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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使用说
关于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使用说
根据财政部《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财办综[2007]39号文件要求,我厅对自治区现行财政票据的种类、使用部门、对应非税收入项目进行了清理,并按要求填制了报表和扫描了票样电子实物图片。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财政票据种类
我厅现有财政票据共计97种,分为6大类,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基金票据、往来结算票据、社团会费票据、工会系统专用票据。其中非定额票据59种,定额票据38种。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1、通用票据(共12种,其中非定额5种,定额7种)。
2、专用票据(共65种,其中非定额39种,定额26种)
1)医疗票据共15种,其中非定额9种,定额6种;
2)工商局专用票据13种,其中非定额6种,定额7种;
3)质量技术监督局专用定额票据5种;
4)交通通行费专用票据13种,其中非定额5种,定额8种;
5)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6种(非定额);
6)国土资源厅专用票据4种(非定额);
7)托幼园所收费专用票据1种;
8)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专用票据4种(非定额);
9)公安交警总队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费1种;
10)建筑行业劳保费用专用票据2种;
1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1种;
(二)罚没票据(共9种,非定额4种,定额5种)
(三)基金票据(共6种)
(四)往来结算票据(共2种)
(五)社团会费票据(1种)
(六)工会系统专用票据(2种)
上述票据详细内容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调查表》。
二、管理状况
我厅从2001年机构改革,成立了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将原综合处票据稽查所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预算处管理的罚没票据,归口由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发放,管理,稽查,销毁。2005年成立非税收入管理处,其职责包含负责自治区财政票据政策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票据的监制和票样的审定等。
(一)票据管理规章比较健全。2002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纳入财政票据管理序列;为规范医疗机构票据管理使用,在调研基础上与卫生厅、发改委、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自治区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2006年,为加强社会监督,落实源头治腐,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票据印制实行统一印制。从2001年6月开始,所有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三)提升了票据管理水平。引进票据管理软件,实现了非税票据管理软件与票据管理软件的对接,使财政票据从印制、入库、出库、发售、结算、核销等各个环节纳入计算机管理,促进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了各项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四)随着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在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执收单位全面推行,各级实行改革的执收单位已全面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票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工票(手工票只在特殊情况下和批准的单位使用),停止了其他财政票据的使用,为进一步归并、简化票据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存在问题
1、财政票据管理规章滞后,且法律层级低,已不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发展的需要;
2、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所履行的职能不相符;
3、财政票据种类繁多,需进一步归并、精化。
(二)原因剖析
财政部1998年下发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号)和我区制定的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财政票据管理的政策依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财政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全面推行,上述规定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票据管理的需要,亟待尽快出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从我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来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赋予的职能从票据领购资格的审核,票据核验,稽查,销毁均属行政职能,机构设置与所履行的职能不相符,不利于票据管理工作的开展,去年我厅已上报编委将票据管理中心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到目前尚无定论。
四、几点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尽快出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二)建议财政部对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建议加强全国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地方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干部队伍素质,从而加强票据管理,促进以票管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为财政改革和发展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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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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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现就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日起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于日停止使用。新旧票据使用过渡期定为2010年8&月1日至日。在过渡期内,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已经领用的收款收据可以继续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过渡期内尽早做好收款收据的清理、登记和核销工作。对尚未使用、已经使用的收款收据,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登记造册,填写《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到相应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规范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范围和要求填开、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要按照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票面信息内容,按规定加印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拆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县级以上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于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其他要求
  1、在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厅另行通知之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补助收入”时,可以对拨款部门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经证实为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交办,课题费系财政拨款的课题收入,可以使用往来票据。
  3、各地、县财政部门若存在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暂收、代收、往来(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等项目)费用,并将相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支出时办理退付手续现象的,接此通知后,应在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改为要求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结算上述收入。相关收入原则上不应纳入非税收入范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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