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律及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则是什么?详细些!急

是“物品”,还是“货物”? ——简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政策的影响 - 海关贸易 - 律师视角 -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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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张豪
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56号文”)正式实施。这一新政策被普遍认为是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的“利器”,同时也有舆论认为鉴于该政策的出台,时下盛行于网络的“海外代购”将会被进一步遏制,甚至会加大消费者进行“海淘”的成本。那么该新监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究竟是什么?此举对于整个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般说来,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双方,通过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并进行支付结算,交易标的以邮件或者快递等形式通关的国际贸易模式,通常具有贸易数额小,交易次数多,物流速度快等特点。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海淘”或者“海外代购”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最早可以追述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当时国际市场萎靡不振,给许多外贸企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但也正是这场危机使得具备“数额小、次数多、速度快”特点的跨境电子商务在原本“集装箱式”大额贸易遍布的市场中觅得了发展空间。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崛起与传统电子商务的迅速增长密不可分。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5.88万亿人民币,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6万亿元,而到了2012年,这两项数据分别增长到了8.1万亿元和2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增长速度甚至为外贸总量增速的4倍。当时为了鼓励和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由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带领的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于日正式在郑州启动,并同时在杭州、宁波、上海、重庆开展试点,这也标志着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后商务部也出台政策明确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各试点城市制定试点方案并加以落实,该业务在各方合力推进的基础上发展迅速。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3.1万亿元,电商平台已超过5000家,境内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已超过20万家。
但是随着交易量的增长以及规模的扩大,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例如在出口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此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无法准确进行海关统计。而且因该途径办理的不是一般货物报关手续,所以企业无法进行结汇,更不用说是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了。进口方面,部分企业利用监管措施的缺失而进行大肆走私,将实为贸易性质的货物委托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摇身一变成为了“个人物品”,逃避海关监管与纳税义务。此外,个人消费者在进行“海淘”时也经常为货源真伪和物流配送问题担忧,一旦到手的商品出现了售后问题也是投诉无门……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源,就是缺乏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制度。今年年初,60多家电商企业为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更是“结盟”成立了国内首个“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如今政府的正式监管措施出台,无疑对该行业又是一个利好消息。
二、&&&&&&&& 新监管政策的调整范围
8月8日,海关总署出台了官方对于此次海关56号文的解读,主要明确了新政策的监管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结合上述官方解读以及海关56号文的内容,可以发现“个人”在新监管政策环境下被限定为“消费者”,即只能承担“买方”的角色,不能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而电商企业的范围则被限定在了“境内企业”。
三、&&&&&&&&&&&&& 新监管政策带来的良性变化
新监管政策的出台无疑是为了推动整个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预计将会带来下列良性变化:
1、&&&&&&&&&& 企业报关、结汇、退税“有法可依”
海关56号文在第一部分就明确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这一进出境货物申报模式的合法性。在该模式下,企业无需每进(出)口一票货物就办理报关、结汇、退税等一系列繁琐的工作,而是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办理申报手续及征免税手续,随后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按海关56号文规定汇总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电商企业可以凭海关签发的报关单退税联取得出口退税,且结汇、退税手续可以一次性完成,极大便利了电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以及个性化定制生产企业的进出口通关业务。
2、&&&&&&&&&& 企业经营有资质,交易全程受监管
海关56号文规定,电商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这意味着电商企业也被海关正式纳入了监管范围,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个人将会被剔除。除了上述申报手续及登记注册外,交易全程都将会在海关的监管范围之内:
l 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
(1)&&&&& 向海关提交订单信息
(2)&&&&& 产品信息交予海关备案(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l 进出境货物、物品入关后
(1)&&&&& 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l 进出境货物、物品放行后
(1)&&&&& 接受海关开展后续监管
l 企业日常经营
(1)&&&&& 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 设立合规的申报制度,并辅以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 信息联网促使企业规范经营,造福消费者
海关56号文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平台交易电子底帐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这表示跨境电子商务的整个环节都将实现信息化并相互衔接,便于海关监管及数据统计,企业在信息如此公开的环境下必须规范经营,消费者也可以清晰地了解“海淘”的全过程,通过物流信息确认该商品的真实来源地,且全程掌握配送信息,收货之后遇到售后问题也能够直接联系电商企业或者交易平台进行处理。
4、&&&&&&&&&& 新增“保税电商”监管方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得以延续
在距离海关56号文发布仅一周之后,海关总署又发布了《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57号文”),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海关57号文的出台是由于在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期间,多数试点城市都将其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得以享有的优惠政策相结合,希望达到“1+1&2”的效果。比较典型的就是依托上海自贸区而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通”,该平台上的商品目前分为“产地直销”与“进口商品”两大类。前者包含了从原产地直发以及暂存自贸区后发货两种模式,境外商品在进口时参照个人行邮物品向海关及检验检疫进行申报。而“进口商品”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保税进口模式,指国外商品进口时向海关及检验检疫以一般贸易的形式进入自贸区,并且暂缓征收进口税,待商品出区时海关按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相比一般贸易进口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有近30%的优惠幅度。
这一看似与海关监管原则相冲突的政策恰恰是海关总署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进口环节的新的摸索方向。总署曾于2013年向上海、杭州等六个试点城市的海关以加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试点商品应为个人消费品,以“合理、自用”为原则,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征收税款,应征税额在50元及以下的免予征收。虽然上述内容与海关总署2010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对于实质为“货物”的商品仅征收行邮税已经是一大突破。我们可以期待相关政策在今后会进一步放宽,并且明确“货物”享受“物品”关税待遇的合法性。
四、&&&&& 新监管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1、&&&&&&&&&& 非保税电商处境尴尬
海关56号文中要求电商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这意味着一般电商企业进口的商品依然被视为“货物”而非“物品”。随后的海关57号文新增了“保税电商”这一监管方式,但却很明确地规定了“该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虽然从去年起全国有多个城市相继获准开展跨境电商试点服务,但拥有进口试点资格的城市却仅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等六座城市,上文提到的加急文件也仅仅向这些城市发放。
在海关56号、57号文出台后,浏览上海自贸区的跨境通页面,可以发现网站上的商品依然同先前一样表明了产品价格和进口税价格,且仍按行邮税计征。这也表明出在新的政策环境下, “保税电商”可以继续享受行邮税的优惠政策,而一般的电商企业利润空间将会被进一步压缩,且市场竞争力锐减,处境略显尴尬。
2、&&&&&&&&&& 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可能上升
海关56号文规定,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并且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消费者在进行符合海关56号文规定的跨境物品交易时,除了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之外,还需要按要求进行申报。如果消费者本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委托专业人士(例如报关员)进行《物品清单》的填写申报,无形中提高了购物成本。
五、&&&&& 新监管政策的局限性
1、“海外代购”地位依然模糊
海关56号文出台后引起最大舆论争议的便是“海外代购”是否被纳入监管,究其原因当然是“海外代购”的爆发式增长所导致的鱼龙混杂的市场现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比增长58.8%。此领域未来几年内会持续增长,预计2014年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549亿元。如今海外代购的主要活跃领域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淘宝网)以及社交网络(如微博、微信等),实践中已经有淘宝代购商家走私被处罚的案例,轰动一时的“空姐代购案”也给广大代购商家和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此外,“假代购”、售后问题难处理等现象也一直是代购行业挥之不去的杂音,所以舆论希望此次新监管政策能够对代购行业进行整顿并规范也是合情合理的诉求。
但是从上文海关总署的官方解读来看,海外代购并不在新政策的监管范围内,其中最关键的判断因素便是“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这一交易渠道。以目前最活跃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为例,与其师出同门的“天猫国际”因定位在跨境电子商务这一领域而势必被纳入监管范围,但“淘宝网”上包括了企业商家和个人商家,交易也不局限于跨境交易,所以要求其与海关实现联网恐怕难以操作,可是“淘宝网”上却有着大量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商家,交易总量也不容小视。所以若监管措施无法覆盖到这一领域,那原先存在的诸多问题恐怕仍然难以解决。
另外,个人“海淘”同样也不在新政策的监管范围之内,因为个人消费者往往直接在境外的电子商务网站购买商品,并不经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这一环节。
尽管如此,海外代购和个人“海淘”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详情可见本团队之前制作的《不同海外购物方式及风险提示》。
2、“化整为零”避税难监管
海关56号文并没有对电商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交易总量做出限制,所以可能导致电商企业或者个人采用分摊申报的方式,“化整为零”进行避税。例如那些享受不了行邮税优惠待遇的电商企业,可能委托个人将商品以“物品形式”进口。比如电商企业进口1000罐奶粉时转化为500个个人报关就不需要征税,因为奶粉完税价格是200,税率是 10%,两罐征税价格是40元,没到个人50元起征税点,所以免税。虽然海关总署理论上能够掌握所有的交易信息,在货物或物品放行后也会进行后续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的确是一个监管难题,不但需要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规定,还要求监管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 结语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国家的进出口总量有着持续的推动作用,电商企业携手“中国制造”走出国门,境外商品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广阔的购物渠道。如今随着监管措施的逐步完善,“海淘”得以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生存并成长,也预示着这一朝气蓬勃的产业拥有者广阔的发展前景。而针对此次未纳入监管范围的“海外代购”等形式,我们也期待政府尽快出台相配套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本文著作权属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张豪,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引自《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及建议》,《电子商务》2013年9月刊
数据来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态和发展状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6月著。
详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数据来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态和发展状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6月著。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并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平台。
数据来源为《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
/cn/academic/2f0cb75a37cf1cc/27019.html更新时间:日
我国出台政策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 本报讯 从日前在南京举行的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会议上获悉,从10月1日起,由中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等九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将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此举将有力促进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介绍,中国国务院办公厅8月转发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了7条支持政策,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此前,政策在南京、上海、杭州、郑州、重庆等5地试行。&&& 政策明确了7条支持措施,包括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等。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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