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真实拒绝欺骗女子黑户23年无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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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建议描述:请填写描述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黑材料,黑手段,黑心肠,黑人黑户陈向霞!
日我终于被允许复印冤案(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的案卷,以前不是没有案卷,就是被借走了。现在他们终于编造满意了,我就可看到了,起码得谢谢最后让我看到了案卷,无论真假,如果依然不让我看到和复印,我也没有能力反抗。现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都没有归档,因此只能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案卷中的枉法判决,对各级领导、法官,举报我的冤案。
一、首先,案卷共有6卷,主要我的报案材料和立案异议等等,还有我递交的无数手机短信、各种图片,合计有近三卷。可见我被冤案浪费的只是沧海一粟,因为这只是一个案件被法院存档的材料,被法院扔掉的、作废的、还有丢失的,更是我对无数部门发出的伸冤求救,多不胜数。当然,这是我的血汗钱,和该冤案下,我近两年的青春、健康,等等被浪费损耗,也浪费了工作人员的宝贵时间和精力编造,如果每个人都被冤案迫害,司法资源和民众血泪都被浪费了,可见犯罪分子陈向霞伙同中原物业制造冤案的罪孽是深重的。
二、而后我要说明,案卷中很多通知之类的,我基本没有收到过,比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日“驳回复议通知书”;也没有看到过唐黎的“情况说明”,我从来没有收到这个证据,也没有看到唐某递交的名片;也没有看到证据9,图片五张,为满堂红地产公司的内部系统资料,等等。而陈向霞提交法院的证据是8个,我收到了法院快递的8个证据材料,但是证据9、10,我从来没有看到过,涉嫌造假,而陈锡洪也电话明确其没有看到过。陈锡洪还通过短信对我明确,他在庭审时,并没有认可我对中原物业提出“150万元才卖,不是150万元不卖”,还明确是犯罪分子陈向霞的律师等加害我,因此我可以认定庭审记录和很多资料都是伪造的,编造的。
三、我个人力量太小了,无法改变司法腐败,因此既便我迟迟才被看到档案,哪怕经历司法“瑕疵”,无论我怎么投诉,也是没有人理睬我,甚至还有可能面临冤狱,因此我只能就档案记载来讨论冤案,权当档案有效的。
(一)违法立案,无论恶诉人陈向霞还是代理人,均不符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非法虚假,还违法审理,这是恶意诉讼。
1、陈向霞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却被违法立案。
(1)陈向霞变造湖北身份证,其提交法院的唯一身份证明是一张身份证,明确的变造、虚构的地址。而且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诈骗我签订合法时,我看到照片不是这一张,日,按照身份证年龄,其已近31岁了,其本该没有如此年轻的图片。更是作为湖北空挂户,陈向霞并不在湖北生活15年,也不使用户籍资源,也从来没有在湖北购买社保、医疗,甚至湖北地址的居委会等部门也不认识其,该空户在当地毫无意义,却声称在坦洲有个房子,不知真假,但是其既然生活在坦洲,购房也可以入户,却十五年户口没有迁移到坦洲,这是很不正常的。既然陈向霞声称已婚已育,大专文化,还诈称其名下3套房产,还声称其老公还是家族企业等等,中原物业和强调陈向霞很有诚意购买,中原物业业务员发誓如果欺骗我,其不得好死。但是诈骗我签订合同,陈向霞即刻声称对银行又使用未婚证,户籍又是初中未婚,两代空挂户,而且无业,而且陈向霞并没有居住坦洲,不知孩子用何种身份在珠海读书。而陈向霞日在前山派出所声称使用别人名字购买鸣翠谷房产,该房产是2013年一个78年出生的女人购买,假设是陈向霞使用其名字购买,13年来2013年前,陈向霞也不是富婆,实际现在有户主居住,还有孩子,因此肯定陈向霞只是租住珠海鸣翠谷,涉嫌再次造假。
当然既然在日陈向霞在前山派出所明确声明,其是在坦洲购买了一套房产,而后在2013年用他人名字逃税和避规购买鸣翠谷房产,在日诈购骗贷了金悦廊院,也就是13年前,其只能购买坦洲房产,而后2013年陈向霞是富婆,有两套房产,现在其个人有3套房产,但是陈向霞15年生活在坦洲和珠海,其老公在澳门,又声称在珠海有工厂,如此富有和忙碌,却连代步的汽车都没有,很显然陈向霞身份造假,和捏造事实持续至今在诈骗我。
(2)陈向霞民事诉讼状上面使用虚假地址,而且没有电话,也没有提交单位、工作地址、职务,等等,陈向霞却在证据6提交的“申请案件贷款资料”,明确其1.5万元工资,部门经理等等,还明确其有房产鸣翠谷等等。其不但伪造国家证件9个:身份证、未婚证、银行流水、工作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地税单、房产证、社保证明、户口簿,等,也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我,也没有存档。涉案材料陈向霞拒绝提交,却在合同诈骗时已经对我使用,并且骗贷时也已经使用,因此陈向霞拒绝提交和提供涉案信息,甚至在诉讼状上拒绝填写相关资料,连地址都是假的,已经违反民诉法,而且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立案程序,而且已经构成违法。
(3)日陈向霞恶诉,日快递我解除合同通知书,而后日才递交起诉状,违法程序,事实证明陈向霞是起诉后再解除合同。要么是律师事务所在陈向霞恶诉之前,已经对不存在的“案件”发出了诉讼代理人通知书,档案(055),其实该“房地产合同买卖纠纷一案”并没有被法院立案,甚至陈向霞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恶诉也是日,而后才立案。因此要么就是陈向霞恶诉状是造假,实际其没有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前,已经就到法院恶诉,但是却在法院受理后甚至律师函都发给法院了,甚至还说“合同纠纷一案”,但是其却又对法院提起起诉下,为了栽赃我而恶意解除已经被我解除和无效合同通知的,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自己多次宣布的不成立合同,来敲诈勒索。或者是陈向霞根本没有起诉,而后在日才提起恶意诉讼,但是律师事务所早在日就私自立案了“合同纠纷一案”,并对法院提交了诉讼代理人通知函。而其对法院提交的推荐函是立案之前,那么律师事务所是针对哪个案件号对法院提交的通知?因此涉嫌陈向霞虚假民事诉讼状,其在日并没有解除合同,却假以日其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未发生的事务,变造日期为“日”恶诉,诉讼状是虚构的,完全的虚假、恶意诉讼。
2、陈锡洪不是我法定代理人。
我在日被中原物业伙同陈向霞合同诈骗后被敲诈,我在身体疾病下,日左右,才通知陈锡洪作为我代理人,而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明确通知我,我对陈锡洪的授权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由我所在居委会推荐函,而之前我在另案中为陈锡洪曾经在居委会开出了推荐书,我要求作为陈锡洪的推荐函,但是法院拒绝了,因此我通知了法院和陈锡洪,终止了对陈锡洪的代理授权,不能作为我代理人。但是我个人出庭后,因为法官和陈向霞逃逸庭审,导致我被法庭赶出来,而后法院却私自通知陈锡洪出庭,使用另案的居委会推荐书(档案060),并同时使用陈锡洪由其自己在番禺,使用我已经宣布作废的授权书,而个人开出的“诉讼代理人推荐书”(档案061),因此我并没有在我所在居委会开具授权推荐陈锡洪的推荐函,但是法院却在明确拒绝使用另案推荐函,并且要求我开具所在地居委会推荐函下,却通知陈锡洪私自个人开出的异地推荐函,而在我不知情下,又在我一再要求移交刑事并撤销陈向霞恶诉下,却三方私自开庭审理,没有代理人下,却由陈锡洪代理了我,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陈向霞的律师不具备代理资格,并且刑事犯罪。
陈向霞伪造国家证件9个,其授权给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付王颖代理其恶诉,该人不但在受理案件时,没有依法审核陈向霞提交的材料,也拒绝提交涉案证据和材料,甚至连陈向霞是否未婚都不知道,直到执行异议开庭时,其还不知道陈向霞身份,肯定不合格,也违反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当然更是撒谎,其与陈向霞关系密切,又是代理人,却不知道被代理人的个人事务,还公开撒谎,这是违背司法诚信原则的。甚至陈向霞在授权书注明(档案055),在日授权付王颖作为其4项代理,是全权特别代理,但是无论陈向霞日快递“解除合同通知书”,还是民事诉讼状,和法院对我提交的证据和受理、开庭,等相关材料,却没有注明付王颖作为其代理人,而且也没有律师代理词等,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授权书日期都涉嫌造假,但是也被法院归档了。
付王颖完全没有职业道德,更是公开出具伪证,捏造事实,污蔑构陷被害人,其涉嫌伙同唐黎或他人窃密和盗用满堂红公司资源和信息,因为如果是满堂红公司自愿出具该证据,必须有公司的盖章等,但是却在不知何时付王颖却提交给法院五张黑糊糊的证据,不但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规定,也明确诈骗法院,实际是断章取义,而且是用满堂红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与被害人没有直接关联下,来构陷被害人,已经是违法犯罪,本该即刻被依法吊销律师资格证,法院制止其出庭作为陈向霞的代理人,并且依法移交刑事。
而且付王颖还勾结已经被中原物业辞掉的唐黎作为中原物业代理人,又作为证人,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拒绝把中原物业作为第三方审理,那么就是证人身份,却没有使用个人身份证,该人又拒绝出庭,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证人如果没有特别情形,必须出庭,如果拒绝出庭,书面证言法院可以作为无效。当然付王颖使用的证据9、10,我是从来没有见过,而且连陈锡洪也告知我,其没有见过,甚至在庭审时,陈锡洪还要求中原物业作为第三方被法院拒绝了,而且判决书也明确注明了只是审理两方。因此,付王颖在支持法院判决拒绝第三方参与下,却使用中原物业名片作为身份证明,既然作为第三方,却又拒绝出庭,这是违法行为。既然强迫陈锡洪为我代理人,他也已经要求中原物业作为第三方,而且我对法院立案、审理、判决不服,我要求增加中原物业作为第三方,因此我合法提交中原物业的短信作为证据。因此证明我方是合法诉求而且证据是合法,而唐黎身份不明,证据也是非法。
但是付王颖却私自质证日中原物业短信“真实性无法证实”,其并不具备该资格,因为短信是中原物业发出的,本该中原物业作为第三方出庭质证该短信,否则,该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付王颖还很不正常,其针对无数的中原物业短信,却没有质证,还明确中原物业通知过我有关事项,既然其无法确认中原物业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又怎样确定中原物业与我联系过?付王颖除了出具的证据8个,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原物业与我相关的联系。因此付王颖私自质证,是对我明确侵权,而付王颖私自替代了中原物业,没有资格质证下,还提出无法确认短信真实性,再次违法污蔑,也违反庭审秩序,是对法律的嘲弄。因此,法院本该把系列刑事犯罪和没有职业道德的付王颖吊销律师资格,移交刑事制裁。
那么法院不但违法立案,把不具备立案条件,陈向霞还是虚假诉讼主体,连陈向霞代理人都是违法犯罪分子和毫无职业道德的人,而且该案涉嫌刑事案件,甚至陈向霞和付王颖连提交的证据都是违法伪造的,也不具备开庭审理的资格,两人系列违规违法下,而且陈锡洪也并不被法院接受,却违法立案、违法审理、违法开庭。而该冤案已经开庭一次,但是法官和陈向霞缺席了,却没有作为缺席判决,还再次私自偷偷开庭,在三方均是违法身份下,我不知情下,还违法开庭并审理了,这是对我的公开迫害。
4、第三方中原物业是隐身人,唐黎不具备证人身份,却伪证伪词、污蔑构陷。
中原物业本身就是陈向霞犯罪同伙,缔结非法合同就是中原物业牵头,而合同诈骗后以陈向霞名义敲诈勒索,既然制造民事冤案,中原物业必须作为第三方出庭,中原物业那么多律师,甚至到工商所调解都与陈向霞一起前往,那么陈向霞民事恶诉却拒绝审理第三方,并拒绝出庭就很不正常。但是既然拒绝出庭,判决书也明确注明违法不审理第三方,却在日我到法院查卷时,却发现了一张提交了中原物业名片业务员的“情况说明”,可是同时又是作为陈向霞代理人的证据,那么是否可以理解,实际付王颖是同时代理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或者实际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就是一家亲?付王颖甚至还代理中原物业质证我与中原物业的来信。唐黎提交的是中原物业的名片,即便电话变更了,甚至已经被中原物业炒鱿鱼了,为什么还在对法院使用名片证明其身份?却没有使用唐黎个人身份证,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证明唐黎代表中原物业,而不是代表个人。而且唐黎在情况说明中,也是冒充了中原物业的经纪人,其名片是中原物业的高级顾问,即便其是业务员,只是当时和现在还在造谣撞骗。那么既然付王颖把代表中原物业的唐黎的“情况说明”作为陈向霞的证据,肯定付王颖是两家的代理人,也就是中原物业是隐身的第三方,即便没有中原物业正式委托书,但是一个所谓的律师代理两家,一明一暗,实属罕见。从他们经常暗箱操作,阴阳合同诈骗敲诈被害人,这种作风倒也符合他们的风格,不过是违法、胡乱操作,中原物业没有授权付王颖为律师下,其不能作为中原物业的代理人。
其实唐黎已经被中原物业开除了,而后到满堂红诈骗工作,为了出卖满堂红公司系统聊天记录,泄密窃密,制造冤案作为伪证,已经违法公司法被开除了。这种被两家中介公司接连开除,并且同事口碑说其很自私,而且还骚扰我买卖房屋,并欺骗欺诈,伙同陈向霞使用9种非法证件,合同诈骗和骗贷,并且对我多次威胁敲诈,恶意谩骂,设局和构陷,我已提交法院无数材料举报,那么法院对这种品行,该认定不具备证人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证人必须品行端正,而且必须不是涉案人员,更是除特殊情况必须出庭,那么法院本该认定唐黎可以作为中原物业第三方的代表,而要求中原物业出具代理授权,而不是陈向霞所谓律师的证人,因此唐黎作为陈向霞的证人,“情况说明”是无效非法的,除非作为第三方是中原物业的代表,哪怕人品差也可在法院强迫的民事案件中作为代表。
法院注明不审理第三方,中原物业也没有授权给付王颖和唐黎,既然陈向霞等人支持法院判决,肯定了唐黎作为涉案人员,又是当事第三方,是不能作为陈向霞的证人的,更何况系列刑事犯罪分子。而且哪怕强行把唐黎作为陈向霞证人,其却拒绝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付王颖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也是无效非法的。而唐黎是刑事犯罪分子,又是涉案人,却违法充当陈向霞证人,其的言词只能代表陈向霞,而不能作为证词。唐黎不但不能作为证人,唐黎却还同时冒充中原物业代表作为暗中第三方,出具非法无效的所谓证言,更是提交窃密泄密的其他公司系统资料来构陷我,这是违反公司法下,又是违背司法诚信原则,还是栽赃诬陷等,更是其还是被中原物业炒掉的业务员,那么唐黎是身份不明的证人,其证词完全是毫无意义的,其肯定不能代表中原物业。法院本该对该“情况说明”不予接受,甚至该“情况说明”何时出现在档案中?为什么我从来没有收到法院证据9,和证件10?
而且唐黎已经作为违法证人,其已经伪证伪词,欺诈法院,其不但以“银行原因”、“陈向霞很有诚意购买”、“陈向霞老公公司运作”原因,导致陈向霞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定金,并且宣布“合同没有成立”,还诈称律师所言,行业规定,所以没有违约,而诈骗胁迫我签字了其个人出具的收据。更是持续到日还在欺瞒我和法官,再次以“银行原因”所以陈向霞没有支付定金,出具情况说明,作为付王颖的“证人”“证词”提交法院,这是欺诈行为,系列刑事犯罪下再次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不明身份下唐黎作为了陈向霞的“证人”,提交了伪证,伪词,付王颖在庭审明确为“银行原因”,导致法官被唐黎和付王颖的伪词欺诈了,因此在判决书中,注明了付王颖注明的证据(9)(10)也就是唐黎的伪证伪词,还注明了付王颖的“银行系统”原因导致陈向霞没有按合同兑现,法官以“变更合同”和“延迟支付”,所以判决书第8页第三行判定陈向霞“没有违约”,而制造了冤案迫害我至今近两年,敲诈我损失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名誉、精神、健康受到摧残,甚至停止涉外婚姻,迫害我人生。
(二)非法查封:
1、档案中陈向霞对法院提交了非法查封申请,这是我查档案才看到的,陈向霞伪造使用9个虚假证件对我行骗并且还骗贷下,却合同诈骗敲诈勒索金融诈骗未遂下,甚至其违约后,又伙同中原物业多次宣布合同不成立下,却拒绝赔偿又拒绝我解除合同,也拒绝承认合同无效,更是设局构陷我,其无数违法违约,反而污蔑我违约,而制造刑事恶诉敲诈被害人。而陈向霞还特别恶毒,不但民事恶诉,还明确恶意污蔑诽谤,日申请违法查封我的房产,居然捏造“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今后判决、裁定或调解得以实现,保证裁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提出的”。这是污蔑诽谤:
(1)陈向霞打了钓鱼款8万元,我只是签字了中原物业业务员个人出具的收据,而后其拒绝支付首付就胁迫我按揭和过户,还拒绝承认其和中原物业违法违约,更是设局构陷我违约而敲诈我,导致我气愤之余报警和报工商,而后其却在工商作为被投诉方下,要求退回8万元,而我是索赔方,那么我是三方明确的没有违法违约,我怎么能作为被告呢?更何况陈向霞已经是反争恶诉了却恶上加恶,还恶意污蔑我转移财产,而对我房产违法查封,足以证明其意图敲诈我巨额房款,而不是简单的敲诈16万元,其有意图恶意查封后,以违法拍卖而吞噬我的房产,因此其犯罪动机是很明确的。
(2)陈向霞假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前面我说了,本身陈向霞系列违法违约,我完全可以没收其钓鱼款,但在日之前,我还是本着治病救人一直要求协商解决,可是陈向霞伙同中原物业却恶意以“催告函”在他们强迫的履约期,又明确我没有违约下,故意栽赃构陷,我面临被敲诈的威胁,无奈报警和报公安。而后我还给了机会两方悔过,我并没有要求没收全部,我对陈锡洪说明,由政府出面裁决赔偿金。但是没想他们两方拒绝承认违约拒绝承认违法,导致陈锡洪与他们争议下无果,我相信陈锡洪并没有拒绝退回“定金”,即便没有定金,只有首付款,而是希望工商依法处理并裁决,在处理之前无法处理钓鱼款。实际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多次提出合同不成立,假设合同成立有效,按照合同陈向霞违约下,在日晚上12点后,就该依法赔偿我13.8万元,但是我一直提出如果解除合同,可以免除赔偿,可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却反而敲诈我双倍赔偿,故意拖累我到日,还两方要求调解,我被浪费无数经济和人力物力,这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恶意对我毒害,导致我房产无法及时出售,还劳民伤财,所以需要一些赔偿,但是没想他们的恶霸,导致性格比较和气的陈锡洪都无法协商好。这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自作孽,因此哪怕我依法没收他们的钓鱼款也是罪有应得,更何况我当时还在等待工商局最后结果,也希望警察依法制裁他们的系列刑事犯罪。可是他们为了逃罪,却到法院寻求庇护,不但污蔑诬告,制造恶意虚假诉讼,反而以我转移财产而恶意查封我的房产,这是完全敲诈和污蔑。
我的情况法院非常了解,而且我也在陈向霞恶诉后递交了无数材料,本身我是珠海下岗职工,我很快要退休年龄,那么我绝对不会跑掉而不领取退休金。假设出国,我也会没有那么快,我出国也会以很合法形式结婚移民,而不会偷渡,甚至还没有结婚登记,甚至还会在珠海购买房产都不一定。而且我还有一套房产起码150万元,我还有家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还有人寿保险已经只有一年缴费到期,到年纪我可以领取10万元,甚至死亡都有五万元,而陈向霞钓鱼款8万元还在银行,甚至陈向霞的律师在执行异议庭审中还说我有京华奥园房产和彭兴平霸占的房产共两套以上,我还有银行五万元诚信额度,我经济也算中等。我绝对不会放弃我的名誉和财富,却转移8万元哪怕16万元,陈向霞难道认为我是如同其一样,两代空挂户?如同其一样是没有工作,没有社保,没有房产的未婚生子的无业流民?
当然陈向霞有什么资格恶诉?其是伪造使用9种国家证件的女骗子,没有一句话是真实的,其只是未婚生子的女流氓,其不但合同诈骗,还全部虚假金融诈骗,根本就是骗子,连身份证都是假的,却不但合同诈骗,而后违约下,却坑蒙拐骗其违约都是合同不成立,这是为了达到如果凑不到钓鱼款就假装合同不成立而逃逸赔偿,如果凑到钓鱼款就实行敲诈的犯罪目的。我作为被害人,又是施恩人,在其第一次违约,我被中原物业和其宣称合同无效不成立下,我就被诈骗了,并且表现我尊重法律和契约的高尚品德,我没有搞清法律和约定之前,我并没有即刻按照自己的理解,就要求赔偿13.8万元,这对于普通人是绝对不可能的;而我没有见缝插针的贪婪,我甚至没有确定是否合同规定的利益之前,我都保守采取信任他人。但是没想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却是恩将仇报,他们认为我必须同意他们违约违法,但是如果我在发现自己被诈骗后要求撤销合同,就该被敲诈。他们恶毒利用我的善意而毒害,我才报警抓捕他们,而不会原谅。那么陈向霞有什么资格来恶诉并污蔑我转移财产?就为这16万元被敲诈款,我放弃自己的一切?
2、档案(039),提到证据9,图片5张,“被告在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已经委托其他中介出售涉案房屋,已属于“一房两卖”严重违约。这也是实际被告实际上是因为其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低,才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式不再继续履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再合并“驳回复议通知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陈向霞要求房产,查封金额16万元为限,并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等额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从以上看到,法院认为是一方行为导致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也就是当时该莫法官已经认定了我导致陈向霞会被损害,我也会导致难执行。而陈向霞只是担保16万元,就要求查封的我房产,而其在日就违法申请了非法查封。
那么根据法律,诉求财产查封的指标,是48小时内紧急情形下,对方会逃逸财产,而且陈向霞也在恶意申请中,明确了我会转移财产。既然如此紧急会导致其财产会被转移,而且会又损害,甚至法院也受理了其恶意诉讼,而且也认定其确实很委屈,使用一个空挂户身份证,未婚生子这么多年,有人支付8万元,却很有可能会被我给没收了,还要被抓捕,因此法官对其是无限的爱心,还看到我的房产有150万元,这是一条“水鱼”,而且我还得罪了腐败分子,甚至很可能是串案,那么就查封我房产,成全陈向霞霸占我房产的犯罪欲望。因此我的房产就被日由法官在裁定书中,查封了。而法官因为情绪激动,把陈向霞日申请查封,写错成为日。大家看看日期,48小时内要紧急查封,所以日查封,肯定就是日申请才符合法律,可惜陈向霞是2日就申请了。法官在陈向霞申请3天后,发现我的房产没有被转移,而法律规定48小时内处理,就自己把陈向霞申请的日期写成了日。这是有财产转移的迹象吗?还是为了故意敲诈我的房产。
而后再看,日,我的房产才被房管查封,哪里48小时,是裁定288小时后才查封,是陈向霞申请恶意查封的384小时。而我的房产根本没有出售,如果出售都需要几个月“财产才能转移”,而法院本身立案的是简易程序,只有三个月审理期限。但是陈向霞以子无虚有的藉口,恶意查封我的房产两年,而法院却共同故意敲诈我。而陈向霞却在日才被银行冻结6个月16万元,不但不是先担保后查封,反而是先查封我房产7天后才冻结“担保”,更是冤案判决书在日判决之前的一个月,陈向霞就已经被自动解冻了担保费,而后其却无需再担保,也没有申请继续担保,而法院还没有判决,但却在陈向霞没有担保金一个月下,我的房产却独自被法院非法查封中。这是多么不公平,陈向霞使用16万元,用污蔑我的藉口,在我根本没有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也事实没有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却在384小时前就申请了非法查封,而后只是6个月,其就逃脱资金了,而如果其败诉,我也无法获取该担保金,因为判决没有出来,其的现金已经解冻了。而我是被非法控制房产两年,法院在陈向霞没有担保下,居然没有对我房产解封,反而一个月后就制造枉法判决,送达并而后生效15天期间我的房产在陈向霞没有担保金下,继续被查封,而后再生效直接转为执行查封。这不是明抢吗?
更是陈向霞逃离了担保金自动解冻,没有担保下,到法院枉法判决,送达并生效,期间有近两个月,如果法院能同样对我解冻,我就可以即刻出售并且有钱继续上诉,也不会被毒害为被执行人,更是不会被迫害为被失信人,我也不会被非法控制在珠海,我也不会被毒害损失几十万、上百万元,还被毒害得我健康名誉精神巨大损失,这是陈向霞伙同法院一手造成的,太恶毒了!
而陈向霞使用诡计,如果其败诉都没有担保金支付,那么法院却毫无顾忌。难道空挂户、未婚生子、没有工作的,比我更值得法官信任?当然法官信任是一回事,起码法律是不允许的,也是显失公平的,既然法官在日“驳回复议裁定书”中明确拒绝解封,也明确要求陈向霞提供担保,那么陈向霞在审理期间,已经没有担保了,却依然恶意查封被害人的房产,不但在一个月后才判决,而后没有担保下直接转化为执行查封,这样可以视为实际我的房产,在没有判决下,没有担保金下就被查封了。陈向霞16万元只是幌子,即刻逃资了,根本没有起到担保的意义,因为没有判决之前,已经解冻了。而陈向霞使用16万元就非法查封我的房产150万元,本身就是不对等,更是其最多也只能查封我银行8万元账户,而不是用现金16万元查封我的150万元的房产。更是本身陈向霞本身就是犯罪分子,更是其哪怕诈骗合同下,也是违约方。而且中原物业和陈向霞从签订合同当天就已经宣布了合同不成立,我已经早就发出通知解除合同,而且也发出无效合同通知书。所以这是法院故意毒害我,而陈向霞异常狡猾和恶毒。
3、我被他们栽赃构陷,我从上面陈向霞所谓律师证据9来告知大家,其提供的所谓证据是什么:
从最开始那段话,好像我自愿不要赔偿13.8万元,但是我却居心要违约,他们把我作为“神经病”,按照陈向霞他们的恶意言语是:“这也是实际被告实际上是因为其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低,才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式不再继续履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这里我再次理顺:
(1)事实上陈向霞使用9种虚假证件骗贷和诈骗我签订合同后,当场就提出未婚证骗贷,因此我表示反对,肯定了我是拒绝被两方欺骗,而不是因为价格低我反悔,但是因为被中原物业打压后,我才无奈不引起争端停止了争议。并且中原物业拒绝提交陈向霞身份证等各种证件复印件,我很不安。
(2)而后陈向霞已经明确有现金下,却又说要下午支付定金,安排我回家,这里已经对我造成心理阴影,不是我认为价格低导致我半醒半疑。
(3)而后陈向霞居然违约,而中原物业却拒绝承认陈向霞违约,反而误导我“合同没有成立,而签订合同是第一步,必须定金打到账上才生效,但如果没有定金,合同就不成立,而陈向霞没有违约责任”,导致我与中原物业争议无果,这也不是我认为价格低导致的我的不快和不安。甚至中原物业还说我自愿等待定金,即便签订合同后,我是按照契约而等待。
(4)但是下午6点钟左右,中原物业明确通知陈向霞打不了定金,因为银行系统的原因、其老公公司运作等等导致,我因为被中原物业强迫合同没有生效成立,所以才被误导下只好不再催促,我肯定没有与陈向霞商议,而中原物业至今没有作为第三方提供证据,反而只有涉案犯罪嫌疑人唐黎恶意出具的无效非法的假证言,而且是我从来没有看见过的证言,而其短信明确记录了其当时一直持续坚持合同没有成立,导致我被误导,即便我多次提醒中原物业陈向霞当天没有打定金,是违约,但是中原物业却强迫合同没有成立,由陈向霞打定金才成立,争议无果。而哪怕中原物业在伪证中和付王颖无数次强迫银行系统原因导致陈向霞无法支付定金,也是陈向霞与银行的纠纷,但陈向霞肯定违约了合同,而我当时提出如果陈向霞当天没有打定金就是违约,会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却拒绝承认违约,还用虚假藉口逃逸赔偿,肯定是两方恶意拒绝履约下,又违约合同,还拒绝赔偿,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5)日下午,我也提到中原物业没有签字,被中原物业推说有公章就可以,即便是空白合同盖章。
(6)日,陈向霞已经违约,而且事实没有打定金,但是中原物业却在早上8点29分钟,却短信继续履约,根本没有维护我的合法利益要求陈向霞赔偿,而如果说日我没有提出索赔,也是因为还在履约期,因此我在履约期内,根本无需答应陈向霞是否继续履约,哪怕答应了也是无效,继续履约是违约后才同意的,而“变更”合同也是必须三家有书面同意,而后才能执行,而且必须合同成立有效,那么既然中原物业通知的是合同没有成立,当时是不可能变更合同的,尤其陈向霞和中原物业并没有对我协商,而是通知无法打定金,我被迫接受陈向霞违约,而不是主观自愿,没有书面达成一致,甚至陈向霞没有与我联系。陈向霞既然强迫为协商好了,那么就该出具协商的证明,中原物业也该作为第三方出具协商的证明,如果没有任何的记录变更合同下,陈向霞就违反合同约定,陈向霞已经构成违约。第二天早上,中原物业就该不再要求履约,而是按照合同赔偿,但是中原物业根本没有提及,反而要求我下午去办理按揭,好像本该无需赔偿我一样。我即刻电话反对,并且表示陈向霞违约要求撤销合同,但是中原物业即刻再次宣布合同没有成立,导致我都开始怀疑自己对合同的认识了。但是我对陈向霞很怀疑,我发出质疑陈向霞钱很难打,是忽悠我的。这种情形下,既然中原物业宣布合同没有生效成立,本该不要继续打定金了,因为没有执行依据,而且陈向霞已经违约,事实上合同无法履约,而我不信任陈向霞了。中原物业依然宣布合同没有成立,并且声称为律师所言,行业规定,更是继续诈骗我:陈向霞很有诚意、银行原因、其老公的公司运作,导致无法打定金,来掩饰陈向霞拒绝履约、事实违约。陈向霞为了诈骗我和逃逸赔偿,不知何处诈骗了8万元打我账户,我被中原物业逼迫我签字收据,因为定金打账上,合同就生效,如果我拒签我就是违约,我才签字。
(7)我学的外贸英语,我曾经也是商人,还是消费者,我也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不懂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这种偷鸡摸狗对被害人栽赃诬陷的无耻方式,既然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违法违约,就必须承认违约并且赔偿,但是两方至今拒绝承认违约更拒绝赔偿。基于他们承诺的尾款两个月到账,却不能兑现,而且陈向霞未婚证骗贷,因此我要求一次性付款,以免他们金融诈骗,而我也不至于被诈骗收不到尾款,但是我却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拒绝了。
(8)而后我询问其他中介,合同签字当日合同是否生效成立,被告知合同签订就成立了,肯定我被中原物业欺骗了,因此日我提出了撤销合同,却被他们敲诈双倍赔偿。我在提出无数次撤销合同时,均是以陈向霞已经违约和用未婚证骗贷,但是却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拒绝承认违约,也拒绝同意我撤销合同。而且我也是被其他中介提醒下才肯定合同签订当日就生效,而不是中原物业强迫的合同签订后没有成立,还诈骗这是行规。我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诈骗敲诈我的索赔权、撤销权、价格变更权,我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反被中原物业敲诈双倍赔偿,我才开始了市场调查。
(9)为了撤销合同,我开始调查市场,得知在涨价,而不是如同中原物业坑蒙消费者房价在跌价,中原物业涉嫌价格诈骗,引起消费者恐慌,我对中原物业的坑蒙拐骗反感,可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在违法违约后,不但拒绝承认违约也拒绝赔偿,甚至我妥协下要求中原物业一次性付款也被拒绝,由他们承诺的2个月尾款到账,到我要求在合同上注明,却被卖猪仔与银行签订,签订合同后又说无法确定尾款到账,导致我无法即刻购买房产,而独自承担通膨的压力,这样很不公平。因为中原物业承诺的尾款不能及时到账,价格和付款方式息息相关,尾款被中原物业诈骗为两个月,而后以银行霸王条例为由无法确定期限,时间越长,我的损失越大。价格低一点不是很大关系,资金及时回笼,我可以即刻购买房产保值,但如果推迟支付尾款,房价直线上涨,我被通膨吃掉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不等,而陈向霞违约也拒绝承认和拒绝赔偿,其身份不明等等,引发我焦虑。
(10)中原物业告知陈向霞已婚已育,所以我以未婚证贷款有什么法律后果而到处咨询,我从其他中介得知,陈向霞使用未婚证是违法最少是避规,银行审批过户后,如果被撤销贷款,我很难拿回房产,而尾款也很难拿到,还要引发官司,说不定讨不回尾款而房产已经陈向霞名下,很难追讨到自己合法利益。导致我很担心自己被无辜损失和被卷入纠纷之中。
(11)我本人认为陈向霞未婚证骗贷是不诚实的,使用虚假证件,但是中原物业在签订合同后拒绝提交陈向霞的身份证和各种个人资料,即便我提出要求复印给我,也被中原物业拒绝了,导致我至今对陈向霞不了解情况。而中原物业的担保是虚假的,涉嫌欺诈欺骗,因此我很不满,因此我再次提出撤销合同。
(12)我以近9个因素和理由再次对中原物业提出撤销合同,但是却被中原物业威胁要查封我房产,导致我更加不安和恐慌,日我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但是中原物业拒收并且拒绝转送陈向霞,此时陈向霞和中原物业如果有异议,可以去司法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是他们却不去法院,反而胁迫我履行他们已经宣布的不成立合同,我也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日我发出无效合同之前,我没有提出价格协商,我只是以陈向霞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中原物业拒绝赔偿和拒绝解除合同下,我为了让中原物业接受我的解除合同要求,我才提出,基于陈向霞违约,而我本身被价格打压,市场价格一天一个变化,我不能老是被吃亏,请体谅我的难处,解除合同。我一直说明如果陈向霞没有违约,我也不会提出解除合同,基于陈向霞违约,我才提出解除合同,还再三声明解除合同可以免除违约金,中原物业日也短信明确我没有违约,也就是日我并没有违约,而同意我房产证不用提交,我的任何言论都是没有违约。
而我基于陈向霞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下,中原物业却百般阻扰我解除合同,反而敲诈我双倍赔偿,我才需要提出9个合法理由,但是中原物业却至今拒绝承认陈向霞违约,至今拒绝赔偿,反而敲诈我双倍赔偿,肯定我当时因为两方拒绝承认违约,才不得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提出客观因素希望打动豺狼,因为陈向霞主观违约违法,我要求撤销合同被拒,并且也没有任何赔偿,无奈我才把客观因素附上。如果不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拒绝承认违约,而是依法赔偿13.8万元,我又何必再说近9个理由呢?以陈向霞违约解除合同下,我不但可以获赔13.8万元,还有价格决定权,也有是否继续履约权。只是因为犯罪分子至今拒绝承认违约,拒绝赔偿违约金,反而我要求解除合同下,却敲诈我双倍赔偿,导致我无奈苦苦哀求放过我,甚至我不要赔偿,只需解除合同,但是犯罪分子怎会让到手的鸭子飞走而泡汤?它们是诈骗敲诈犯罪分子!
(13)我一直要求以陈向霞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中原物业一直强迫陈向霞没有违约,拒绝赔偿,也拒绝解除合同,还敲诈我双倍赔偿,我与中原物业辩论无果,中原物业在日下午一点多钟,再次宣布合同不成立,来明确陈向霞没有违约,无奈我终于同意了合同不成立,并且陈锡洪说基于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提出的合同不成立,哪怕中原物业在合同上拒绝签字签日期,也可以作为无效合同,因此中原物业在日再次宣布合同不成立后,尤其中原物业再次欺诈我是银行的原因导致陈向霞无法打定金,等等非法藉口来诈骗我,我通过短信发出无效合同。此时中原物业再次明确了合同不成立,与我协商的内容毫无关系,哪怕我苦苦哀求,他们同样拒绝解除合同,反而再次宣布合同不成立,明确陈向霞没有违约。既然合同自始不成立,我解除合同就是多余的,因此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多次宣布合同不成立下,我在日快递了无效合同通知书以确定。只是我认为中原物业认定陈向霞缔约过失的银行原因是不可能的,按照陈锡洪提议的中原物业没有签字而靠谱一点,并且陈向霞无法打定金和身份不明,还有合同漏洞,因此以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这三个缔约过失,认定合同无效不成立。中原物业和陈向霞也是承认他们缔约过失“银行原因”,而我认为他们缔约过失的理由是以上三种。
(14)但是中原物业却又污蔑我不愿卖房,既然合同不成立,而且合同不但被解除又无效被通知了,中原物业却对我污蔑,无奈我妥协提出“善后”,当时还不能确定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是否合同诈骗,即便很厌恶他们,但为了不引发争议,我不得不委屈自己,对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报价141.8万元卖给他们而善后,远低于150万元的市场价格近10万元,而且陈向霞还有13.8万元没有赔偿我,在我被亏损正负20万元余合法损失下,但是他们毫无感恩,却在他们多次宣布合同不成立,合同已经自始无效不成立下,在日,中原物业以催告函设局构陷我为违约。合同已经被他们多次宣布不成立,我也解除了合同和宣布了无效合同,他们有异议可以到法院异议,而不是私自挖坑设局敲诈我,因此我日无奈报警和报公安。
(15)而后他们系列表演,又在银行金融骗贷未遂下,突然陈向霞一改之前敲诈我双倍赔偿,日从中原物业拿到我电话,胁迫我退回8万元,威胁要告知其老公,以黑社会对我恐吓,我没有妥协,即便被惊吓。而后日中原物业电话,请求我日工商调解,直到调解时,我并没有被他们指控违约,而我是投诉方,我提出了索赔。而陈向霞为了逃逸违约赔偿和逃逸被法律制裁,要求退回8万元“定金”,即便已经转化为首付款。陈锡洪以无效合同要求依法处理,工商调解终止,而后公安电话要求笔录,工商通知中原物业违法。
(16)在执法期间,合同已经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多次宣布合同不成立,又被我解除和无效合同,却在日,陈向霞对不成立的合同,多此一举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此私自敲诈,甚至定金都已经被其转化为“首付”,没有定金下,却违法敲诈我16万元定金双倍返还,而且日非凡律师事务所以“合同纠纷一案”,律师都委派并通知了法院,肯定了已经恶诉了。但是陈向霞伪造了恶诉日期为日,即便如此,其恶诉状也没有注明我提出“非150万元不卖”,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但是法院判决书中捏造了“非150万元不卖”,我日调查档案发现庭审记录中,付王颖个人提问。但陈锡洪却短信对我明确,他没有回复“非150万元不卖”。
以上经过,肯定不是价格导致我“反悔”,而是中原物业系列坑蒙拐骗对我合同欺诈,还伙同陈向霞用未婚证骗贷等身份不明下意图金融诈骗等,甚至两方拒绝承认陈向霞违约,更是拒绝赔偿,等等,导致我要求撤销合同。
(17)如果强迫我说了非150万元不卖,实际从字面上理解,因为陈向霞违约,必须赔偿但是拒绝赔偿,甚至拒绝承认违约,因此我把赔偿金加到房价上,要求150万元,比赔偿13.8万元加被诈骗的售价151.8万元还低。既然表示了合计150万元可以买卖,就有买卖的意图,肯定就是没有拒绝销售,那么哪里是违约呢?只能证明陈向霞拒绝赔偿,并且陈向霞拒绝承认违约,才恶意污蔑被害人,这是恶人反告状。即便我真的没有这么说,但是无缘无故,毫无证据下,法院、中原物业、陈向霞至今污蔑为我提出“非150万元不卖”,制造流言蜚语,挖坑设局,还恶意诉讼,伪造证据,敲诈勒索。
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至今都承认拒绝违约,从根本上至今他们都是违约违法对我侵权和敲诈,从第一天起他们就已经违法违约对我构成侵权,而期间他们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非法的。不但他们已经宣布合同不成立,哪怕强迫合同有效,起码必须认定了陈向霞是违约,而后赔偿,再询问我是否自愿继续履约,这样才是尊重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我怎么会与未婚证骗贷和诈骗、敲诈犯罪分子“交易”?而拒绝承认违约的陈向霞又怎么可以恶诉,更是怎么可以违法查封我的房产两年,甚至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我,要违法拍卖我的房产,我电话告知一些人后,无数人震惊,说不可思议。袁海平还说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在这个“自由”下,可以任意查封和任意判决,也可以任意抢劫我存款和房产。土匪就是强权,我们谁被犯罪分子盯上了,谁就倒霉。
3、我在档案中发现,付王颖设局构陷我的是满堂红内部系统聊天记录。在唐黎到满堂红诈骗工作后,没有开除前,把满堂红的系统资料,交给付王颖作为黑材料来构陷我“转移财产”,所以让法院有藉口非法查封我的房产。我看到这个栽赃的黑材料,即刻举报到满堂红,并调查了该系统内容,满堂红的员工也很气愤公司资料被外泄,而我要求查看和拍照唐黎提供给法院的资料,是否真实,我赫然发现,犯罪分子唐黎出示给法院的是故意隐匿了日期和时间的黑材料,移花接木来构陷我违约。实际上面清楚注明满堂红员工内部通知:“日考虑出租”。而付王颖却污蔑我委托其他中介,一房两卖,所以法院就根据这种毫无依据的断章取义的所谓证据,就把我的房产给查封了。多么恶毒的手段,而且公开违反公司法,保密法,甚至该证据只是满堂红员工内部聊天记录,并不是我的聊天记录,而且只是中介公司内部相互传递信息,并且是满堂红公司资源,但是犯罪分子却违法作为了敲诈我的证据,非常可怕,难道一个中介公司的聊天记录,真实性都无法确定,而且他人聊天,能作为指控我的违约。甚至我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一家买卖房产,我也没有与满堂红签订任何委托协议,而且我也没有出售,更是我也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实际我已经在日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送达,甚至合同签订当天下午,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就宣布合同不成立,而后陈向霞根本违约,再而后日中原物业再次短信通知合同不成立,日我也发出了无效合同通知书。本身合同早就是不成立的,也是无效非法,而且日陈向霞已经从农业银行撤回了骗贷表,拒绝支付37万元首付,拒绝履行合同,而后三方都明确撤销合同,甚至合同不成立下,在日通过工商调解时,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要求退回8万元,其明确公开违约违法要求退回8万元,肯定公开承认合同不成立。以上这种情况下,甚至日我还是考虑出租,甚至出租还在考虑,也根本没有出售的考虑了,这是通过满堂红的员工传播的信息,那么肯定我没有逃离转移财产的一点点意思。但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在偷窃该系统信息时,故意把图片搞的黑糊糊的,而且除掉日期,还把日满堂红员工说我“考虑出租”的原话没有提交法院,故意制造我意图出售并“转移财产”的假象。而后法院拒绝到满堂红核实,就恶意查封了我的房产,我现在才知道,原来我早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且“无效合同通知书”后,为什么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还在起劲的设局构陷我为违约,本身如果有异议,该根据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和“无效合同通知书”到法院异议。而且他们拒绝支付首付并且从银行撤消骗贷后,又在日工商调解后,既然有异议,却依然拒绝对我提出的无效合同而到法院异议,却在日却多此一举的发出一个“解除合同通知书”,而在我宣布无效合同和解除合同后,其却“解除合同”。就是为了用满堂红系统图片来构陷我:“没有取消合同下,我一房两卖,和委托其他中介,并且构成转移财产”。这是一个局,非常明显,如此恶毒,手段毒辣。但是实际很简单就破解了:日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已经宣布合同不成立,日我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日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再次通过手机短信宣布合同不成立,日我发出无效合同通知书,三方明确合同不成立,日陈向霞在工商调解时,已经提出退回8万元,但是即便如此日我还考虑出租,根本没有委托中介出售房产,也没有一房两卖。事实证明哪怕与我无关的中介公司的系统内部,也证明我没有逃逸和转移财产,我是被陈向霞污蔑构陷的。我从唐黎提供给法院的黑糊糊的证据上看到,实际托盘时间是日,根本不是日以后。因为我已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合同通知书,并且三方宣布不成立合同,我就开始回复一些中介,要把中原物业的纠缠搞清了可以买卖,而后他们在系统内部聊天,这不是我个人聊天记录,与我无关的证据。但是既然陈向霞他们把这个作为非法查封我房产,污蔑我转移财产的唯一证据,那么我再次告诉法院:日,满堂红地产系统里面记录了“考虑出租”!而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把这句话给黑掉了,还把这句话之前的中介聊天记录把时间除掉,提交了五张黑黑的证据,而法院却拒绝核实,就在陈向霞对我污蔑诽谤下,非法查封了我房产至今近两年,天理难容。
(三)实体判决违法,均是陈向霞所谓律师构陷污蔑,导致我被敲诈被迫害两年。
1、付王颖在档案(043),对陈锡洪设局提问:“你们在收取定金后是否有向中介表示过150万元就卖,不是150万就不卖?”陈锡洪:“有提过”。
先看这个提问的,“收取定金后”是什么时候?直到现在都是收取定金后。那么为什么陈向霞自己不出具时间地点的证据,反而提问一个对此事毫不知情的根本不是我代理人的陈锡洪,如果是收取定金才一天我就提出非150万元不卖,那么陈锡洪也是我被中原物业敲诈下,在日才通知他为我作为代理人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那么都撤销合同了,谁会提出非150万元不卖?即便提出了,也是好心善后的协商,如果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对我解除合同通知书有异议,可以去法院。而后就日我快递无效合同通知书,那么谁还提出非150万元不卖?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如果对无效合同解除有异议,也可以到法院异议。而在日前,陈锡洪还不知道我被中原物业合同诈骗已经从日就被诈骗签字合同,却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宣布了合同不成立,而后3月26日定金才打过来,而11天内陈锡洪根本不知道。作为陈向霞的代理人,既然明确的问“你们是否向中介表示过非150万元不卖”,那么完全可以要求中原物业作为第三方,由中原物业出具证据,但是陈向霞的律师,却毫无法律知识,来诱导陈锡洪回复,这是违反司法规则的。当然陈锡洪只是回复“有提过”,这又是一个伪命题,什么时候提过?何时何地?法律是讲证据的,无论陈向霞、中原物业、还是陈锡洪,都没有任何的记录,既没有录音,又没有文字,也没有短信注明我曾经提出“非150万元不卖”,但是却通过这么一个提问,对一个时间没有确定的事务,发出含糊的提问,又是含糊的回复,然后法官却没有质证,却污蔑我违约而敲诈了我,即便实际直到日工商调解时,我也没有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提出我违约,但是为什么我没有违约下,我却被秋后算账,更是我说过这话吗?当然陈锡洪已经对我短信确认他“没有说过,是对方加害你的”。也就是庭审记录造假的。这也是陈锡洪说的,那么同样证明我没有说过这句话。
2、档案(043)(039)付王颖两次提到我一房两卖,和委托其他中介,并且日合同才由陈向霞解除。合同是否成立和解除不再讨论,我以上说明很多,而一房两卖和委托其他中介也说过,只是这里加强一下,所谓委托其他中介,就是我必须签字委托书,我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一家中介,只是很多中介打电话询问,我与他们聊我的案件和提到自己的一些思维,甚至日由满堂红的员工在系统明确:考虑出租,事实证明我没有委托中介出售。只是我没有钱支付被查封下的房贷,只好考虑出租支付房租。而什么叫一房两卖,前面说了,我没有卖房,但是甚至什么叫“一房两卖”,该所谓的律师都不懂,起码得有销售合同签订下,才是一房两卖,我从来没有在日前与其他中介签订销售合同,即便合同被三方宣布不成立,陈向霞和中原物业拒绝履约而根本违约,也被我解除并无效通知了,甚至还通过工商调解,在陈向霞要求退回定金下。
3、档案(041)付王颖提到和(095)唐黎提到,银行系统问题导致陈向霞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定金,被告接受定金。(038)原告交付定金的行为不属违约,且并未实际影响合同履行。(043)原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于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已经交付定金,并且被告已同意并出具收据,被告不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嫌房价低,因而才提出中介违规的行为,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既然银行系统问题导致陈向霞违约,中原物业和付王颖该去对银行索赔,除了人力不可逆,我认为其他因素均是陈向霞违约,实际我对工商银行的行长提问,日是否银行系统崩溃了,他说如果那样,是大灾难,不可能的,银行即时到账,何况又不是星期天。银行行长都说,很同情我。而无数的中介看到档案中,唐黎和付王颖胡乱辩解银行原因,就明确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恶意推卸、逃逸违约责任,赖皮赔偿,而后反咬被害人一口。事实上,也就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以虚假藉口逃逸赔偿,这里已经有明确的证据,那么既然陈向霞事实违约,而且至今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还在把责任推给银行,拒绝赔偿,甚至拒绝承认违约,在明确的事实证据面前,反而捏造藉口和制造黑材料诬告我违约,日唐黎就出具了“情况说明”书,又不知何时经付王颖提交了法院,坦白了以银行原因逃逸违约责任和赔偿,欺骗消费者的犯罪事实,法院就该即刻终止审理,依法制裁恶意诉讼敲诈犯罪分子。
至于我签字中原物业业务员个人收据,并不表示我能对陈向霞已经违约的事实能改变。而至于我签字的原因,是因为唐黎和陈向霞宣布“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我被强迫合同没有成立,他们坚持没有违约,是银行系统原因导致的,中原物业还说陈向霞老公公司运作等等,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我索赔无果,导致我被诈骗签字业务员个人收据,后来无数中介和朋友均说这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狡辩的非法藉口,实际合同签订后即刻生效成立等等,发现自己被骗,我对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中原物业一再打压,持续至今还坚持是银行系统原因,甚至枉法判决均是以此为藉口,拒绝对我赔偿,也拒绝认定陈向霞违约。日我到银行询问证实,日根本没有“系统瘫痪”。更何况签字收据即便强迫为继续履约,但也并不等于不索赔,可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至今拒绝赔偿,强迫根本就没有违约。
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的律师至今明确陈向霞没有违约,一直表示陈向霞真的没有违约,但是既然都没有违约,我签字绝对不表示接受其违约,却又非要赖皮我签字是同意了其违约。事实上,至今没有确定陈向霞违约,那么我收到一笔钱如果不签字,是否更会污蔑我诈骗呢?而既然至今都表示陈向霞没有违约,何来我同意其违约?更何况既然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几次三番宣布合同没有成立,又何来的违约和没有违约的争议?根本就是没有成立合同下,陈向霞私自打了一笔钱到我账上,我签字了一个收据,本要签订一个新合同。但是中原物业业务员却把一个不成立的合同号写在其收据上,该收据无效非法。
而从付王颖一直在说,我自愿同意陈向霞违约,但是却一直在寻找藉口污蔑我违约,什么我提出要求150万元才卖。体现了此人代表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的恶毒和自私,既然陈向霞违约下,能够强迫成为我自愿,假设我自愿放弃13.8万元的赔偿,陈向霞却不能容忍我提出150万元不卖这么一句他们虚假捏造的话?不是协商解决吗?合同上明确注明了当天拒绝支付就是违约,在付王颖的口中是“瑕疵”。既然合同允许瑕疵,而且还能赖掉13.8万元,却容忍不了他们捏造一句话“不是150万元不卖”,这句话如果真是我说的,也表示我很大度,我完全可以要求违约方陈向霞赔偿13.8万元,还可以按照市价报价150万元考虑继续履约,自愿买卖,不买拉倒。
法官判决书认为陈向霞是变更合同,延迟支付,却没有赔偿,也不承认违约,实际法官不懂什么叫“违约”。庭审时陈向霞律师承认了“瑕疵”,这也是属于违约,也必须赔偿,但是同时庭审记录(038)(042)又强迫不属违约,拒绝赔偿,这是付王颖毫无法律知识下恶意敲诈,而且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庭审前从来没有承认过“瑕疵”,直到庭审才承认,为此我还与中原物业争吵,他们就是说这不是任何的瑕疵,而是银行系统的问题,直到日付王颖提交唐黎的“情况说明”,作为其证人,也没有认为是瑕疵,而是根本没有一点瑕疵,当然没有赔偿,也无需感谢,我一直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恶意谩骂,而这个承认瑕疵的拒绝赔偿下,却又同时拒绝承认违约,把我告上法庭敲诈我双倍定金,甚至唐黎和付王颖偷窃窃密下出具了伪证,“证人”唐黎,出具了虚假证词,这是刑事犯罪。
其实瑕疵就是违约,而且同样有撤销权,只是如果接受对方的瑕疵标的物就是放弃了撤销权,我不过是被欺诈下签字收据,那么即便强迫为继续履约,赔偿也必须支付,但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甚至付王颖却至今拒绝承认违约,又拒绝赔偿,还持续无数违法违约,而持续对我侵权至今,我才不停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却被敲诈双倍赔偿。
尤其这确实不是瑕疵,在陈向霞恶诉下,唐黎依然还以银行系统来欺诈法官,更是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再次辩解为银行原因导致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肯定了是恶意行为,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明确以谎言来拒绝履约,藉口银行原因逃逸违约责任,而且合同也明确注明了当天不打到账上就是违约,以上行为已经是根本违约,但付王颖却毫无法律常识颠倒黑白,其敢受理犯罪分子的恶诉而迫害被害人,也证明其心狠手毒。
唐黎的银行系统问题藉口纯粹诈骗,不但欺骗了我,也把法官给骗了,付王颖同样诈骗法官,导致判决书也注明了银行系统原因,甚至还在判决书第8页明确枉法判决为没有违约,陈向霞无需赔偿,可想而知,这是专业诈骗犯,连法官都被骗,何况我呢?因此我被诈骗签字一个收据,就无可非议了,尤其这个收据本身并不代表陈向霞可以拒绝赔偿,而且合同2.1条也已经取消了签字收据的要求,并不是合同必须程序,只是合同第11条如果拒收就是违约,因此既然不是合同要求程序,何来签字就认可了陈向霞继续履约呢?只能保证我没有违约,而合同19(6)注明如果没有在签订合同当天陈向霞没有支付定金,就是违约。法官不是按照合同判决,而是自愿被诈骗。
而且法官比我容易欺骗多了,当时中原物业欺骗我时,用了三个藉口:“陈向霞老公很有钱,公司运作才无法打钱;银行系统问题才无法打钱;合同没有支付定金不成立,行业规定,律师说的”,而且我与中原物业发生了争议,争辩无果下,基于合同没有成立,我才无奈被胁迫、被诈骗签字了所谓的收据,因为既然合同不成立,我催促对方就是胁迫买卖,我是谦谦君子,我绝对不会强卖。甚至唐黎一再说陈向霞有购买诚意,唐黎发誓其如果诈骗我,其不得好死,其命都不要而欺骗我,我比法官难骗多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律师只需要一句藉口:“银行系统问题”,就诈骗了法官,导致法官认定陈向霞没有违约。
而且我与法官不同的条件和前提下被诈骗:(1)法官有权力界定合同生效,但是法官在自己明确合同成立下,却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银行系统原因”而诈骗了;而我认为陈向霞违约下,被中原物业胁迫合同没有成立,我没有权力决定合同成立和有效下,中原物业解释导致合同没有成立的原因是陈向霞老公公司运营问题和银行系统的原因,即便合同签订了,但是陈向霞并不能被约束,而且合同由陈向霞打定金的行为决定成立,陈向霞不构成违约,而且是律师说的,行业规定,我对不成立合同和不能被合同约束的陈向霞无法催促支付定金。
事实上通过法官认定合同自始有效,证明,无论法官判决书的变更、延迟、还是陈向霞律师的瑕疵,均是违约,必须赔偿我13.8万元损失,这是合同约定我的合法利益,既然我拥有该合法利益,合同法也是有规定必须对损失赔偿,就必须依法赔偿。但是法官、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至今坚持没有违约,拒绝赔偿,而我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认定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违约并索赔的合法请求被打压,反而我被敲诈已经被他们作为首付的8万元双倍赔偿。天大的冤案,六月飞雪!
甚至我们来讨论,已经排除了银行系统的原因导致,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瑕疵”的?从上午11点钟到晚上12点钟,打8万元定金对于三套房产的富婆很困难吗?既然不困难,又是签订了合同,为什么要恶意制造瑕疵呢?而拒绝履约呢?而且不惜找藉口:(1)合同不成立,定金打到账户才生效,行业规定,律师说的,(2)银行系统的原因,(3)陈向霞老公工厂运作的问题。而中原物业在日据说催促了很多次,甚至还造假说陈向霞当天下午去银行打款,系统问题无法转账,又是其老公公司运作无法转账,等等,最后才无可奈何的对我宣布:打不了定金,还辩称合同没有成立。
而日陈向霞恶诉时,唐黎“情况说明”剩下一个藉口:银行系统的问题,这个藉口前面说了也是不存在,不但工商银行系统没有出问题,实际珠海很多家银行,任意一家银行都可以转账,甚至陈向霞既然番禺有房产,本身可以在番禺转账。那么事实证明他们不惜捏造如此多的藉口,肯定了没有凑到钓鱼款,就欺瞒我三个藉口,把合同诈骗掩饰为合同“没有成立”逃罪。
哪怕假设陈向霞是富婆,有资金下,不是人力不可逆,却变造各种藉口,恶意拒绝履约,肯定了中原物业诈称的陈向霞很有诚意购买就是虚假的,那么毫无诚意购买下,不但诈骗我签订合同,更是拒绝履约,就是根本违约。法官本该发现唐黎的“情况说明”是虚假藉口,而付王颖也是强迫银行原因,坚持没有违约,肯定了这是陈向霞恶意拒绝履约,以无数非法藉口欺瞒了我,还以银行原因欺骗法官,而且在虚假藉口下恶意违约,拒绝履行,中原物业还以此欺诈我签字,就不能以瑕疵来掩饰,事实上是根本违约,而且即便瑕疵也就是违约,必须赔偿,我也有撤销权。但是中原物业和陈向霞伙同其律师,庭审时承认“瑕疵”下,又诈骗为银行系统原因的虚假藉口,而拒绝承认违约和拒绝赔偿,是明确欺诈敲诈行为,那么本该即刻停止庭审,把恶意诉讼的犯罪分子依法抓捕!
中原物业在日还在诈骗我,所谓的陈向霞“很有诚意购买”,其老公工厂运作,并且宣布“合同没有成立”,还诈骗我“银行无法转账”,甚至中原物业还发誓,如果陈向霞没有诚意购买,其不得好死,我怎么知道这些下三滥要钱不要命,而这些就是导致我被其诈骗第二天签字收据的原因,那么既然中原物业虚假的藉口,蒙骗我签字了其个人出具的收据,尤其命都不要了来诈骗我,肯定中原物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收据也是无效,而且是他们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罪证。
实际从付王颖、陈向霞、中原物业对善良人的构陷、污蔑、诽谤、诬告、敲诈,证明他们就是犯罪思维,恩将仇报,本质如此,从来就是想到占别人便宜,而敲诈勒索。如果换一个角度,假设是我当天没有支付定金,我早就被他们敲诈了13.8万元。他们以自己为中心,内心恶毒肮脏残忍,毫无感恩之心,不但要赖皮13.8万元赔偿,还要泼被害人一身污水来敲诈。更是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否则,为什么中原物业不签字合同也拒绝签字日期,本身就是专业中介公司,而且公司也规定要签日期和签字,更是陈向霞使用空挂户和虚假证件9个,配合中原物业拒绝签字,两方为了金融诈骗后逃逸而不留下任何信息,早就设局了,甚至8万元定金都无法支付,还无数虚假欺诈藉口逃逸违法违约。只是我报案了,事情闹大了,为了逃罪,不得不把假身份证办一个空挂户,还在日骗购骗贷一套房产,假戏真做,掩人耳目。陈向霞和中原物业和付王颖和腐败分子是黑房托,黑材料,黑手段,黑心肠,黑人黑户。
4、档案(041)短信:“中原物业日短信,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法院认定合同自始有效成立,而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却签订合同就宣布无效不成立,而日中原物业明确再次宣布合同不成立,与法官判决相悖,所以本该陈向霞和中原物业接受惩处。而且该短信记录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拒绝履约合同,是根本违约,不但合同注明当天不支付定金是违约,甚至短信明确注明他们公开宣布合同不成立,而拒绝履约,这是他们致命的几条短信。为了逃罪,居然出现了庭审记录付王颖私自质证中原物业的手机短信,因此这就是付王颖的侵权,该证据不是由其质证,而是第三方中原物业,如果第三方拒绝出庭,那么就是合法有效。
更何况该证据实际已经被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早就确认了,无需其律师再侵权质证,从日,我就在QQ日记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把该短信图片放到网上,无数人看到,而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当然知道,并没有提出质疑。日我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上面明确附上了短信,没有任何人对此异议。日,我通过邮箱把附有日的短信发给了中原物业的周律师,其从来没有指控我诈骗使用虚假短信,而后日中原物业还电话我办理按揭,即便没有告知我时间地址,而且陈向霞很有可能在去到湖北路上,日其在湖北“本人签收”我的快递而拒绝按揭,但是日现身珠海私自去办理了按揭,定金转为首付8万元。而后日,受到中原物业的构陷威胁敲诈,我对工商所和派出所报案,就附上了该证据,没有一个部门认为图片是虚假的,而对我以伪证罪处理。日起陈锡洪与我,分别快递了无数的报案材料给工商和公安,甚至公安局电话我分流了,而后珠海市公安分局无数次收到我的材料,还通知我笔录,而工商也受理了我的报案,从来没有人提出疑问,我也没有被伪证罪处理。日,工商局调解,就是基于我的报案材料附上图片,而后接受我的投诉,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自愿作为被投诉方接受调解,那么肯定了两方对我提供的日中原物业的短信明确肯定是真实的。2014年6月开始至今,我无数次刑事自诉到三级法院,没有法院认为我伪证罪。所以付王颖本身没有资格质证下,也没有能力确认下,就无需操心该短信是否真实,肯定100%真实的,我没有能力变造Iphone的短信图片,我也不敢对全世界发出我伪造的证据,而且我也不会如同中原物业和付王颖和陈向霞的造假本性。
付王颖既然不知道日短信的真实性,那么中原物业其他短信,其怎么知道的真实性?还在档案(042)“都是通过中原地产公司通知被告”。如果日的短信其不知道是否真实,其他短信就能知道真实吗?如果也不知道是否真正,那么中原物业是怎么通知我的?付王颖必须提供中原物业通知我的记录,如果与我的是一样,那么日的短信无可非议,同样的电话号码,同一个Iphone手机,付王颖还假装不懂识别,就无需付王颖识别了,其本身就没有质证中原物业手机短信的资格。
而通过付王颖对中原物业短信内容的否定,肯定了中原物业不专业又违法,却对消费者坑蒙拐骗,连这么恶毒的付王颖都只好假意不能识别短信,而为中原物业宣布的合同不成立来洗地,即便其没有任何资格来质证。而我提交的证据从来没有法院被质疑是虚假证据,判决书从来没有提出我的证据是虚假的,因此事实证明付王颖是道德败坏的垃圾,毫无职业操守,而且连职业技能都很差,一个图片都无法识别,而且还侵权质证,妄图靠谎言和侵权来构陷被害人,不但妄图逃逸赔偿,更是敲诈被害人,明确意图制造冤案毒手,因此既然法院受理陈向霞恶诉,又强迫开庭了,而我的证据材料也被法院质证了,法官又发现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宣布了“合同不成立”,而中原物业和陈向霞既然宣布了合同不成立,却又恶诉敲诈合同纠纷。那么合同不成立下,哪里来的合同纠纷?法官本该即刻宣布终止庭审,把付王颖和中原物业以及陈向霞移交刑事。
退一万步,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对“合同不成立”的认定与法院的“合同合法有效”相悖,而且唐黎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付王颖在庭审记录也明确注明,是银行原因导致了陈向霞拒绝履约,那么肯定了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直到庭审,甚至对法官,也是诈骗,而且伪证,伪词,基于两方欺诈行为,导致了法官和我均被欺骗,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已经构成欺诈,根本违约,却拒绝履约还逃逸赔偿,甚至至今拒绝承认违约,反而恶诉敲诈被害人,甚至对法院付王颖和唐黎还出具了伪证伪词,也本该即刻终止庭审,将他们移交刑事。
5、档案(042),审:“原告,你方除了首付房款通过转账支付,其它转账支付,其他款项是如何支付的。原代,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余款。4月15日去银行领取了相关资料,4月18号由原告签名并向银行提交。”审:“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有没有通知被告?”,审:“你方发出无效合同通知书后是否不再配合原告和中介办理过户手续?”
从上面说明,无论法官还是陈向霞律师,均已经认可了陈向霞支付了首付,也肯定了首付是通过转账而支付给我,无需我做任何工作,而且事实我没有在场,陈向霞已经把8万元定金转化为首付了,因此陈向霞完全可以支付余下37万元首付到我账上,但是陈向霞却拒绝支付37万元首付,只是用8万元首付,就胁迫我办理按揭支付“尾款”,而且已经对银行申请办理按揭,并且其将骗贷材料提交给银行,即便日陈向霞本人在湖北签收了我无效合同通知书的快递,却日陈向霞就现身珠海,对银行提交了申请按揭骗贷。陈向霞日领取了骗贷资料,日中原物业短信通知办理按揭,即便没有告知银行,起码证明陈向霞在珠海,如果其没有在珠海,证明陈向霞恶意拒绝中原物业办理按揭的通知,逃离珠海到湖北空地,导致无法按揭。而陈向霞日跑回湖北干什么?其从来没有在湖北的空挂户生活,也没有房产等,而后日陈向霞就现身珠海,肯定了我快递给湖北的无效合同通知书,注明“本人签收”是非常明确的造假,证明了陈向霞身份虚假,而且犯罪手段非常厉害,我是通过邮局快递的,如果不是本人签收,邮件一般会退回。但其到湖北的空地一天干什么?专程到湖北收快递?第二天陈向霞在珠海。
而以上法官和付王颖的庭审记录,证明了陈向霞仅8万元首付,就申请骗贷,不但违反银行按揭首付40%左右要求,也是敲诈我首付款37万元。而且既然定金转化为首付,法官也提问了首付,甚至都对银行提交了申请按揭支付尾款,肯定没有定金了,那么既然是8万元首付款,已经不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却要求定金双倍返还,明确讹诈,肯定法官听到这里,本该即刻宣布终止审理,撤销陈向霞恶诉,将付王颖和陈向霞等人利用司法对被害人敲诈勒索而移交刑事。甚至法官还提问陈锡洪,是否配合原告和中介办理过户手续,陈向霞只是支付8万元首付,却胁迫我过户,肯定了法官是明确知道中原物业和陈向霞用8万元胁迫我过户,而用8万元意图霸占我房产的犯罪事实,而且中原物业从来没有催告陈向霞支付37万元首付,却已经为陈向霞在办理按揭,也没有支付房款90万元,就已经胁迫我过户。法官本该把犯罪分子依法移交刑事,却违法判决,把被害人敲诈了。
6、档案(031)(032)陈向霞和法官敲诈我1750元再敲诈1750元,但是陈向霞只是支付恶诉费1750元,而后才补了一张发票1750元,权力在他们手上,补什么都可以,但是必须按照珠海户籍对我的要求,陈向霞为什么少支付1750元,而且法院判决书怎么会笔误的,把法官笔误和为什么当时少收取陈向霞1750元原因说明,出具书面解释,而且我质疑发票的真实性。
7、我在日提起反诉,该日的“预交一审案件反诉费通知”污蔑为我方日诉陈向霞。因为房产被控制无法出售,我无法缴纳反诉费2277.50元,因此申请免交,但是法院并没有批准免交和没有批准缓缴,因此我认为反诉已经被取消了。没想后来因为法官和陈向霞却逃逸庭审,我到法院出庭被赶出来了,因此法院就重新发出一个庭审通知,还在日突然再次发出一个通知书,要求我支付1750元反诉费,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要求对我缓缴,也认定我的反诉撤销了,因为从日直到日,远远超过了7天,而是4个月13天,反诉因为我没有钱支付诉讼费,早就已经在日的7天后,被自动撤销了,因此该通知是无效非法的,而且同样污蔑我方日诉陈向霞,肯定了多重敲诈,恶诉下再法官拖延办案,徇私枉法,作假舞弊,私立公堂,等等,违反《法官法》。
但是没想庭审时,反而有注明了我方诉求,档案(042)审:被告,你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这是为了逃逸法院和陈向霞逃逸庭审,并且重复开庭,而制造的假象,实际我的反诉早就被撤销了,法院从来没有通知我缓缴,倒是再次“预交一审案件反诉费通知”,而且两次金额不同。更是(2014年)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7号之二却故意写成,法院准许我缓缴,因此这样就把我胁迫成为反诉了,但是开完庭后以没有缴纳诉讼费,所以撤销了反诉。法院和陈向霞逃逸庭审的违法事实,拒绝作为缺席判决,把两方的违法和缺席,却惩罚我,而把审理期限从3个月转变为6个月普通程序,假以实际我已经没有缴纳反诉费下早已自动撤销的反而为幌子,而延迟审理期,掩饰两方的缺席。
把我的反诉作为其重复开庭和逃逸缺席的藉口后,就在日再以我没有缴纳反诉费撤销,这样我就没有被立案反诉,法院无需对我的诉求判决,而审理期又以非法藉口延长了,两方逃逸庭审也掩饰了,而且陈向霞在判决前也逃资了,等等。
但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通知日我“诉陈向霞案”,而且“诉中原物业案”、“诉彭兴平案”、“诉周宏铭案”,连续四个立案,均没对我缓缴诉讼费,也没有免交诉讼费,即便我浪费无数的材料打印、快递、传送,等等,无数申请,法院均是拒绝,而即刻撤销了我免交甚至缓缴申请。那么法院如此反复无常的自由裁量权,同一个公民,时而被缓缴,时而被拒绝,最后还是被撤销诉讼。甚至反诉早就在7天没有支付,就被自动撤销了,却故意拖延到4月余后才裁定,以我没有缴纳反诉费而撤销,而一切只是为了掩饰犯罪分子的缺席,而且为了掩饰两次“预交一审案件反诉费通知”,两次不同金额,两次庭审,两次以我在日诉陈向霞,等等。
甚至法院在受理我日反诉状,而后拒绝缓缴和免交下,却持续到日拒绝裁决撤销,我被误导以为法院免交诉讼费,但是日法院却又撤销了反诉,但是并没有快递给我,却第二天枉法判决我败诉陈向霞恶诉,而后撤销反诉裁定书和枉法判决书同时快递给我。这是用违法形式剥夺我的诉权,因为我没有接到撤销反诉裁定书,我一直以为被免除了反诉费,我的反诉被合法受理并且审理中,没想判决前一天才撤销我反诉,而后没有通知我,第二天就判决了。而既然撤销了我反诉,判决书中却提到我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这又是违法判决。我的反诉在判决前已经被违法撤销了,那么肯定就没有我主张的合同无效。混乱的程序和枉法判决,无不是侵犯我的合法权利来敲诈我,涂黑我。
甚至枉法判决书在日判决,也已经超过6个月审理期限。
8、而因为陈锡洪多次表示庭审记录不真实,因此对注明为陈锡洪的发言,不再讨论。
9、陈向霞伙同中原物业合同欺诈,涉嫌合同诈骗,而后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在金融诈骗未遂,以及用8万元钓鱼款胁迫我办理按揭和过户敲诈未遂下,甚至通过工商调解,陈向霞、中原物业作为被投诉方自愿签字,并且工商通知记载了陈向霞和中原物业违法违约要求退回8万元,肯定为再次明确合同不成立后,陈向霞却再次私下通过快递解除合同通知书敲诈双倍“定金”,还偷窃窃密的满堂红系统信息,恶意诉讼而制造冤案,对我敲诈勒索,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却在再审受理后,同样枉法判决,(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12号,维持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
因此,请各级领导、法官为我伸冤,依法制裁犯罪分子陈向霞及其同伙,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再审申请人:朱世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这张是我拍照的满堂红系统照
黑糊糊是中原物业和付王颖提交法院非法证据:
陈锡洪明确说明,我没有说非150万元不卖。
日短信,现在他们恨不得即刻让图片消失,这里记录了他们根本违约,甚至合同就没有成立:
下面我对中原物业律师发出邮件,也把以上短信附上了。这是无法消除的,如果我造假,它们早就会报警了。
甚至唐黎对我在QQ日记爆料,还威胁我侵犯其名誉要到法院敲诈我。谁都知道其的电话,就是停机也是无法消灭证据的。
&&&&下面这个还有中原物业空白盖章合同,唐黎电话,这下赖不掉了吧。甚至该空白盖章合同上面还注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这是日就已经由中原物业自己写好的合同,不是临时决定了要求当天支付定金,而且中原物业明确陈向霞有现金,但是日陈向霞还是没有8万元。中原物业和陈向霞就宣布了合同没有成立。
唐黎、中原物业、陈向霞不敢承认这个手机号码和短信,是否我“污蔑诽谤”了他们都没有人举报我了?而且中原物业的业务员难道是鬼?付王颖都不敢承认唐黎的短信,很可怕,下面短信是我与鬼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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