& (一)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  &&& 传统保持了历史的连续性和同一性,是一个社会创造和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12],既使“那些对传统视而不见的人实际上正生活在传统的掌心之中。”{18}7对待传统的态度,事关对文明主体性的体认,“唯有自觉立足于中国历史文明的连续统中,方有可能在全球化时代挺拔中国文明的主体性。”{19}6  &&& 法治中国建设不可能脱离中国自身历史传统的影响,而且必须建设优秀原生法律文化传承体系。这是“法治中国”命题的历时态规定性要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然需要重视学习和总结历史,重视借鉴和运用历史经验。日下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  &&& 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传统,其一大特点是“儒法并用”,即“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儒法并用”的政制景观在中华帝国绵延两千年之久,儒家与法家的法思想也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遗产。儒家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并通过引礼入法对历代法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儒家所发育的重以德化民、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民为邦本、人本主义的法律传统,重伦常关系、孝亲亲伦的法律传统,重社会和谐、调解息争的法律传统,重情法两平、法理情贯通的法律传统,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法律传统等直到今天仍然在影响着中国的法律与法治[13]。法家思想则着重于调整社会外在关系、人的外部行为,“明法”与“变法”是贯穿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法家的“尚公”与“尚法”观念也值得大力弘扬。先秦法家的种种学术主张,是中国原生法治文化的“轴心时代思想盛宴”。欲在历时态的维度上构建“法治中国”命题,有必要重新认识法家,有必要认真对待法家人物,有必要重新认识法家思想的现代意义,充分估量先秦法家文化的当代力量。[14]  &&& (二)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化  &&& 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国外法治理论的合理元素及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主席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积极借鉴别国别民族思想文化的长处和精华,这是增强本国本民族思想文化自尊、自信、自立的重要条件。”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表题为《迈向命运共同体 开创亚洲新未来》的主旨演讲中强调:“迈向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不同文明兼容并蓄、交流互鉴。……不同文明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别。要促进不同文明不同发展模式交流对话,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交流互鉴中共同发展”。  &&& 现代法治源于西方,西方国家有着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并形成了成熟的法治思想理论,如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分权与制衡等法治理论,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可供借鉴的重要资源。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就不断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民国时期更是依照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制定出了《六法全书》。新中国建立后一段时期,我们拒绝与西方交流,政治性地拒绝使用法治、人权等词汇,结果给我国社会自主发展带来困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以更加自信开放的态度面对西方,但凡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国力、有利于改善人民福祉、有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我们都可以借鉴和学习。  &&& 当然,外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源自其特定历史条件与社会问题。无视中国实际的照搬,只会使中国法治建设偏离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因此,借鉴外国的法治思想与经验,应当充分理解法治理论的多样性和法治模式的多元化,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简单地用外国法治理论和法治模式来“矫正”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  &&&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论  &&& 法治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条件,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法治保障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法治职业理论与法治教育理论。  &&& (一)法治职业理论  &&&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荀子云:“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明代著名官员海瑞亦曾言:“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海瑞集?治黎策》)治国经邦,人才为先。法治虽是“法律之治”,但归根结底要靠人来运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要由立法者科学立法、执法者严格执法、司法者公正司法来实现。从宽泛的角度而言,法治职业包括一切从事法治工作的人,严格意义上的法治职业仅包括以法治事务为专业和职业的群体,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典型。  &&& 法治职业基本理论即与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的法治专门人才相关的理论学说,体现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特性、定位、结构与职业伦理,包括律师学、审判学、检察学等法学基础理论。  &&& 审判学理论以国家的审判制度和法官的审判工作为研究对象。在法治制度的安排中,法官承担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作为一种法治职业,其代表国家,居间裁决被纳入司法审判程序的行为在法律上的适当性。从法治职业的角度看,审判理论的关键任务在于研究法官如何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 检察学理论以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核心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以及代表国家进行检诉。与法官的中立性相比,检察官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持否定的态度,与法官的相对消极性相反,他要积极主动地追诉犯罪,因此,从法治职业的角度看,检察理论的主要任务在于考察检察官如何实现其法律监督与国家公诉职能。  &&& 律师学理论以律师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服务的职业活动为研究对象。与法官和检察官不同的是,律师并不具有国家职权性,而是一种自由职业,其行使的代理权、辩护权一般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律师开展工作的基础在于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提供法律服务。这要求他必须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个人利益作为其思维起点,但法治职业的总体特征又把他规制在法治职业伦理的框架之内。[15]  &&& 法治的一大特点在于平衡和协调社会中多样化的利益冲突,为纠纷提供秩序化的解决机制,这一功能不是由单个法治职业者来完成的,而是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治职业者所组成的法治职业共同体共同支撑和维系。各种法治职业以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为共同的价值目标,以法治为精神信仰,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一种能够自我约束、自主评价、自我管理的职业共同体,才能更好地护佑法制建设的整体事业。  &&&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应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拓宽法治优秀人才吸纳渠道,优化法治专门队伍的结构,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律师制度,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法律服务队伍。  &&& 在法治职业保障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捍卫和维护法治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司法主体的专业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结果的公正性,这四个构成了司法权的基本规律,通过公正把这三个要素联系起来了,反映了司法运行过程中它的基本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这才是司法规律,或者说,这是最基本的司法规律。”{20}为了深化司法改革,目前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并切实提供财政物质保障,稳定司法主体队伍;通过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发挥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力量的积极作用,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迈向良法善治之路。  &&& (二)法治教育理论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人才是保障,法治教育是基础。培养法治人才是法治教育的使命,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是法治教育的紧迫任务。因此,法治教育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围绕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法治教育机制。  &&&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这为深化法治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如何把思想政治建设贯穿到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是法治教育理论的首要任务。提高政治素质要求法治教育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教育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又是法治教育理论的重要依托。  &&& 如何围绕加强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法治教育理论的重点任务。随着法治建设、法治研究、法治教育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等法治范畴体系和知识体系的法学理论体系,以及以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等法学学科为主,各大法学院校自主设置的特色二级学科为辅的法学学科体系,以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相互衔接的法学课程体系。  &&&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诸如,在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上,未能充分汲取古今中外法治资源为我所用,法学学科体系存在赶时髦、随大流而缺重点、乏特色的现象,法学课程体系存在以应试为主、与实践脱节等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等等。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改革,集中全国高水平专家学者,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等法学智库;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同时,应当把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和专业。学科设置既要考虑法学学科本身的系统性、专业性、学术性,也要考虑法治建设的应用性与社会需求的客观性,建设研究性和应用性相结合,体系完整与特色突出相结合的法学学科体系;应当认真研究和体现法学教育规律,组织编写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大纲,科学规划法学教材体系建设,规范法学主干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打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完整的知识结构、适度的学分要求、丰富的选择空间法学课程体系;应当坚定法学专业教师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优化法学师资队伍结构,加大高校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实施力度,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重点探索建立政法类毕业生不经公务员考试直接进入法治工作队伍的规范便捷机制,从而促进法学教育、司法教育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结论  &&& 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意义重大。从历史的角度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法治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法治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变法图强的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也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因而实际上肩负着文明复兴的重担,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是要为文明复兴之路提供至关重要的理论指引。从国际比较的视野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攸关人类五分之一人口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它向世界、向未来的展开过程,也是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创造历史的过程,因而具有世界历史意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是要为我们究竟要将中国人置于何种性质的规则与秩序之中提供根本性的回答。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中华民族走向法治的历史,发端于西方列强凭借武力强行将大清帝国纳入其所奉行的国际法秩序,然而,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已然开辟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然在进行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所以,理当发展出一套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我们抵制西方法治知识系统所带来的扭曲的支配性力量,在世界法治格局中掌握法治话语权,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可以内化为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践的内在驱动力,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  &&& 总之,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坚持正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发展包括法治价值理论、法治话语体系的法治哲学,包括法治过程理论、法治方式理论的法治实践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且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化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论,法治职业理论与法治教育理论相结合的法治保障论。这四大部分将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和有效的理论指引。&【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关系研究”(14ZDC003)&作者简介:付子堂(1965-),男,河南新野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朱林方(1986-),男,河南方城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的研究与写作得到了张文显教授、郭相宏教授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和教授、宋玉波教授、周祖成教授、郭忠教授、周尚君教授、胡兴建副教授和李家祥博士等不同程度的指点和帮助,并获益于博士生肖武、曾巍、杨惠琪、喻崇峰、卫霄远、汪岳、温元杰、程新平、彭卫民、张棋乐等同学参加的日晚法理学前沿问题课堂讨论。特此说明并衷心致谢。&[1]具体参见陈嘉映:《何为理论》,载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编:《思想与文化》(第4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7页。&[2]参见吴炫:《什么是真正的理论?》,《文艺理论研究》2010年第4期。&[3]参见秦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性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2期。&[4]参见公丕祥主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94-302页。&[5]参见姜伟、付子堂、周尚君:《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6]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7]参见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3页;邓晓芒:《对价值本质的一种现象学思考》,《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8]参见付子堂:《》,《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9]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5页。&[10]参见付子堂、胡夏枫:《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11]参见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学习时报》日,第4版;陈柳裕:《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人民日报》日,第7版。&[12]参见[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2页。&[13]参见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14]参见付子堂:《论法治中国的原生文化力量》,《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15]参见张文显、卢学英:《》,《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参考文献】&{1}[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如何改变世界: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奇[M].吕增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2}张文显.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建设[M]//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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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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