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常见违法行为办充值卡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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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侯毅君
  冒充公职人员向辖区药店索要手机充值卡
  本报记者报道 “我是某区药监局的副局长某某,正在上海出差,请帮我买1200元的神州行充值卡。”前天,位于该区某药店的经理谭女士就接到这个“官腔”十足的电话。谭女士不敢怠慢,赶紧如数买了卡。但她感到这么给了有些不明不白,于是给本报打来了热线。记者拨通了“副局长”的电话,几经交锋,发现“副局长”原来是个骗子。
  谭经理说,前天下午,她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该男子开口第一句话就打起了“官腔”:“你们店的刘某在吗,我是某区药监局的副局长某某,现正在上海出差,手机上的充值卡余额不多了,让刘某给我买四张面值300元的神州行充值卡。”说完后,“副局长”大方地留下手机号码“1352099××××”。谭经理说,刘某是他们药店的法定代表人,她赶紧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刘某。刘某一听是药监局,还是副局长某某,赶紧让谭经理多买几张充值卡,还一再强调别怠慢了这位“副局长”。谭女士买了四张面值300元的神州行充值卡后拨通了“副局长”的电话,“副局长”告诉她,只需告诉他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就行了。谭女士总觉得1200元这么给他有些不明不白,再者,这位“副局长”真假还没搞清楚呢。在告诉“副局长”卡号和密码之前,谭女士给本报打来了热线,并向记者提供了“副局长”的手机号。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这位自称某区药监局“副局长”的手机。记者自称是该药店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问“副局长”钱充到手机上了没有。这位“副局长”打着官腔不紧不慢地说:“噢,收着了,谢谢啊!”其实,1200元一直没有充值。接着记者和这位“副局长”套起了近乎。记者先是说前些日子还和他一起吃过饭,还认识他的女儿等内容。而记者谈及的这些内容都是子虚乌有,刘某根本就没和药监局副局长一起吃过饭,记者所说药监局副局长女儿的名字也根本不对。没想到,这名“副局长”竟哼哼哈哈地也跟着瞎话起来。由此,记者断定:“副局长”是个骗子。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该区药监局。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局的这位副局长根本没有出差上海。这位工作人员还说,非典期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还有的骗子以药监局办培训班为名到各个药店骗钱。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这些骗子的作案手段很简单,先是从网上或到药监局查到有关领导的名字,然后再从网上等途径查到一些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之后以药监局领导的名义打电话给一些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以各种堂皇理由向店主索要财物。骗子之所以能屡屡得手,正是利用了企业管理人员盲目地想与其管理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关系的微妙心理。转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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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开办加盟连锁违法吗
我在河北廊坊,我想咨询一下,我加盟一家连锁药店,现在总部倒闭了,我怎么办?
北京总部基地的一个公司在黑龙江卫视做的广告,我看后感觉很好。我就去北京进行了考察。也看到了服装的样品,都很好。于是我就交了加盟费也签了合同。可是给我发的货却跟样品的款式价钱都相差太远了。我感觉被骗了。我应该怎么办?恳请律师给我拿拿主意。谢谢 我可以拿回我的加盟费吗?我手里有收据和合同
我呢想加盟一个做打火机散装件的公司,具体呢 我有所了解,就是问一下如果加盟的话,都需要哪些法律上的程序,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威胁
我打算加盟一家熟人介绍的连锁店,我跟总部那边咨询了下,就一直催我打款过去,我转账过去了后,(银行卡转账,U盘,可查账)对方寄了收据和合同过来,可我发现合同里的内容很多对方没有提过,总部拥有压倒性的优势,所以我不愿意签合同,跟总部协商说不愿意做了,他们说叫我把收据跟资料寄回总部,然后退款给我,(我把收据,合同复印留底,至此没有产生过任何有法律效率的协议,但是加盟费已转账过去)寄过去后,那边一直不回应,1个月了,总有理由,不是说领导不在就是谁放假。...
我加盟了一个作便利店的公司,合同约定我出次45%公司出资55%,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承诺零风险.我一次加盟了两个店,加盟费48000元(24000/个).经营3个月,一个店不营利,和公司谈公司同意将营利的店的出资钱折算到另一个店,另一个店归我个人所有.但最后才知道在我和公司签合同之后,公司将这个店的55%的股份转让给另一个加盟方.公司合同有写公司有权转让55%的股份,但我与公司签约之时公司并未告之(若告之我不会签约),而公司与另一个加盟方签约也未告知我(若告知我会将其股份买下).请问...
想请问下有直销牌照却不在商务部规定范围内从事直销活动属不属于违法?另外依靠发展人员加盟来收取奖金是不是已经属于传销了?
开店加盟皮肤外用药店要什么证件
连锁销售关键不管吗?坑蒙拐骗了那么多人,让那么多家庭破碎!
在网上卖品牌的衣服,没经过加盟代理授权等,觉得好卖就进货来卖,这样会构成违法吗?能不能卖呢?我见很多人也都在卖,如果量大的话会不会构成侵权等问题,侵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各位律师好:本人想请教一个问题,本人几年前开了一间药店(加盟连锁)合同到2016年到期,由于现在生意不好,再加上现在本地区药监督局要求总公司一定要和分店联网(以前没要求),但公司说要联网就要另外交钱买软件,我不同意,所以要求公司出证明去办注销手续,但公司不出证明给我,请问我应如何办?谢谢各位 另外,由于是加盟关系(药店是由我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我,但法人是公司的人),我想问下本店资源是我的还是公司的?在公司没有授权的话,我有权处理这间店吗(比如转让证...  外面的世界很迷茫。这一段时间以来,从山东老家来杭州打工的小赵,就是这样的感觉。按说1987年出生的小伙子,身高1米8,就算是卖点力气,也起码能养活自己啊!但小赵不。
  1日凌晨,他居然还铤而走险。
  前天深夜11点半,他就走进了这家位于江城路和河坊街交叉口的超市里。
  他问,有没有100元面值的移动充值卡?店里,就老板老楼在。老楼说,100元的没有了,只有50元的。于是,小赵就买了两张50元的,然后头也不回地出了店。
  差不多一个小时之后,小赵又折回了这家超市,“你这里有多少移动充值卡?”老楼说,你要多少?我这里有的。小赵又问,100元面值的有没有?老楼真怀疑他是不是故意的,就说了一次“100元的,真的卖完了”。
  小赵说,那要10张50元面值的。于是,老楼拿出了10张。小赵又说,还要两张。老楼回头,又去拿。
  就这一回头的时间,小赵突然拿着10张充值卡向外飞奔!“有贼!有贼!”老楼反应过来,绕出柜台,小赵已经沿着江城路,跑到了前面的药店门口。
  再往前面,就是望江立交桥,对面就是慧娟面馆。
  见后面老楼追得很紧,小赵慌不择路,跑进立交桥下的停车场里。这个停车场,里面有铁栅栏的,进去之后前面没有出口,只有爬栅栏出去。慌张下,他撞在了栅栏上,摔了下来。
  这时,老楼的叫喊已经引起了巡逻经过的上城PTU的注意。
  老楼赶到,队员周律也赶到了。人赃俱获,还有啥好说的,PTU把他送进了小营派出所。
  民警问,小伙子,你这么干,为啥啊?
  小赵说出的理由实在奇葩啊,自己在外面比较迷茫,想进去一下,于是就这么干了一票!
  记者 胡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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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CFDA成被告,连锁药店养天和起诉药品电子监管码违法(附诉讼状全文)
来源:医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坐上了被告席。1月26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养天和)以原告的身份,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法定代表人李能发言,通告养天和起诉CFDA的原委并公开了起诉状。起诉内容养天和在起诉书中表示,CFDA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向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交费入网赋码,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进库出库扫码上传至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无疑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并让阿里健康掌握了和运用如养天和这样的药品经营企业等竞争对手的详细销售数据,这对于其他企业是很不公平的。同时,养天和对CFDA以什么标准选定中信21世纪作为电子监管码运营商产生了强烈质疑,并称其这一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此外,养天和在起诉书中指出,CFDA推广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赋码入网,并要求所有药品经营者对入库、出库药品扫码上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作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并称这一作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不仅增加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负担以及消费者的负担。而强推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的行为,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养天和在起诉书最后表示,CFDA在国家质检总局都已放弃对电子监管码推广的情况下,仍继续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而中信21世纪也每年都在其公司年报中,将其运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作为重要业绩进行报告,借以拉升其股票价格,从而为其股东谋取巨额利益,实质上是官商勾结,出卖国家公信力,为利益集团谋取不法利益。按照2015年年初CFDA下发的一号文,CFDA将继续强化电子监管码的管理作用,根据要求,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须按照国食药监办〔号文的要求,完成生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即所谓的赋码,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此外,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也须全部入网,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阿里健康目前主要的收入来源11月23日,阿里健康发布了其最新中期业绩报告。根据中报,2015年截至9月30日止,阿里健康6个月的收入为2137.1万港元,去年同期为1864.7万港元,同比增长14.6%;毛利为479.1万港 元,去年同期为118.2万港元,同比增长22.4%;阿里健康相关方面表示,由于集团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业务于期内逐渐放缓,同时医疗服务网络及医药电子商贸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导致集团目前业务收入主要由电子监管码单一部分组成。其中,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子监管码业务。根据中报,阿里健康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及集团拥有其50%权益之附属公司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中国电子监管码业务的运营。收入包括向零售药店收取的入网费和相关的增值服务费两方面组成,并由此带来毛利率的改善,由去年同期6.3%提升到22.4%,但由于其属于销售成本的固定性质,其毛利率未来会出现波动。在报表中,阿里健康也公布了对于电子药品监管码接下来的发展设想,未来阿里健康将和相关部门紧密合作,继续运行和维护好药品电子监管码平台,协助推进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全品种和全链条覆盖,在政府部门相关指导监督下,探索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数据公平有序开放。目前,电子监管码可以看做是阿里相关业务独有的特别应用,2014年1月,通过收购中信21世纪取得电子监管码业务后, 2014年7月,阿里巴巴宣布手机淘宝和支付宝钱包两款亿级应用启动“药品安全计划”。只要使用这两个客户端,扫描全国市面上任意一盒药品包装上的条形码和药品监管码,就能获得该药品的真伪提示、用法、禁忌、生产批次及流通过程、出厂日期等信息。同年11月,“阿里健康”App上线,其中也包括“药品安全识别功能”。据业内人士透露,电子监管码数据库已经衍生出了新的利益链条,有企业在药交会等公共场合直接表示与阿里健康大数据合作,共同开发产品服务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而其指的大数据背后,实质指向的正是电子监管码。于是业内质疑阿里健康“公器私用”和存在自身数据泄露的可能,对此,阿里健康曾表示,阿里在数据提取和开放的管理流程上有一全套完备严谨的操作流程。局部数据分析研究会按照完善的数据调用申请、等级管理、定期销毁制度来执行,公司员工根本无法接触到数据。如果涉及经监管部门认可的试点企业数据研讨,也会采取监管报备、企业授权并指定自有产品后,提取定量的限定范围内样本数据,不存在该试点企业触及其它企业产品数据的情况。质疑与肯定曾在“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就曾提出《关于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交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的建议》。之后,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赵飚曾发文针对电子监管码提出疑义。2016年元旦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健康网络媒体分会会长、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教授沈阳的《阿里和百度还玩不转大健康的十个理由》一文在朋友圈迅速传开,他在文中直指阿里健康的电子监管码系统存在漏洞与隐患。而此次的的医药企业诉讼食药监总局一案,有业内人士直言,企业这次是真的被逼急了。但同时医谷在与业内人士接触中,也有人士肯定了电子监管码对于追溯药品安全,为政府监管提供数据支持的作用,同时通过合理的数据解构,也可为行业发展提供大数据支持,毕竟越透明的平台越能够引发更充分竞争,进而产生更有性价比的产品与服务。当前的电子监管码之争更多的是谁该监管和监管利益分配的问题。医谷+链接1:行政起诉状原告: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曙光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李能,联系方式:6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毕井泉,任该局局长。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对被告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在湖南省登记注册、依法成立,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被告系承担国家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日,被告发布了《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以下简称“号公告”),公告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有关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日前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的要求。自日起,凡是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同日,被告之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号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告的“号公告”及被告办公厅的“号通知”,要求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认证,实际上就是要让包括原告在内、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满足包括所谓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而被告所要求的药品电子监管,就是由药品生产企业向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2014年10月更名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表达及理解,下文简称“中信21世纪”)所属公司交费,接受其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赋码,在所生产药品包装上打印或加贴相应数码,并由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入库出库时扫码上传信息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核柱核销。“号公告”及“号通知”,是被告长期推广中信21世纪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的延续。从2008年以来,被告(及其前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号)、《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号)等20多份以药品电子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通知公告,推广中信21世纪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并于2013年在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卫生部令90号)加进了对药品经营进行电子监管的条款,同时在该年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要求“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原告与很多药品经营企业一样,长期抵制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监管药品质量安全之名,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拒绝将所经营药品扫码上传到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号公告”及“号通知”,就是要对原告这样抵制被告推广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拒绝将自己经营的药品扫码上传到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停止营业,取消经营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对拒绝将经营药品扫码上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停业,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应予纠正。一、被告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严重违法、违规。(一)被告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的规定。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之产品监管技术,是一项在防伪行业运用多年的防伪技术,其基本原理是:为每一件产品生成一组唯一的、加密的数字身份编码并存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同计算机数据库建立通信联系,输入数码核验产品的真伪。目前在全国防伪行业普遍使用该技术对生产企业提供产品防伪服务。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进行推广,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向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交费入网赋码,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进库出库扫码上传至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无疑违背了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另外,被告将电子监管网交由企业运营,并要求所有的药品生产及销售企业都要上传生产及销售数据到中信21世纪运营电子监管网。现中信21世纪公司已更名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阿里健康除了通过运营电子监管网的各项收费获利以外,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药品销售。据相关上市公司公报,阿里健康已经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文件启动了收购天猫医药馆的交易。从2012年正式上线、天猫医药馆运营至今已经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第三方医药保健品网上零售平台。数据表明,天猫医药馆是阿里巴巴经营业务中增长最快的类目之一,2015财年中,天猫医药馆的总商品交易额为47.4亿元人民币,占整个在线医药零售市场过半的份额。如果收购成功,阿里健康将是一个主业为药品销售且营业额非常庞大的药品经营企业。这也就意味着,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运营,阿里健康能掌握和运用如原告这样的药品经营企业等竞争对手的详细销售数据。原告等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哪还有什么平等竞争的机会?(二)被告交由中信21世纪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建设,“必须进行招标”。被告发布的诸多推广电子监管码的文件中,均宣称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制度,是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所谓的电子监管能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后文再论。但原告认为,即使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考虑,确有必要使用防伪技术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国家也应该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选择合格的企业进行运营,并确保其非营利、公益性的定位。可时至今日,被告却从来没有解释过它是依何标准、以何程序选定的中信21世纪公司运行电子监管网。公众也无法知道,究竟是被告作为国家机关经过严谨、科学的论证研究后认为需要推行这样一个制度,而后招标选择了中信21世纪,还是中信21世纪通过公关游说之后被告才采用并推广这一产品的。(三)被告推广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赋码入网,并要求所有药品经营者对入库、出库药品扫码上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作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于药品包装,《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显然,法律并未要求对药品上加贴电子监管码。对于药品经营,《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还规定了药品入库和出库检查制度。《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显然,《药品管理法》并未规定药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的药品需要赋印电子监管码,也未规定药品经营者对出库入库药品,需要扫码上传至一家商业公司运营的网络。而《药品管理法》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监督的职责权,也没有强制推广一个商业公司运营的电子监管网的内容。在上位法没有修改之前,被告擅自发布文件,推行电子监管,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包装加印一家商业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码,要求药品销售企业对购进和销售的药品都要扫码核注核销并且将信息上传至商业公司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超出了法律对其授权的范围。《药品管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药品生产者不使用电子监管码,经营者不对入库出库药品扫码上传到一家商业公司运营的网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被告以公告和通知的形式,对原告这样不对药品扫码上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药品经营者,限期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四)被告强推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在《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包装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在其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却越权增加了关于电子监管的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行政许可中增设了关于电子监管的规定,不仅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最小包装上加印或加贴电子监管码,并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在药品入库、出库时扫码上传数据,并以此作为对企业通过认证的条件,企业达不到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要求就不给予认证,取消企业经营资格。这显然也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日发布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依然没有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的内容,被告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电子监管”方面仍然没有上位法依据。二、被告推广电子监管网,试图通过这一作法进行药品质量监管,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不仅增加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负担,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给药品增加电子监管码,并不能防范假药和劣药,达到提升药品质量或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假药生产和流通,但那是在完全不同的系统内流转,与正规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并不重合,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主动检查的情况下,电子监管网无法对这些假药发挥作用,而当有监管人员查处的时候,又不需要通过电子监管码就可以判断其真伪。同样,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增加也不会对药品质量的提升有什么帮助,劣质药与合格药在监管码上是一样的,其所反映的信息也无二致。没有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测,无法通过电子监管码来判断药品质量是否合格。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所能实现的“全程可追溯”的功能,现有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批号和国际通行的条形码同样能够保证企业在需要药品召回时确定问题药品的流向。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是在每一个药品最小包装上都进行赋码,似乎能追踪药品到消费末端,但很显然的是,除了特殊管制的药品外,我国并未实行显然也不可能实行购药实名制,这就使得电子监管码这一阶段的追踪毫无意义。而对于药品召回制度而言,当需要召回药品时,也是按照生产批次的批号进行召回,电子监管码同样画蛇添足。而假药、劣药只能是在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之后才可能发现。对假药劣药,患者从什么地方购买,经营者又是从什么地方购入,即使没有电子监管码,也完全可以有效溯源追查,从而实现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实际上,原告也没有发现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药品质量监管的。虽然药品电子监管码除了药品流转过程的追踪之外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功能,但是要按照被告的要求,在生产时为每一个最小包装的药品进行赋码,在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扫码核注核销,信息上传,所需要的人力和财力成本却是惊人的。一是人力成本的增加。连锁企业采购入库需要进行一次核注,配送门店出库又进行一次核销;而药品进入零售门店进行一次核注,门店销售又进行一次核销。如此扫码,药品从采购入库到完成销售需要两次核注、两次核销。零售企业90%以上的药品按盒为单位配送到门店,以原告为例(湖南本部540家门店),每月均要对购进销售的药品扫码四次,物流后台需要增加入库、出库、扫码、上传、复核人员约60人,门店增加工作人员约180人(店均0.33人。门店在收银之外还要腾出时间来核注核销、上传信息,为避免顾客长时间排队、等候,客流量大的门店不得己增加相关收银设备及工作人员)。以上人员按普通员工年均40000元/年的人力资源成本核算,将需要增加960万元的人力成本。二是软件、硬件投入成本的增加。实行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后企业面临库存系统、销售系统及共享数据等操作流程的改进,需要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硬件设施方面,仓库及门店需要配备电脑、扫码枪、加密狗等设备,按现有营运规模,原告需一次性投入约300万元(不含后期维护费用)。上述人力成本和软硬件投入成本两项合计,需增加成本1260万元,店均摊销成本2.333万元。截至2015年底,全国零售药店共计453038家,实行电子监管码后全国零售药店将增加运营成本初步估算为150.7亿元,而且此项成本增加仅为一次性的,若加上以后每年连续增加的人力成本与后期软硬件维护及更新费用,则运营成本数额增加更多,给药品零售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压力。而这些增加的成本无疑都将转嫁给消费者。这还只是零售企业成本增加的情况,而零售企业销售药品仅占药品销售量的20%。80%的药品是通过医院销售给患者的,而目前医院并未纳入电子监管,对销售药品无需扫码上传,如果将来对医院也推行电子监管,其成本增加将非常惊人。本来就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患者负担将更加雪上加霜。毫无疑问,对药品质量监管来说,所谓电子监管是毫无必要,而又劳民伤财的重复建设,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唯一的好处,就是运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大获其利!(根据中信21世纪年报,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主要依赖电子监管网的相关收费。)三、被告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实质上是官商勾结,出卖国家公信力,为利益集团谋取不法利益。运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百慕达的香港上市公司。该公司在2005年就以“为透过经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平台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制成品数据库取得资料,为目前在中国制作之商品提供验证真伪服务”为目的,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成立合资企业,开始运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合资公司的营利模式就是:在质量监管平台中,每件产品均会获发一个独有编码,而该产品之物流信息将实时送回中央数据库;消费者如对产品有怀疑,可透过移动电话、固网电话或互联网等不同电信渠道验证真伪。按照现时计划,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产品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等相关费用。中信21世纪对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表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元的中信国检由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50%权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30%权益,其余20%权益则由中国华信邮电拥有。合资公司中应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现金出资的人民币18,000,000元是由中信21世纪垫付的。(中信21世纪的垫款以日后从合资公司收取之股息偿还,不收取利息,还款方式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应用其于合资公司每次溢利分派之30%偿付有关垫款,直至清还全部垫款为止。倘根据合资协议终止合资公司,而倘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又未偿还所有垫款,则于合资公司清盘时,其不得索偿合资公司之剩余价值,而其亦无须支付未偿还之资本垫款。中信21世纪之所以给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款成立合资公司,是“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持有数据库之拥有权,且鉴于其行业政策之顾问角色,故董事相信营运合资公司乃绝对需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根据合资协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有责任(其中包括)就行业政策及业务方向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咨询,以及支持合资公司之发展;及中国华信邮电有责任(其中包括)与中国电信协调,为合资公司提供优质、优先及优惠之电信服务,并为合资公司提供代收费用服务。协议明确,“订立合资协议之三方将不会在中国从事任何或会对合资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显然,中信21世纪通过其旗下的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华信邮电成立合资公司,就是为了经营国家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权力。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所属的信息中心不出钱而与中信21世纪和中国华信邮电“合资”成立公司,然后以产品质量监管之名,推广合资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还专门成立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任组长、中信21世纪董事局执行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任领导组成员的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宁明昌任主任,中信21世纪董事局执行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任副主任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工作办公室”,以大力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将一个企业的负责人与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一起作为“领导”来号令全国生产企业,推广本企业的经营业务,这完全是明目张胆地官商勾结,经营国家公权力,为利益集团谋取不法利益。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向新华社记者透露,截至日12时,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按照电子监管网入网收费标准每家企业600元/年,电子监管网仅企业入网收费一项就十分可观。如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入网,电子监管网仅从企业收取的入网费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在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成立合资企业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发文件的方式向全国生产企业强制推广使用电子监管码的同时,中信21世纪公司也通过其全资附属企业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设立的独资企业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国家质检总局对中信21世纪运营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的推广,受到了产品生产企业及防伪行业的抵制。2008年,全国多家仿伪企业委托律师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码违法。当年曝出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证明,电子监管码,根本不能实现产品质量监管的目的。(制造毒奶粉的三鹿、蒙牛、伊利等奶企,都是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了电子监管码监管的企业。)在防伪企业诉讼及“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的推动下,国家质检总局被迫放弃了对电子监码的推广。国家质检总局及中信21世纪作为利益相关方在《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力推加入电子监码条款的努力,也被挫败:《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电子监管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时被删除。让人费解的是,在国家质检总局都已放弃对电子监管码推广的情况下,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继续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而中信21世纪也每年都在其公司年报中,将其运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作为重要业绩进行报告,借以拉升其股票价格,从而为其股东谋取巨额利益。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国家质检总局不遗途力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除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与中信21世纪合资的公司持30%干股外,是否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存在利益输入,原告不得而知。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遭到诉讼并被迫放弃推广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逆风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原告不得不怀疑其中存在重大利益输送!而被告2013年在发放第一个“第三方网上药品交易资格证”上的表现,更进一步加深了原告对被告推广电子监管网正当性的怀疑。日,全国第一张“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的牌照,被告既没有发给业内实力靠前的京东医药城或者天猫医药馆,也没有发给其他知名医药企业,而是发给了毫不知名的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所谓95095医药平台,令舆论哗然。可是通过信息查询可以发现,这个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发放牌照前几个月的日刚刚注册成立,是一个叫陈文欣的自然人出资300万设立的。而该公司取得所谓的95095医药平台的工信部备案的时间竟然是日。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消息传出后媒体去采访却找不到公司在哪里,网站都还没有建好的局面了。这样一个刚成立的小公司,一个明显达不到被告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标准的小公司,竟然取得了这样令业界垂涎的牌照。而取得牌照后不到两个月,2014年1月,阿里巴巴集团就以13亿的天价入股中信21世纪公司,并在日取得了河北慧眼医药公司的股权。那这个“天赋异禀”的河北慧眼医药公司与中信21世纪公司有什么关系呢?根据上市公司阿里健康的公开信息,河北慧眼医药公司的原股东、法定代表人陈文欣,是中信21世纪公司的重要股东、原执行主席陈晓颖的胞弟。有这样一层关系在此,原告认为被告有必要向医药行业、向全体公众解释其做出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合理性、正当性。综上所述,被告举国家行政机关之力,以国家公权力之公器,济个别企业牟利之私,公然背离法律规定和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打着促进药品安全的旗号,做的却是无益于药品安全却会极大威胁药品行业公平健康发展的事情,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药品销售企业的合法利益,侵害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故而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案情,判如所请。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链接2 赵飚又发飙了:药品电子监管码无用,是药监局的玩具而已!文/赵飚 中国药店会员服务上一篇我论述了药品电子监管码将会给老百姓增加巨大的药品费用开支。300亿是个概算的数据。因为涉及全行业的各个生产及经营环节,无法精算。但大致的数据不会差异很多。从这个数据来看,药品电子监管码确实是一个劳民伤财的浩大工程。这样巨额的费用开支增加,如果真能为老百姓带来良好安全的用药环境,也还算有点用处。但事实是这样吗?下面我就来论述老百姓多花了300亿之后,究竟得到了什么?结果是几乎什么也不会得到。每年这300亿几乎是白花了。这些巨大的费用开支最终将是徒劳无功。下面我们就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来看。第一,药品电子监管码是一个重复建设工程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药品流通的精确可追溯性。但这个目标过去通过药品的批号管理就已能够实现。仅此一项,就已基本可以确认老百姓每年那300亿是白花了。因为花了那么多钱,主要实现的是一件过去早就已经能够做到的事。批号管理在过去已经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生产到流通建立了庞大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纳入了《药品管理法》的一系列管理法规条款进行管理。上了药品电子监管码后,药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管理法中关于批号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是什么关系?事实就是用了两条极为庞大复杂的管理线在重复管同一件事。而其中批号管理体系已有一系列的法规在管理药品生产流通中的每一个环节,而电子监管码除了要求生产打码和流通扫码之外,几乎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条款来管此事。因此,批号管理的相关管理体系在目前的情况下,是一个比电子监管码体系更建全更有效的管理系统。因此,电子监管码系统不但是一个完全重复建设的系统。还是一个远没有原系统健全有效的系统。老百姓每年花数百亿,去搞了一个完全多余且无用的东西。也许有些人会想。现在电子监管码是不行,但未来呢?法律法规是可以配套建设的。现在沾了“电子”二字,大家都觉得是一个高大上的事。是一个升级。对此,我并不认同。以个人多年的管理经验,我认为,对于管理而言,如果能用简单的方式就能管好的事,一定不要用复杂的方法。不管它是否和“电子”扯上关系。而电子监管码就是用了一个比批号管理远远复杂,费用高许多的方式去管原来用批号管理已经能管好的事。第二,系统运维管理的商业机制存在重大问题药品电子监管码面临的第二个重大的问题是其系统运维管理的商业机制问题。目前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是使用的阿里健康的电子监管系统。阿里健康不是活雷锋,它是一家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而且是一家中国大陆的境外企业。它做此事存在着巨大的信息系统资金投入。这就带来了两个重要的商业问题。第一个商业问题是政府与阿里健康的关系问题。这个系统最终要投入多少钱目前根本没个底。以我多年实施信息系统的经验,可以肯定几个亿是根本搞不定的。其投入有可能是几十亿,有可能是几百亿。这个钱谁来投?在政府与阿里健康的商业关系中。政府投入多少钱算是合理的?如果政府投的钱不够,阿里健康又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投怎么办?会不会存在重大腐败问题?政府和阿里健康的系统运维管理角色如何定位,阿里健康如何保证不以整个中国的药品数据从事商业活动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非常纠结的问题。整个中国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一旦被捆在了一个企业的身上,这上企业还如何约束?它向政府和用户漫天要价,政府能怎么办?第二个商业问题是使用的企业与阿里健康和政府的关系。政府最终不会去承担系统使用运维的费用,绝大多数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企业身上。而企业本来因为电子监管系统花费了大量的经营费用,对电子监管系统是消极抵制的。你让他花很多钱来监管自己,还要增加很多投入。谁愿意啊?一旦阿里健康投入大幅增加,到了自己无法承担的程度,需要增加向企业的收费,巨大的矛盾冲突就来了?某省的一家本地信息企业,也通过政府在本地推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其收费为每月每店500元,一年6000元。按此收费标准,中国的药店每年得向该信息公司交纳26亿的系统使用费。大家都觉得太高了。就一直抵着不交。结果,这个系统装了两年多了也没把费收全,整个系统装了两年也根本就没用。最终就让政府出面强行要求药店交费。不交的药店就不给过GSP,不准开新店。于是政府、信息公司、药店乱成一锅粥。在这样的情况下,药品电子监管体系还能有效执行吗?最终因为商业问题纠缠不清,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很可能成为一个无用的东西。在这个复杂的商业关系中,政府不依信息公司的收费标准,信息公司可能消极怠工。让整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如果政府依了信息公司的要求,使用企业又可能有各种意见。如果政府强行高额收费,如何避免企业与政府和信息公司的冲突?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如何避免政府参与强行收费人员的腐败行为发生?一旦有一部份政府人员出现问题被查处,谁还愿意去强推?最终药品电子监管码将在很多地方无法推行,最终只能不了了之,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推行只能不断后延,最终无疾而终。因此,因为商业问题,药品电子监管码后续存在着各种变数。只要阿里健康或使用企业在商业问题上出现重大纠纷,整个项目就可能破产。那时,政府怎么办?综上所述,整个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是建立在一个极不稳定的商业结构之上的。如同把一座巨大的大厦建在流沙之上。一旦有点大的问题,整个系统就垮了。第三,药品电子监管码无法解决假药流通问题有些人想,如果药品电子监管码能解决假药的问题,让老百姓有个安全的用药环境,那每年就算让老百姓多花300亿也是值得的,毕竟只占全年药品消费总金额的2%嘛。至少监管部门会这样想。可惜的是,药品电子监管码能解决的问题,批号管理也能解决。而批号管理解决不了的问题,药品电子监管码也解决不了。这一点,我们从目前假药流通的几种模式来分析。第一种模式是专业的假药生产、流通、销售模式。这是一条从专门生产制造假药到专门批发假药再到专业零售假药的完整供应链系统。在这个体系中,从生产到批发再到零售都是隐身的。除非有人举报,否则连他们在哪里都不知道。这种假药流通。药品电子监管码一点用都没有。难道假药还会去打码扫码吗?那些假药该怎么流通还怎么流通。第二种模式是专业的假药生产、专业的假药批发到真假混和的零售。这种模式主要是生产和批发假药都是隐身的。只有到了最后的假药零售环节才能找到有固定场所的经营者。零售商也知道卖的是假药。但这些零售商多数都在偏远地区和监管薄弱地区,这往往是监管部门人力不足或监管人员非常不敬业的薄弱环节。监管部门的人一年半载去看一次甚至几年都不会到药店去看一次,而监管人员一去就会有人看到,立即通知经营者鬼子进村了。监管人员还没进店,假药早收走了。或者直接把门一拉,走人。等监管部门的人走了,再继续经营。还有一种情况是把假药藏在药店的某个隐蔽的地方,一盒两盒地拿出来卖。监管人员根本就找不着。他们当然也不会拿假药去扫码。账也是分开记的。这种情况,假药该怎么卖还怎么卖,药品电子监管码一点用都没有。如果监管人员足够敬业去翻箱倒柜找出一些藏着的假药,或零售商没来得及收走假药,那抽出几个样,回去一查确能查出假药。但这种情况,通过批号查比电子监管码更快。只要零售商找不出批发企业的该批号商品的批发单,基本就可怀疑是假药。药品电子监管码还是没用。第三种模式是专业的假药生产、真假混和的批发及真假混和的零售。这种模式生产商依然是隐身的。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有固定经营场所。批发商会把假药和真药分开入库。真药扫码进库,假药不扫。监管人员不到现场查,依然不知道假药已在流通。如果监管人员到了现场,又碰巧抽到了假药。扫码回去一查就知道是假的。可如果现场批发商找不到该条批号的正规供应商发货记录,其实也基本就把假药找出来了。从这些情况来看。关键还是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没有现场的认真检查。有药品电子监管码也查不出来。有认真的现场检查,没有药品电子监管码也能查出来。第四种模式是现在新兴的网络销售假药。这种模式基本和第一种模式是一样的。生产、批发、零售假药的全是隐身的。谁给你在网购邮递假药时还扫下码。药品电子监管码一点用都没有。从这些模式来看。药品电子监管码其实并不能解决假药流通问题。第四,目前的电子监管码系统存在一系列重大的漏洞与缺陷目前使用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并非一个严谨的系统。其存在着一系列的漏洞与缺陷。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第一个大的缺陷是系统构架的问题。所有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必须要直联到网络上才能扫码验证。而无法把数据下载到本地数据库进行验证。这几乎是一个致命的缺陷。这种结构更适合网络公司的网络业务,而对实体业务来说却是巨大的麻烦。这意味着只要网络一断,企业扫码的商品就得进行后续校验,之前做的所有工作都可能要重来。只要有一盒药是有问题的,就得把前面收的同一品种的货全部再扫一遍。其工作量难以想象。而对门店而言更是如此。一旦网络断了,根本就不可能校验商品的合法性。药品电子监管等于没有监管。而很多地方的网络情况并不好,特别是假药最泛滥的乡村地区。第二个大的缺陷是基础数据库的问题。从目前我们对二维码扫码使用的情况来看。阿里健康的电子监管码系统并非一个超大型的数据库系统。从现在才上了一点点药品已经速度很慢的情况来看,这只是一个中小型的数据库系统。真不知道国家药监局怎么敢把那么庞大的药品数据放在那么小的系统之上运行。而改造这个系统需要的不只是增加几台服务器的问题,整个数据结构和逻辑都需要进行巨大的改造。甚至完全重做。第三个大的问题是数据的严谨性问题。我们在日常扫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很多数据丢包的现象。目前不知道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我们也在找人专项核查此事。如果确实是系统本身的问题,那问题就大了。整个系统就是个废物了。第四是业务逻辑问题。目前,只要是扫码扫不出来上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电子码的,都可以用下游的电子码直接覆盖上游数据。这意味着目前所谓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其实是个假监管。整个管理体系从本质上都是假的。因为可以用下游电子码覆盖上游的话。所有假货都可以通过覆盖上游电子码堂而皇之地正式进入正规流通。这不是监管,是为假药进入正规渠道开了一道天大的门。还好现在生产假药的不知道这个事。一旦他们知道了。所有假药都可以找到合法身份正式进入主流渠道了。从这一点来看,药品电子监管码不但是没用的东西,反而是中国药品流通中目前最大的安全隐患。第五是数据的精确管理的问题。目前在扫药品电子监管码上传校验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报错。导致事实上根本无法校验。大量的报错也不知错误主要是出在哪个环节。这说明这个系统目前从数据系统到数据管理都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能大规模推广?综合上面所述。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目前并非一个成熟的系统。尚不可用。而我们要让老百姓每年花几百亿来为这样的系统做试验吗?第五,没有任何有效的项目实施规划管理,项目风险极大一个大型信息系统的实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常规的项目管理进程一般包括如下一些步骤。一是项目团队的组建及项目计划的确定,二是需求调研,三是蓝图设计,四是系统开发,五是系统测试及优化,六是系统实施,七是项目验收,八是后期维护及优化。而药品电子监管码如此庞大的系统,完全没有一个整体严谨的项目实施管理体系。每一个重要步骤也没有科学的项目管理流程。一是项目团队组建及项目计划的确定。整个项目应该有药监各级管理部门代表、软件开发商及生产、批发、医院、药店等各个重要使用方代表组建项目团队。而事实上基本没有听说过什么项目团队出现。只有软件开发商在闭门造车。那些软件公司的小孩真的弄得懂整个中国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大量细节问题吗?后续谁来总控整个项目的实施进程和保证结果,怎么控制项目风险?二是需求调研。这个过程同样没有。完全是软件开发商在闭门造车。三是蓝图设计。软件开发商完全按自己的空想设计出了整个蓝图。这样的软件,以我多年做系统实施管理的经验,基本是个无用的东西。四是系统开发。软件开发商根据自己的空想弄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五是系统测试及优化。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完全没有经过测试。现在出现的一大堆问题就是证据。一个没有经过有效测试的系统居然要在全国推广。而这个项目的风险之大,其实超出所有人想象。以中国药品这么庞大的数据而言,要多大的软件和硬件系统才能支撑?做过数据容量测试吗?满负荷是什么情况?都没试过。这就意味着整个中国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很可能突然就瘫痪了。甚至有可能连企业都还没上线完就瘫痪了。那时候,只怕会是个国际笑话了。六是系统实施。这项问题更大。如此大的系统,从生产连到批发又连到医院和零售。系统实施是个非常精细的工作。如何让药厂都上电子监管码?如果有一些没按时上,下面的流程就全跑不通了。怎么办?各个批发商是否按要求操作。如果有一些批发商没按要求做,又怎么办?整个链条里的工作人员如何培训?各环节的工作品质如何保障?大量出错怎么办?原有的库存如何处理?如果从2016年开始全面上,很多药品的效期有五年,那意味着到2020年这些库存还在流通,那在交叉阶段如何管?在漫长的交叉运行期基本是一个乱局。这个项目如何管理?而在实施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是要完成各企业的自有批发信息系统和零售信息系统与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的对接。这是一个巨大的开发动作。全国的信息系统都得来对接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于是一定有很多企业的系统接不上,或者接上了也有很多错误,又怎么办?七是项目验收。验收的标准是什么?谁去验收?再来一次类似于GSP这样大动干戈的全国验收吗?验收不过去的又怎么办?能把这些企业停了吗?八是后期维护与优化,到目前为止,这个体系也是没有的。至少我们没有听说过一个正式的对系统问题的反馈机制与流程。这么庞大的系统。连一个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都没有。整个项目实现程序如此地不严谨。怎么可能出现一个好的结果。这样的项目,一定不是发几个通知就能够解决的。以这样的方式推行。几乎可以肯定项目最终将以失败而告终。最终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会成为一个完全无用的东西。第六,对药监部门而言这是一个玩具而非有用的工具我们接触的很多地方药监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对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有很大的期望。以为上了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以后他们监管就会很方便很容易了。可惜,我只能告诉他们,这完全是个美好的幻想。药监部门期望获得的功能主要是如下一些:。一是能够快速查到一个药品的源头,看是否是假药。可惜到2021年之前,这都是个乱局,完全不能准确认定任何一个药品是否是正规渠道。到了2021年以后,因为数据结构、数据延时及流程中存在的各种系统及人为差错的问题,也无法及时认定一个药品是否是假药,还是得在后续通过很多方式去查询。二是专项调查某个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对不起,这个系统里是没有这项功能的。将来也不可能会有。因为这个系统完全就没有按某个使用单位来建立的报表系统。就算将来做一点,也是很小很简单的,基本没什么用。没有哪家企业能够做出可以供上百万家企业同时使用的报表系统的。如果有,那它将是全球最大的数据系统。当然,如果阿里健康想把某一家的数据提出来做专门的分析,它是可以做到的。但这是专项分析,并非常态机制。三是了解本区域的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经营情况。对不起,这也没有。因为电子监管码系统连与此相关的组织结构都没有。至少我们没有看到与之相关的基础数据被维护在系统里。这就意味着各个企业与行政区域的关系是没有严密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就算有,其数据也是破碎的,完全不足以看清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具体情况。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就象是一个沙漠。你把每一粒沙子拿出来,好象是可以基本看得清的,但一旦把它扔到沙漠里,就没有方法把它找出来与其它数据组合做分类查询分析了。你看到的是满眼的沙子。别的什么也看不到。四是问题药品预警。这项就更不靠谱了。连基础管理都做不到。如何预警?首先,我前面说过其流程是有延时性的,药品的校验结果出来,商品都已到消费者手上了,甚至都已吃完了。你去哪里找这个消费者。在存在大量差错的情况下,预警有用吗?要么就整天大量报错。你天天去跑,却发现是误报,要么你最终还是得等出了问题再去查。那有什么用呢?所以。药品监管部门最终拿着这个东西,大家会发现其实基本没什么用处。它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只是个玩具而已。第七,与国家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未来前景堪忧国家现在的执政主导思想是简政放权。小政府大社会,主要是把政府的职能定位为大政方针的制定,法制社会的建设,市场的宏观调控,企业的监督与指导等。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批号管理是一种更合适的方式。因为其管理深度刚好合适,不多不少。而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管得太深太具体了。在给政府、企业和老百姓增加了很多负担之后,其实并不能管好。因为一个国家巨大的药品生产经营体系,不是政府能够全盘总控的。这种管理思想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这种管理思维与整个国家的管理思维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从长远来看,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这一任药监部门领导是这种想法,下一任药监部门领导很可能会完全不认同这种管理方式。于是整个体系有被下一任领导完全抛弃的可能。而之前做的所有的一切将全功尽弃。而且,按现在的项目实施方式而论,下一任领导接手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很可能是一个难以收场的烂摊子。进退维谷。在这种情况下,其放弃这个系统,逃离苦海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是这种情况,那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将白费。在推行这个系统的几年中老百姓多花掉的近千亿的开支,都将白费。这就是我认为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无用的观点。老百姓每年增加几百亿的开支,最终却并没有增加什么用药的安全性。那所有增加的开支都白花了。整个系统最终将徒劳无功。综上所述,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是无用的。中国应该停止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链接3阿里和百度还玩不转大健康的十个理由文/沈阳,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健康网络媒体分会会长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教授2016年元旦后几天, 有关于百度病种类贴吧被出卖一事持续发酵。百度官方今日再度发布公告,称将全面停止病种类贴吧的商业合作,只对权威公益组织开放。 而在元旦前一个月, 有一些人正在策划行政申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起因为全国42万家药店每年必须向阿里健康交纳数百至一千多元不等的电子监管码认证费(且此费用是汇入一个指定帐户、交费后还不给开发票),每一家药店加上扫码设备(不含操作费用)新增费用超过一万元。很多连锁药店向本人提供了怀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下属机构中有寻租问题一些证据,所以,他们认为:这是阿里健康涉足大健康失败、出现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转型寻租的问题。实际上,到今天为止,阿里和百度涉足大健康服务的项目还是不太成功。这不仅是上面提到的近期各种负面让他们团团转,而且从他们一直以强势形象玩大健康、只是还玩不转大健康原因比较多,这里列举出明显的十个理由,同大家分享。理由一、缺乏人道心态 见机抢道最典型的例子是医疗关键词“癌症”竞价排名曾经达到一个点击200元、之后在约10年前发生了北京一家“肿瘤研究所”把百度告上法院,因为它们找了第三方做了一段时监测发现:这些“癌症”竞价排名点击近80%来自机器人点击,而这些机器人IP地址最后又同百度公司的IP地址有关。此案的代理律师曾经把那一尺厚证据拿给本人及另一位纸媒看,我们当时看后共同发出一声叹息!此案最后以庭内和解而终止,但是此案因为很受关注,现在网上的描述还不少。这几年,本人同阿里和百度负责大健康的总监级人物打过一些交道,整体印象是:他们都是李小龙“截拳道”招式思路在做营销,总认为自已占有入口优势、有平台力量,所有商业规则都必须“阿里化”或者“百度化”。诸不知,医疗(实际上是医学、医疗、医药三方面)的互联网服务用他们这样的方式推广,增加了大量的广告成本,造就了中国民菅医院的整体形象同中国国产奶粉渗入三聚氰胺( 充当蛋白质) 性质一样,正气没了、元气大伤。原来政府设计是:想借助开放民菅医院促进公立医院改革、让医院改革进入多元的医改策略,现在几乎就因为竞价排名这个缺乏人道心态的产品而直接行不通。理由二、缺乏专业团队 见数分帐这个问题从阿里健康改名之日起就日见明显。阿里健康原来是为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管)负责维护数据库的。但是,这个数据库一直没有变成国家标准,一直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成立后,国家标准才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起草国家标准。而更大的问题是:CFDA允许负责维护数据库的阿里健康向各药企、各药店收取数据服务费。按照药品电子监管码设计的目的是追溯用,国外都用1988年联合国制订的全球标准商品条形码,我国目前有200多万家企业申请使用了商品条形码。这个是全球标准。但是我们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库标准是中国的、而且只是在商业流通环节、即不足35%的药品销售中启用此监管,而另外65%(医院、部队等)根本就不用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库。所以,阿里健康借此数据库收取本来利润就剩下6-8%的商业流通环节,明显是不讲究社会成本、不专业地见数分帐。由此才有了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以湖南省人大代表谢子龙发起的呼吁停止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新闻发布会曾经备受关注。不过,近期有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改用口头通知交费方式,向药店负责人威胁说:若不交费给阿里健康指定帐户,不是他们要下岗,就是该药店2016年的年审将通不过。这中间存在什么关系,本文暂不公布。但是,疑问很多,值得考问。而此举,显然是阿里健康找不到收费“国际惯例”、一定会受到行业抵制。理由三、缺乏公平竞争 地盘圈地这个问题在阿里健康是采用滴滴打车补贴那样的招式:先让出租车同用户沾染用上软件、然后用私营车和租赁车再把出租车甩掉。在出租车行业这个可以讲叫做科技创新、改革服务流程。但是,在药店行业,很多曾经同阿里健康签约、药店向用户使用阿里健康APP客户端购买药品的用户补贴(折扣价),可是,据本人在全国调查,至今还有药店未从阿里健康手中拿回足额的补贴款。原因很多,但是此事缘起于阿里健康曾找一些做快消品出身的经理人,以为有了阿里健康APP客户端,就能一端占天下的想法,显然是并不知道:医药行业历经近20年来的恶性竞争、非公机构占主导的药品商业流通环节,这些60-70后董事长们都很理性了。这就是大家见到阿里健康股价升了九倍、业绩很不理想,团队一年换两次的原因。业内认为他们自以为互联网技术就是一切,结果想在大健康产业地盘圈地、采用这些没有可持续性商业策略、因为是缺乏公平竞手段而被同业联合抵制。理由四、缺乏人文精神 狼性做事这次有关于百度病种类贴吧被出卖一事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不仅如此,国内几十家政府新闻网站健康相关频道,近二年来常常发现:所发的新闻稿常常不出现在这个自称由机器自动排列的百度搜索中,却能出现在360搜索、搜狗搜索。这种怪现象,就是因为百度健康经营缺乏人文精神、狼性做事的证据。引用这二天网上流传原百度产品总监俞军(网名:搜索引擎9238)微博上的一句话:“你们怀念我,我怀念Google。如果外部压力不够,我回百度也是独木难支。百度的核心问题首先是价值观,然后是激励机制。”方兴东博士为此写了一段评论: “一语中的!百度问题的核心。还是曾经的自己人最了解问题的根子在哪里?价值观的缺失,却让百度走到了今天。但是,问题总有一天会全面爆发。关键词卖了,贴吧卖了,百科词条也卖了,对百度来说,还是什么不能卖的?一个企业的灵魂也在这一单单生意中卖掉了。价值观,听起来如此虚的一个词汇,可是对于一个巨头来说,这就是唯一的生命线!百度,不能永远当中国互联网界的煤老板!”理由五、缺乏医学氛围 以商言德以上分析了百度健康和阿里健康的四个“缺乏”,第五个是百度和阿里健康团队完全不讲究医学氛围。在他们去协会、医疗会中做演讲的ppt中,往往见到的更多是“以商言德”的商业逻辑。而这在讲究人道互助、人文关怀、医学氛围的医疗、医药行业中,往往与被认为“传统”的经营业者格格不入。这个问题的情况、在一些想做大健康电商的80、90后交流时的表述也常常如此。这可能是他们大多数人是IT思维格式化了,不知道真正的医疗、医药从业者其实心里最大的敬畏不是制度,而是对生命负责的史命感。有人这件总结百度贴巴承包事件:换句话说,在人命关天的医药领域,百度贴吧通过承包的方式,放进来了一批资质存疑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舆论汹涌,百度才觉得问题严重、赶紧发布声明,“停止一切病种类贴吧的商业合作”,引入有权威资质公益医疗组织担任贴吧吧主。在这一点上,都可以见到百度健康和阿里健康经营团队的知识和经验短板。理由六、没有健康逻辑 网盖一切这些年,特别是医学、医疗、医药电子商务流行之后,百度和阿里健康以“门户优势”圈网筑地,想用各种商业模式把人的一切妥妥地商业化。有点象上世纪80年代泰国旅游部长给旅游从业者讲的那一句:“让外国游客口袋装满钱进泰国,在泰国开开心心花到口袋只剩下买一张返程票离开”的商业心态。在大健康圈中拓疆,原来百度健康收入占40%左右,现在比例往下走(总额有增长)以2015年莆田系医疗和“百度竞价”之间的“私人恩怨”引发事件、导致3月25日百度股价大跌2.74%为例,当时有媒体披露:莆田系医院去年一年在百度上花费的推广费用高达34亿,“这笔费用占据百度在推广上获得的所有收入的三分之一。”百度公司去年的财报显示,百度2014年网络营销营收为人民币484.95亿元(约合78.16亿美元),比2013年增长52.5%。莆田系医疗和“百度竞价”之间的“私人恩怨”事件时、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医疗生态的良性竞争将会越来越白热化,也会让优质民营医院站在风口上,获得更大发展空间。而这个事件从在医疗行业的专业人士角度看,它反映了百度的任性控制百度搜索、和莆田系医疗以为百度可以“网盖一切”的想当然不适营销设计有关。本人因为接触过类似案例材料,所以,觉得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经营大健康的商业逻辑到底是按照其他商业通用规则、还是要按照大健康的规律去做的问题有关。理由七、没有医药传承 误导总局这个问题主要指网上售药一事。实际上,全世界只有中国的CFDA才够胆子、想当然地同意让处方药放在网上去买!这个问题的误导从阿里健康总监的发言ppt中可以发现。阿里健康他们的卖药观点、希望政府发布的政策都没有“安全用药”这个保障设计。这正如阿里巴巴一再声明打假、网店信用认证制度很完善。本人在2004年曾经调查过负责阿里巴巴网店信用认证的机构,才知道它来自台湾(背景先不提),只要给钱、提供证件电子版几乎就可以拿到很高级数的信用认证。2004年调查此事是因为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发现阿里巴巴网有18家网店假冒自已的产品,其中有网店信用认证8级的,而11年后的2005年,此公司发现作为阿里巴巴上的网店假冒产品已经达到38家之多,向阿里巴巴投诉(包括本人找阿里巴巴集团VP级转达)同样无效。大家想一下,负责中国药品电子监控码经营(本来应该“运营”)的阿里健康母公司、其所经营的平台上网店都控制不了假冒医疗器械,要借中国药品电子监控码达到中国市面流通药品完全正品,这确实是让人很难一下子相信的。用一个医药企业老总的话说:“现实药店都花了多少年、经过多少次加强监管,才基本上堵住了假药。凭药店向阿里健康交药品电子监控码、监管不到35%流通药品就能阻击假药,这也说得太轻松了。”理由八、没有医药之德 低价言胜近年来,很多市场上常见的国产低价药逐渐没了踪影。数据显示,十年间,在对我国12个城市42家三甲医院临床用药调查后,短缺的常用药、治疗特殊病的药品数量高达342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会长于明德就公开表示,廉价药品正以每年几十种的速度消失。于明德分析,目前看,最主要的还是一些廉价药品招标价格太低,导致企业利润微薄,甚至零利润,不愿意生产。因为招标由各个省分别进行,招标办是临时组织起来的一个不太懂药品生产、流通的机构,在招标价格上总是选择越低越好,全国范围内也是选最低价格。由于招标部门离企业比较远,所以企业的话通常听不进去,认定这个价格可以继续降,最终逼死低价药。“在这种背景下,遇到阿里健康以补贴换取市场的办法,只适合中、高价药、新药推广阶段。阿里健康真的能够长期补贴,一定会令市场混乱、供求失衡,让产业供需脱节,这些也是造成传统医药人不愿意继续同阿里健康合作的原因之一。因为这涉及到医药之德的行业底线问题。理由九、没有医改策略 以网概全我国的医改策略既要达到减轻每一个人健康维护成本总体水平下降的经济目标,更需要让每一个人获得足够的健康医疗服务条件而创造更好条件。然而,从2016年开年百度病种类贴吧被出卖一事件、到2015年莆田系医疗和“百度竞价”之间的“私人恩怨”引发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百度健康医疗服务是在设计更多门坎让互联网健康医疗消费成本上升。而从阿里健康借助CFDA各级机构强迫(用威胁不交费年审不通过)全国42万家药店收取药品电子监控码费用一事,则让我们看到:这样不规范的做法,在本届政府强调简政放权、努力出台一系列为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顺利“过冬”的政策设计是完全背道而弛的。换个角度讲,百度健康医疗服务设计和阿里健康药品电子监控码收费模式,都有违国家医改策略,是以网概全、对百姓没有带来实质好处,对医疗、医药企业也没有减负,而是会增加成本、最后又转嫁到百姓身上,这也不符合数字经济学原则。理由十、没有了解大众 难解众忧此文最后想传达一个声音,那就是:不论是百度健康、还是阿里健康,或者其他涉足医学、医疗、医药电子商务公司,如果你们不是从增值服务角度让百姓大健康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让每一个疾病能够借助互联网平台得到更好、更快、更低成本的治愈机会,或者获得了强身壮体、养生少病的支持。那么百姓一定会出来表达自已的观点。业内也一定会有声音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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